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12788(a) 自2020年1月1日起,依照本章提供资金的任何住房,在监管协议或可负担性契约(视情况而定)期满之前,不得租赁、出售或转租给《劳工法》第1140.4条所定义的农业雇主或其代理人,或《劳工法》第1682条所定义的农场劳务承包商或其代理人,且该雇主或承包商雇佣至少一名《健康与安全法》第50205条所定义的H-2A工人。任何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依照本章获得资金的个人或实体,若将任何该等资金用于资助任何住房的预开发、开发或运营,且该住房被租赁、出售或转租给《劳工法》第1140.4条所定义的农业雇主或其代理人,或《劳工法》第1682条所定义的农场劳务承包商或其代理人,且该雇主或承包商雇佣至少一名《健康与安全法》第50205条所定义的H-2A工人,则应当按照《健康与安全法》第50205条(b)款(2)项的规定,偿还向其提供该等资金的部门或其他州机构。任何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依照本章获得资金并将其用于资助任何住房的预开发、开发或运营的个人或实体,应当向该部门提交一份声明,声明如下: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788(a)(1)
(A)Copy CA 政府 Code § 12788(a)(1)(A) 该个人或实体并非雇佣至少一名《健康与安全法》第50205条所定义的H-2A工人的《劳工法》第1140.4条所定义的农业雇主或其代理人,亦非雇佣至少一名《健康与安全法》第50205条所定义的H-2A工人的《劳工法》第1682条所定义的农场劳务承包商或其代理人。
(B)CA 政府 Code § 12788(a)(1)(A)(B) 该个人或实体在监管协议或可负担性契约(视情况而定)期满之前,不会将依照本章提供资金的任何住房租赁、出售或转租给雇佣至少一名《健康与安全法》第50205条所定义的H-2A工人的《劳工法》第1140.4条所定义的农业雇主或其代理人,亦不会租赁、出售或转租给雇佣至少一名《健康与安全法》第50205条所定义的H-2A工人的《劳工法》第1682条所定义的农场劳务承包商或其代理人。
(2)CA 政府 Code § 12788(a)(2) 第(1)项所述的声明可以通过与该部门签订的、由依照本章获得资金的个人或实体签署的监管协议、合同或可负担性契约(视情况而定)中的条款来满足。
(b)CA 政府 Code § 12788(b) 本条不适用于在2020年1月1日之前依照本章签订的任何合同或提供的任何财政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