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门医疗设施融资管理局法
Section § 15431
Section § 15432
本节定义了与《加利福尼亚州医疗设施融资管理局法案》相关的关键术语。它阐明了“法案”等词,指该特定法案本身,以及“管理局”,指管理该法案职能的机构或实体。
“成本”涵盖了与医疗设施项目融资相关的所有开支,包括建设、设备和服务。“医疗设施”被广义定义,包括从医院到社区护理中心等各种经许可和认证的场所。某些情况适用排除,例如主要用于宗教礼拜的场所。
“参与医疗机构”包括被授权提供或运营医疗设施的实体,其中一些与加利福尼亚大学就特定债券系列相关联。“项目”涉及所有支持医疗设施的财务活动,例如建设和翻新,而“收益债券”涵盖了管理局使用的金融工具。
最后,“营运资金”指用于医疗设施运营和维护的资金,包括开支储备金。
Section § 15433
Section § 15435
Section § 15436
Section § 15437
Section § 15438
这项法律赋予特定机构多种权力和职责。其中包括制定内部规章、使用官方印章以及提起诉讼或被诉的能力。该机构可以接受来自各种来源的赠与、拨款或捐款,以实现其目标。该机构可以聘请顾问提供专业帮助,决定和管理项目,并处理与医疗设施相关的房地产交易。
此外,该机构可以向医疗机构提供项目贷款或对现有债务进行再融资。它还可以抵押其权益,将项目租赁给医疗机构,并收取管理费用。法律允许该机构为贷款和合同获得保险或担保,并明智地投资资金。
它还可以提供大额贷款以支持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的设立,并管理针对诊所和医疗设施的各种拨款项目。法律还规定了向交易所提供的任何贷款的偿还条款。
Section § 15438.2
如果为租赁物业上的儿童日托设施提供基本建设资金,那么租赁期限必须至少与贷款期限一样长。此外,这些儿童日托中心应能根据《加州医疗设施建设贷款保险法》获得保险。
Section § 15438.5
这项法律旨在为那些能够证明其项目在财务上可行且对公众有益的医疗机构提供资金。其目的是让免税收入债券融资所节省的资金,通过降低消费者费用或减缓医院费率上涨来惠及公众。该法律不旨在鼓励不必要的医院建设,也不打算让政府干预医院运营,除非发生违约。
当局在评估财务可行性时,必须考虑收入债券可能带来的更优惠利率。如果医疗机构未能达到债券评级标准,但能证明其项目财务可行并提供重要的社区服务,当局仍可考虑为其提供融资。
社区服务可以包括维持24小时急诊服务、制定不分支付能力治疗所有患者的政策、为Medi-Cal和无保险患者提供护理,或为社区中未满足的需求(如食物、住所、衣物或交通)提供预算。这些条件的执行细节在另一条款中有所规定。
Section § 15438.6
本法律条款,即“2000年塞迪略-阿拉尔孔社区诊所投资法案”,旨在改善加州初级保健诊所的基础设施。政府的目标是通过为资本改善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这些服务于无保险和弱势群体的诊所。
该法律允许向符合条件的诊所提供赠款,以资助建筑项目。这些资金旨在帮助诊所扩展服务、管理成本并改善医疗保健的可及性。授予赠款时考虑的因素包括提供的免费护理量、地理位置、财务需求以及项目的准备就绪程度。
最高赠款金额为25万美元,项目必须及时完成。获得赠款的诊所必须在项目持续期间按预期使用资金。加州医疗设施融资管理局负责处理赠款事宜,并获得管理费用的报销。
Section § 15438.7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州小型医疗机构为维持高质量服务而获得财政支持的必要性。它认识到这些机构通常缺乏获得贷款或资金的能力,这影响了它们的服务,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服务。为解决这一问题,已设立一项拨款计划以资助必要的项目。
负责的管理局将制定拨款标准,考虑财务需求、吸引更多资金的潜力以及服务的重要性等因素。拨款不得超过项目成本,机构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才能获得资金。项目必须及时完成,未能履行条款可能导致资金追回。
资金将从加州医疗机构管理局基金中提取,可用性将取决于基金的容量。管理局将决定这些拨款的年度预算。
Section § 15438.10
本法律旨在解决加州居民在获取医疗保健方面面临的挑战,并概述了一项财政赠款计划,以鼓励创新的医疗保健提供方法。加州医疗设施融资管理局可向为服务不足社区提供优质、成本效益高医疗保健(包括医疗、心理健康和牙科护理等服务)的项目授予最高150万美元的赠款。目标是通过可在全州推广的新模式,改善医疗可及性并提升健康结果。如果项目取得成功结果,可能会提供额外最高500万美元的赠款,以在其他地区推广该模式。该法律设立了一个专项账户为这些赠款提供资金,并要求定期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报告该计划的进展和结果。此外,赠款接受者必须遵守与执业标准和法规相关的现有法律要求。
Section § 15439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名为“加州医疗设施融资管理局基金”的专项基金。这是管理局用于资助医疗设施项目的专用资金。管理局可以将这笔钱用作抵押品,以确保其发行的债券或提供的贷款能够偿还。基金中的资金受到保护,必须用于偿还债券,在债券还清之前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管理局可以设立单独的账户来管理这些资金,并可以投资任何暂时不需要的闲置资金。这些投资所产生的任何利息都将重新存入该基金。
Section § 15440
这项法律规定,机构在履行职责时产生的任何费用,只能用为此目的拨付的资金来支付。简单来说,机构不能超支。
Section § 15441
这项法律允许该机构发行收益债券来为其活动提供资金。这些债券可以从该机构的收入或资金中支付,除非这些收入或资金已被明确用于其他用途。这些债券被视为可转让票据,这意味着它们可以像支票或股票一样出售或转让,即使它们是从专项基金中支付的。
债券可以以不同形式发行,例如系列债券或定期债券,并可以有关于利率、到期日和赎回条件等各种条款。债券的发行由决议授权,可以通过公开或私人出售,价格可能低于票面价值但折扣有限。在永久债券准备好之前,可以使用临时凭证。
决议可以包含将项目或合同收入作为债券担保的条款。机构成员不对债券承担个人责任。该机构可以根据与债券持有人的协议,回购、持有或转售其债券。
Section § 15442
本节允许主管机关使用信托协议或类似安排来担保收益债券,这些债券是主管机关发行的金融投资。公司受托人,例如银行或司库,可以协助管理这一过程。来自参与医疗机构的收益可以质押给这些债券。该协议可以包含保护债券持有人以及为这些债券提供财务支持的任何人的权利的条款。它还可以限制债券持有人单独采取的行动,并包含主管机关认为对债券安全合理的额外条款。
Section § 15443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部分发行的收益债券不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任何下属机构的债务或责任。这些债券仅从提供的特定资金中支付,而非由州的普通基金支付,并且明确声明,州或其下属机构的税收或信用担保均未质押用于偿还这些债券。实质上,这意味着除了已确定的收入来源外,州对这些债券不承担财务责任。
Section § 15444
Section § 15445
Section § 15446
这项法律解释了某个机构如何发行新债券,以替换或偿还原旨在帮助医疗机构为其项目提供资金的现有债券。这就像再融资,该机构可以使用新债券的资金,提前回购旧债券或在旧债券到期时偿还它们。
出售新债券所得的资金可以预留并投资,直到在最佳时机需要它们来偿还旧债券。法律还规定,一旦旧债券全部偿清,投资这些资金所产生的任何利润可由该机构或医疗机构使用。最后,根据此程序发行的任何新债券必须遵守该机构发行的其他债券相同的规则。
Section § 15447
这项法律规定,由特定机构发行的债券被视为银行、保险公司和受托人等实体有效的合法投资。这些债券可以自由用于当前或未来法律允许将债券或州义务投资于州或市政当局或存入州或市政当局的任何情况。
Section § 15449
Section § 15450
这项法律规定,当主管机关质押或接受质押收入、款项、账目以及类似的财务权利时,该质押会立即生效并具有约束力。质押生效无需进行实物交付或采取其他额外行动。这意味着即使所有相关方不了解此质押,他们也受其约束。此外,设立此质押的文件也无需进行登记。
Section § 15451
本法律条款详细说明了机构如何管理其拥有项目的财务。它规定了向参与医疗机构收取租金的规则,确保这些款项足以支付项目债券、维持准备金和支付行政费用。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必须确保租金始终足以支付这些开支。机构可以将这些项目的收入作为抵押,以同等条件发行更多债券。
Section § 15452
Section § 15455
本节解释说,某法律部分提供了一种独立且额外的方式来处理某些任务,特别是发行债券。这些债券不必遵守其他与债券发行相关的法律,例如《公共资源法典》中的规定。
然而,除了这个例外,根据本法律融资的任何项目仍必须满足所有其他法律要求。例如,在项目债券获得批准之前,它必须证明符合环境法规,除非这些法规不适用。
Section § 15456
本法律规定,如果本部分的规定与其他法律或特别法案的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则本部分的规定将优先适用。
Section § 15458
本法律解释了当一个机构解散时,其拥有的财产将如何处理。如果立法机关设立了一个新的机构,并且该机构符合特定的税务资格,那么这个新机构将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如果没有设立这样的机构,该财产将归加利福尼亚州所有。
Section § 15459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发行收益债券以资助医疗设施项目时,相关的医疗机构必须确保其服务对当地社区的所有人开放。收益债券是一种财务义务,其偿还资金并非来自某些地方税。该法律还定义了“地方机构”和“收益债券”,以明确其适用范围。
Section § 15459.1
本节概述了根据第15459条参与的医疗机构在社区服务方面的义务。它们必须告知患者其获得Medi-Cal和Medicare等政府医疗福利的资格。
医疗机构必须提供一份在职医生名单,详细说明他们的专业、所说语言以及是否接受Medi-Cal和Medicare患者。医疗机构必须定期通知其从业者关于设施的社区服务承诺,说明他们必须接受Medi-Cal和Medicare患者。
如果需要,通知必须醒目张贴并提供多种语言版本,概述设施对政府资助患者的非歧视政策以及如果服务被拒绝应采取的步骤。这些医疗机构还必须向所有县福利办公室提供此类通知的副本。如果Medi-Cal合同不适用或无法获得,这些义务可能会进行调整。
Section § 15459.2
加州的医疗机构即使目前不符合某些要求,仍然可以通过收益债券获得融资资格。但是,它必须向主管机关提交一份令人满意的计划,概述它将遵循的步骤和时间表,以符合这些要求。
Section § 15459.3
Section § 15459.4
这项法律规定了参与医疗机构未能履行其与主管机关先前协议中义务的后果。如果医疗机构不遵守规定,它们可能会失去获得某些联邦和州资金的资格。它们可能还需要制定并遵循一个计划来纠正问题。如果这些都没有发生,问题可能会被移交给加州总检察长办公室采取法律行动,但这不会影响任何由收益债券资助的正在进行的项目。
Section § 15460
Section § 1546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任何市、县或地方医院区,向特定的州政府机构发行债券或借款,以资助项目或营运资金。这可以包括建设医院或其他基础设施项目。他们可以根据与该机构的协议,设定利率、还款日期和担保措施等条款。这些融资活动可以绕过通常适用于市或县借款的其他法律要求。
Section § 15462.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县或医院区从政府机构购买或租赁医疗设施,用于项目融资(例如通过发行收益债券),而无需遵守通常适用于此类交易的其他法律。他们也可以将这些设施出售或租赁回给该机构,并由双方约定具体条款。此外,他们还可以根据需要安排财务支持或担保。
Section § 15463
本节允许州政府发行最高20亿美元的债券,用于资助“安居计划”,该计划旨在为有需要的人提供永久性支持性住房。这些债券可以是应税或免税的,可用于支付利息、信用增级或行政费用等各种开支。管理局还可以对这些债券进行再融资,或为住房开发或债券偿还提供贷款。特殊条款允许这些行动在不遵守某些典型法律要求(如《加州环境质量法》)的情况下进行,但住房项目本身仍必须遵守适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