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12100.110(a) 能源部门特此在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内部设立。
(b)CA 政府 Code § 12100.110(b) 州长应任命一名副主任,该副主任对能源部门拥有直接权力,并由州长酌情任免。
(c)CA 政府 Code § 12100.110(c) 能源部门的宗旨是加速对关键能源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融资和执行,这些项目对于本州实现其气候、能源和可持续发展政策目标至关重要。
(d)CA 政府 Code § 12100.110(d) 能源部门应与能源项目开发商和《公共事业法典》第380条所定义的负荷服务实体合作,以识别关键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开发中的障碍,并向相关州机构和地方政府提出如何克服这些障碍的建议。
(e)CA 政府 Code § 12100.110(e) 能源部门应设立一个工作组,其中包括地方和联邦合作伙伴,以解决与关键能源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土地使用问题。
(f)CA 政府 Code § 12100.110(f) 在组织和管理能源部门时,副主任应建立并实施一个协调州气候和能源机构的流程,以识别将构成能源部门运作职责的关键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g)CA 政府 Code § 12100.110(g) 在运营能源部门时,副主任应与地方、区域、联邦以及加州的公共和私营企业及投资者合作,以消除关键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完成的障碍。
(h)CA 政府 Code § 12100.110(h) 能源部门应与公共事业委员会、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发展委员会、独立系统运营商、加州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以及其他适当和必要的机构和外部方协调,设立一个输电基础设施加速器,以制定符合条件的输电项目融资和开发战略,使其根据《第6.7编第1分部第2章第10.5条》(自第63049.71条起)获得加州输电加速器融资。该加速器应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加速这些项目的开发和部署,以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节省费用。
(i)CA 政府 Code § 12100.110(i) 能源部门的工作应补充而非冲突于州气候和能源机构的努力。
(j)CA 政府 Code § 12100.110(j) 本节以及能源部门对本节的实施,不改变州气候和能源机构的监管权力。
(k)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110(k)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110(k)(1) 每年2月1日或之前,能源部门应每年向立法机关的相关政策和财政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政府 Code § 12100.110(k)(1)(A) 为上一日历年目的确定的基础设施优先事项。
(B)CA 政府 Code § 12100.110(k)(1)(B) 在上一日历年为推进这些基础设施优先事项而协调的利益相关方。
(C)CA 政府 Code § 12100.110(k)(1)(C) 在上一日历年为解决关键能源基础设施项目障碍并推进其发展而实施的战略和采取的措施。
(D)CA 政府 Code § 12100.110(k)(1)(D) 任何可加速能源部门进展的立法建议。
(2)CA 政府 Code § 12100.110(k)(2) 根据本分节提交的报告应符合第9795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