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5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总检察长负责查明州是否通过无人继承财产(即当所有者去世且无继承人时,财产归属州的情况)对任何财产拥有权利。为此,总检察长可以要求人们出庭提供有关该财产的信息,并可以查阅公司的记录。

总检察长应启动调查,以发现州可能通过无人继承财产而有权获得的所有不动产和动产。为此目的,总检察长可传唤任何人到本州任何高等法院,就该财产回答调查并提供账目,总检察长还可查阅任何公司的所有账簿和文件。

Section § 125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总检察长负责启动法律行动,以确认州通过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程序取得的财产(无论是房地产还是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正式归州所有。

Section § 125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检察长聘请其他律师,代表总检察长进行调查取证并追回财产。这些被聘请的律师在这些案件中拥有与总检察长相同的权限。

Section § 125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确定与查找和追回归属国家的资金或财产相关的法律服务的报酬。总务部决定支付给律师的金额。他们可以获得国家实际追回款项的最高百分之十作为其费用,剩余资金将存入一个专门用于亡故者遗产的基金。

该律师服务的报酬应由总务部确定,且仅从被认定为归属国家并已收回的款项中支付。司法部长可向该律师支付不超过实际收到款项百分之十的金额,余额应存入亡故者遗产基金。

Section § 12544

Explanation

当总检察长办公室处理一项为州收回无人认领财产的法律案件时,他们可以从收回的资金中收回案件的费用。他们通过向主计长提交索赔来完成此操作。这些费用的支付来自无人认领财产基金中的弃置财产账户。然而,这些费用不得超过在这些案件中为州收回的总金额的10%。

如果由总检察长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提起一项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程序,总检察长应通过向主计长提交索赔,从如此收归国有的资金中收回提起和进行诉讼的所有费用和开支。这些索赔应从无人认领财产基金中的弃置财产账户支付,并记入总检察长的任何支持拨款,以增加其金额。在任何情况下,这些费用和开支不得超过在这些诉讼中实际收归国有财产总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