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交通委员会总则
Section § 14501
本节定义了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法典》本部分的术语。其中,“委员会”指加利福尼亚州交通委员会,“部门”指交通部。
Section § 14502
本节解释了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委员会共有13名成员,其中9名由州长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众议院议长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各任命一名成员,这些成员无需参议院确认。被任命者不得担任民选职位,也不得在与委员会存在业务往来的委员会任职。
此外,还有两名来自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当然成员,他们参与但不享有投票权。最后,即使存在其他限制,有投票权的成员也可以在高速铁路管理局任职。
Section § 14503
本法律规定了特定委员会成员(不包括当然成员)的任期长度和任命程序。成员通常任期四年,并一直任职直至继任者获任命。最初,由州长任命的成员任期错开,于1979年至1982年间结束,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由州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的成员也遵循四年任期制,并一直任职直至继任者获任命。如果成员在任期结束前离职,将任命新成员来完成剩余任期。
Section § 14504
这项法律规定,州长在任命委员会成员时,应力求实现地域和多元化的平衡。成员应代表本州的不同地区,包括北部和南部,以及城市和农村社区。委员会应吸纳具有多元背景的人士,特别是那些在交通运输方面有专长的人,并考虑其社会经济背景和专业经验,包括那些在弱势社区工作过的人。
所有成员都应代表全州的利益,而不仅仅是特定地区的利益。
Section § 14505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人担任主席,负责主持会议,并选出一位副主席,在主席不在时接替主持。
主席的任期为一年,任何成员担任主席的任期不得超过连续两届。
Section § 14505.5
本节阐述了委员会内部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流程。委员会主席在与其他委员会成员协商后,负责任命委员会成员。此外,每个委员会必须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人担任委员会主席,该主席将主持委员会会议。
Section § 14506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应如何组织自身以有效履行职责。它规定至少成立四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专注于不同的领域。其中一个委员会处理航空事务,解决与航空旅行和飞机相关的问题。另一个委员会专注于街道和公路,确保这些交通路线得到有效管理。大众运输委员会负责处理城市内部和城市之间的人群交通。最后,规划委员会负责整体交通规划、监督相关流程,并就州和联邦政府用于交通规划和研究的资金分配提供建议。
Section § 14506.5
Section § 14509
Section § 14509.5
Section § 14511
执行主任负责管理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并领导其工作人员,同时遵循委员会的指导。
Section § 14512
执行主任在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雇佣员工来帮助履行职责。委员会也可以要求该部门提供帮助,该部门必须这样做,同时要考虑其专业知识和资源。如果需要,委员会还可以利用其他公共或私人机构的服务。
Section § 14513
本节允许委员会要么雇佣自己的法律人员,要么与州内其他机构合作寻求法律帮助。如果需要,他们可以选择两者都做。
Section § 14515
Section § 14516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以及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的一名代表每年至少举行两次联席会议。这些会议旨在协调他们如何实施影响交通、住房和空气质量的政策。这些工作包括实施可持续货运行动计划、更新加州交通计划以及设定相关目标。
Section § 14517
这项法律要求制定清洁货运走廊效率评估,以识别和改善加州用于零排放车辆的货运走廊。委员会将与各种州和地方机构以及利益相关者合作,确定需要充电站、停车场和更安全道路等基础设施的货运走廊,同时考虑空气质量、公共卫生和安全效益。评估还将识别优先货运走廊,并确定实现零排放目标的项目和赞助商。它将审视障碍、潜在解决方案、对基础设施的影响以及防止因这些项目造成居民和企业流离失所的方法。评估结果将于2023年12月1日前报告给立法机关,并纳入相关计划和指导方针中。
Section § 14518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委员会在交通局和其他部门的协助下,制定一份为期10年的计划,评估运营和改进州交通系统的成本。他们需要审视各种来源的可用资金,并找出成本与资金之间是否存在缺口。他们还必须为任何资金短缺提出解决方案。
该计划应涵盖各种交通改进项目中的成本,遵循《加州交通计划》的愿景,并包括应对气候变化影响的策略。委员会被鼓励使用现有报告,并且必须咨询广泛的利益相关者,例如地方政府和交通行业。
这项评估的一部分包括在2024年1月1日前提交一份临时报告,在2025年1月1日前提交一份完整报告,并此后每五年更新一次。在此背景下,“州和地方交通系统”一词包括自行车道、道路、公路、公共交通系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