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100.1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正式将该倡议命名为“建设和加强包容、多元、性别支持的公平项目”,简称BRIDGE项目。

Section § 12100.171

Explanation

BRIDGE项目是一个旨在通过提高公众意识和营销活动来促进公民权利和打击歧视的计划。它侧重于歧视问题的教育,特别是影响LGBTQ+群体的问题,资金来源于立法机关拨款和捐款。

该计划可以与非营利机构签订合同,制作不能展示或宣传政治人物的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可以是全国性的,并可以针对那些制定了反对保护LGBTQ+个人法律的州。一个咨询委员会将指导这些宣传活动。

BRIDGE项目确保州雇员无需前往有歧视性法律的州。鼓励与相关州机构进行协商,以推进项目目标。

(a)CA 政府 Code § 12100.171(a) BRIDGE项目特此在该办公室内部设立。
(b)CA 政府 Code § 12100.171(b) BRIDGE项目的宗旨是通过教育、广告和营销活动,提高公众意识,促进公民权利和反歧视。
(c)CA 政府 Code § 12100.171(c) BRIDGE项目基金特此在该办公室内部设立。账户中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应可用于本条的目的。该办公室获授权接收捐款至该基金。
(d)CA 政府 Code § 12100.171(d) 该办公室可与一家私营非营利机构签订合同,该机构是公益广告的主要制作方,并能够利用志愿广告机构的服务和捐赠媒体来开展本条所要求的营销活动。
(e)CA 政府 Code § 12100.171(e) 根据本条获得资助的任何媒体宣传活动须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政府 Code § 12100.171(e)(1) 根据本条获得资助的媒体宣传活动不得宣传政治目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展示任何民选公职人员或民选公职候选人的形象或声音,也不得直接代表任何民选公职人员或民选公职候选人的观点。
(2)CA 政府 Code § 12100.171(e)(2) 媒体宣传活动可以是全国性的,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针对一个或多个州,或包含一个或多个州的媒体市场中的受众,这些州已颁布废止或撤销,或具有废止或撤销现有州或地方基于性取向、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的歧视保护的法律,或已颁布授权或要求歧视同性伴侣或其家庭,或基于性取向、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的法律,包括任何为允许歧视同性伴侣或其家庭,或基于性取向、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而对反歧视法设立豁免的法律。
(3)CA 政府 Code § 12100.171(e)(3) 根据本条获得资助的媒体宣传活动应旨在教育公众,促进反歧视,关注LGBTQ+群体面临的问题,促进公民权利,以及接受和包容所有人群,无论其种族、宗教、性别、性取向、年龄和能力。
(f)CA 政府 Code § 12100.171(f) 该办公室应召集一个不超过10名成员的咨询委员会,就BRIDGE项目媒体宣传活动向办公室提供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宣传活动的内容、与BRIDGE项目宗旨相关的新兴问题、对当前和潜在宣传活动的评估,以及对受宣传活动影响的社区进行战略性外展。咨询委员会成员应包括LGBTQ+倡导者、营销和公共关系专业人士,以及为根据本条资助的媒体宣传活动进行开发和评估所必需的研究机构代表。咨询委员会成员应由主任决定。
(g)CA 政府 Code § 12100.171(g)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州雇员或官员前往一个或多个州,这些州已颁布将基于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进行歧视的法律,或具有禁止本州法律另行保护的行为或活动的效力。
(h)CA 政府 Code § 12100.171(h) 在执行本条时,该办公室可咨询任何具有与BRIDGE项目宗旨(如(b)款所述)相关的专业知识的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