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9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承认,当公民采取行动阻止犯罪、抓捕罪犯或从危险中营救他人时,他们帮助了整个社区。如果这些公民或其家人在这些行动中受伤或死亡,只要他们没有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州就可以对其进行赔偿。但是,如果他们已经根据其他法律就同一事件获得了赔偿,他们的新索赔将被拒绝。

公民直接采取行动阻止他人人身或财产犯罪行为的发生,或抓捕罪犯,或营救因火灾、溺水或其他灾难而面临人身伤害或死亡即时危险的人,有益于全体公众。为表彰所服务的公共目的,州可以在适当情况下,对于此类公民、其在世配偶、其在世子女以及任何主要依靠此类公民供养的人因该英勇行为直接造成的任何伤害、死亡或损害,在他们未从任何其他来源获得该伤害、死亡或损害的赔偿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已根据本章第1条(自第13960节起)就同一事件作出裁决,则该索赔将被拒绝。

Section § 13971

Explanation
本节将“普通公民”定义为非警官、消防员、救生员,或任何在其执勤期间工作涉及保护公共安全的人员。

Section § 139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普通公民,如果在阻止犯罪、抓捕罪犯或营救危急中的他人时受伤、死亡或财产受损,可以申请赔偿。符合条件的个人,例如他们的配偶或受抚养人,可以向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提出索赔,以弥补未从其他来源获得补偿的损失。索赔必须详细说明事件经过、公民的行为以及所受的伤害或损失。此外,还需要警方或安全机构提供一份支持性声明。

(a)CA 政府 Code § 13972(a) 如果一名普通公民在阻止针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犯罪行为、抓捕罪犯、或实质性协助执法人员预防犯罪或抓捕罪犯、或营救因火灾、溺水或其他灾难而面临即时受伤或死亡危险的人员时,遭受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该普通公民、其在世配偶、其在世子女、依赖该公民为其主要经济来源的人、任何对该公民的经济损失负有法律责任的人,或代表上述任何一方行事的公共安全或执法机构,可向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其未从任何其他来源获得补偿的伤害、死亡或损失。索赔应通常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政府 Code § 13972(a)(1) 导致索赔发生的事实或事件的日期、地点及其他情况。
(2)CA 政府 Code § 13972(a)(2) 对该普通公民在预防犯罪、抓捕罪犯或营救因火灾、溺水或其他灾难而面临即时受伤或死亡危险的人员方面的活动的一般描述。
(3)CA 政府 Code § 13972(a)(3) 索赔人未从任何其他来源获得补偿的所遭受伤害、死亡或损失的金额或估计金额,以在提交索赔时已知的信息为准。
(4)CA 政府 Code § 13972(a)(4) 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b)CA 政府 Code § 13972(b) 根据 (a) 款提交的索赔应附有相关州或地方公共安全或执法机构的佐证声明和建议。

Section § 1397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私人公民在协助预防犯罪、逮捕罪犯或营救处于危险中的人员时,如果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向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提出索赔的程序。委员会将举行听证会并审查证据,以确定是否符合赔偿资格,确保私人公民的行为对结果做出了重大贡献,并且他们未从其他来源获得赔偿。如果获得批准,赔偿金额上限为 10,000 美元,律师费裁决金额不得超过索赔金额的 10%。委员会使用州预算中的专项资金支付已批准的索赔。

(a)CA 政府 Code § 13973(a) 依照本章提交索赔后,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应确定索赔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并应将听证通知邮寄给相关人员或机构。委员会应接收公共安全或执法机构的建议,以及显示以下所有事项的证据:
(1)CA 政府 Code § 13973(a)(1) 被捕罪犯所犯罪行的性质,或由私人公民行为所阻止的犯罪性质,或私人公民在因火灾、溺水或其他灾难而面临即时受伤或死亡危险时营救他人的行为性质,以及所涉情况。
(2)CA 政府 Code § 13973(a)(2) 私人公民的行为实质性地和重大地促成了罪犯的逮捕、犯罪的预防,或因火灾、溺水或其他灾难而面临即时受伤或死亡危险的人的营救。
(3)CA 政府 Code § 13973(a)(3) 作为直接后果,该私人公民遭受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死亡。
(4)CA 政府 Code § 13973(a)(4) 索赔人未从任何其他来源获得赔偿的伤害或损失的程度。
(5)CA 政府 Code § 13973(a)(5) 委员会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证据。
(b)CA 政府 Code § 13973(b) 如果委员会根据证据优势原则认定州应对索赔人所遭受的伤害、死亡或损失进行赔偿,则应批准该索赔的支付。在任何情况下,委员会根据本条批准的索赔金额均不得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c)CA 政府 Code § 13973(c) 除根据本章作出的任何裁决外,委员会可裁定律师费,金额应代表向索赔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合理价值,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裁决金额的 10%。任何律师均不得就根据本章进行的任何程序所提供的服务收取、要求、接受或征收除根据本节裁定的律师费以外的任何金额。根据本章批准的索赔应从《预算案》中拨给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的单独拨款中支付,并根据委员会批准的索赔情况支付。

Section § 139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制定规章制度,以有效实施其所属的条款。这些规定必须符合现行法律。

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特此授权制定一切符合法律规定的必要规章制度,以实施本条的规定。

Section § 13974.1

Explanation

加州设立了一项制度,奖励帮助寻找失踪儿童的人。如果您提供信息,帮助找到列入特定登记册的失踪儿童,您最高可获得500美元。但首先,必须有至少等额的非州政府资金作为奖励。这笔钱现在来自赔偿基金,因为旧的失踪儿童奖励基金已不复存在。

(a)CA 政府 Code § 13974.1(a) 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应使用本条的适用规定,设立索赔和奖励程序,以奖励提供信息从而找到任何列入根据《刑法典》原第11114条编制的失踪儿童登记册,或根据《刑法典》第14203条和第14204条维护的系统所维护的失踪儿童的个人。
(b)CA 政府 Code § 13974.1(b) 奖励应根据司法部的建议发放,金额不超过五百美元($500)给任何个人。但是,作为获得奖励的条件,在任何特定案件中,应首先提供一笔等额或更多的非州政府资金作为奖励,以获取有助于找到该失踪儿童的信息。
(c)CA 政府 Code § 13974.1(c) 失踪儿童奖励基金被废止,任何剩余余额转入赔偿基金。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应根据本节,使用第13964条规定的拨款授权,从赔偿基金中发放奖励。

Section § 13974.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凡提及第5章第2条(其在2002年12月31日时的版本)时,都应理解为指当前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