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长国际学生交流访问者安置组织
Section § 12620
这项法律被称为1994年国际学生交流访问者安置组织统一监督法案。
Section § 1262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国际学生交流项目相关术语的定义。它将“国际学生交流访问者安置组织”定义为任何定期帮助将18岁或以下(若在高中就读则可达21岁)的国际学生安置到美国学校以获得教育机会的团体或个人。
“国际学生交流访问者”被描述为持特殊签证在美国就读的21岁以下年轻人。它明确了什么是“非移民签证”,解释说这是一种为在美国学习或参与教育项目的非居民提供的特殊签证。“USIA”指的是根据1961年法案管理国际交流的机构,而“登记册”则是这些安置组织的具体名单。
Section § 12622
Section § 12623
在加州安排国际学生交流的组织,在将学生安置到学校之前,必须向司法部长登记。此登记必须在每年1月15日前续期。经美国新闻署(USIA)指定的组织,首次登记费为150美元,年度续期费为50美元;其他组织的费用由司法部长设定,但这些费用只能用于支付管理本条规定的行政成本。可以准予延期提交登记,未登记属于违法行为。然而,登记不应被视为或声称是司法部长或本州对该组织的认可。
Section § 12624
Section § 12626
这项法律规定了希望根据特定条款注册的组织的申请流程。申请必须按照总检察长规定的格式提交,并包含符合标准的证明、联系方式以及任何联邦指定等详细信息。组织需要说明其免税状态,并提供上一学年在加利福尼亚州安置的学生名单。首席执行官和负责学生安置的人员必须签署申请。申请经总检察长认定完整后方可备案,并且任何初始信息的变更都必须在30天内报告。
Section § 12627
司法部长必须制定关于组织如何达到某些标准的规则。这些规则应与联邦政府关于教育和文化交流的标准保持一致,具体参照1993年3月19日之前美国新闻署(USIA)的规定。如果联邦标准符合相同的要求,组织可以使用其联邦指定作为证明,而无需提供其他文件。
此外,司法部长还需要制定任何其他必要的法规,以帮助有效管理这些规则。
Section § 12628
这项法律要求各组织在将学生安置到寄宿家庭或学校之前,向每位学生、寄宿家庭和学校官员提供一份英文信息文件。该文件必须是英文的,并包含重要细节。
它应该解释组织将为学生、寄宿家庭和学区提供的服务。该文件还必须总结相关的法律要求,并提供寻求帮助的联系电话,包括组织在加州的电话号码、其全国总部、美国新闻署和总检察长的电话号码。
Section § 12629
如果总检察长怀疑某个组织没有遵守本条规定,他们可以进行调查。他们可以从各种来源索取文件和信息来支持他们的调查。
如果有人投诉国际学生交流组织,总检察长可以通知相关方,例如该组织本身或美国新闻署(USIA)或国际教育旅行标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