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07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加州州政府设立一个州长职位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以下几位主要人物组成:参议院临时议长、众议院议长、加州大学校长、加州州立大学系统校长和财政部长。

Section § 120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委员会唯一的权力,可以请求最高法院解决州长职位出现空缺时由谁接任的任何问题。

Section § 120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委员会有唯一的权力,可以请求最高法院裁定州长是否暂时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Section § 12073

Explanation
本节赋予委员会唯一的权力,请求最高法院解决关于州长临时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已终止的问题。

Section § 1207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参议院临时议长担任某个委员会的主席,而州议会议长担任副主席。委员会的会议时间地点由主席决定;如果主席不在,则由副主席决定。

参议院临时议长应担任委员会主席,州议会议长应担任副主席。委员会应在主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会议;主席缺席时,则在副主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会议。

Section § 12075

Explanation
委员会只有在多数成员投票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根据特定条款提交请愿书。

Section § 12076

Explanation
本法律赋予委员会权力,调查并决定是否应根据本条提出请愿书。它还要求所有州机构在接到请求时,通过提供必要的设施和人员来支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