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81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在州立设施开发项目,这些项目侧重于能源和水资源的节约,以及替代能源。这些项目旨在为州节省成本。法律鼓励委员会在决定使用收益债券之前,探索不同的融资选择,例如贷款或拨款。这样做的目的是选择最有利的融资方式,同时考虑发行债券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

为协助执行《公共资源法》第25008条规定的政策,委员会可根据本章规定,在州立设施开发能源和水资源节约、热电联产以及替代能源和水资源供应来源。
立法机关颁布本章的意图是为开发节约成本的州立能源和水资源节约项目提供多种融资选择。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在发行收益债券之前,委员会应考虑其他可用的融资选择以及债券发行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Section § 15814.1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公共建筑”包括公立学校(幼儿园至12年级),以及它们为节约措施提供资金的能力。“能源服务合同”是指个人或公司提供能源或节水服务的协议。“热电联产设备”用于高效生产电力和热能。“替代能源设备”涵盖了利用太阳能和风能等来源,以减少对传统能源依赖的设备。

“节约措施”是指提高能源或水效率的各种方法和工具。“州机构”包括各种政府部门和学区。最后,“节水设备”包括有助于减少用水量的工具。

For purposes of this chapter, the following terms have the following meanings:
(a)CA 政府 Code § 15814.11(a) “Public building” means a public building as defined in Section 15802, and includes the cogeneration and alternative energy equipment, water conservation equipment, and conservation measures which the board is authorized by this chapter to acquire and construct. “Public Building” also means any publicly funded school that includes kindergarten and grades 1 to 12, inclusive, or any portion of those grades, provided that publicly funded schools that include kindergarten and grades 1 to 12, inclusive, shall be authorized to finance only conservation measures and water conservation equipment as defined in subdivisions (e) and (g).
(b)CA 政府 Code § 15814.11(b) “Energy service contract” means a contract entered into by the board or any other state agency with any person,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an individual, company, corporation, partnership, state agency, or other entity or group of entities, pursuant to which the person will provide electrical or thermal energy or water or water conservation or energy conservation measures.
(c)CA 政府 Code § 15814.11(c) “Cogeneration equipment” means equipment for cogeneration, as defined in Section 216.6 of the Public Utilities Code.
(d)CA 政府 Code § 15814.11(d) “Alternative energy equipment” means equipment for the production or conversion of energy from alternative source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solar, biomass, wind, geothermal, hydroelectricity under 30 megawatts, or any other source of energy or water, the efficient use of which will reduce the use of fossil or nuclear fuels or water from established sources of supply.
(e)CA 政府 Code § 15814.11(e) “Conservation measures” means equipment, maintenance, meters, load management techniques and equipment, or other measures to reduce energy or water use or make for a more efficient use of energy or water.
(f)CA 政府 Code § 15814.11(f) “State agency” means any state agency, board, department or commission,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 entities specified in Section 15814.12, and any school district as defined in Section 80 of the Education Code.
(g)CA 政府 Code § 15814.11(g) “Water conservation equipment” means any device or modification that reduces water use from established water sources.

Section § 15814.1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在未经事先授权的情况下,购置或建设热电联产和替代能源设备,并采取节能措施和签订能源服务合同,但需获得州机构的同意。这包括州立大学、学院、监狱和医院等场所。然而,这些项目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必须具有成本效益,为州节省开支。

委员会还可以为州机构的能源设备和措施建设提供资金,这些资金将通过收入或替代资金偿还。重要的是,这些规定不凌驾于更严格的绿色建筑要求之上。

(a)CA 政府 Code § 15814.12(a) 在未获得第15808条所要求的授权的情况下,委员会可以在州机构使用、拥有或此后购置的任何结构、建筑物、设施、场地或工程中,购置并从事热电联产设备、替代能源设备或节能措施的建设,以及其任何组合,并签订能源服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加州州立大学和学院、总务部、州立监狱、医院以及其他机构和社区学院的设施,但仅限于获得该州机构的同意。
(b)CA 政府 Code § 15814.12(b) 委员会不得购置或建设热电联产设备、替代能源设备或节水设备,也不得签订能源服务合同,除非委员会确定,州机构购买由该设备提供或根据能源服务合同提供的热能、电能或水的预期成本,经生命周期成本分析证明,在所安装设备的使用寿命期内或能源服务合同期限内具有成本效益。设备、节能措施或能源服务合同应预期在设备或节能措施的有效使用寿命期内,根据本法典第14684条、第14710至14713条(含)或第15814.30条,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5008条,或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388条,为州提供成本节约。
(c)CA 政府 Code § 15814.12(c) 此外,委员会可以签订协议,为州机构(包括加州大学)建设热电联产设备、替代能源设备、节水设备或节能措施,以及其任何组合提供资金,这些设备和措施将由州机构拥有,以换取从设施和措施产生的电力、热能或水销售收入,或从原本将用于购买州机构所需的电力、水和热能但现在来源于这些设施和措施的资金中偿还融资以及所有相关成本和费用。
(d)CA 政府 Code § 15814.12(d) 本节不应禁止、限制或取代适用于任何结构、建筑物、设施、场地或工程的更严格的绿色建筑要求。

Section § 15814.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指定的委员会签订合同,向不同的公用事业公司、州机构或个人出售或交易其生产的电力、水或热能。这些合同,包括那些涉及稳定电力容量的合同,都基于委员会批准的费率和条款。与非州买家的销售或交易必须在经济上对州有利。委员会还可以向州机构提供节约服务。

委员会可以签订合同,将其购置的热电联产设备和替代能源设备生产的电力出售给任何投资者所有的公用事业公司、市政公用事业公司或州机构,或与它们进行交换,费率和条款由委员会批准。任何合同都可以规定对稳定电力容量的承诺。委员会还可以签订合同,将其购置的热电联产或替代能源设备或节水设备生产的水或热能出售给任何投资者所有的公用事业公司、市政公用事业公司、州机构或任何其他人,或与它们进行交换,费率和条款由委员会批准。这些电力、水和热能只能在委员会确定这些出售或交换将增加对州的经济利益时,才能出售给非州购买者或与非州购买者进行交换。委员会可以签订合同,通过使用节约措施向任何州机构提供节约服务,费率和条款由委员会批准。

Section § 15814.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机构签订最长35年的长期合同,用于购买或交换热能、电能或水,并获得节约服务。任何协议都必须得到相关机构和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此外,总务部在获得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出租州属财产,最长35年,以促成能源服务合同或类似项目。这些租赁协议须经相关机构和委员会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5814.14(a) 任何州机构均可与委员会签订合同,购买或交换热能、电能或水,或通过采取节约措施获取节约服务,期限不超过35年,费率和条款须经该机构和委员会批准。
(b)CA 政府 Code § 15814.14(b) 总务部经对该财产拥有管辖权的州机构同意,或任何其他经总务部批准的州机构,可作为出租人出租该机构拥有或获得的任何结构、建筑物、设施、工程或土地,期限最长35年,给任何人(包括委员会),以允许委员会与该人签订能源服务合同,或允许委员会开展本章授权的其他项目,费率和条款须经该州机构和委员会批准。

Section § 15814.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当州政府签订某些能源服务合同时,每年会从特定的州政府基金中拨出资金,用于支付能源或水服务费用。即使州政府当年没有获得预算批准,只要财政部确认有足够的资金可用,这项规定也适用。此外,必须证明这些支付相比其他方案能为州政府节省资金。如果使用这些公用设施的机构根据法律规定被转移到另一个州机构或教育机构,则此拨款不适用。

Section § 15814.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建造或收购的某些公共建筑,将由董事会自行管理和维护。这种情况将持续到董事会认为不再需要这些建筑的收入来履行其职责为止。此后,这些建筑的控制权可以移交给总务部,或者移交给使用这些设施的其他州机构。

尽管有第15816条规定,董事会根据第15814.12条 (a) 和 (b) 款收购或建造的公共建筑,应继续由董事会管辖、运营和维护,直到董事会确定其收入、租金和收益不再是董事会适当履行第15814.12条 (a) 和 (b) 款授权职责所必需的。此后,每栋此类公共建筑可根据第15816条规定交由总务部管辖,或者,如果所服务的设施由另一个州机构管辖,则交由该机构管辖。

Section § 15814.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使用综合服务部的能源评估计划来协助其履行职责。这包括为项目提出建议和准备年度报告。如果综合服务部无法提供某些服务,委员会可以雇用其他必要人员来履行其职责。

Section § 15814.19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委员会每年编制并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详细说明委员会在过去一个财政年度所开展的活动。该报告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提交。

Section § 15814.20

Explanation
在签订租赁和能源服务合同之前,委员会必须在通知特定的立法领导人后至少等待15天,除非他们确定了更短的期限。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可以在这15天内举行听证会,要求相关机构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提供信息。听证会后,委员会可以建议是批准、修改还是否决拟议的合同。

Section § 15814.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社区学院能源相关建设项目如何获得资金。如果社区学院项目获得批准并涉及能源义务,州政府会提供额外资金来帮助支付这些能源相关费用。这些资金是社区学院总预算的一部分,每年拨付。如果学院与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就能源项目达成协议,它就允许州政府从其常规预算中扣除所需资金以支付所欠款项。这笔资金优先于其他支出。校长会告知审计长应从每个学院的预算中扣除多少,然后审计长会将该金额转给公共工程委员会,用于支付项目债券。

(a)CA 政府 Code § 15814.21(a) 除了根据《教育法典》第50部分第5章第2条(从第84750节开始)计算分配给社区学院区的收入之外,如果一项社区学院基本建设支出项目已获得加州社区学院理事会的批准,加州社区学院校长应按本章规定,根据各学区履行其能源服务合同义务所需的金额,分配州政府援助。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这些资金应作为州政府对社区学院的一般拨款资金的一部分,每年拨付。
(b)CA 政府 Code § 15814.21(b) 如果社区学院区根据本章与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签订能源服务合同,该学区作为该能源服务合同的一部分,应授权校长和审计长从其年度拨款中扣留满足其对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的年度能源服务合同义务所需的资金金额。该协议应包括授权扣留额外拨款金额以及根据(a)款确定的该学区在能源服务合同义务中所占比例的金额。该授权应优先于学区的其他支出义务。校长应按学区向审计长核证金额。审计长应扣留为每个学区报告的金额,并代表每个学区,将适当的金额从州学校基金B部分转至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用于支付为项目融资所售债券的偿债义务。

Section § 15814.22

Explanation

总务部负责每两年制定和更新一项长期计划,以提高州设施的能源效率。该计划应利用所有实用且经济实惠的节能方法。他们需要与其他州机构合作,并就如何实现州建筑的节能目标向州长和立法机构提供建议。

总务部应与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以及其他州机构和部门协商,制定一项多年计划,该计划每两年更新一次,目标是利用州设施中所有可行且具有成本效益的能源效率措施。该部门应协调计划实施工作,并向州长和立法机构提出建议,以实现州设施的能源效率目标。

Section § 15814.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所有新建的州立建筑在设计和建造时,至少要达到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开发委员会设定的基本能效标准。此外,设计者和建造者还应考虑使用那些具有成本效益且可实现、甚至超出强制性标准的先进节能技术和设备。

综合服务部或各拥有管辖权的州机构应确保所有新建州立建筑的设计和建造至少符合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开发委员会根据《公共资源法》第 (25402) 条通过的标准中规定的最低能效。在新建州立建筑的设计和建造中,该部门或其他负责的州机构还应考虑超出标准要求、但具有成本效益且可行的其他最先进的能效设计措施和设备。

Section § 15814.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每个学区都会获得州政府的财政援助,以支付其能源服务合同的费用。这些资金旨在作为州政府每年拨给幼儿园至12年级学校的预算一部分。

如果学区与公共工程委员会签订能源服务合同,它必须授权州政府从其年度拨款中扣除必要的资金来支付这份合同。这项安排通过一份协议来确保,其中公立学校总监核实金额,然后审计长从学区资金中扣除这些款项,支付给公共工程委员会,以支付学区应承担的能源合同费用。

(a)CA 政府 Code § 15814.24(a) 公立学校总监应拨付州援助,其金额应足以使每个学区履行根据本章确定的能源服务合同义务。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这些资金应作为州政府拨给幼儿园至12年级学校的普通拨款资金的一部分,每年拨付。
(b)CA 政府 Code § 15814.24(b) 如果学区根据本章与公共工程委员会签订能源服务合同,则该学区应作为该能源服务合同的一部分,授权公立学校总监和审计长从其年度拨款中扣留必要的资金,以履行其对公共工程委员会的年度能源服务合同义务。该协议应包括授权扣留额外拨款金额以及根据 (a) 款确定的、被视为该学区按比例承担的能源服务合同义务份额的金额。总监应按县向审计长核证金额。审计长应扣留为每个县如此报告的金额,并应代表每个县,将适当金额从州学校基金A部分划拨给公共工程委员会,用于支付为项目融资而出售的债券的债务偿还义务。审计长根据本节从拨款中进行的任何支付,就《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8节 (b) 款而言,以及就《教育法典》第24部分第2章 (自第41200节起) 而言,应被视为对学区的拨款。

Section § 15814.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的幼儿园至十二年级学校只有在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发展委员会进行的能源审计建议了相关措施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节能措施的融资。

Section § 15814.26

Explanation

如果地方政府与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签订能源服务合同,它必须在合同中包含具体条款,以确保能够履行其能源支付义务。如果无法履行这些义务,地方政府必须允许州审计长从其收到的州政府拨款中扣留足够的资金,以支付其年度能源费用。

根据本章规定,与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签订能源服务合同的地方政府应履行以下两项职责:
(a)CA 政府 Code § 15814.26(a) 在合同中包含具体条款,以履行其根据本章确定的能源服务合同义务。
(b)CA 政府 Code § 15814.26(b) 授权审计长,作为能源服务合同的一部分,从其原本将从州政府获得的特定款项中扣留足够的款项,以履行其根据本章确定的年度能源服务合同义务,如果分项 (a) 的规定因任何原因不足以履行该年度能源服务合同义务。

Section § 15814.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地方政府与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签订能源服务合同,其管理机构必须每年为该合同要求的付款进行规划和预算。如果他们没有这样做,负责管理资金的财务官员必须从地方政府财政库中的任何可用资金中划拨所需金额,以确保付款。这种划拨与管理机构最初已为此拨款具有同等效力。

Section § 15814.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部门在2009年3月1日之前,以及此后每两年,就州政府建筑的能源效率提出建议。他们还必须报告实施能源效率措施的进展、正在使用的最常见措施、阻碍进一步实施的挑战,以及这些努力如何能融入州长的五年基础设施计划。

部门应不迟于2009年3月1日,且此后每两年,提出第15814.22节所要求的建议,并就其管辖下的项目报告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15814.28(a) 在州设施中实施能源效率措施所取得的进展。
(b)CA 政府 Code § 15814.28(b) 正在实施的最常见的能源效率措施。
(c)CA 政府 Code § 15814.28(c) 阻碍进一步实施能源效率措施的障碍。
(d)CA 政府 Code § 15814.28(d) 如何将当前的努力和想法纳入第13102节所述的州长五年基础设施计划。

Section § 15814.29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中,“州机构”一词的范围扩大到包括另一条款所定义的地方政府,即使有特定的分款可能另有规定。

尽管有第15814.11条(f)款的规定,就本章而言,“州机构”也应包括第5921条(b)款所定义的任何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