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特此声明:(1) 全州司法统一管理是全州关注的事项;(2) 对被控杀人罪的人员的起诉和审判不应因县级政府为此目的缺乏可用资金而受阻或延迟;(3) 如果涉及杀人罪的审判费用将严重损害县级政府的财政,则不应要求县级政府承担全部费用;(4) 立法机关颁布本章的目的是在此类紧急情况下向县级政府提供州政府援助。
司法部司法行政
Section § 15200
本法律条文指出,确保加州全境司法系统的一致性非常重要。州政府认识到,县级政府在进行杀人案审判时,不应因资金有限而面临财政困难。如果审判费用可能严重影响县级政府的预算,州政府计划在此类紧急情况下向这些县级政府提供财政援助。
统一司法管理 州政府援助 杀人案审判费用
Section § 15201
本节将“县级承担的费用”定义为与将某人以杀人罪名送上法庭审判相关的所有开支,但常规工资和费用除外。这包括地方检察官的调查和起诉费用、治安官的调查费用、公设辩护人或法院指定律师的工作费用,以及审判本身的费用。证人费、专家证人费、速记员费和笔录制作费等特殊开支也包含在内。该术语还涵盖预审、听证会和判决后程序,但不包括由高等法院处理的费用。
杀人案审判费用 县级开支 调查费用
Section § 1520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县向州政府申请报销杀人罪审判的费用,前提是这些费用超出了特定房产税率所产生的资金。2005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杀人罪审判遵循当前的报销公式,而较早的案件则遵循之前的法规。报销受差旅和每日津贴限制,除非特殊情况证明额外费用合理,且单次往返行程超过1,000英里需要总检察长的批准。用于报销的资金最长可使用三年,此后如果未使用,将退回州政府的总基金。
(a)CA 政府 Code § 15202(a) 负责审理或任何听证会涉及某人犯有杀人罪的县,可向审计长申请报销该县产生的费用,但报销金额不得超过该县从县内用于征税目的的财产全值0.0125%的税收中获得的金额。
(b)CA 政府 Code § 15202(b) 本节中的公式应适用于犯罪行为发生于2005年1月1日或之后的任何杀人罪审判。犯罪行为发生于2005年1月1日之前的杀人罪审判,应根据该日期之前生效的报销法规进行资格认定。
(c)CA 政府 Code § 15202(c) 审计长不得报销任何县超出总务部差旅和每日津贴标准之外的费用。如果县能充分证明这些支出的必要性,审计长可在特殊情况下报销非常规费用。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允许报销单次往返行程超过1,000英里的差旅费用,除非事先获得总检察长的批准。
(d)CA 政府 Code § 15202(d) 根据本节拨付的报销资金自拨付之日起三个财政年度内有效。三个财政年度后,任何未使用的资金应退回总基金。
县级报销 杀人罪审判费用 税收资金
Section § 15202.1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凶杀案的审判地点被移至60英里以外的偏远地区时,加州各县如何报销聘请律师或调查员的费用。报销基于实际费用,但不得超过总检察长办公室对类似服务收取的费率。此外,差旅费用通常限制在往返1,000英里以内,除非获得总检察长的批准。该法律适用于1990年1月1日之后判决的案件,并对塞拉县有特殊规定,该县可以申请报销特定案件“人民诉科尔贾索”(People v. Corjasso)的审判费用,且不受相同限制。
(a)CA 政府 Code § 15202.1(a) 如果凶杀案的审判地点已从根据第15202条有资格获得报销的县更改到距离该县县城60英里以上的地方,且该县的地区检察官已与律师签订合同以审理该案件或与调查员签订合同以协助审理该案件,则主计长应根据本条规定,报销该县律师或调查员的实际费用,报销的小时费率不得超过总检察长向州机构收取类似律师服务或调查员服务的小时费率,无需进一步证明其合理性。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允许报销单次往返行程超过1,000英里的差旅费用,除非事先获得总检察长的批准。
(b)Copy CA 政府 Code § 15202.1(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5202.1(b)(1) 本条适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作出最终判决的任何凶杀案。
(2)CA 政府 Code § 15202.1(b)(2) 本款规定的限制不适用于塞拉县。相反,塞拉县可根据 (a) 款向主计长申请报销其在审理人民诉科尔贾索(People v. Corjasso)凶杀案中产生的费用。
审判地点变更 凶杀案审判 律师费用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