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12152(a) 为协助州务卿办公室履行职责,州务卿可任命一名助理州务卿,其权力、职责和责任应与副手相同,以及为州务卿办公室正常运作所需的任何副手、文书、专家、技术及其他助理。助理州务卿和所有副手均为民事行政官员。
(b)CA 政府 Code § 1215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七条第4款以及本节(a)项的规定,州长应任命州务卿办公室的四名雇员,这些雇员可由州务卿提名,并且免于州公务员制度的限制。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务卿任命一名助理州务卿以及各种副手和助理,以帮助办公室有效运作。这些被任命者担任民事行政官员。
此外,州长可以任命四名由州务卿特别提名的雇员到州务卿办公室,这些雇员不受通常的州公务员制度规则的约束。这是根据《加州宪法》的指导方针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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