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4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州公设辩护人的主要职责。州公设辩护人负责在特定类型的法律程序中,为符合条件获得免费法律代理的人员提供辩护。他们还通过向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和在各种法律环境中指定的律师提供支持和培训,帮助改善公共辩护服务,旨在提高那些无力承担费用者的法律辩护质量。

州公设辩护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a)CA 政府 Code § 15420(a) 代表有权在第15421条(a)至(d)款所列程序中获得公费代理的人员。
(b)CA 政府 Code § 15420(b) 向根据第27700至27712条设立的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向根据《刑法典》第987至987.9条指定的律师,以及向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34、634.3和634.6条指定的律师提供协助和培训,并从事相关工作,以提高贫困辩护的质量。

Section § 1542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公共辩护人何时可以代表无力聘请律师的人。他们可以在四种情况下提供帮助:首先,在向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提起的自动上诉中;其次,在此类上诉后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请求时;第三,在非死刑刑事上诉中,如果这有利于他们的培训或现有职责;第四,在法律规定提供公共代理的任何其他案件中,特别是当它与死刑案件相关或支持其主要职责时。

Section § 1542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州公共辩护律师发放拨款,以帮助改善那些无力支付律师费的人的法律辩护服务。这些拨款旨在提高对有需要者的法律支持质量。

Section § 15422

Explanation

如果县公共辩护人因利益冲突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代表某人,州公共辩护人可以介入代表该人。这适用于那些负担不起律师费,并且在高等法院面临藐视法庭或刑事指控的人。县必须与州签订费用报销协议。州公共辩护人也可以通过通知法院来拒绝此案。

如果县公共辩护人因利益冲突或其他原因拒绝或合理地无法代表某人,则州公共辩护人有权代表该人,但须根据与县签订的、规定费用报销的合同进行,且该人经济上无力聘请律师,并被指控犯有任何可在高等法院审理的藐视法庭罪或罪行,包括与该指控相关的任何诉讼的所有阶段,以及因该指控导致的自由限制。州公共辩护人可以通过向相关法院提交援引第15420条的信函来拒绝代表该人。

Section § 154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公共辩护人作为顾问或支持者参与法庭案件以及各种立法或行政会议。他们可以提供自己的观点,而无需作为任何一方的代表直接参与。

Section § 15424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让法院为你指定一名律师,你需要宣誓填写一份财务声明。这意味着你要按照司法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如实说明你的收入和支出。

Section § 15425

Explanation
加州的州公设辩护人除了明确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执行额外的任务,只要这些任务符合其办公室的目标。

Section § 1542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州公共辩护人订立或修改合同以执行特定的法律条款时,这些合同无需遵循通常适用于州合同的某些规则和程序。它们也无需经过总务部的审查或批准。

州公共辩护人为执行第15420条和第15421条而订立或修订的合同,应豁免于第5.5部分第6章(自第14825条起)、第5.5部分第6.5章(自第14835条起)、《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第4编第6章第6条(自第999条起),以及《公共合同法典》第2编第2部分(自第10100条起),并应豁免于总务部任何部门的审查或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