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12100.122(a) 地方政府预算可持续性基金特此在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内设立。经拨款后,基金中的资金可用于本条目的目的。
(b)CA 政府 Code § 12100.122(b) 本计划的目的是在竞争性基础上向符合本条目要求的地方实体提供拨款,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优先考虑那些有能力利用与联邦、州或地方计划相关的项目的实体。每项拨款的成功将根据具体项目进行评估。
(c)CA 政府 Code § 12100.122(c) 拨款应通过每个财政年度至少一轮的拨款方式授予符合条件的地方实体。
(d)CA 政府 Code § 12100.122(d) 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应与其他州机构和部门协商,制定拨款接受者的遴选标准,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2100.122(d)(1) 申请者应限于高失业率和高贫困率地区的县政府。就本拨款计划而言,高失业率和高贫困率地区定义为贫困率或地理区域贫困率达到加州全州贫困率150%的地理区域,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局美国社区调查五年期估算自2022年1月1日或之后最新更新的数据。截至2022年7月1日属于高失业率和高贫困率指定范围内的地理区域的县,在计划期间均符合资格。如果为高失业率和高贫困率地区的县政府申请者指定的轮次拨款后仍有资金,则截至2022年7月1日属于高失业率或高贫困率指定范围内的地理区域的县,应符合该计划的资格。
(2)CA 政府 Code § 12100.122(d)(2) 申请者应参与其所在区域各自的社区经济韧性基金规划委员会。
(3)CA 政府 Code § 12100.122(d)(3) 申请者应解释未来六年地方财政收入可持续性面临的当前挑战,特别是对申请者继续提供现有政府服务能力构成风险的挑战。
(4)CA 政府 Code § 12100.122(d)(4) 申请者应解释如何将从本计划获得的资金用于特定的人员配置需求,以促进项目识别、执行、建设和实施。
(5)CA 政府 Code § 12100.122(d)(5) 申请者应解释如何将从本计划获得的资金用于支持其开展以下五个类别之一项目的能力:
(A)CA 政府 Code § 12100.122(d)(5)(A) 流程改进项目,定义为包括但不限于许可审批流程简化、检查和选址审查流程简化、商业和社区资源工具包,或技术改进和现代化。
(B)CA 政府 Code § 12100.122(d)(5)(B) 经济多元化和稳定项目,例如现有综合经济发展战略、其他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中包含的项目,以及由区域高标准转型合作组织识别和优先考虑的项目,这些项目定义为旨在利用劳动力转型和技能培养、额外普通基金收入来源,或创建新的气候相关加速器或孵化器以及投资中心的建设性和非建设性机会。非建设性包括研究、规划、战略发展及其他前期开发相关费用。建设性包括材料、劳务、购置和最终建设及其他相关活动。
(C)CA 政府 Code § 12100.122(d)(5)(C) 劳动力发展项目,定义为针对新的和现有劳动力计划的建设性和非建设性机会,这些计划将提供培训、技能提升或技能再培训,并可为参与者提供与经济多元化和稳定机会特别相关的额外支持服务。
(D)CA 政府 Code § 12100.122(d)(5)(D) 现有流程改进、经济多元化和稳定以及劳动力发展项目,如分段(A)至(C)所述(含),这些项目已获得联邦机构的明确拨款,并包括地方管辖区配套资金要求。与分段(A)至(C)所述项目具有明确关联的项目应予以考虑。
(E)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122(d)(5)(E)
(i)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122(d)(5)(E)(i) 项目识别和规划资源。
(ii)CA 政府 Code § 12100.122(d)(5)(E)(i)(ii) “项目识别和规划资源”是指旨在为符合条件的县内公认的经济发展部门增加人员配置而专门设立的资金,以执行本条所要求的行动,包括用于识别、定义、申请赠款、制定《综合经济发展战略》(如《联邦法规》第13篇第303.7节所述),以及开发分段 (A) 至 (C)(含)所述的项目。
(iii)CA 政府 Code § 12100.122(d)(5)(E)(i)(iii) 根据本分段提供的资金,在项目持续期间,向所有申请人提供的总额不得超过三百万元 ($3,000,000)。
(iv)CA 政府 Code § 12100.122(d)(5)(E)(i)(iv) 根据本分段提出的请求应包括有关识别、提议、定义、申请赠款以及开发与分段 (A) 至 (C)(含)相关的项目所需的适用工作要求和技能的信息。
(6)CA 政府 Code § 12100.122(d)(6) 如果申请人根据第 (5) 款的 (A)、(B) 或 (C) 分段申请获得资金,申请人应提供与将由这些资金支持的项目相关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预算、人员配置、合同签订、材料、设备和其他开支。
(7)CA 政府 Code § 12100.122(d)(7) 申请人应包括有关项目如何有助于气候韧性的信息。
(8)CA 政府 Code § 12100.122(d)(8) 申请人应同意与办公室工作人员举行启动会议,以进行资源识别、项目范围界定、行业参与、监管机构参与、其他规划以及与行政优先事项保持一致。
(9)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122(d)(9)
(A)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122(d)(9)(A) 鼓励申请人将资金用作其他已设立的州、联邦、慈善或其他赠款机会的配套资金。包含联邦、地方或慈善配套资金的项目应由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优先考虑。
(B)CA 政府 Code § 12100.122(d)(9)(A)(B) 申请人应在包含地方配套资金的申请提交之前和开发过程中,与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进行沟通。对于地方配套资金要求超出项目资金容量的项目,超出部分应由提供相关地方配套资金的地方管辖区提供资金。
(C)CA 政府 Code § 12100.122(d)(9)(A)(C) 如果申请人有配套资金,应提供详细信息,包括可用的配套资金、实物配套资金预算详情、赠款申请和提交详情、赠款授予通知以及任何其他表明申请人已收到配套资金的信息。
(10)CA 政府 Code § 12100.122(d)(10) 申请人应提供与项目申请人相关的人员配置要求的详细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职责、薪资和福利、职位名称、报告结构和任期。
(11)CA 政府 Code § 12100.122(d)(11) 申请人应将全县政府就业数据作为申请的一部分。
(e)CA 政府 Code § 12100.122(e) 赠款接受者应定期(至少每两个月一次)与办公室会面,以确保项目达到与气候韧性、商业服务流程改进、经济多元化和长期经济稳定相关的特定基准。如果未能达到关键进展指标,办公室可以采取行动终止赠款协议,并要求退还分配给项目的未花费资金。如果办公室确定资金使用不当或超出协议范围,可以要求报销已花费的分配资金。
(f)CA 政府 Code § 12100.122(f) 办公室应每年向立法机构报告按地方实体划分的赠款数量和金额。该报告应根据第 9795 节的规定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