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09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小型企业对加州经济至关重要,因为它们创造就业、进入全球市场并提高经济流动性。法律承认公众支持和保护小型企业的利益。

为了倡导小型企业,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设立了小型企业倡导办公室。小型企业倡导者担任顾问,应参与影响小型企业的讨论。

(a)CA 政府 Code § 12098(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
(1)CA 政府 Code § 12098(a)(1) 小型企业通过成为最有效的净新增就业创造者、支持加州进入全球市场、作为支持向上流动的关键工具以及帮助在全州范围内分配经济利益,从而成为加州经济的经济引擎。
(2)CA 政府 Code § 12098(a)(2) 尽可能地援助、建议、协助和保护小型企业的利益,以维护自由竞争企业并保持健康的州经济,符合公共利益。
(b)CA 政府 Code § 12098(b) 为了倡导小型企业的事业,并向小型企业提供其在市场中生存所需的信息,在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内部设立了小型企业倡导办公室,该办公室将由小型企业倡导者领导。
(c)CA 政府 Code § 12098(c) 小型企业倡导者应被视为州政府面临的关键问题的顾问,并鼓励将小型企业倡导者纳入可能影响小型企业的内阁和部门层级讨论中。

Section § 12098.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本条文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明确指出,“倡导者”是指小企业倡导者,他同时也是小企业倡导办公室的主任。“主任”特指小企业倡导办公室的主任。最后,“办公室”指的是小企业倡导办公室本身。

本条文的下列定义适用,除非另有说明:
(a)CA 政府 Code § 12098.1(a) “倡导者”指小企业倡导者,其亦为小企业倡导办公室主任。
(b)CA 政府 Code § 12098.1(b) “主任”指小企业倡导办公室主任。
(c)CA 政府 Code § 12098.1(c) “办公室”指小企业倡导办公室。

Section § 12098.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小型企业倡导者的职责和作用。倡导者由州长任命,是州内小型企业的主要代表。其主要职责包括就影响小型企业的立法和法规提供建议,在州机构面前代表小型企业的利益,以及促进公共和私人实体之间的合作以支持小型企业倡议。此外,倡导者还为小型企业联络员提供支持,处理小型企业的投诉,并就与州政府的关系提供指导。与其他州办公室(如小型企业和残疾退伍军人企业服务办公室)的合作也是其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促进企业认证和协助采购参与方面。

(a)CA 政府 Code § 12098.3(a) 小型企业倡导者应由州长任命,并随州长意愿任职。
(b)CA 政府 Code § 12098.3(b) 州长应任命为实现本条目的所需的雇员。
(c)CA 政府 Code § 12098.3(c) 倡导者的职责和职能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2098.3(c)(1) 在本州代表小型企业担任主要倡导者,包括但不限于咨询参与所有影响小型企业的立法和行政法规的审议,以及就与小型企业相关的州政策和计划进行倡导。
(2)CA 政府 Code § 12098.3(c)(2) 在其政策和活动可能影响小型企业的其他州机构面前,代表小型企业的观点和利益。
(3)CA 政府 Code § 12098.3(c)(3) 争取公共及私人机构、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合作和协助,以传播有关州政府提供且有益于小型企业的计划和服务的信息,以及关于小型企业如何参与或利用这些计划和服务的信息。
(4)CA 政府 Code § 12098.3(c)(4) 咨询小型企业投资、风险资本投资、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参与企业融资的可比金融机构领域的专家和权威人士,以及具有监管、法律、经济或金融专业知识的个人,包括学术界成员和通常代表公共利益的个人。
(5)CA 政府 Code § 12098.3(c)(5) 寻求所有为小型企业提供服务或影响小型企业的州机构和部门的协助和合作,包括根据Section 11148.5指定的与小型企业联络员,以确保州政府工作的协调。倡导者应通过维护、公布和分发全州担任小型企业联络员的人员年度名单等活动履行此职责。
(6)CA 政府 Code § 12098.3(c)(6) 接收并回应小型企业关于州机构行为以及对这些企业产生不利影响的州法律和法规的实际效力的投诉。
(7)CA 政府 Code § 12098.3(c)(7) 就如何解决小型企业与州政府关系方面的问题向小型企业提供咨询。
(8)CA 政府 Code § 12098.3(c)(8) 与小型企业和残疾退伍军人企业服务办公室合作,开展其在《小型企业采购和合同法》(Part 5.5的Chapter 6.5 (从Section 14835开始))下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促进小型企业认证,并采取合理措施协助州机构提高小型企业参与度。除其他活动外,倡导者应维护、公布和分发全州政府范围内根据Section 14846指定的小型企业倡导者年度名单。
(9)CA 政府 Code § 12098.3(c)(9) 与根据《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Section 999.11任命的加州残疾退伍军人企业计划倡导者合作,实施加州残疾退伍军人企业计划(《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Division 4的Chapter 6的Article 6 (从Section 999开始)),包括但不限于向退伍军人企业家和退伍军人拥有的小型企业推广残疾退伍军人企业认证,并采取合理措施协助州机构提高小型企业和残疾企业采购参与度。倡导者应通过公布全州范围内根据《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Section 999.12指定的残疾退伍军人企业计划倡导者年度名单等活动履行此职责。

Section § 1209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机构向支持小型企业的倡导者提供公共信息。倡导者必须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详细说明为帮助小型企业(特别是少数族裔、女性、退伍军人以及LGBTQ社区成员拥有的企业)所开展的活动、评估和建议。这包括确保这些企业能更好地获得采购机会和经济公平支持。倡导者还可以创建电话和在线资源,帮助小型企业了解法规并获得财务和技术援助。

此外,一个在线门户网站将提供关于监管要求、采购援助、应急响应、能源计划、财务资源和小型企业技术支持的详细信息。该门户网站旨在为各类小型企业提供便利,包括那些位于弱势地区的企业。

(a)CA 政府 Code § 12098.4(a) 州内各机构应向倡导者提供属于公共记录且倡导者认为履行本章规定的职能所必需的报告、文件和信息。
(b)Copy CA 政府 Code § 12098.4(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098.4(b)(1) 倡导者应准备并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交一份书面年度报告,描述该办公室的活动和建议,包括评估对小型企业进行重大监管的州机构以及(如适用)特定部门为协助少数族裔及其他小型企业所做的努力,并提出可能适当的建议,以协助少数族裔及其他小型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2)CA 政府 Code § 12098.4(b)(2) 倡导者准备的年度报告还应包括该办公室为支持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残疾退伍军人企业以及由女性、少数族裔或LGBTQ社区成员拥有的企业(这些企业也符合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残疾退伍军人企业的资格)参与采购而开展的活动的详细信息。报告还应包括州机构联络员和倡导者根据第 (11148.5) 节制定的“经济公平优先”行动计划和政策的遵守和实施情况。各州机构应根据要求向倡导者提供其活动信息。
(c)Copy CA 政府 Code § 12098.4(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098.4(c)(1) 倡导者可以建立一个集中式互动电话转介系统和互联网网站,以协助小型和少数族裔企业运营,包括满足政府要求,例如税务、会计和污染控制,并提供有关可获得更专业协助的机构的信息。
(2)CA 政府 Code § 12098.4(c)(2) 倡导者应在GO-Biz互联网网站或倡导者的互联网网站上建立一个互联网门户网站,该网站至少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12098.4(c)(2)(A) 关于如何获得协助以识别和理解州的监管要求的信息。此信息应包括:
(i)CA 政府 Code § 12098.4(c)(2)(A)(i) 根据第 (11148.5) 节指定的小型企业联络员的姓名、电话号码、互联网网站和电子邮件,以协助小型企业理解并遵守其所服务的州实体的监管要求。
(ii)CA 政府 Code § 12098.4(c)(2)(A)(ii) 由GO-Biz开发和维护的互联网网站,用于根据第 (12097.1) 节的要求识别州机构的许可、许可证和注册要求。
(B)CA 政府 Code § 12098.4(c)(2)(B) 关于如何获得协助以认证为小型企业或残疾退伍军人企业,以及识别和参与州采购机会的信息,应可从GO-Biz互联网网站主页轻松访问。此信息应包括:
(i)CA 政府 Code § 12098.4(c)(2)(B)(i) 根据第 (14846) 节指定的小型企业倡导者的姓名、电话号码、互联网网站和电子邮件,以协助小型企业与其所服务的州实体签订合同。
(ii)CA 政府 Code § 12098.4(c)(2)(B)(ii) 根据第 (14839) 节设立的小型企业和残疾退伍军人企业服务办公室的联系信息。
(iii)CA 政府 Code § 12098.4(c)(2)(B)(iii) 第 (14842.1) 节要求的采购网页的链接。
(iv)CA 政府 Code § 12098.4(c)(2)(B)(iv) 互动网页的链接(如果已知),支持小型企业识别通过州政府和任何公用事业公司(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 (216) 节的定义)提供的当前和即将到来的采购机会。
(C)CA 政府 Code § 12098.4(c)(2)(C) 关于小型企业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恢复策略的信息。此信息应与相关州机构和应急响应人员协商制定和更新。
(D)CA 政府 Code § 12098.4(c)(2)(D) 加州能源升级互联网网站的链接,以协助小型企业主获取关于推广高效能源利用的各种计划的可用性信息。
(E)CA 政府 Code § 12098.4(c)(2)(E) 关于通过全州小型企业金融发展公司网络管理的计划的信息。所涵盖的计划应包括贷款担保、直接贷款、履约保证金担保和灾害贷款。信息应以适当的方式呈现,以满足小型企业以及现有和潜在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的需求。
(F)CA 政府 Code § 12098.4(c)(2)(F) 关于如何识别和获取通过全州小企业技术援助中心网络提供的服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发展中心、女性企业中心、退伍军人企业外展中心、采购技术援助中心以及制造业推广伙伴关系。自2024年2月15日或之前开始,此信息还应包括一份清单,其中包含加州2022年小企业发展技术援助法案(第2部分第1.6章第7条(自第12100.60节起))当前获奖者的链接。
(G)CA 政府 Code § 12098.4(c)(2)(G) 关于州政府向小企业提供的财政资源和商业激励措施的信息及链接。除了展示此信息的其他方法外,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倡导者应通过一个交互式网络工具使信息可搜索,以帮助小企业识别其可能符合条件的可用资源和激励措施。还应有一个链接指向加州州立图书馆维护的互联网门户网站,如第8333.1节所述。
(d)CA 政府 Code § 12098.4(d) 该办公室应确保(c)款所要求的互联网门户网站是可访问的,并向各类小企业提供有用的信息,包括弱势或低收入社区中由女性、少数族裔和退伍军人拥有的企业。

Section § 12098.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一名专门的倡导者必须准备好将受紧急情况影响的小型企业与必要的政府和非营利援助联系起来。他们应协助小型企业(包括被称为微型企业的最小型企业)的紧急恢复、响应和准备工作。他们的行动必须与州的紧急服务指导方针保持一致。此外,该倡导者每年必须至少举行一次公开会议,讨论小型企业灾害准备,会议应涉及相关州机构和组织,并在全州不同地点举行。

除本条规定的其他职责外,该倡导者应履行以下职责:
(a)CA 政府 Code § 12098.5(a) 准备好由紧急服务办公室指定,担任受州宣布的紧急状态影响的小型企业与其他政府和非营利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官方联络员。
(b)CA 政府 Code § 12098.5(b) 协助开展与小型企业(包括微型企业)相关的州紧急恢复、响应和准备工作。该倡导者的工作应与紧急服务办公室、《加州紧急服务法案》以及《加州紧急计划》协调一致。
(c)CA 政府 Code § 12098.5(c) 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公开会议,与适当的州机构协调,分享小型企业灾害准备的最佳实践。会议应与区域和全州小型企业组织协商举行,并在全州不同地点举行。

Section § 1209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设立一个在线资源,帮助个人和非营利组织在加州设立并维持非营利公司。该网站必须链接到就业发展部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等重要的州机构,提供关于公司设立和合规需求的指导。它还必须包括可下载的表格、提交说明以及关于维持非营利身份的信息。该网站应引导用户联系地方机构以了解额外要求,并且应用户友好并提供更新的内容。各机构必须提供链接信息,但不能仅仅依靠这个网站来发布公共信息。

(a)CA 政府 Code § 12098.6(a) 该办公室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信息,以协助个人在本州设立非营利公司,并协助非营利公司遵守本州的法定和监管要求。该互联网网站应包含以下所有机构关于设立、注册和续期要求的直接链接:
(1)CA 政府 Code § 12098.6(a)(1) 就业发展部。
(2)CA 政府 Code § 12098.6(a)(2)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3)CA 政府 Code § 12098.6(a)(3) 国内税务局。
(4)CA 政府 Code § 12098.6(a)(4) 司法部长办公室。
(5)CA 政府 Code § 12098.6(a)(5) 州务卿办公室。
(6)CA 政府 Code § 12098.6(a)(6) 州平衡委员会。
(b)CA 政府 Code § 12098.6(b) 该互联网网站应包括但不限于,指向(a)款项下各机构的直接链接,这些机构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1)CA 政府 Code § 12098.6(b)(1) 协助个人识别他们可能需要的所有州级表格或文件。
(2)CA 政府 Code § 12098.6(b)(2) 提供所有可供下载的州级表格和文件的电子副本的直接链接。
(3)CA 政府 Code § 12098.6(b)(3) 指导个人如何以及向何处提交所有州级表格和文件。
(4)CA 政府 Code § 12098.6(b)(4) 协助非营利公司识别他们必须遵守的州级法定和监管要求,以维持其在本州的非营利公司身份。
(5)CA 政府 Code § 12098.6(b)(5) 告知个人联系地方机构以了解地方要求。
(c)CA 政府 Code § 12098.6(c) 该办公室应确保互联网网站用户友好,并提供准确和更新的信息。
(d)Copy CA 政府 Code § 12098.6(d)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098.6(d)(1) (a)款项下的每个州机构应向该办公室提供(b)款项所述信息的直接链接。该办公室可以将个人转介至加州税务服务中心互联网网站。
(2)CA 政府 Code § 12098.6(d)(2) 州机构不得将根据本节设立的互联网网站作为其向公众提供关于非营利公司要求的独家信息来源。

Section § 12098.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2014年6月30日,此前由加州政府管理的经济调整援助赠款被转让给了山谷经济发展中心公司。该中心成为负责管理这些资金的新受赠方。所有最初由加州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承担的权力和职责,根据与美国经济发展管理局及其他相关方达成的协议,被转移到山谷经济发展中心公司。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2014年6月30日起生效,通过美国经济发展管理局根据1965年《公共工程和经济发展法》第九章资助的经济调整援助赠款(Grant No. 07-19-02709 and 07-19-2709.01)应转让给山谷经济发展中心公司。加利福尼亚州是被解除资格的受赠方,山谷经济发展中心公司应为继任受赠方。与这些资金相关的所有职责和权力,应根据所有各方(包括美国经济发展管理局、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以及山谷经济发展中心公司)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并根据各方于2014年6月17日签订的《奖励转让要约和接受修正案》,从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转让给山谷经济发展中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