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25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该法律可正式称为《加利福尼亚州通信法》。

Section § 152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理解本部分规则的重要术语。“部门”指的是公共安全通信部门,而“办公室”指的是紧急服务办公室。这些定义有助于明确哪些组织参与确保公共安全和管理紧急情况。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在本部分中,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15251(a) “部门”指本部分设立的公共安全通信部门。
(b)CA 政府 Code § 15251(b) “办公室”指紧急服务办公室。

Section § 152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加强和简化州管理的公共安全通信系统的使用。它鼓励与地方政府合作,以避免工作重叠和干扰,最终节省资源和成本。

Section § 152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仅适用于本州、城市、县和其他地方政府机构用于执法、消防、自然资源、农业和公路维护等公务的通信设施。它不赋予该机构控制面向公众的节目或广播的权力。

Section § 152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拥有或运营的通信设施不能用于政治或宣传目的。这些设施只能在涉及火灾、洪水、风暴或其他安全警报等紧急情况的警告或信息时,才能用于公共广播。

由州拥有或运营并受该办公室管辖的无线电及其他通信设施,不得用于政治、宗派或宣传目的。这些设施不得用于面向公众的广播目的,除非用于火灾、洪水、霜冻、风暴、灾难以及该办公室可能规定的其他旨在保护公共安全的警告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