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筑工程地方刑事司法设施融资
Section § 15820.93
这项法律解释了什么是“参与县”:指加利福尼亚州内符合特定条件,可以获得资金用于建设或改善成人地方刑事司法设施的县或县域联合体。这些设施可以包括罪犯收容区以及用于项目、治疗和心理健康服务的空间,所有这些都由治安官或惩教部门负责。这些设施的具体细节将由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制定的法规进一步明确。
Section § 15820.930
本节概述了包括县在内的某些加州实体如何与州政府合作,以购置、设计和建造成人地方刑事司法设施。法律允许在由参与县拥有或租赁的土地上建造设施。必须签订一份协议,详细说明各方在设计、建造、维护和融资(包括债券使用)方面的职责。各县必须就任何相关索赔或损失向州政府提供赔偿。建造工作须经州委员会批准和监督。此外,县在环境审查程序中担任牵头机构。
Section § 15820.931
当加州的一个县收到成年人地方刑事司法设施的施工或设计-建造投标方案,或计划购买一个此类设施,并且该设施已正式获得认证后,负责的委员会和机构可以从特定账户或来源借款来支付项目费用。如果计划发行的债券或票据未能售出,这些机构必须动用其预算来偿还为该设施所借的任何贷款。
Section § 15820.932
本节允许一个委员会发行最高达4.2亿美元的收益债券或相关金融工具,以资助成人地方刑事司法设施的项目。这些项目包括购置、设计、建造、翻新以及设立建设储备金。如果一个县参与了这些设施的开发,它可以获得这些费用的偿付。
这些债券的资金持续可用,用于资助这些项目,无需进一步拨款。
Section § 15820.933
加州正面临监狱人满为患和设施老旧的长期问题,这些问题多年来一直管理不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加州需要长期的策略,这些策略应优先考虑周密的规划和高效利用监狱资源,强调循证实践,并考虑人口增长、犯罪率和收容需求等因素。
州政府旨在通过扩建项目和治疗设施来改善县级监狱,这将有助于更好地管理成年罪犯人口并提升公共安全。对这些改进的投资通过提供更好的改造机会来提高公共安全,从而服务于一项重要的州目的。
Section § 15820.934
Section § 15820.935
本节概述了州立和社区惩教委员会(BSCC)在批准成人地方刑事司法设施方面的规定。BSCC必须遵循现有指导方针,确保成本效益,并且在满足特定条件(如批准的建筑平面图或设计-建造提案)之前,不得使用任何州政府资金。各县必须负责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维护。
BSCC审查计划以确保合规性,并可能要求进行安全方面的更改。他们为设施批准设定标准,确保各县控制场地并能证明改善住房和治疗空间的必要性。设施必须具备人员配备计划、建筑合规性、消防安全批准、环境合规性,并考虑保持融资债券的免税地位。
Section § 15820.936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为地方刑事司法设施项目提供资金的条件。各县通常必须至少出资项目成本的10%,但人口少于20万的小县可以申请降低出资比例。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BSCC)负责制定资金和评估标准,其中包括考虑以往的奖励记录以及县实施基于风险评估的审前释放计划的能力。
各县需要证明他们能够迅速推进项目,这包括核实有足够的配套资金并完成环境合规(CEQA)文件。资金优先考虑那些旨在替换老旧或不安全设施,或为治疗和康复服务创造空间的县。此外,如果各县能证明现有收容能力不足,他们可以替换或少量扩建现有收容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