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筑工程地方成人刑事司法设施融资
Section § 15820.92
Section § 15820.921
当加州某个县收到建造或设计成人地方刑事司法设施的投标,或者该县计划购买而非建造时,相关的州委员会以及BSCC或CDCR可以从特定的投资账户为该项目借款。他们只有在该设施获得官方批准后才能这样做。
如果必要的收益债券未能售出,BSCC或CDCR必须动用其预算来偿还为建造该设施所借的任何贷款。
Section § 15820.922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发行最高达412,474,000美元的债券,为成人地方刑事司法设施项目提供资金,例如建设、翻新或设计。各县也可以报销相关费用。这些债券的资金可自动使用,无需额外批准,确保这些项目的持续资金。
Section § 15820.923
这项法律指出,县级成人刑事司法系统需要更多空间来有效地收容、安排项目和治疗罪犯。扩大这些设施将有助于更好地管理成年罪犯人口,并提升全州的公共安全。这种能力的扩展被认为是实现州目的所必需的,而公共安全的改善具有很高的价值。
Section § 15820.924
这项法律允许BSCC(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CDCR(加州惩教与康复部)以及参与县为地方刑事司法设施签订租赁协议。这些协议有助于管理这些设施的资金。县必须同意保护加州免受因其使用这些设施而产生的任何法律索赔或损失。
Section § 15820.925
本法律规定了州立和社区惩教委员会(BSCC)如何管理加州成人地方刑事司法设施的审批流程。在州政府资金拨付之前,BSCC会审查最终建筑设计图或接收设计-建造提案,或者县会表示有意购买已建成设施。这些审查的目的是确保资金的妥善使用以及设施符合法律标准。各县负责设施管理的所有方面,从设计到维护。
此外,BSCC还制定了各县必须遵守的标准,包括证明场地所有权、记录需求、提交人员配备和建筑计划,以及遵守环境和安全法规。还有一些措施旨在确保资金保持免税地位。
Section § 15820.926
本法律规定,加州各县为成人地方刑事司法设施的建设或翻新项目出资时,至少需要承担项目总成本的10%。但是,人口少于20万的小县可以向州社区修正委员会(BSCC)申请降低出资比例。
在决定资金分配时,优先考虑那些需要更换或升级现有不足设施的县,以及那些准备好及时启动项目的县。各县必须证明其拥有合适的配套资金,并说明增加监狱空间的需求。
此外,各县必须书面承诺,在项目竣工后10年内,不会将任何新增的监狱空间租赁给除州机构以外的任何公共或私人实体。如果县将空间租赁给除州立医院部以外的州机构,则必须在委员会同意该协议至少30天前,通知州立法机关的预算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