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筑工程财政规定
Section § 15845
这项法律规定了委员会收到的用于公共建筑建设的资金应如何管理和使用。所有资金都存入州金库中一个名为“公共建筑建设基金”的专门账户。在该基金内,会设立更小的账户,用于日常运作和履行义务。当委员会出售凭证或收益债券筹集资金时,所得款项也会存入这个基金。这些钱用于支付建筑成本和其他经授权的开支。这些债券产生的收入,例如租金或收款,会被预留出来,用于支付这些债券的利息和本金。一旦债务偿清,任何剩余的资金都可以用于其他合法目的。
Section § 15845.2
这项法律在公共建筑建设基金内设立了一个费用账户。该账户将用于存放董事会收到的额外租金收入和其他款项,但不包括来自证书或收益债券的资金。该账户中的资金将自动用于支付与实施本部分相关的行政开支,无需每年审批。
Section § 15845.5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向委员会支付的与公共建筑内能源项目相关的款项,会被存入一个专门账户,用于建设和节能目的。任何多余的资金可以用于购买能源设备,或者转拨给参与这些项目的州机构,直到这些资金不再需要为止。委员会在分配这些资金时,应重点考虑项目带来的效益。
Section § 15846
Section § 15847
这项法律允许司库根据董事会的指示,将公共建筑建设基金的资金投资于某些合格证券,或存入州立或国家银行。这些存款必须像州政府资金一样受到担保。另外,董事会也可以将资金转入盈余资金投资基金。司库负责保管所有投资。这些投资产生的任何利息或收益都将回到原始基金账户。如果司库在处理债券或证券时产生费用,这些费用可以从基金中支付。
Section § 15848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州机构的租金没有专门列入当年的预算,也可以使用必要的资金来支付其在某些特定设施中的租金。这适用于根据特定协议建造或租赁的设施,并且只有在州政府没有年度预算拨款,或者预算中没有包含租金的情况下才适用。如果财政部确认有足够的可用资金,并且该机构可以使用该空间,那么这笔钱就可以用于支付租金。但如果设施的管辖权已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转移,则本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5849
本法律条款为加利福尼亚州博览会新址的建筑物和设施所需的租金支付提供资金。它每年从州博览会基金中拨款,但前提是财政部确认预算尚未涵盖这些开支。如果州博览会基金资金不足,则资金将来自特定的赛马许可证费。一旦州博览会基金中有足够的资金,从许可证费中预支的任何款项都将得到偿还。当相关建筑物或设施移交给加利福尼亚州博览会管理时,该拨款将终止。
Section § 15849.1
Section § 15849.2
Section § 15849.3
Section § 15849.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加州大学、社区学院和加州海事学院可以报销项目初步规划和图纸的费用。首先,项目必须在他们开始规划之前,就已经在预算案或法律中获得批准。其次,州立法机关必须为这项报销提供资金。第三,机构在支出资金时必须遵守所有相关程序。这有助于加快已获州政府授权项目的完成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