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10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正式名称为《加州员工所有权法案》,它与员工拥有企业所有权有关。

Section § 12100.31

Explanation

加州立法机关认识到,许多小企业主即将退休,其中大多数人希望尽快退休。然而,成功地传承给家族或出售并非总能实现,这使得众多企业和就业机会面临风险。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律鼓励企业主将其企业出售给员工。这种做法能使企业留在本地,保护就业,并促进经济稳定。

让员工成为所有者有助于财富积累,并支持一个公平和包容的经济,尤其在过去的经济挑战中表现突出。员工持股应是提升而非取代公平工资和福利,并且应通过公平的估值实践来执行。尽管员工持股的益处已得到证实,但许多利益相关者对此所有权模式缺乏了解。法律强调州政府在教育和促进员工持股方面的作用,确保其更易于实现,特别是对于那些受收入不平等影响最严重的人群。立法机关旨在设立一个中心枢纽,以协助和促进这些过渡,使小企业及其员工的流程更加便捷。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各项:
(a)CA 政府 Code § 12100.31(a) 加州的小企业继续面临着日益老龄化的婴儿潮一代企业主所带来的压力,这些企业主已达到或接近退休年龄,并迫切寻求退出。根据全国调查,79%的企业主希望在10年内退休,60%在5年内退休,33%在3年内退休。然而,只有15%的企业成功地传承给家族的下一代,而只有20%的商业挂牌出售最终成交。近36万家加州企业,雇佣着390万名员工,正面临风险,因为其所有者即将退休。
(b)CA 政府 Code § 12100.31(b) 小企业主与其永久关闭或出售给大型的州外买家,不如在每天与他们并肩工作的员工中找到愿意的买家。这样做将使基本生产和服务扎根于社区,保护生计,避免裁员,并为州节省资金。
(c)CA 政府 Code § 12100.31(c) 员工成为所有者将创造财富积累和社区稳定的机会。它还将帮助加州建立一个更具包容性、公平性和稳定性的经济,这得到了对员工持股企业及其在大衰退和COVID-19疫情期间的成功和韧性研究的支持。
(d)CA 政府 Code § 12100.31(d) 对员工的公平性对于员工持股交易的成功至关重要。员工持股应补充而非取代公平工资、医疗保险、退休福利以及加入工会的自由。通过员工持股计划 (ESOP) 进行的员工持股交易应以独立受托人作为交易的最佳实践,为员工提供其所有权份额的公平估值。专业的项目可行性评估是向所有广泛的员工持股形式过渡的最佳实践。
(e)CA 政府 Code § 12100.31(e) 尽管员工持股的益处已得到充分证明,但商业和劳动力生态系统中的许多利益相关者仍不了解广泛的员工持股形式及其益处、其实施的最佳实践或其广泛扩展的机会。通过与员工持股领域的领导者合作,加州可以发挥催化作用,提高对所有形式的广泛员工持股的认识,增加员工持股企业获得资本的机会,鼓励最佳实践,并确保那些受收入和财富不平等以及种族财富差距影响最严重的工人通过员工持股获得财富、优质工作和职场发言权。
(f)CA 政府 Code § 12100.31(f)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小企业倡导者办公室内部设立一个专门的中心,以提高利益相关者对员工持股的认识和理解,协助企业主和员工利用现有资源,并简化和减少员工持股的障碍。

Section § 12100.3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与员工所有权和小企业相关的定义。它定义了“倡导者”为小企业倡导者,以及“广泛的员工所有权载体”为各种形式的员工持股公司和结构,包括工人合作社和员工持股公司。

它还概述了向企业提供财政支持的“加州资本计划”,提及“CalOSBA”为小企业倡导者办公室,并描述了“员工所有权转型”的过程。其他定义包括“可行性评估”(评估企业实现员工所有权的财务能力)、“独立ESOP受托人”(与公司无关并担任ESOP信托受托人的受托人),以及“经理”为员工所有权中心经理。

为本条目的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a)CA 政府 Code § 12100.32(a) “倡导者” 指小企业倡导者。
(b)CA 政府 Code § 12100.32(b) “广泛的员工所有权载体” 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政府 Code § 12100.32(b)(1) 员工持股公司,该术语的定义见第91502.1条 (c) 款。
(2)CA 政府 Code § 12100.32(b)(2) 合格的工人所有合作社,定义见 (e) 款。
(3)CA 政府 Code § 12100.32(b)(3) 多数股份由员工持股计划(定义见 (f) 款)或代表公司员工的其他信托持有的企业。
(4)CA 政府 Code § 12100.32(b)(4) 多数股份由旨在创建员工所有权并促进所有员工的财务和非财务利益的信托持有的企业。
(5)CA 政府 Code § 12100.32(b)(5) “工人合作社” 或 “就业合作社”,定义见 (k) 款。
(6)CA 政府 Code § 12100.32(b)(6) 成员所有的组织,其中工人是成员,表决权或股份由成员持有,且管理机构的大多数成员由成员根据每人一票的原则选举产生。
(c)CA 政府 Code § 12100.32(c) “加州资本计划” 指向企业提供资本援助的州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贷款担保计划、州小企业信贷倡议、加州重建基金和加州资本获取计划。
(d)CA 政府 Code § 12100.32(d) “CalOSBA” 或 “办公室” 指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下属的小企业倡导者办公室。
(e)CA 政府 Code § 12100.32(e) “合格的工人所有合作社” 具有与《国内税收法》第1042条 (c) 款 (2) 项中定义的该术语相同的定义,以该条款在2022年1月1日的文本为准。
(f)CA 政府 Code § 12100.32(f) “员工持股计划” 或 “ESOP” 具有与《国内税收法》第4975条 (e) 款 (7) 项中定义的该术语相同的定义,以该条款在2022年1月1日的文本为准。
(g)CA 政府 Code § 12100.32(g) “员工所有权转型” 指企业进入广泛的员工所有权载体的过程。
(h)CA 政府 Code § 12100.32(h) “可行性评估” 指对公司债务能力和其他将决定可行员工所有权转型方案的因素进行的财务评估。
(i)CA 政府 Code § 12100.32(i) “独立ESOP受托人” 指与公司、其高级职员和股东无关,并以担任ESOP受托人业务的ESOP受托人。
(j)CA 政府 Code § 12100.32(j) “经理” 指员工所有权中心经理。
(k)CA 政府 Code § 12100.32(k) “工人合作社” 或 “就业合作社” 具有与《公司法》第12253.5条中定义的这些术语相同的定义。

Section § 1210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CalOSBA内部设立了加州员工持股中心,由倡导者任命的经理负责运营,但需视立法机关的拨款情况而定。经理的职责包括与州政府机构合作支持员工持股公司,与各种组织协作宣传员工持股的益处,并分享相关材料。该中心还将帮助企业和员工对接法律、财务和技术资源,以协助向员工持股模式过渡。此外,它还与金融实体合作,以改善员工持股企业获取资本的途径,并定期向立法机关报告其活动和任何改进建议。第一份报告应在首次拨款年度之后的1月15日提交,并将在线发布。

(a)CA 政府 Code § 12100.33(a)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CalOSBA应设立加州员工持股中心,由倡导者任命的员工持股中心经理管理。
(b)CA 政府 Code § 12100.33(b) 该经理应管理员工持股中心,并可负责以下职责:
(1)CA 政府 Code § 12100.33(b)(1) 与所有加州州政府机构合作,其法规和计划影响员工持股公司以及有潜力成为员工持股的企业,以增加机会并减少障碍。
(2)CA 政府 Code § 12100.33(b)(2) 与相关的私营、非营利和公共组织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专业和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工会、工人中心、小企业发展中心、经济和劳动力发展组织以及非营利实体,以教育企业主和员工了解员工持股的益处以及员工持股过渡继承模式。
(3)CA 政府 Code § 12100.33(b)(3) 分享有关员工持股益处和员工持股过渡继承模式的材料。
(4)CA 政府 Code § 12100.33(b)(4) 提供转介服务,帮助企业主、工会、工人和工人中心寻找适当的法律、财务和技术员工持股资源和服务,以协助员工持股过渡和员工持股企业的发展。
(5)CA 政府 Code § 12100.33(b)(5) 与加州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加州污染控制融资管理局及相关实体合作,以制定建议并增强广泛员工持股工具的能力,获得加州资本计划。这些建议仅适用于员工持股计划(ESOP),只要这些员工持股计划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CA 政府 Code § 12100.33(b)(5)(A) 该员工持股计划已任命一名独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受托人。
(B)CA 政府 Code § 12100.33(b)(5)(B) 该员工持股计划的受托人是某个人或实体,已完成员工持股计划受托人最佳实践教育。
(6)CA 政府 Code § 12100.33(b)(6) 根据第9795节向立法机关报告中心在前一财政年度开展的活动,包括改进建议。
(A)CA 政府 Code § 12100.33(b)(6)(A) 第一份报告应于为实施本条任何部分提供资金的第一个财政年度之后的1月15日提交。
(B)CA 政府 Code § 12100.33(b)(6)(B) 此报告要求可单独满足,或该信息可包含在第12098.4节(b)款所要求的年度报告中。
(C)CA 政府 Code § 12100.33(b)(6)(C) CalOSBA还应将其报告发布到其互联网网站上。
(7)CA 政府 Code § 12100.33(b)(7) 向倡导者报告与员工持股过渡相关的担忧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