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章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a)CA 政府 Code § 12730(a) “社区服务整笔拨款”指由1981年综合预算调节法案中的联邦社区服务整笔拨款计划设立的联邦资金和计划,载于公法 97-35,经该法不时修订,并目前编纂于《美国法典》第42篇第9901条及后续条款。
(b)CA 政府 Code § 12730(b) “合同”指载明条款和条件的书面文件,据此部门同意向符合条件的实体提供财政援助。经部门和符合条件的实体的授权代理人共同签署后,并经总务部根据《公共合同法》第10295条批准后,该合同应被视为有效且可执行。
(c)CA 政府 Code § 12730(c) “主任”指社区服务与发展部主任。
(d)CA 政府 Code § 12730(d) “委托机构”或“分包商”指根据与符合条件的实体签订的合同协议,运营本章资助的一个或多个项目的私人非营利组织或公共机构。
(e)CA 政府 Code § 12730(e) “部门”指根据第1章第8条(自第12085条起)设立的社区服务与发展部。
(f)CA 政府 Code § 12730(f) “指定”指主任根据第12750.1条的规定,正式选定拟议的社区行动机构。
(g)CA 政府 Code § 12730(g) “符合条件的实体”指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9902条(经修订)定义的机构或组织,可包括根据与部门签订的合同运营本章资助的一个或多个项目的私人非营利组织或公共机构。
(h)CA 政府 Code § 12730(h) “符合条件的受益人”指以下所有人员:
(1)CA 政府 Code § 12730(h)(1) 所有居住在家庭收入不超过州可采用的贫困线百分比的最高允许收入资格水平的个人,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9902条(经修订)的定义。
(2)CA 政府 Code § 12730(h)(2) 所有有资格根据公法 104-193,《1996年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和解法案》批准的州计划,以及(《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编第2章(自第11200条起))获得贫困家庭临时援助,或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四篇A部分(《美国法典》第42卷第601条及后续条款)获得援助的个人。
(3)CA 政府 Code § 12730(h)(3) 目标区域的居民或目标群体的成员,其贫困发生率可衡量地高,并且是根据本章资助的项目的具体重点。
(i)CA 政府 Code § 12730(i) “财政援助”指部门根据批准的合同向符合条件的实体提供的资金,以使符合条件的实体能够完成其计划和批准的工作方案。
(j)CA 政府 Code § 12730(j) “政治分区”通常应被视为指县政府,但有以下例外:
(1)CA 政府 Code § 12730(j)(1) 在任何于1981年10月1日之前拥有一个以上指定社区行动机构的县中,包含指定社区行动机构的每个地方政府单位应继续作为本章下的“政治分区”运作。
(2)CA 政府 Code § 12730(j)(2) 根据最新可用人口普查数据,人口少于50,000的任何县,如果部门认定这样做最能服务于本章的目的,可被部门视为由两个或更多县组成的更大“政治分区”的一部分,并可参与多县社区行动机构的指定过程。
(k)CA 政府 Code § 12730(k) “部长”指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
(l)CA 政府 Code § 12730(l) “效力标准”指源自本章宗旨以及州在州计划中向部长作出的保证和认证的一般标准,如第12745条(g)款进一步规定,并可由法规更具体地定义,本章资助的所有计划和项目应以此为导向并以此进行评估。
(m)CA 政府 Code § 12730(m) “州计划”指为确保加州获得社区服务整笔拨款资金而需提交给部长的计划,该计划应根据本章的要求编制和审查。
(n)CA 政府 Code § 12730(n) “未覆盖区域”指尚未指定和认可社区行动机构的任何县或县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