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09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小企业倡导者办公室下设立了“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计划”。其目标是支持科技和科学型初创企业的发展,特别是那些由女性、有色人种以及在服务不足地区创立的企业。 这些中心将通过连接多元化企业家与本地网络和社区,并提供关键的咨询和培训,来帮助他们。该办公室将监督并协助这些中心,以确保它们的成功。

Section § 12099.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加州加速:包容性创新中心”计划相关的关键术语。该计划旨在帮助服务不足的地区和企业主实现经济增长。

该计划涉及一个由公司和组织组成的网络,负责协调资源和服务。它还与“加州创业基金”挂钩,为小型企业和创业者提供补助金。

该计划的申请人可以包括高等教育机构、非营利组织、承担经济发展职责的地方政府以及其他区域利益相关者。本节还详细说明了哪些属于“服务不足”的范畴,包括低财富地区以及女性、少数族裔、退伍军人等企业主。

就本条而言,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a)CA 政府 Code § 12099.2(a) “加州加速:包容性创新中心”是指由相互关联的企业、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组织、教育实体和行业专业人士组成的网络,它们共同推动在指定地理区域内以及为办公室选定的指定服务不足的企业主和服务不足的市场实现经济增长,并负责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2099.2(a)(1) 执行加州加速:包容性创新中心计划的州目标。
(2)CA 政府 Code § 12099.2(a)(2) 作为主要代理机构,负责协调服务和资源,并与办公室保持加州加速:包容性创新中心协议。
(3)CA 政府 Code § 12099.2(a)(3) 作为州和办公室的主要联络人。
(b)CA 政府 Code § 12099.2(b) “加州加速创业基金”是指由办公室管理的一项计划,旨在向参与加州加速:包容性创新中心的创业者和小型企业提供加速补助金。
(c)CA 政府 Code § 12099.2(c) “申请人”是指向办公室提交申请的一个或多个实体。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为以下一个或多个:
(1)CA 政府 Code § 12099.2(c)(1) 一所完全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
(2)CA 政府 Code § 12099.2(c)(2) 从事经济发展活动的私人非营利公司。
(3)CA 政府 Code § 12099.2(c)(3) 本州内拥有现有经济发展部门或计划或两者兼有的县或市。
(4)CA 政府 Code § 12099.2(c)(4) 公共经济发展机构,例如劳动力投资委员会或经济发展公司。
(5)CA 政府 Code § 12099.2(c)(5) 社区经济韧性基金区域利益相关者。
(d)CA 政府 Code § 12099.2(d) “社区经济韧性基金区域”是指根据《失业保险法》第14531条设立的区域。
(e)CA 政府 Code § 12099.2(e) “GO-Biz”是指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f)CA 政府 Code § 12099.2(f) “办公室”是指GO-Biz内的加州小型企业倡导办公室。
(g)CA 政府 Code § 12099.2(g) “服务不足的”是指,就地理区域和企业主而言,目前或历史上在获取资源方面相对有限,例如早期投资资本、技术援助、指导、金融服务、社区参与和投资。
(1)CA 政府 Code § 12099.2(g)(1) 服务不足的地理区域应包括低财富或农村地区,或被联邦实体指定或称为弱势的地区。
(2)CA 政府 Code § 12099.2(g)(2) 服务不足的企业主应包括女性、少数族裔、曾被监禁者、残疾人或退伍军人创业者以及初创企业的所有者。就本款而言,“初创企业”是指处于运营初期阶段的公司,例如尚未产生收入和概念验证阶段。“初创企业”可能由一个或多个创业者创立,他们希望开发一种他们认为有需求的产品或服务。“初创企业”通常以高成本和有限收入起步,并通常从各种来源寻求资金,例如天使投资人或风险投资家。

Section § 1209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计划”的指导方针。该过程始于发布提案征集书,有兴趣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全面的提案。提案应涵盖广泛的细节,包括宗旨声明、合作协议、管理计划、资金详情以及创造就业和业务增长的目标。办公室有权酌情免除农村申请人的某些要求。

一个中心最长可指定四年,并有机会重新申请。正式指定需要签订拨款协议,现有中心必须根据本计划重新申请。办公室还将制定关于这些中心的指定、运营和报告的指导方针。季度和年度报告对于评估目标进展是必要的。该计划的有效性将通过一份报告进行评估,该报告应于 2026 年 1 月 1 日前提交。

(a)CA 政府 Code § 12099.3(a) 办公室应发布“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计划”的提案征集书。
(b)CA 政府 Code § 12099.3(b) 申请人的提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信息:
(1)CA 政府 Code § 12099.3(b)(1) 宗旨声明。
(2)CA 政府 Code § 12099.3(b)(2) 一份签署的合作声明,以及对参与“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的每个实体的角色和关系的描述。
(3)CA 政府 Code § 12099.3(b)(3) 一名指定的“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主任,负责全州范围的计划监督和全州范围活动的协调、召集全州合作伙伴以及区域“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指定人员的参与。
(4)CA 政府 Code § 12099.3(b)(4)  确定每个社区经济韧性基金区域一个“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如适用。
(5)CA 政府 Code § 12099.3(b)(5) 一名明确指定的区域“加速加州中心”指定人员,负责协调其各自服务区域内的“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活动。
(6)CA 政府 Code § 12099.3(b)(6) 一个明确的地点,并解释该地点如何对潜在客户群具有中心地位。
(7)CA 政府 Code § 12099.3(b)(7) 明确的基准或里程碑,以及预计实现日期。
(8)CA 政府 Code § 12099.3(b)(8) 一份完整的预算,包括已获得资金的说明和证明、待定资金以及潜在的未来资金来源。
(9)CA 政府 Code § 12099.3(b)(9) 本地和区域激励措施及支持计划的清单和简要说明,这些措施和计划应与“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计划”的目标以及申请人的提案和重点领域相符。
(10)CA 政府 Code § 12099.3(b)(10) 一个明确阐述的商业市场重点和计划。
(11)CA 政府 Code § 12099.3(b)(11) 一个明确阐述的“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管理结构和计划,其中可包括对拟议管理团队、团队负责人或对实现拟议目标至关重要的关键人员的能力、资格和经验的描述。
(12)CA 政府 Code § 12099.3(b)(12) “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资产和资源的清单。
(13)CA 政府 Code § 12099.3(b)(13) “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的明确重点领域,包括服务不足的地理区域、行业部门和企业主,或将由拨款资金服务的其他有针对性的发展和增长领域。
(14)CA 政府 Code § 12099.3(b)(14) 可用于支持和指导“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行业部门初创公司的具体资源清单。
(15)CA 政府 Code § 12099.3(b)(15) 一个明确阐述的、随着“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的认证而实现的目标清单。
(16)CA 政府 Code § 12099.3(b)(16) 对就业发展以及企业创建、增长和扩张的预期。
(17)CA 政府 Code § 12099.3(b)(17) 由参与“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申请开发的合作伙伴商定的明确绩效标准。这应包括该中心将如何识别和支持选定的服务不足的地理区域和服务不足的企业主。
(18)CA 政府 Code § 12099.3(b)(18) 将用于衡量每个既定目标实现程度的评估程序。
(19)CA 政府 Code § 12099.3(b)(19) 一项可持续发展计划,包括将计划延长至最初四年之后。
(20)CA 政府 Code § 12099.3(b)(20) 组织经验,包括能力、相关经验、设施、技术、特殊资源或这些因素的独特组合,这些是实现拟议目标的不可或缺的因素。
(21)CA 政府 Code § 12099.3(b)(21) 在开发创新计划方面的经验证明,例如与行业、大学或联邦合作伙伴合作的技术转让和商业化计划。
(22)CA 政府 Code § 12099.3(b)(22) 在知识产权管理和许可方面的经验证明。
(23)CA 政府 Code § 12099.3(b)(23) 社区参与的证据以及在拟议区域内建立的合作伙伴关系。
(24)CA 政府 Code § 12099.3(b)(24) 一个明确阐述的、接触指定的、服务不足的地理区域和服务不足的企业主的计划。
(25)CA 政府 Code § 12099.3(b)(25) 小企业技术援助受助者的清单,如第 (7) 条(自第 12100.60 节起)所述,这些受助者服务于指定区域。
(26)CA 政府 Code § 12099.3(b)(26) 详细的计划设计和实施方案,描述该中心将如何开发和实施该计划,包括吸引企业家和小企业参与该计划的具体细节、任何申请和遴选流程以及计划组成部分。
(c)CA 政府 Code § 12099.3(c) 办公室可以豁免(b)款所列的任何要求,以豁免对申请且不具备所有必要组成部分的农村社区不利的要求。
(d)CA 政府 Code § 12099.3(d) 办公室可以指定一个“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任期不超过四年。“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可以重新申请指定,次数不限。
(e)Copy CA 政府 Code § 12099.3(e)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099.3(e)(1) “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的指定在申请人与办公室签订拨款协议前不具官方效力。拨款协议应包括申请中确定的目标和绩效标准以及办公室确定的其他相关要求。
(2)CA 政府 Code § 12099.3(e)(2) 对于先前由GO-Biz指定或由办公室先前指定的iHub2,若要由办公室指定为“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该指定必须在“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计划”下重新授予。
(f)CA 政府 Code § 12099.3(f) 每个适用的社区经济韧性基金区域可以授予一个“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
(g)CA 政府 Code § 12099.3(g) 办公室应制定“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的批准、指定、运营、报告、重新指定和撤销指定指导方针。该指导方针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2099.3(g)(1) 关于中心指定的异议和上诉程序。
(2)CA 政府 Code § 12099.3(g)(2) 争议解决程序
(3)CA 政府 Code § 12099.3(g)(3) 所有用于申请拨款的相关信息。
(h)Copy CA 政府 Code § 12099.3(h)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099.3(h)(1) “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应每季度和每年向办公室报告其在实现目标和绩效标准方面的进展,如“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申请和与办公室签订的实施拨款协议中所述。
(2)CA 政府 Code § 12099.3(h)(2) 办公室应每年准备一份报告,总结从第 (1) 款收集的信息。此报告要求可以通过在办公室年度报告中提供相同信息来满足。该报告应为每个“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包含以下信息:
(A)CA 政府 Code § 12099.3(h)(2)(A) 服务区域的描述,如申请和实施拨款协议中所述,包括其服务如何公平地提供给服务不足的地理区域和服务不足的企业主。
(B)CA 政府 Code § 12099.3(h)(2)(B) 在申请和实施拨款协议中确定的目标和绩效标准。
(C)CA 政府 Code § 12099.3(h)(2)(C) 关于参与“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的教育、研究、政府、商业、非营利、慈善、金融或投资者实体的描述性信息。
(D)CA 政府 Code § 12099.3(h)(2)(D) 一份财务报表,显示总收入,包括收入来源、支出和资产。财务报表应在所有“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之间以一致的方式呈现。
(E)CA 政府 Code § 12099.3(h)(2)(E) 参与的企业家和初创企业的数量以及参与初创企业数量和构成上的变化。
(F)CA 政府 Code § 12099.3(h)(2)(F) 关于参与初创企业的描述性信息,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地理位置、行业部门、企业法律结构、所有者人口统计数据、获得的融资、年内筹集的股本、收入、利润和员工人数。
(G)CA 政府 Code § 12099.3(h)(2)(G) 在实现申请和实施拨款协议中确定的目标和绩效标准方面的进展描述。
(H)CA 政府 Code § 12099.3(h)(2)(H) 办公室全年为支持“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而提供的服务描述。
(3)CA 政府 Code § 12099.3(h)(3) 办公室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第 (2) 款所述的报告,并通知州长、立法机关的相关政策委员会以及立法分析师办公室,该信息可在互联网网站上查阅。
(i)CA 政府 Code § 12099.3(i) 办公室应在2026年1月1日或之前评估“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计划的有效性,并向财政总监、立法机关的相关政策委员会以及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2099.3(i)(1) 评估每个“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其申请和实施拨款协议中确定的目标和绩效标准。
(2)CA 政府 Code § 12099.3(i)(2) 评估服务对服务不足的地理区域、行业部门以及服务不足的企业主的可及性和可用性水平。
(3)CA 政府 Code § 12099.3(i)(3) 评估每个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的可持续性。
(4)CA 政府 Code § 12099.3(i)(4) 确定在未来几年可以采取的、旨在改善项目成果的具体行动。

Section § 12099.4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必须至少有一所主要大学或研究中心,以及一个经济发展组织。它还需要包括以下几个选项中的至少四项:一个商业支持团体(例如劳动力培训组织或孵化器)、一个天使或风险投资网络、一个商业或科学基金会、一个市政经济发展部门,或一个联邦合作伙伴(例如国家实验室)。

一个指定的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应包括至少一所主要大学或研究中心或研究所,一个经济发展组织,并由以下至少四项(任意组合)组成:
(a)CA 政府 Code § 12099.4(a) 一个商业支持组织,包括劳动力发展或培训组织、孵化器或商业加速器、商业技术援助提供者、商会,以及支持创新的网络组织。
(b)CA 政府 Code § 12099.4(b) 一个天使或风险投资网络。
(c)CA 政府 Code § 12099.4(c) 一个商业基金会、创新基金会、科学基金会、实验室研究机构、联邦实验室、大学实验室或研发设施。
(d)CA 政府 Code § 12099.4(d) 一个市政经济发展部门或司。
(e)CA 政府 Code § 12099.4(e) 一个联邦政府合作伙伴,例如国家实验室。

Section § 12099.5

Explanation
在被正式指定为“加州加速:包容性创新中心”之前,申请人需要确认两件事。首先,他们必须同意遵守加州的反歧视规定。其次,他们需要确保自己及其负责人已支付所有应缴的州税和地方税。如果尚未支付,他们必须已达成一份令人满意的付款协议,并正在遵守该协议。

Section § 12099.6

Explanation

“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可以为创业者和初创企业提供各种支持服务。他们的目标是让这些服务价格合理,并确保在服务不足的地区也能平等获得。他们与大学、社区学院、政府和商业组织等当地合作伙伴合作,提供社区项目。此外,他们还促进初创企业、研究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合作。在可能的情况下,他们致力于与州政府办公室紧密合作,以协调他们的活动。

(a)CA 政府 Code § 12099.6(a) “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可以从事以下所有活动,但不仅限于此:
(1)CA 政府 Code § 12099.6(a)(1) 向创业者和初创企业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应尽一切努力确保服务可及并平等提供给服务不足的地理区域和企业主。
(2)CA 政府 Code § 12099.6(a)(2) 促进社区项目以及与当地合作伙伴的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州立大学和研究机构、州立社区学院、地方政府、州和联邦服务提供商、私营产业、劳动力投资委员会和机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发展组织、经济发展组织以及商会。
(3)CA 政府 Code § 12099.6(a)(3) 促进创新型初创企业、研究机构与风险投资家或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
(b)CA 政府 Code § 12099.6(b) “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应在可行范围内,作为该办公室主要的州级合作伙伴,与其活动紧密合作。

Section § 1209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经济发展基金内设立了包容性创新加速器账户。从赠与、捐赠或遗赠中获得的、用于加州包容性创新倡议的资金,经财政部批准后存入此账户。这些资金持续可用,用于支持“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倡议”,并遵循捐赠者指定的任何条件。

特此在州金库中的加州经济发展基金内设立包容性创新加速器账户。经财政部批准,该办公室或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代表该办公室为加州包容性创新倡议从赠与、遗赠或捐赠中收取和接受的所有款项,应存入包容性创新加速器账户。尽管有第13340条规定,该账户中的款项持续拨付给该办公室,用于根据赠与、遗赠或捐赠的条款实施“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倡议”。

Section § 12099.7

Explanation

“加速加州创业基金”通过“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向小企业和初创公司提供补助金。目标是促进高增长产业,创造高薪就业机会,并帮助多元化和未得到充分服务的创业者获得私人投资。补助金仅在项目第一年之后才可获得,并且仅适用于位于这些中心内且未曾获得过先前补助金的企业。申请需要一封推荐信,并且必须详细说明其商业模式,并侧重于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申请将根据服务质量以及其接触不同群体的能力进行评判。如果申请人符合所有要求,将优先考虑服务不足的群体,例如女性、少数族裔、退伍军人以及经济欠发达或受灾地区的人群。

(a)CA 政府 Code § 12099.7(a)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该办公室应管理“加速加州创业基金”,向参与“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的小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加速补助金。加速补助金的目的是刺激高增长产业和初创企业,建立可扩展公司和高薪职位的储备,并增加多元化创始人以及地理位置偏远和服务不足地区的创始人获得私人投资的机会。该办公室应制定资金优先领域以及资金发放和受助者选择的指导方针。资金发放应在项目第二年,即中心完成第一年绩效的满意报告后开始。
(b)Copy CA 政府 Code § 12099.7(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099.7(b)(1) 为获得加速补助金,小企业和创业者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政府 Code § 12099.7(b)(1)(A) 位于“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的地理区域内。
(B)CA 政府 Code § 12099.7(b)(1)(B) 与“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有现有关系,并曾在该中心孵化或加速。
(C)CA 政府 Code § 12099.7(b)(1)(C) 完成补助金申请,申请中应包含其区域“加速加州:创新中心”的推荐信,并向“加速加州:包容性创新中心”提供其创新模式的描述以及一份公平和可持续性声明。
(D)CA 政府 Code § 12099.7(b)(1)(D) 未曾从“加速加州创业基金”获得过任何先前的补助金。
(2)CA 政府 Code § 12099.7(b)(2) 申请应根据服务的广度和质量以及接触目标人群的经证明的能力进行评估。
(c)CA 政府 Code § 12099.7(c) 来自服务不足商业群体(包括女性、少数族裔和退伍军人拥有的企业)以及位于低财富、农村或受灾社区(包含在州或联邦紧急声明或公告中)的企业的申请,如果申请人符合资格并已满足获得补助金的项目要求,将获得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