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5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总检察长雇佣最多 (10) 名特别探员或调查员来协助其履行职责。这些受雇人员可以按月或按日领取报酬,并且他们的身份无需公开。每位受雇人员都必须宣誓就职,宣誓记录将保存在总检察长的私人档案中。

为使总检察长能够履行宪法第五条第 (V) 款第 (13) 节规定的职责,总检察长可根据需要任命不超过 (10) 名特别探员和调查员,并确定其报酬。总检察长无需透露其身份。他们可以按月或按日受雇。每名特别探员或调查员均须宣誓就职,其宣誓记录应保存在总检察长的私人档案中。

Section § 12571

Explanation
如果特工或调查员在司法部长手下工作,他们在本州就被视为合法的执法人员。

Section § 125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检察长保护特工或调查员的身份,方法是以总检察长自己的名义提交报酬和费用索赔,而不是透露特工的身份。这些费用随后从拨给总检察长的资金中支付,并且这些索赔免于遵守某些政府审批程序。

Section § 125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秘密调查结束后,司法部长必须在一年内向审计长提交被称为凭证的文件,以支持任何索赔。审计长必须对这些信息保密,除非法院或立法机关命令披露。

Section § 125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部长雇用最多10名特工和调查员,以协助处理与防止破坏和颠覆政府活动相关的任务。这些特工和调查员不受常规公务员制度规则的约束。

司法部长可以雇用人数不超过10名的额外特工和调查员,以使其能够履行与破坏活动和颠覆活动相关的职责。这些特工和调查员免于公务员制度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