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总检察长能够履行宪法第五条第 (V) 款第 (13) 节规定的职责,总检察长可根据需要任命不超过 (10) 名特别探员和调查员,并确定其报酬。总检察长无需透露其身份。他们可以按月或按日受雇。每名特别探员或调查员均须宣誓就职,其宣誓记录应保存在总检察长的私人档案中。
总检察长特工和调查员
Section § 1257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总检察长雇佣最多 (10) 名特别探员或调查员来协助其履行职责。这些受雇人员可以按月或按日领取报酬,并且他们的身份无需公开。每位受雇人员都必须宣誓就职,宣誓记录将保存在总检察长的私人档案中。
总检察长 特别探员 调查员
Section § 12572
这项法律允许总检察长保护特工或调查员的身份,方法是以总检察长自己的名义提交报酬和费用索赔,而不是透露特工的身份。这些费用随后从拨给总检察长的资金中支付,并且这些索赔免于遵守某些政府审批程序。
总检察长保密 秘密身份保护 特工匿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