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159

Explanation
州务卿负责记录政府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官方行动。在需要时,州务卿必须向立法机关的任何一个分支提供这些记录和相关信息。州务卿还履行法律指派的其他职责。

Section § 12160

Explanation

州务卿负责妥善保管某些重要的文件和物品。这些包括州的宪法、立法机关的法案和决定、立法会议的官方记录、州的官方印章,以及根据法律存放在办公室的各种其他文件和地图。

州务卿负责保管以下各项:
(a)CA 政府 Code § 12160(a) 宪法的正式文本。
(b)CA 政府 Code § 12160(b) 立法机关通过的所有法案和决议。
(c)CA 政府 Code § 12160(c) 立法机关的会议记录。
(d)CA 政府 Code § 12160(d) 大印。
(e)CA 政府 Code § 12160(e) 依照法律保存在或存放于州务卿办公室的所有书籍、记录、契据、羊皮纸文件、地图和文件。

Section § 12161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州务卿必须出席立法机关的所有会议,以接收法案和决议。州务卿还负责履行立法机关两院或其中一院的决议所指定的任何额外职责。

州务卿应出席立法机关的每次会议,以接收法案和决议,并履行两院或其中一院的决议可能赋予州务卿的其他职责。

Section § 12162

Explanation
州务卿负责记录州长的所有官方行动。这包括核实并确认这些行动的真实性,并把州政府的大印盖在需要州长签名的重要文件上,比如任命书和赦免令。

Section § 12163

Explanation
州务卿负责保管那些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向其提交的公职人员保证金的记录。

Section § 121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务卿记录所有转让给州的财产,但有两个例外:一是为州高速公路目的而取得并由交通部管理的财产,二是因未缴税款而被出售的财产。

Section § 12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务卿负责正式公布通过倡议或全民公决请愿书提交给选民的问题的选举结果。这包括计票并公开宣布每个问题的结果。

Section § 12166

Explanation
在立法机关结束会议后的100天内,州务卿必须向州印刷局发送一份证明。这份证明将列出因公民投票请愿书而暂时搁置的任何法律或法律条款。这些请愿书必须经过州务卿办公室的正式认证和备案,这些法律才能被推迟生效。

Section § 12167

Explanation
在普选结束后60天内,州务卿必须向州印刷局提交一份证明。这份证明会显示哪些经选民通过倡议批准的法律或宪法修正案现已生效,以及它们何时开始生效。它还会公布在过去两年内,公众通过倡议或全民公决投票表决的任何问题的结果。

Section § 12168

Explanation
如果您支付所需费用,州务卿将向您提供在其办公室备案或存储的任何法律、记录或文件的认证副本。

Section § 1216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务卿制定规则,规定文件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或传真提交,而不是必须提交纸质文件,前提是不与其他法律冲突。这些规则可以明确电子文件上的签名如何被接受。电子签名被视为有效证据,证明文件确实由签名者本人签署。

电子提交的文件将生成计算机记录,这些记录必须准确保存且不能被篡改。可以使用缩微摄影或光盘等多种技术安全地存储这些记录,并且从这些记录制作的复制件在法庭上可以像原件一样使用。

州务卿在提出这些电子提交规定时,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任何使用的系统都必须符合特定的质量标准,并且对于与1974年《政治改革法》相关的文件,还需要额外的保障措施,这需要获得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的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2168.5(a) 在不与法律其他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州务卿可以制定规章制度,授权以电子方式(包括传真方式)提交根据州务卿管理法案要求向州务卿提交的文件,以代替提交或记录纸质文件。这些规章制度可以规定接受非文件提交人本人手写签名的标准。依照这些规章制度以电子方式或传真方式提交的文件上的签名,在所有目的上均构成初步证据,证明该文件确实由其签名出现在电子提交文件或传真上的本人签署。
提交或记录应构成一个独特的计算机化信息记录。如果用于保存记录的技术能够生成一个不允许对原始文件进行添加、删除或更改的永久记录,并且在该记录需要保存的期间内可以从中创建准确图像,则该记录无需以其接收时的形式保存。
提交官员可以采用缩微摄影、光盘或其他不允许对原始文件进行添加、删除或更改的复制技术系统。
(b)CA 政府 Code § 12168.5(b) 尽管有第7550.5条的规定,州务卿应在第1部分第3.5章第5条(自第11346条起)规定的公众意见征询期开始时,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根据 (a) 款提议的规章制度报告及其副本,以授权电子提交(包括传真提交)要求向州务卿提交的文件。
(c)CA 政府 Code § 12168.5(c) 缩微摄影过程中使用的所有胶片应符合美国标准局和美国国家标准协会批准的最低质量标准。缩微胶片、光盘或其他存储介质的真实副本应妥善保存在安全且独立的地方,以确保安全。根据本条规定以缩微胶片、光盘或其他技术归档、记录、存储或保存的文件的复制件,在法庭上应与原件本身具有同等的可采性。
州务卿在将本条适用于根据1974年《政治改革法》(第9篇(自第81000条起))进行的提交或记录之前,应获得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的批准。

Section § 1216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在电子或云端存储公共记录时,需要有统一的全州标准。州务卿与技术部合作,必须根据公认的行业标准采纳相关标准,以确保公共记录的可靠存储和复制。“可信系统”非常重要,它能确保电子记录不被篡改,并与原始版本保持一致。

云服务必须符合ISO 27001:2013等特定的安全标准,以确保数据完整性。与地方政府互联的州机构必须签订协议来保护记录,并且需要为新的合作关系或续约定义双方同意的条款。标准还包括遵循推荐技术指南的缩微胶片和电子成像。

该法律定义了云计算、公共记录和州机构。它还指出,地方政府实体可以选择遵循这些标准,但除非与州系统连接,否则不强制要求。这项法律有效期至2026年1月1日。

(a)CA 政府 Code § 12168.7(a) 立法机关特此认识到,有必要采纳统一的全州标准,用于在电子媒体或云计算存储服务中存储和记录公共记录。
(b)CA 政府 Code § 12168.7(b) 为确保统一的全州标准保持最新和相关,州务卿应与技术部协商,通过使用经美国国家标准协会认可的标准或其他适用的行业认可标准制定机构(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TR 15801:2017或其后续标准),批准并采纳适当的统一全州标准,用于在电子媒体或云计算存储服务中存储和记录公共记录。
(c)Copy CA 政府 Code § 12168.7(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168.7(c)(1) (b)款中规定的标准应包括要求使用可信系统。为此目的以及第25105、26205、26205.1、26205.5、26907、27001、27322.2、27361.4、34090.5和60203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2235节以及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0851节的目的,“可信系统”是指技术、政策和程序的组合,在任何合理情景下,从该系统检索或复制的公共记录与原始存储的公共记录不会存在实质性差异。
(2)CA 政府 Code § 12168.7(c)(2) 对于根据本节存储和记录公共记录的州机构,(b)款中规定的统一全州标准应包括一个“可信系统”的定义,该定义结合了本节中规定的可信系统的各种要素。
(d)Copy CA 政府 Code § 12168.7(d)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168.7(d)(1) 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 27001:2013或其他适用于技术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行业认可标准,并向管理用户提供控制措施以防止存储的公共记录被覆盖、删除或更改的云计算存储服务,应被视为可信系统。
(2)CA 政府 Code § 12168.7(d)(2) 尽管有(1)款的规定,州机构在电子媒体或云计算服务中存储或记录的所有公共记录,均应符合根据(b)款采纳的统一全州标准中定义的可信系统。
(e)CA 政府 Code § 12168.7(e) 使用云计算存储服务的可信系统还应符合《州行政手册》和《全州信息管理手册》中阐明的适用标准。此要求适用于州机构,不适用于地方政府实体,除非地方政府实体与州机构存在系统互联或数据交换,或与州机构签订合同,以开发、使用或维护信息系统、产品、解决方案或服务。
(f)Copy CA 政府 Code § 12168.7(f)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168.7(f)(1) 州机构在与地方政府实体建立信息技术系统互联或数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与地方政府实体合作开发、使用或维护信息技术系统、产品或服务之前,应首先与该地方政府实体签订书面协议,以建立保护相关公共记录的双方同意的条款。
(2)Copy CA 政府 Code § 12168.7(f)(2)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168.7(f)(2)(1)款的要求应在本款生效日期之后,前瞻性地适用于所指定类型的新协议,以及在考虑续签时适用于所指定类型的现有协议。
(g)CA 政府 Code § 12168.7(g)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12168.7(g)(1) “云计算”具有与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特别出版物800-145或其后续出版物中定义的术语相同的定义,并包括其中提及的服务和部署模型。
(2)CA 政府 Code § 12168.7(g)(2) “公共记录”包括永久性和非永久性文件。
(3)CA 政府 Code § 12168.7(g)(3) “州机构”具有与第11000节中定义的术语相同的含义。
(h)CA 政府 Code § 12168.7(h) 州务卿应确保缩微胶片、电子数据成像和摄影复制符合美国国家标准协会推荐的公共记录记录最低标准或指南(或两者),或任何其他适用且可比的行业标准。
(i)CA 政府 Code § 12168.7(i)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地方政府实体采纳州务卿关于可信电子文件或记录保存的统一全州标准、《州行政手册》或《全州信息管理手册》中阐明的适用标准,以利用(c)款中定义的可信系统。

Section § 12168.7

Explanation

本法旨在为以电子方式(包括通过云计算)存储和记录公共记录制定统一的全州标准。州务卿在技术部的协助下,根据公认的行业指南制定这些标准。一个关键要求是使用“可信系统”,这意味着任何电子记录必须与其原始形式保持不变。此外,符合特定安全标准的云服务可以被认定为可信系统。州机构必须遵守这些标准,并与地方政府合作保护共享的公共记录。该法明确了“云计算”和“公共记录”等术语的定义,并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a)CA 政府 Code § 12168.7(a) 立法机关特此确认,有必要采纳统一的全州标准,用于以电子媒介或在云计算存储服务中存储和记录公共记录。
(b)CA 政府 Code § 12168.7(b) 为确保统一的全州标准保持最新和相关,州务卿应在与技术部协商后,通过使用经美国国家标准协会认可的标准或其他适用的行业认可标准制定机构(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TR 15801:2017或其后续标准)制定的标准,批准并采纳适当的统一全州标准,用于以电子媒介或在云计算存储服务中存储和记录公共记录。
(c)Copy CA 政府 Code § 12168.7(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168.7(c)(1) (b)款中规定的标准应包括要求使用可信系统的规定。为此目的以及为第25105、26205、26205.1、26205.5、26907、27001、27322.2、34090.5和60203条、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2235条以及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0851条之目的,“可信系统”指技术、政策和程序的组合,在其中没有合理的情形表明系统检索或复制的公共记录与原始存储的公共记录存在实质性差异。
(2)CA 政府 Code § 12168.7(c)(2) 对于根据本条存储和记录公共记录的州机构,(b)款中规定的统一全州标准应包括“可信系统”的定义,该定义结合了本条中规定的可信系统的各种要素。
(d)Copy CA 政府 Code § 12168.7(d)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168.7(d)(1) 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 27001:2013或其他与技术和信息安全管理相关的适用行业认可标准,并向管理用户提供控制措施以防止存储的公共记录被覆盖、删除或更改的云计算存储服务,应被视为可信系统。
(2)CA 政府 Code § 12168.7(d)(2) 尽管有(1)款的规定,州机构以电子媒介或在云计算服务中存储或记录的所有公共记录,应符合根据(b)款采纳的统一全州标准中定义的可信系统。
(e)CA 政府 Code § 12168.7(e) 使用云计算存储服务的可信系统还应符合《州行政手册》和《全州信息管理手册》中阐明的适用标准。此要求适用于州机构,不适用于地方政府实体,但与州机构有系统互联或数据交换,或与州机构签订合同以开发、使用或维护信息系统、产品、解决方案或服务的地方政府实体除外。
(f)Copy CA 政府 Code § 12168.7(f)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168.7(f)(1) 州机构在与地方政府实体建立信息技术系统互联或数据交换之前,或以其他方式与地方政府实体合作开发、使用或维护信息技术系统、产品或服务之前,应首先与该地方政府实体签订书面协议,以确立保护相关公共记录的双方同意的条款。
(2)Copy CA 政府 Code § 12168.7(f)(2)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168.7(f)(2)(1)款的要求应在本款生效日期之后前瞻性地适用,适用于所规定类型的新协议,以及在考虑续签时适用于所规定类型的现有协议。
(g)CA 政府 Code § 12168.7(g) 为本条之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12168.7(g)(1) “云计算”具有与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特别出版物800-145或其后续出版物中定义的术语相同的定义,并包括其中提及的服务和部署模型。
(2)CA 政府 Code § 12168.7(g)(2) “公共记录”包括永久性和非永久性文件。
(3)CA 政府 Code § 12168.7(g)(3) “州机构”具有与第11000条中定义的该术语相同的含义。
(h)CA 政府 Code § 12168.7(h) 州务卿应确保缩微胶片制作、电子数据成像和摄影复制符合美国国家标准协会推荐的用于记录公共记录的最低标准或指南(或两者兼有),或任何其他适用且可比的行业标准。
(i)CA 政府 Code § 12168.7(i)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地方政府实体为利用(c)款中定义的可信系统之目的,采纳州务卿关于可信电子文件或记录保存的统一全州标准、《州行政手册》或《全州信息管理手册》中阐明的适用标准。

Section § 12169

Explanation

州务卿负责保存州官员所用不同印章的记录,并在需要时向这些官员提供新印章。

州务卿应在其办公室备案不同州官员正在使用的印章描述,并在需要时向这些官员提供新印章。

Section § 12170

Explanation
每个偶数年9月15日前,州务卿必须向州长提交一份详细报告。这份报告应包含州务卿自上次报告以来的所有官方活动,并附上一份经宣誓的声明,说明办公室资金的使用情况。

Section § 12171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务卿负责维护一份所有已正式成立的区的最新清单。这份清单包含每个区的名称、成立日期以及它们所在的县。

与区的成立、变更、合并或解散相关的文件均可供公众查阅。

州务卿应编制并维护一份完整的区清单,其中包含已提交成立或组建区证书或命令、条例或决议副本的所有区。该清单应包含各区的名称、成立日期以及区所在的县或多个县。
区清单以及所有与区的成立、边界变更、合并、整合或解散相关的、提交给州务卿的证书、地图或命令、条例或决议副本,均应向公众开放查阅。

Section § 12172

Explanation

加州州务卿必须审查任何将提交给选民的拟议倡议措施。这包括检查措施中使用的措辞的形式和清晰度。此外,州务卿还必须从立法分析师那里获取一份关于该倡议财政影响的声明。

立法分析师必须在25个工作日内提供这份财政影响声明。他们可以使用《选举法》特定条款中现有的财政估算。请记住,这项审查和财政评估纯粹是建议性的,这意味着倡议的提案人无需遵循这些建议。

州务卿应在拟提交给州选民的倡议措施提案人提出请求后,在该倡议措施准备好并分发之前,对其条款进行审查。在进行审查时,州务卿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a)CA 政府 Code § 12172(a) 分析并评论该措施在形式和语言清晰度方面的条款。
(b)CA 政府 Code § 12172(b) 请求并从立法分析师处获取一份财政影响声明。
立法分析师应在州务卿根据 (b) 款提出请求后的25个工作日内,向州务卿提供一份关于该倡议措施的财政影响声明。
在准备财政影响声明时,立法分析师可以使用根据《选举法》第9005条准备的财政估算或意见。
根据本节进行的审查仅为建议目的,对倡议措施的提案人不具有任何约束力。

Section § 12172.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加州州务卿在线上和通过小册子提供信息,说明可供提出倡议措施的个人使用的服务。这些服务包括立法顾问在起草措施方面的协助,以及在措施分发征集签名之前由州务卿进行的审查。

州务卿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并纳入根据《选举法》第9018条编制的小册子中,描述以下可供拟议倡议措施提案人使用的服务信息。
(a)CA 政府 Code § 12172.3(a) 立法顾问根据第10243条在准备倡议措施方面的合作。
(b)CA 政府 Code § 12172.3(b) 州务卿根据第12172条在分发前对已准备好的倡议措施进行的审查。

Section § 12172.5

Explanation

加州州务卿是负责监督选举并确保遵守州选举法的主要官员。他们可以要求地方选举官员报告选举活动,并提供有关谁在地方监督选举的详细信息。

如果选举法未被遵守,州务卿可以向县地方检察官或总检察长报告。他们还可以在需要时协助地方选举官员。

为了检查是否存在违反选举法的行为,州务卿有权查阅各种投票材料和记录。这包括选票、计票程序和邮寄选票申请,同时也要遵守隐私规定。

州务卿可以制定规章,以确保选举法在全州范围内得到一致的适用。

(a)CA 政府 Code § 12172.5(a) 州务卿是本州的首席选举官,并应执行《选举法》的规定。州务卿应确保选举有效进行,并确保州选举法得到执行。州务卿可要求选举官员提交关于其管辖范围内选举的报告,其中可包括负责该管辖区选举的选举官员的身份和联系信息。
(b)CA 政府 Code § 12172.5(b) 如果州务卿在任何时候认定州选举法未得到执行,州务卿应提请县地方检察官或总检察长注意该违规行为。在此类情况下,州务卿可协助县选举官员履行其职责。
(c)CA 政府 Code § 12172.5(c) 为确定是否存在违反选举法的行为,州务卿可查阅已投票、未投票、作废和取消的选票、计票计算机程序、邮寄选票信封和申请,以及《选举法》第14432条提及的用品。州务卿还可查阅州务卿认为在本款下作出决定所必需的选举官员的任何其他记录,但须遵守《法典》第1篇第10部第5章第2部分第2条(自第7924.100条起)规定的限制。
(d)CA 政府 Code § 12172.5(d) 州务卿可制定规章,以确保州选举法的统一适用和管理。

Section § 12172.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联邦人口普查开始前一年及普查期间,州务卿必须在其网站上发布教育信息。目标是告知公众并鼓励他们参与普查。

Section § 1217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居民在参与联邦人口普查时感到安全和知情。它提醒人们有权在不惧欺诈或恐吓的情况下填写普查表。

州务卿可以与其他地方团体合作,制定一份《加州人口普查权利与责任法案》。该法案将详细说明居民有权在不受威胁的情况下参与普查、保护其信息隐私、选择回应方式、请求语言帮助以及核实普查员身份。

州务卿还负责根据《投票权法案》的要求,将该权利法案翻译成多种语言,并且可以选择在线发布以便查阅。

(a)CA 政府 Code § 12172.8(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确认并告知每位加州居民,他们有权且有义务自由地、不惧欺诈、恐吓或伤害地参与联邦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
(b)CA 政府 Code § 12172.8(b) 州务卿可与加州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加州全面统计委员会合作,不迟于2020年2月1日颁布《加州人口普查权利与责任法案》。该《人口普查权利与责任法案》应确认所有加州居民享有以下各项权利:
(1)CA 政府 Code § 12172.8(b)(1) 免受威胁或恐吓地参与联邦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
(2)CA 政府 Code § 12172.8(b)(2) 在普查表中提供的信息享有保密性。
(3)CA 政府 Code § 12172.8(b)(3) 通过他们选择的方式回应人口普查,无论是电子方式、纸质方式还是电话方式。
(4)CA 政府 Code § 12172.8(b)(4) 请求语言协助。
(5)CA 政府 Code § 12172.8(b)(5) 核实普查员的身份。
(c)CA 政府 Code § 12172.8(c) 州务卿应根据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案(52 U.S.C. Sec. 10503)的规定,将《加州人口普查权利法案》翻译成英语以外的语言。
(d)CA 政府 Code § 12172.8(d) 加州人口普查办公室可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提供《加州人口普查权利法案》,并可供纳入市县人口普查互联网网站和人口普查问卷协助中心互联网网站。

Section § 12173

Explanation

加州州务卿办公室负责制定一项计划,利用电子通信方式,让选民更容易获取关于全州候选人和投票提案的信息。这包括在线分享选举详情以及通过其他技术手段。

州务卿可以向选民发送与选举相关的信息,例如选举日期、选民登记截止日期、协助选民的详细信息以及州选民信息指南中的内容。

如果州务卿知道选民的电子邮件地址且选民可以选择退出,则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这些信息;如果选民已同意接收短信且可以选择退出,则可以通过短信发送。

(a)CA 政府 Code § 12173(a) 州务卿办公室应制定一项计划,以利用电子通信并提高全州候选人和投票提案信息的可用性和可访问性。这包括在线提供信息以及通过其他信息处理技术提供信息。
(b)CA 政府 Code § 12173(b) 州务卿可以电子方式向选民发送以下所有选举信息:
(1)CA 政府 Code § 12173(b)(1) 选举日期。
(2)CA 政府 Code § 12173(b)(2) 选民登记截止日期。
(3)CA 政府 Code § 12173(b)(3) 协助选民登记投票或投票的其他信息。
(4)CA 政府 Code § 12173(b)(4) 根据第9082.7节,州选民信息指南中包含的信息。
(c)CA 政府 Code § 12173(c) 州务卿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两种方式发送(b)款中确定的信息:
(1)CA 政府 Code § 12173(c)(1) 如果州务卿拥有选民的电子邮件地址,并向选民提供选择退出接收通信的机会,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2)CA 政府 Code § 12173(c)(2) 如果选民已同意接收短信,并且已向选民提供选择退出接收通信的机会,则通过短信发送至选民的电子设备。

Section § 12174

Explanation

州务卿负责管理和推广萨克拉门托的州务卿和州档案馆大楼综合体,以促进公众受益和教育。他们可以与非营利组织“加州历史、女性与艺术博物馆”合作,在该综合体中运营一家博物馆。博物馆必须整合州档案馆的资源并管理自己的资金。主要理事会成员包括州政府官员,理事会必须提供年度审计报告和业务计划以供审查。任何公共服务费用应与提供服务的成本相符。加州博物馆仍是一个私人实体,并鼓励公众参与其运营并对其进行问责。

(a)CA 政府 Code § 12174(a) 州务卿应管理、保护、开发和阐释位于萨克拉门托市,其范围由第10街、第11街、O街和P街围合的州务卿和州档案馆大楼综合体,供公众使用、教育和享受,包括促进所有加州居民的公民教育和公民参与的用途。
(b)CA 政府 Code § 12174(b) 州务卿可与加州历史、女性与艺术博物馆(一家现有的加州非营利性公益法人团体,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免税)或其继任者签订运营协议。根据与州务卿签订的运营协议,该法人团体应运营一家位于州务卿和州档案馆大楼综合体内的博物馆,包括博物馆及相关公共服务的开发、管理、阐释和运营,以及为博物馆的项目和服务获取和管理资金。运营协议应规定州务卿提供支持,符合 (a) 款和第12221条的规定,包括将州档案馆的文物、藏品和项目整合到博物馆的展览和项目中。
(c)CA 政府 Code § 12174(c) 该法人团体的理事会应包括州务卿或由州务卿指定的助理州务卿,以及公园和娱乐局局长或其指定人员,作为理事会的当然投票成员。理事会应是博物馆所获资金资助的运营活动的管理机构。理事会应每年向州务卿提交一份审计报告。州务卿应将年度审计报告副本提交给财政局局长、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主席和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该法人团体筹集或获得的任何资金或资产,均不得用于与支持博物馆和运营协议不符的目的。
(d)CA 政府 Code § 12174(d) 每年1月10日之前,该法人团体应将其下一财政年度的业务计划提交给财政局局长和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以供审查和评论。该法人团体的执行董事还应在理事会通过之前不少于30天,将对法人团体业务计划的拟议正式修订提交给财政局局长和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以供审查和评论。
(e)CA 政府 Code § 12174(e) 州务卿向公众收取的复印、复制和其他服务的费用,应与提供这些服务的成本保持一致。州务卿可与该法人团体签订协议,以提供这些服务并收取提供这些服务的费用。
(f)CA 政府 Code § 12174(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加州历史、女性与艺术博物馆,或其继任者,是一家私人非营利法人团体,且不应被视为任何目的的州、地方或其他公共机构。
(g)CA 政府 Code § 12174(g) 立法机关鼓励该法人团体的理事会以公开方式举行会议,建立一个能够代表和反映加州丰富历史的理事会成员构成,并与州务卿合作,以确保公众对博物馆资源使用和加州无价档案、藏品和文物的保护有投入、信任和问责。

Section § 12175

Explanation
州务卿必须记录所有他们收取或收取的费用、佣金和款项。这份记录应包含日期、付款人姓名、是否已支付以及服务描述等详细信息。每年,州务卿必须通过一份宣誓书确认这份记录的准确性。

Section § 1217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自1992年7月1日起,州务卿根据各项州法典收取的费用应存入州务卿商业费用基金。该基金旨在支持与费用相关的项目。这些费用应足以支付项目成本,并应根据州的《预算案》使用。 如果支付成本后有盈余资金(最多100万美元),可以保留在基金中。任何额外的盈余每年都会转入普通基金。此外,州务卿必须至少每周一次将所有收取的费用存入州金库。

Section § 1217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州务卿办公室提供的任何服务,都将收取本条中明确规定的费用。

Section § 121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是加州的州立法机关成员或州官员,您无需支付任何与其公务或与您的工作相关的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有关的查询、文件或认证副本的费用。

Section § 12178.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从加州州务卿办公室获取文件副本的费用。对于标准副本,首页收费1美元,之后每页0.50美元。在汇编或总结文件信息时,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成本,每次查询的最高费用为10美元,除非另有官方规定的费用。州务卿还可以与实体签订合同,提供信息和计算机数据访问,相关费用需覆盖所涉成本。此外,经常使用州务卿研究设施的用户可能需要签订合同才能访问。所有收取的费用都将作为州务卿的支出报销入账,并且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可能还会收取特殊处理费。

(a)CA 政府 Code § 12178.1(a) 除根据Section 12182准备的存档文件副本外,在州务卿办公室存档的任何法律、决议、记录或其他文件的副本制作费,首页一美元 ($1),每增加一页五十美分 ($0.50)。
(b)CA 政府 Code § 12178.1(b) 除根据subdivision (a)准备的存档文件副本外,州务卿应提供包含在州务卿公共记录中的信息(包括计算机信息)的汇编、索引、摘录或摘要,并收取足以弥补成本的费用。除非法规另有规定费用或收费,根据本subdivision收取的费用或收费每次查询不得超过十美元 ($10)。
(c)CA 政府 Code § 12178.1(c) 州务卿可以签订合同,提供信息和副本以及信息访问,包括直接访问计算机信息。合同可以包含访问信息的合理条件。根据这些合同应支付的金额应足以弥补成本。
(d)CA 政府 Code § 12178.1(d) 州务卿可以要求经常使用州务卿研究设施的个人和公司,仅根据subdivision (c)项下的合同使用这些研究设施。
(e)CA 政府 Code § 12178.1(e) 根据本section收取的所有费用、报销款和合同金额,应作为州务卿支出报销入账。
(f)CA 政府 Code § 12178.1(f) 根据Section 12182收取的特殊处理费,是本section规定金额之外的额外费用。

Section § 121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需要对州长签发的土地专利证书进行官方认可或认证,费用将是每160英亩土地或不足160英亩的部分1美元。

Section § 12179.1

Explanation

如果您需要州长官方签署并认证委任状、护照或类似文件,费用是10美元。但是,认证某些文件,例如赦免令、引渡文件、军事委任状,或签发给无薪州官员(公证人除外)的委任状,则不收取费用。

州长签署的每份委任状、护照或其他文件的认证费用为十美元 ($10)。
认证赦免令、引渡文件、军事委任状以及签发给除公证人以外的无薪州官员的委任状,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