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8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为州机构建造公共建筑,但前提是立法机关批准了另一项具体的法律或预算,赋予他们这样做的权力。

经由立法机关颁布的单独法案或拨款授权时,委员会可以购置和建造供州机构使用的公共建筑。

Section § 1580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利福尼亚州在人口25万或以上的大都市区建造、购买或租赁用于州政府业务的建筑物时,其选址必须考虑附近的公共交通路线。这适用于租期为五年或更长的租赁。建筑物只有在确定不需要公共交通接驳的情况下才能远离现有交通路线,但如果该建筑物将有200多名员工或直接服务公众,则必须具备公共交通可达性。公共交通运营商可以协助做出这些决定,并且必须将决定告知运营商。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另一法律条款中指定的某些建筑物。

1980年1月1日之后,对于为开展州政府业务而建造、购买或租赁(租期为五年或以上固定期限)的建筑物,如果这些建筑物位于或将位于根据最近一次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人口达到25万或以上的标准大都市统计区 (SMSA) 内,且该区域由公共交通运营商提供服务,则州公共工程委员会、财政部和总务部应考虑该区域现有公共交通走廊的位置。在现有公共交通走廊之外的地点建造、购买或租赁(租期为五年或以上固定期限)建筑物,可在委员会或部门(视具体情况而定)确定该设施的用途不需要公共交通接驳,或者公共交通运营商将根据需要提供服务以有效服务该设施后获得批准。但是,如果该设施雇用200人以上或直接服务公众,则不得作出该设施的用途不需要公共交通接驳的决定。委员会或各部门在作出决定时可请求公共交通运营商的协助,并应将其决定通知运营商。本节不适用于第70374节 (e) 款 (2) 项所述的建筑物。

Section § 1580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董事会可以在加利福尼亚州管理和建造公共建筑。董事会可以获取财产,将其租赁给州机构或其他实体,并建造公共结构。他们可以设定并收取租金以支付建筑成本,并发行债券或票据为项目提供资金。董事会还被允许为建筑物购买保险,并在获得临时融资之前准备施工项目的投标。

董事会可采取以下任何行动:
(a)CA 政府 Code § 15809(a) 以加利福尼亚州的名义获取并使用任何财产,并在未经总务部批准的情况下,将其随时获得的任何财产或其中任何权益作为出租人租赁给州机构;或在任何凭证、债券、可转让票据或可转让债券预期票据违约时,租赁给非州机构。
(b)CA 政府 Code § 15809(b) 建造公共建筑。
(c)CA 政府 Code § 15809(c) 与其他州机构签订合同或租赁协议,以使用其不动产来建造公共建筑。
(d)CA 政府 Code § 15809(d) 确定、修改、收取和征收公共建筑使用费或董事会提供服务的其他费用,费率由董事会确定为合理水平,以支付董事会未由州拨款或其他方式提供的开支、其公共建筑的运营费用,以及其凭证、收益债券、可转让票据或可转让债券预期票据的本金和利息。
(e)CA 政府 Code § 15809(e) 签订各种类型的合同,并签署开展其业务所需或便利的所有文书。
(f)CA 政府 Code § 15809(f) 为公共建筑在施工期间和施工后投保火灾或其他灾害损失险,并投保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收入损失险,以保护凭证持有人、债券持有人或其任何可转让票据或可转让债券预期票据的持有人。
(g)CA 政府 Code § 15809(g) 按照本部分的规定,发行凭证或收益债券,以获取资金支付公共建筑的成本;通过抵押其全部或部分收入、租金和收款来担保凭证或收益债券及其利息的支付;并为凭证或收益债券及其持有人的权利提供保障。
(h)CA 政府 Code § 15809(h) 按照本部分的规定,发行可转让票据(包括商业票据或其他形式的可转让短期债务)和可转让债券预期票据,以获取临时资金支付公共建筑的成本;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担保可转让票据(包括商业票据或其他形式的可转让短期债务)和可转让债券预期票据及其利息的支付;并为可转让票据(包括商业票据或其他形式的可转让短期债务)和可转让债券预期票据及其持有人的权利提供保障。
(i)CA 政府 Code § 15809(i) 董事会可授权在获得临时融资之前准备投标方案并获取项目建设的投标。但是,在董事会获得临时融资之前,不得签订任何合同。

Section § 158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不得使用州的信用或征税权作为任何义务的担保。简而言之,委员会不能承诺使用州资金或权力来支持债务或财务承诺。

Section § 158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将立法机关最初为特定公共建筑项目预留的未使用的资金,在确定原建筑不再需要这些资金后,经批准重新分配给其他建筑项目。财政总监经批准后可以将这些资金转移到其他建筑项目。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与1957年某项特定法律相关的建筑,或在另一法律条款中提及的某些建筑。

立法机关此前或此后为根据本部分将要购置或建造的任何公共建筑授权或拨款的任何款项中,经财政总监在董事会批准下确定不再需要的未使用余额,可根据财政总监的命令转移至并增补根据本部分为任何其他建筑所作的任何授权或拨款,并据此授权或拨款(视情况而定),用于购置或建造根据本部分授权的任何其他建筑。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1957年法规第1072章授权购置或建造的建筑,或受第70379条 (f) 款约束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