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12100.51(a) 该办公室应作为牵头州实体,负责监督本州参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的EB-5投资移民项目。
(b)CA 政府 Code § 12100.51(b) 主任应在EB-5投资移民项目的结构和范围内,设定针对目标就业区签发州指定函的条款和条件。
(c)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51(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51(c)(1) 在本州设有一个或多个办事处的区域中心,应向该办公室提供该中心的联系信息,以及适用的地理区域,以及经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认可的该中心的行业部门或子部门。
(2)CA 政府 Code § 12100.51(c)(2) 在本州设有一个或多个办事处的区域中心,应每年向该办公室提供关于服务客户数量、投资地点以及创造的直接和间接就业岗位数量的信息。区域中心可以通过向该办公室提交USCIS的I-924A表格副本,来满足此要求。
(d)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51(d)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51(d)(1) 主任应在该办公室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一份清单,其中包含该办公室可随时获取其信息的每个区域中心的联系信息。该清单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当有新信息可用时进行更新。主任还可以包含该办公室根据 (c) 款获得的其他相关信息。
(2)CA 政府 Code § 12100.51(d)(2) 该办公室应每年报告根据 (b) 款签发的州指定函的数量,以及根据 (c) 款向该办公室提供的信息,报告可在该办公室根据第 13996.65 条提交的年度报告中,或在根据第 9795 条提交给立法机构的单独报告中。关于区域中心和指定函的信息,在可行范围内,应按总计、按县和按立法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