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08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加州州政府机构重组相关的关键术语。“机构”指的是各种州行政部门和机构,但不包括那些主要为立法或司法部门服务,或由民选官员管理的机构。“重组”描述了多种行动,例如将机构的部分或全部职能转移给其他机构、废除机构职能、或设立新机构。它还包括将机构职能与其他机构合并或协调、允许某些官员授权其职能,或撤销不再有职能的机构。最后,“决议”是指立法机关任何一院表达对重组计划不赞成的正式声明。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12080(a) “机构”是指州政府行政部门内的全州性机构、非选举产生的官员、部门、司、局、委员会、理事会或机构,但其主要职能是为州政府立法或司法部门提供服务,或由选举产生的官员管理的机构除外。“由选举产生的官员管理的机构”包括州平衡委员会,但不包括选举产生的官员以当然成员身份任职的委员会或理事会。
(b)CA 政府 Code § 12080(b) “重组”是指:
(1)CA 政府 Code § 12080(b)(1) 将一个机构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其职能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转移到任何其他机构的管辖和控制之下;或
(2)CA 政府 Code § 12080(b)(2) 废除一个机构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职能;或
(3)CA 政府 Code § 12080(b)(3) 将一个机构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其职能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与任何其他机构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其职能进行合并或协调;或
(4)CA 政府 Code § 12080(b)(4) 将一个机构的任何部分或其职能与同一机构的任何其他部分或其职能进行合并或协调;或
(5)CA 政府 Code § 12080(b)(5) 授权非选举产生的官员委托其任何职能;或
(6)CA 政府 Code § 12080(b)(6) 废除一个机构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该机构或部分目前不具备任何职能,或在重组计划生效后将不具备任何职能。
(7)CA 政府 Code § 12080(b)(7) 设立新机构以履行一个或多个现有机构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职能。
(c)CA 政府 Code § 12080(c) “决议”是指立法机关任何一院通过的如下决议:
“该  不赞成
(Assembly or Senate)
重组计划第  号,由
(Insert number of plan)
州长于 
(Insert date of transmittal)
提交给立法机关,并建议将该计划分配给
。”
(Insert appropriate committee)

Section § 12080.1

Explanation

加州州长定期审查州政府机构的结构,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改革,从而改善州政府运作的各个方面。这些改革的目标包括:更好地执行法律、更有效地管理资源、在确保效率的同时降低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将职能相似的机构合并到一个领导下,以及消除不必要的重复工作。该法律强调,必须迅速高效地完成这些工作,而无需等待新法律的通过。

州长应不时审查所有机构的组织结构,并应确定其中哪些改变是必要的,以实现以下一项或多项目的:
(a)CA 政府 Code § 12080.1(a) 促进法律的更好执行,更有效地管理州政府的行政和管理部门及其机构和职能,以及迅速处理公共事务;
(b)CA 政府 Code § 12080.1(b) 在与州政府高效运作相符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开支并促进节约;
(c)CA 政府 Code § 12080.1(c)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州政府运作的效率;
(d)CA 政府 Code § 12080.1(d) 根据主要目的,尽可能地对机构及其职能进行分组、整合和协调;
(e)CA 政府 Code § 12080.1(e) 通过将职能相似的机构合并到一个领导下,以减少机构数量,并废除对州政府高效运作可能不必要的此类机构或其职能;
(f)CA 政府 Code § 12080.1(f) 消除重叠和重复工作。
立法机关声明,公众利益要求执行本节所列目的,并且这些目的可以在本条下比通过颁布具体立法更快、更有效地实现。

Section § 120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州长如何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制定并提交重组政府职能的计划。州长必须在立法机关的常会期间,将这些看起来像法案的计划提交给立法机关,并解释其益处和法律依据。

当重组计划提交给立法机关时,参议院和众议院的特定委员会必须对其进行审查和报告。这份报告应在最终的 (60) 天截止日期前至少 (10) 天完成。委员会可以就立法机关是否应通过关于该计划的决议提出建议。

批准该计划的决议可以在委员会报告后,或在 (60) 天期限的最后 (10) 天内,通过全体会议动议提出。该决议将直接进行表决,无需再次提交委员会。

只要州长认为重组符合公共利益,州长应制定一项或多项重组计划,尽可能以法案的形式和语言,并将每项计划(附有识别编号)提交给立法机关,同时声明,对于计划中包含的每项重组,州长均已认定其符合公共利益。提交给两院可在立法机关常会期间的任何时间进行。州长在提交重组计划时,应解释该计划中包含的重组生效后可能带来的优势,并应就计划中包含的每项职能的废止,指明行使该职能的法定授权。根据本条提交给立法机关的重组计划,应清晰明确地阐明计划的性质和目的。
收到重组计划后,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和众议院议长应将该计划提交给各自议院的常设委员会进行研究并提交报告。该报告应在第 (12080.5) 条所述的 (60) 天期限结束前至少 (10) 天提交,并可包含委员会关于决议的建议。
根据第 (12080) 条 (c) 款定义的,通过全体会议动议提出的决议,只能在委员会报告之后,或在第 (12080.5) 条所述的 (60) 天期限结束前最后 (10) 天内的任何时间提出。该决议应不经提交委员会而直接进行表决。

Section § 1208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州长如何提交州政府机构重组计划。该计划可以更改机构的名称及其负责人的头衔。它还可以规定任命新机构负责人的规则,这些任命需要获得参议院的批准,并且任期最长为四年。

该计划必须确保现有公务员即使被调动到新的机构设置中,也能保留其权利和职位。它还需要管理重组职能相关的人事记录、财产和未动用预算资金的转移。

此外,该计划应概述如何关闭任何被废止的机构,并列出因重组而将暂时暂停执行的法律。

州长根据本条提交的每项重组计划:
(a)CA 政府 Code § 12080.3(a) 可以更改受重组影响的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的头衔,并应指定重组后产生的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的头衔。
(b)CA 政府 Code § 12080.3(b) 可以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七条的规定,包含关于任命机构负责人及一名或多名其他官员的条款,包括因合并或其他类型重组而产生的机构,如果州长认为,并在提交计划时声明,由于该计划所进行的重组,这些规定符合公共利益。负责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由两名或以上成员组成的委员会或理事会。在任何情况下,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均须经参议院确认。被任命者的任期(如果规定了任期)应固定为不超过四年。立法机关应确定所有不受《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七条约束的部门负责人和官员的薪酬。
(c)CA 政府 Code § 12080.3(c) 应规定调动在州公务员系统内任职的雇员(临时雇员除外),这些雇员从事已转移至另一机构的职能,或从事法律管理,且该法律的管理已通过重组计划转移至该机构。这些人员的地位、职位和权利不应因其调动而受影响,并应根据《州公务员法》(第5部第2部分(第18500条起))继续由其保留,但其职责归属于免于公务员制度的职位的情况除外。
(d)CA 政府 Code § 12080.3(d) 应规定对受重组影响的人事记录和财产进行转移或其他处置。
(e)CA 政府 Code § 12080.3(e) 应规定转移未动用的拨款余额以及可用于与受重组影响的任何职能或机构相关的其他资金,州长因重组而认为必要的,用于与受重组影响的职能相关的用途,或用于重组计划生效后拥有这些职能的机构。转移的余额只能用于原拨款目的。
(f)CA 政府 Code § 12080.3(f) 应规定终止被废止机构的事务。
(g)CA 政府 Code § 12080.3(g) 应列举所有在重组计划生效后将被暂停的立法机关法案。

Section § 1208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政府机构的任何重组计划都不能让某个机构或其职能的存续时间超过法律允许的期限,不能赋予机构法律之前未授予的新权力,不能延长任何职位的任期使其超出法律规定,也不能废除或转移由《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设立的机构的职能。

任何重组计划均不得规定,且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重组均不得产生以下效果:
(a)CA 政府 Code § 12080.4(a) 使任何机构的存续期超出法律授权的期限,或超出若未进行重组则其本应终止的时间;
(b)CA 政府 Code § 12080.4(b) 使任何职能的行使期超出法律授权的期限,或超出若未进行重组则其本应终止的时间;
(c)CA 政府 Code § 12080.4(c) 授权任何机构行使在计划提交给立法机关时,法律未明确授权行政部门机构行使的任何职能;
(d)CA 政府 Code § 12080.4(d) 延长任何职位的任期,使其超出法律规定的该职位任期;或
(e)CA 政府 Code § 12080.4(e) 废除任何由《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设立的机构,或废除或将《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赋予由该宪法设立的机构的任何职能,转移至任何其他机构的管辖和控制之下。

Section § 120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根据特定规则提交的重组计划何时生效。通常,除非其中一院以多数票反对,否则该计划在立法机关连续开会60天后生效。如果任何一院休会超过10天,或者会期完全结束,则这60天不予计算。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提交的重组计划应在计划提交给两院之日起,或按计划可能规定的较晚日期,在立法机关连续会期满60个日历日后的第一天生效,除非在60个日历日期间结束之前,立法机关任何一院以其正式选举和合格成员的多数票通过一项决议,如第12080节 (c) 款所定义。
在本节中,“60个连续会期日历日”仅因无限期休会而中断,但在计算本条款所指的60个日历日时,任何一院因休会超过10天至某确定日期而未开会的日子不应计算在内。

Section § 1208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重组计划不能使在计划生效前由机构制定的任何法律、规章或行动失效或改变,除非该计划明确规定。 “规章或其他行动”一词包括规则、命令、政策、许可和其他类似行动。

任何重组计划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在重组计划生效日期之前,关于或由任何机构颁布的任何法规,或制定、规定、发布、授予或执行的任何规章或其他行动的效力,除非该计划明确规定。
在本节中,“规章或其他行动”指任何规章、规则、命令、政策、决定、指令、授权、许可、特权、要求、指定或其他行动。

Section § 1208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针对州机构负责人或官员因其公务而提起的法律行动或程序已经开始,它不会仅仅因为重组计划生效而停止。尽管机构的组织方式发生任何变化,法律程序仍将继续。

Section § 1208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项重组计划生效时,任何与该计划冲突的现有州法律将在计划有效期间暂停执行。本质上,新的重组计划优先于任何冲突的旧法律。

Section § 1208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所有生效的重组计划,都必须与提交该计划的立法会议期间通过的法案一同印制。

Section § 120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州长重组计划生效后,立法顾问必须在下一次立法会议前准备一项法案,以修改任何必要的法律。这确保了法律与重组计划相符。然而,如果该法案未获通过,重组计划仍然有效。

Section § 1208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立法机关已赋予州长某些行动权力,但它仍希望密切关注正在进行的工作。如果州长提出一项提案,州参议院或众议院都可以审查该提案,并建议对其进行进一步研究,以确保它是一个好主意。

Section § 12081.2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如果本法案的任何部分(第 12080.5 条除外)在某些情况下或对某些人被发现无效,这并不意味着整个法案都无效。法案的其他部分仍然可以生效,只要它们在没有被判无效的部分的情况下仍能运作。实质上,法案的各个部分是“可分割的”,意味着它们在需要时可以独立存在。

如果本法案的任何条款或其适用(第 12080.5 条除外)对任何人或任何情况被裁定无效,则此类无效不应影响本法案的其他条款或适用,即使没有无效条款或适用,这些条款或适用仍可生效;为此,本法案的条款(第 12080.5 条除外)是可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