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7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划拨资金,旨在通过社区支持,帮助居住在加州(无论是在保留区还是非保留区)的美洲印第安人和阿拉斯加原住民实现更高的自给自足。

这些资金的分配应尊重部落作为附属民族的独特法律地位,符合其联邦权利以及美国政府对印第安人民的责任。

部落和非保留区项目获得的资金将根据其各自区域的低收入人数确定,以确保资金分配能够满足这些人群的特定需求。

(a)CA 政府 Code § 12770(a) 本条目的宗旨是划拨资金,以协助居住在本州非保留区和保留区内的美洲印第安人和阿拉斯加原住民,通过社区自助原则实现更高程度的自给自足。
(b)CA 政府 Code § 12770(b) 根据本条目划拨资金应符合联邦承认的部落作为美国境内附属民族的主权法律地位,符合联邦政府赋予其他部落和部落组织的特定权利,并符合美国政府对印第安人民的信托责任。
部落有权获得根据本条目提供的总资金的一部分,该部分应与其保留区内居住的低收入美洲印第安人和阿拉斯加原住民的数量相称。
(c)CA 政府 Code § 12770(c) 非保留区美洲印第安人项目有权获得根据本条目提供的总资金的一部分,该部分应与居住在非保留区的低收入美洲印第安人和阿拉斯加原住民的数量相称,并应符合并认识到居住在本州的非保留区美洲印第安人和阿拉斯加原住民的需求。

Section § 127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资金被专门拨付,用于支持旨在解决美洲印第安人、阿拉斯加原住民及其家庭需求的项目。这些项目必须符合相关章节的目标,并遵守适用的法规。

Section § 1277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哪些美洲印第安组织可以从该部门获得资助,具体是指那些在城市或农村非保留区运作并展现社区治理能力的部落和印第安组织。合格实体必须符合其他地方规定的某些标准。在人口超过700万的县,县社区行动机构可以作为合格实体,前提是它被一个由美洲印第安代表组成的委员会选定,并且县监事会与一个合适的美洲印第安团体分享资助权力。根据本法律资助的项目必须与其他实体协调,以避免服务重复并增加提供给受益人的福利。

由该部门资助的美洲印第安实体应限于在城市或农村非保留区内,并证明具备社区治理能力的部落和其他印第安组织,例如印第安非营利组织,这些组织须符合第12730条 (g) 款所定义的合格实体标准。在人口超过7,000,000人的县,县社区行动机构可作为合格实体,条件是 (a) 经由该县美洲印第安受益人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请求以该身份服务,且 (b) 县监事会与适当的美洲印第安实体分享拨款分配权。根据本条资助的美洲印第安项目应与其他由该部门资助的合格实体协调其计划和活动,以避免服务重复并最大化合格受益人的服务。

Section § 12773

Explanation
本法律确保由特定部门资助并根据某特定章节运营的美洲印第安实体,享有与另一相关法律条款所定义的相同的反资金撤销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