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筑工程收益债券
Section § 15830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利用债券为公共建筑的建设提供资金。这些债券并非由州的普通基金或资产担保,而是完全由这些建筑产生的收入提供担保。如果您购买了这些债券,您不能指望州政府从其自身预算中偿还债券。债券上明确指出,它们不会产生超出规定范围的任何州政府债务或责任。州委员会不得使用州的信用或征税权来支持这些债券,除非本法律中另有详细规定。
Section § 15831
Section § 15832
当董事会决定发行债券时,司库负责准备和出售这些债券,可以是公开出售或私下出售。如果公开出售,债券将授予提供最低利息成本的投标人。如果投标不令人满意,司库可以拒绝所有投标并私下出售债券。
司库使用“净利息成本法”或“真实利息成本法”来确定最低利息成本的投标。这些方法根据投标计算州在一段时间内需要支付的总利息。
在最终债券准备好之前,可以使用临时债券,司库的签名可以在这些临时文件上盖章。
Section § 15832.5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发行短期债务,例如商业票据或债券预期票据。这些是旨在短期内偿还的临时债务,特别是在董事会预期未来会发行债券时。董事会可以发行这些票据来续期现有票据或支付其他费用,并且可以包含与债券类似的条款和条件。这些票据的偿还资金可以来自董事会的收入、未另作他用的资金,或者来自未来债券销售所得。
Section § 15835
Section § 15836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发行的某些类型的金融工具,如债券和票据,被视为各类州管理基金的合法投资。尽管有任何其他关于投资选择的法律限制,这些金融工具仍可被州政府机构、市政当局、保险公司、银行及类似实体用于投资其资金。此外,它们还可以作为公共存款的担保,并在法律要求时满足用于担保公共资金的存款要求。
Section § 15837
Section § 15837.5
这项规定允许董事会根据需要聘请财务专家,例如顾问、咨询师和会计师,以协助发行和出售债券或类似的财务承诺。这些服务的费用可以从出售债券或债务所得的款项中支付。
Section § 15838
这项法律允许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包含与债券持有人构成合同的特定条款。这些条款可以涵盖多个方面,包括质押公共建筑的收入、管理这些建筑、债券本身的条款以及债券收益的使用方式。它还涉及公共建筑的使用租金费率、财务储备的管理以及增发债券的限制。此外,它还涵盖了任何担保债券的文件条款以及与债券持有人的其他协议。
Section § 15838.5
这项法律允许司库被任命为董事会及其债券持有人的受托人。司库的职责包括管理债券的发行、销售、交付和赎回,以及处理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此外,董事会可以决定将所有用于债券担保的收入存入由司库控制的独立账户。董事会还可以授权司库代表债券持有人,执行他们的权利和补救措施。
Section § 15839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与银行、信托公司或联邦机构签订协议,通过使用其收入、租金或收款作为抵押来担保债券。这些协议可以包含关于公共建筑管理、资金处理、资金保护以及受托人和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各种条款。该法律还涉及债券的条款以及任何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
Section § 15840
Section § 1584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债券持有人除了债券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救济之外,还拥有额外的权利和救济。如果负责这些债券的董事会未能支付款项或履行其义务,代表至少25%债券总价值的债券持有人可以指定一名受托人。该受托人可以采取各种行动来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例如确保董事会收取足够的收入、就债券提起法律诉讼、要求董事会承担责任、阻止非法行为,甚至在必要时宣布债券到期应付。
Section § 15842
这项法律允许被任命的受托人在债券违约时,请求法院指定一名接管人。接管人可以接管并管理公共建筑,就像董事会本身可以做的那样,利用这些建筑产生的收入来帮助偿还违约债券。接管人必须按照法院的指示处理从这些建筑收取的资金。此外,受托人和接管人的任何费用和开支将首先从这些建筑的收入中支付。然而,受托人不能出售或处置董事会的任何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