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长证券和商品
Section § 12657
本节定义了相关条款中使用的关键术语。“证券法”指的是1968年《公司证券法》,并包括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根据该法制定的任何规则或命令。“商品法”指的是1990年《加州商品法》,以及同一专员根据该法发布的任何规则或命令。
Section § 12658
如果有人违反证券或商品法,加州总检察长有权采取法律行动。这种行动可以制止不法行为并强制遵守法律。如果需要,法院可以发布各种命令,例如禁令,或者指定一名受托人来管理被告的事务,该受托人可能拥有公司高管的权力,包括申请破产。任何人都不能因总检察长或受托人在法院批准下采取的行动而对其提起诉讼。
如果符合公共利益,总检察长还可以为因违法行为受损的人寻求额外救济,例如赔偿、追缴或损害赔偿,法院可以批准这些请求。当要求赔偿时,法院可以将其视为一项独立的金钱判决,使其像其他任何判决一样可强制执行。目标是确保受害者得到公平的补偿。
Section § 12659
加州总检察长可以调查州内外的证券和商品法律潜在违规行为。这些调查可能包括在最长30天内接管经纪人或顾问的商业记录,以评估其合规性。在此期间,工作人员可以查阅记录,但未经许可不得移除。总检察长还可以通过传票强制要求作证和出示文件。即使作证可能使某人自证其罪,他们也必须遵守,但这不会仅仅基于该证词导致起诉,伪证罪或藐视法庭罪除外。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传票,违反者可能面临藐视法庭的指控。
Section § 1266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违反了与证券或商品相关的规定,每次违规行为可能被处以最高25,000美元的罚款。加州总检察长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追缴这笔罚款。
根据这项法律,违规者可能面临的处罚并非唯一后果;其他法律处罚也可以同时适用。此外,执行这些处罚的法律行动必须在违规行为发生后的四年内启动。
Section § 12661
(a) 本节规定,加州总检察长可以根据一项特定的联邦法律,即涉及金融市场的《商品交易法》,采取其所允许的行动。
(b) 该法律还明确指出,它不限制总检察长根据其他法律所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