(a)CA 政府 Code § 11549.5(a) 特此在州和消费者服务局内设立隐私保护办公室。隐私保护办公室的宗旨应是,通过识别隐私领域的消费者问题,并促进按照1977年信息实践法案(《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1.8章第1章(第1798条起))发展公平信息实践,以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的方式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并促进和保护消费者隐私,以确保本州居民的信任。
(b)CA 政府 Code § 11549.5(b) 隐私保护办公室应告知公众保护个人信息隐私和避免滥用个人信息的潜在选项。
(c)CA 政府 Code § 11549.5(c) 隐私保护办公室应向组织提出隐私政策和实践建议,以促进和保护本州消费者的利益。
(d)CA 政府 Code § 11549.5(d) 在适当情况下,隐私保护办公室可以促进自愿且双方同意的无约束力仲裁和调解隐私相关争议。
(e)CA 政府 Code § 11549.5(e) 隐私保护办公室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1549.5(e)(1) 接收个人关于某人以可能违法或违反与该个人相关的既定隐私政策的方式获取、汇编、维护、使用、披露或处置个人信息的投诉,并在可行时提供建议、信息和转介。
(2)CA 政府 Code § 11549.5(e)(2) 向消费者提供关于有效处理涉及违反隐私相关法律(包括身份盗窃和身份欺诈)的投诉的信息。如果有适当的地方、州或联邦机构可协助消费者处理这些投诉,办公室应将这些投诉转介给这些机构。
(3)CA 政府 Code § 11549.5(e)(3) 开发信息和教育计划及材料,以促进公众对本条目的的理解和认识。
(4)CA 政府 Code § 11549.5(e)(4) 在适当情况下,协助和协调地方、州和联邦执法机构关于身份盗窃和其他隐私相关犯罪的培训。
(5)CA 政府 Code § 11549.5(e)(5) 隐私保护办公室根据本条制定法规的权力应仅限于实施 (b)、(c)、(d) 和 (e) 款所必需和适当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