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15820.40(a) 委员会可以依照第4章(自第15821条起)或依照第5章(自第15830条起)发行凭证、收益债券、可转让票据或可转让债券预期票据,以资助本章授权的公共建筑或设施的建设或翻新以及配备的费用。
(b)CA 政府 Code § 15820.40(b) 本章授权的公共建筑或设施及设备所产生的收入、租金或收益,应抵押用于支付为资助这些公共建筑或设施的建设或翻新以及配备而发行的凭证、收益债券、票据或预期票据的本金和利息。
(c)CA 政府 Code § 15820.40(c) 除非立法机关通过法规授权可用于资助该公共建筑或设施的凭证、收益债券、票据或预期票据的总金额,否则不得发行任何凭证、收益债券、票据或预期票据,且不得开始或购买本章授权的任何公共建筑或设施的建设、翻新或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