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长职位和副州长职位出现空缺时,最后经正式选举产生的参议院临时议长应成为州长,直至任期结束;如果参议院没有临时议长,则最后经正式选举产生的众议院议长应成为州长,直至任期结束;如果两者皆无,则由州务卿担任;如果州务卿亦无,则由总检察长担任;如果总检察长亦无,则由州财政部长担任;如果州财政部长亦无,则由州审计长担任;如果州审计长亦无,则由公共教育总监担任;如果公共教育总监亦无,则由保险专员担任;如果保险专员亦无,则由均等委员会主席担任;或者,如果因战争或敌方造成的灾难而导致上述职位皆无,则由法律规定指定的人员担任。如果州长或代理州长职务的官员被弹劾、州长不在州内,或因其他暂时性障碍无法履行职务权力与职责,则州长职位的权力与职责将移交至与州长职位空缺情况相同的官员,但仅限于该障碍消除为止。
州长总督职位继承
Section § 12058
如果州长和副州长两个职位都空缺,继任顺序将从最后选出的参议院临时议长开始,接着是众议院议长、州务卿、总检察长、州财政部长、州审计长、公共教育总监、保险专员,然后是均等委员会主席。如果这些职位都空缺,或者空缺是由战争或灾难造成的,那么将由法律指定另一个人接任州长。如果州长被弹劾、不在州内,或暂时无法履行职责,也适用相同的继任顺序,直到州长能够恢复履行职责为止。
州长继任 副州长空缺 参议院临时议长
Section § 12058.5
如果加州新当选的州长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就职,新当选的副州长将接替州长的职责。如果候任州长死亡,副州长将担任整个任期的州长。如果问题是丧失行为能力或阻止候任州长就职的其他原因,副州长将代理州长,直到当选州长能够恢复其职务。
如候任州长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就职,无论此情况发生在选举结果公布之前或之后,候任副州长应在与候任州长相同的时机和以相同的方式代理州长;如候任州长死亡,候任副州长应担任完整任期的州长;如候任州长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就职,候任副州长应代理州长直至候任州长的丧失行为能力状况消除。
候任州长死亡 副州长职责 候任州长丧失行为能力
Section § 12059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长的继任顺序,以防当选州长和当选副州长因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无法就职。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州长职务将按特定顺序由一系列官员接任:首先是参议院临时议长,然后是众议院议长,接着是当选州务卿、当选总检察长、当选州司库、当选审计长、当选公共教育总监、当选保险专员,最后是平衡委员会主席。如果这些人员中的任何一位也无法就职,则由下一顺位的人员接任,直至任期结束或原当选州长的丧失行为能力情况消除。
如果当选州长和当选副州长均因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就职,则由上一任经正式选举产生的参议院临时议长代行州长职务;或如果该临时议长因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就职,则由上一任经正式选举产生的众议院议长代行州长职务;或如果该议长因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就职,则由当选州务卿代行州长职务;或如果该当选州务卿因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就职,则由当选总检察长代行州长职务;或如果该当选总检察长因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就职,则由当选州司库代行州长职务;或如果该当选州司库因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就职,则由当选审计长代行州长职务;或如果该当选审计长因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就职,则由当选公共教育总监代行州长职务;或如果该当选公共教育总监因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就职,则由当选保险专员代行州长职务;或如果该当选保险专员因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就职,则由上一任经正式选举产生的平衡委员会主席代行州长职务,其代行时间与方式与为当选州长规定的相同。该人应在死亡情况下担任州长直至任期届满,或在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就职的情况下代行州长职务,直至当选州长的丧失行为能力情况消除。
州长继任 未能就职 当选副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