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650

Explanation

本节通过引用另一节(即第7920.530节)中提供的定义,具体界定了“公共记录”一词。

就本章而言,“公共记录”指第7920.530节中定义的任何公共记录。

Section § 156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立法机关希望确保州平等委员会的公共记录易于获取。它强调,当人们更好地理解税法和法规时,他们更有可能遵守这些法律和法规。

(a)CA 政府 Code § 15651(a) 鉴于在“州平等委员会诉高等法院案,10 Cal.App.4th 1177”中,上诉法院维持了高等法院的一项命令,即州平等委员会应披露其工作法律,立法机关在颁布本章时,旨在建立程序和机制,以最大限度地便利公众查阅委员会保存的公共记录。
(b)CA 政府 Code § 15651(b)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更大程度的披露和对税法法规的更好理解将鼓励提高纳税合规性。

Section § 156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平衡委员会制定获取公共记录的规则。这些规则应尽可能方便公众查阅记录。它们还必须清楚地描述委员会保存的与税收和收费项目相关的记录类型。

根据第一篇第十部第三部分第二章第一条(自第7922.630节起),州平衡委员会应制定法规,以建立获取公共记录的程序和指南。这些法规应最大限度地便利公众查阅委员会的公共记录。这些法规应具体识别和描述委员会所维护的与税收和收费项目相关的公共记录类型。

Section § 156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平衡委员会在2000年1月1日之前,为立法机关准备一份研究报告。该报告旨在评估创建并维护一份与委员会管理的税收和收费计划相关的公共记录索引是否可行且经济实惠。

尽管有第7550.5条规定,州平衡委员会应在2000年1月1日或之前,就创建和维护与该委员会管理的税收和收费计划相关的公共记录主题索引的可行性和成本,向立法机关提交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