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5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交通局内设有一个加州交通委员会。

Section § 145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法典》本部分的术语。其中,“委员会”指加利福尼亚州交通委员会,“部门”指交通部。

本部分所用,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CA 政府 Code § 14501(a) “委员会”指加利福尼亚州交通委员会。
(b)CA 政府 Code § 14501(b) “部门”指交通部。

Section § 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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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解释了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委员会共有13名成员,其中9名由州长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众议院议长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各任命一名成员,这些成员无需参议院确认。被任命者不得担任民选职位,也不得在与委员会存在业务往来的委员会任职。

此外,还有两名来自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当然成员,他们参与但不享有投票权。最后,即使存在其他限制,有投票权的成员也可以在高速铁路管理局任职。

委员会由13名成员组成,任命方式如下:
(a)CA 政府 Code § 14502(a) 九名成员应由州长在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下任命。一名成员应由众议院议长任命,一名成员应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这两名成员均无需参议院确认。根据本款任命的成员不得同时担任民选公职,或在任何与本委员会存在业务往来的地方或区域公共委员会或委员会任职。
(b)CA 政府 Code § 14502(b) 一名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的参议院议员和一名由众议院议长任命的众议院议员应为无投票权的当然成员,并在不与其作为立法机关议员的职位相冲突的范围内参与委员会的活动。
(c)CA 政府 Code § 14502(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委员会的有投票权成员可以担任《公共事业法典》第19.5部(自第185000条起)所设立的高速铁路管理局的职务。

Section § 1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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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了特定委员会成员(不包括当然成员)的任期长度和任命程序。成员通常任期四年,并一直任职直至继任者获任命。最初,由州长任命的成员任期错开,于1979年至1982年间结束,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由州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的成员也遵循四年任期制,并一直任职直至继任者获任命。如果成员在任期结束前离职,将任命新成员来完成剩余任期。

(a)CA 政府 Code § 14503(a) 除当然成员外,委员会成员任期四年,直至其继任者获任命,除非本节另有规定。
(b)CA 政府 Code § 14503(b) 对于最初由州长任命的成员,三名成员的任期至1979年2月1日,两名成员的任期至1980年2月1日,两名成员的任期至1981年2月1日,以及两名成员的任期至1982年2月1日。
(c)CA 政府 Code § 14503(c) 根据第14502节 (a) 款由州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的成员任期四年,直至其继任者获任命。
(d)CA 政府 Code § 14503(d) 空缺应由任命机构填补,以补足其所发生任期的未届满部分。

Section § 1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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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州长在任命委员会成员时,应力求实现地域和多元化的平衡。成员应代表本州的不同地区,包括北部和南部,以及城市和农村社区。委员会应吸纳具有多元背景的人士,特别是那些在交通运输方面有专长的人,并考虑其社会经济背景和专业经验,包括那些在弱势社区工作过的人。

所有成员都应代表全州的利益,而不仅仅是特定地区的利益。

(a)CA 政府 Code § 14504(a) 在任命委员时,州长应尽一切努力确保以下两点:
(1)CA 政府 Code § 14504(a)(1) 整个委员会在代表性上具有地域平衡,委员来自本州的北部和南部地区以及城市和农村地区。
(2)CA 政府 Code § 14504(a)(2) 委员会成员构成多元化,并具备交通运输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考虑到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经济背景和专业经验等因素,其中可能包括在弱势社区工作或代表弱势社区的经验。
(b)CA 政府 Code § 14504(b) 委员会的每位委员应代表全州。

Section § 14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人担任主席,负责主持会议,并选出一位副主席,在主席不在时接替主持。

主席的任期为一年,任何成员担任主席的任期不得超过连续两届。

委员会应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该主席应主持所有会议,并选举一名副主席,该副主席应在主席缺席时主持会议。
主席任期为一年。任何成员不得担任主席超过两个连续任期。

Section § 14505.5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委员会内部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流程。委员会主席在与其他委员会成员协商后,负责任命委员会成员。此外,每个委员会必须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人担任委员会主席,该主席将主持委员会会议。

在与委员会成员协商后,委员会主席应任命委员会所有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根据第 14506 条设立的委员会。
每个委员会应从其成员中选举一人(委员会主席除外)担任委员会主席,该主席应主持所有委员会会议。

Section § 1450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应如何组织自身以有效履行职责。它规定至少成立四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专注于不同的领域。其中一个委员会处理航空事务,解决与航空旅行和飞机相关的问题。另一个委员会专注于街道和公路,确保这些交通路线得到有效管理。大众运输委员会负责处理城市内部和城市之间的人群交通。最后,规划委员会负责整体交通规划、监督相关流程,并就州和联邦政府用于交通规划和研究的资金分配提供建议。

为履行其职责和职能,委员会应至少设立以下四个委员会:
(a)CA 政府 Code § 14506(a) 航空委员会,负责审议与航空相关的问题。
(b)CA 政府 Code § 14506(b) 街道和公路委员会,负责审议与街道和公路相关的问题。
(c)CA 政府 Code § 14506(c) 大众运输委员会,负责审议与城市区域内、乡村社区之间以及城市之间人群流动相关的问题。
(d)CA 政府 Code § 14506(d) 规划委员会,负责处理与交通规划相关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七编第一部第2.5章(第65080条起)的规定,监督交通规划和方案编制过程,并向委员会建议联邦和州政府可用于规划和研究的资金分配。

Section § 145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主席设立一个航空技术咨询委员会。在任命该委员会之前,主席必须与航空业成员、机场运营者、飞行员以及其他相关专家进行协商。该委员会的职责是就主要的航空委员会需要审查的所有航空事务提供技术建议。

Section § 145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不得设立委员会来讨论预算或财务事宜。

Section § 14508

Explanation
主席只能以无投票权的成员身份参与委员会,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出席会议,但不能参与决策。

Section § 145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委员会成员每日可获得100美元作为委员会事务工作的报酬,每月最高800美元,需经多数投票批准。成员还可报销必要费用。这是因为他们工作的独特性,涉及评估全州范围内的项目,以便为州交通改善计划设定优先次序。与地方或区域实体相比,他们的职责需要更多的时间、精力和差旅。

Section § 14509.5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但不是委员会本身的成员,那么您在执行委员会任务的每一天将获得 100 美元。您还将报销与这些职责相关的差旅费和其他必要开支。 此处的“咨询委员会”包括法律其他相关章节中提及的某些特定委员会。

Section § 14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任命一名执行主任,该主任可由委员会酌情随时解雇。执行主任的薪水由财政总监设定,并与豁免官员的薪资标准一致。

Section § 14511

Explanation

执行主任负责管理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并领导其工作人员,同时遵循委员会的指导。

执行主任应依照委员会的指示管理委员会的事务,并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人员。

Section § 14512

Explanation

执行主任在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雇佣员工来帮助履行职责。委员会也可以要求该部门提供帮助,该部门必须这样做,同时要考虑其专业知识和资源。如果需要,委员会还可以利用其他公共或私人机构的服务。

执行主任经委员会批准,可任命履行本部分规定所需的工作人员。
委员会可要求该部门,且该部门应有权,执行委员会认为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所需的工作。委员会在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时,应考虑该部门可用的专业知识和资源。然而,这不排除委员会利用其他公共或私人机构的服务。

Section § 14513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要么雇佣自己的法律人员,要么与州内其他机构合作寻求法律帮助。如果需要,他们可以选择两者都做。

委员会可以聘用自己的法律工作人员,或与州内其他机构签订合同以获取法律服务,或两者兼而有之。

Section § 1451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意味着委员会具有提起诉讼或成为诉讼被告的法律能力。简单来说,它可以采取法律行动,也可以被他人采取法律行动。

Section § 14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将其某些任务——例如听取辩论、收集证据和确定事实——交由其下属委员会或工作人员完成,除非有具体法律规定委员会本身必须执行这些任务。这些下属委员会或工作人员随后可以向委员会提出决定建议。

Section § 145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以及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的一名代表每年至少举行两次联席会议。这些会议旨在协调他们如何实施影响交通、住房和空气质量的政策。这些工作包括实施可持续货运行动计划、更新加州交通计划以及设定相关目标。

委员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以及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的一名代表,应每年至少举行两次联席会议,以协调其共同影响交通、住房和空气质量的政策实施,包括机构间合作,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行政命令B-32-15制定的可持续货运行动计划的实施、根据第65071节制定的加州交通计划更新,以及根据第65080节(b)款(2)项(A)分项设定的目标。

Section § 145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制定清洁货运走廊效率评估,以识别和改善加州用于零排放车辆的货运走廊。委员会将与各种州和地方机构以及利益相关者合作,确定需要充电站、停车场和更安全道路等基础设施的货运走廊,同时考虑空气质量、公共卫生和安全效益。评估还将识别优先货运走廊,并确定实现零排放目标的项目和赞助商。它将审视障碍、潜在解决方案、对基础设施的影响以及防止因这些项目造成居民和企业流离失所的方法。评估结果将于2023年12月1日前报告给立法机关,并纳入相关计划和指导方针中。

(a)Copy CA 政府 Code § 14517(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517(a)(1) 委员会应协同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公共事业委员会、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以及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制定清洁货运走廊效率评估。
(2)CA 政府 Code § 14517(a)(2) 评估的目标是识别货运走廊或货运走廊的区段,以及支持零排放中型和重型车辆部署所需的基础设施。委员会应考虑减排潜力、充电和替代燃料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停车设施)、交通拥堵缓解、改善道路安全和韧性,以及对邻近社区的影响。
(3)CA 政府 Code § 14517(a)(3) 委员会应咨询该部门、地方政府、大都市规划组织、区域交通规划机构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但不限于货运业、来自低收入和弱势社区的利益相关者、环保组织、公共卫生代表以及学术界,以制定该评估。
(4)CA 政府 Code § 14517(a)(4) 在制定评估时,委员会应就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根据《公共资源法》第25229条评估车辆充电站部署的工作,咨询该委员会。
(b)CA 政府 Code § 14517(b) 在制定评估时,委员会应识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4517(b)(1) 全州范围内将成为零排放中型和重型车辆部署优先候选对象的货运走廊或货运走廊的区段。
(2)CA 政府 Code § 14517(b)(2) 货运量最大且邻近柴油废气及其他污染物排放源的五大货运走廊或货运走廊的区段。
(3)CA 政府 Code § 14517(b)(3) 将实现评估目标的各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项目:
(A)CA 政府 Code § 14517(b)(3)(A) 中型和重型车辆充电和燃料补给基础设施。
(B)CA 政府 Code § 14517(b)(3)(B) 为容纳充电和燃料补给基础设施(包括停车设施)所需的公路改进。
(C)CA 政府 Code § 14517(b)(3)(C) 走廊上的公路改进,以提高安全性和通行能力,例如专用卡车车道。
(D)CA 政府 Code § 14517(b)(3)(D) 改善地方或连接街道和道路以支持走廊。
(E)CA 政府 Code § 14517(b)(3)(E) 识别可以部署微电网或类似技术用于零排放车辆充电或燃料补给的区域。
(4)CA 政府 Code § 14517(b)(4) 实现评估目标项目的潜在赞助商,包括但不限于该部门、区域交通机构、地方政府、货运业以及非营利组织。
(5)CA 政府 Code § 14517(b)(5) 实现评估目标以及部署零排放中型和重型车辆的障碍和潜在解决方案。
(6)CA 政府 Code § 14517(b)(6) 零排放车辆重量增加对道路和桥梁的影响。
(7)CA 政府 Code § 14517(b)(7) 在考虑实现评估目标的项目时,避免货运走廊上居民和企业流离失所的方法。
(8)CA 政府 Code § 14517(b)(8) 各类项目的潜在资金机会。
(9)CA 政府 Code § 14517(b)(9) 部署零排放中型和重型车辆带来的益处,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空气质量、公共卫生和公路安全方面的益处,以及经济竞争力。
(c)CA 政府 Code § 14517(c) 委员会应在2023年12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的相关政策和财政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评估及其关于零排放中型和重型车辆部署的建议。
(d)CA 政府 Code § 14517(d) 委员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和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应在可行和适用的范围内,将清洁货运走廊效率评估的调查结果和建议纳入这些实体与货运基础设施和技术相关的计划和指导文件中。本款不应限制以竞争性方式授予货运基础设施和技术项目资金的能力。

Section § 1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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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委员会在交通局和其他部门的协助下,制定一份为期10年的计划,评估运营和改进州交通系统的成本。他们需要审视各种来源的可用资金,并找出成本与资金之间是否存在缺口。他们还必须为任何资金短缺提出解决方案。

该计划应涵盖各种交通改进项目中的成本,遵循《加州交通计划》的愿景,并包括应对气候变化影响的策略。委员会被鼓励使用现有报告,并且必须咨询广泛的利益相关者,例如地方政府和交通行业。

这项评估的一部分包括在2024年1月1日前提交一份临时报告,在2025年1月1日前提交一份完整报告,并此后每五年更新一次。在此背景下,“州和地方交通系统”一词包括自行车道、道路、公路、公共交通系统等。

(a)Copy CA 政府 Code § 14518(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518(a)(1) 委员会应与交通局和部门协商,编制一份未来10年州和地方交通系统运营、维护以及满足必要未来增长成本的需求评估。作为需求评估的一部分,委员会应预测预期收入,包括联邦、州和地方收入,以支付需求评估中确定的成本,任何弥补成本的收入短缺,以及关于如何解决任何短缺的建议。
(2)CA 政府 Code § 14518(a)(2) 在需求评估中确定满足州和地方交通系统未来必要增长的成本时,委员会应包括根据第2章(自第14520条起)通过的区域、城际和州交通改进计划、根据第14036条制定的加州州立铁路计划,以及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64.6条通过的州公路系统管理计划中包含的交通系统改进成本。任何对未来必要增长的分析应与根据第7编第1部第2.3章(自第65070条起)制定的最新《加州交通计划》中设想的交通愿景和首选方案保持一致。
(3)CA 政府 Code § 14518(a)(3) 委员会应在需求评估中纳入应对气候变化影响以提供系统弹性的成本。
(4)CA 政府 Code § 14518(a)(4) 在编制需求评估时,委员会可以使用现有报告或分析。
(5)CA 政府 Code § 14518(a)(5) 在编制需求评估时,委员会应咨询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社区组织、环境正义和公平组织、有组织的劳工、交通行业、大都市规划组织、县交通委员会、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地方政府和公共交通运营商。
(b)CA 政府 Code § 14518(b) 尽管有第10231.5条规定,委员会应不迟于2024年1月1日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临时需求评估,并应不迟于2025年1月1日以及此后每五年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完整需求评估。该需求评估应符合第9795条的规定提交。
(c)CA 政府 Code § 14518(c) 就本节而言,“州和地方交通系统”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4518(c)(1) 自行车和行人设施。
(2)CA 政府 Code § 14518(c)(2) 地方街道和道路。
(3)CA 政府 Code § 14518(c)(3) 公路、桥梁和涵洞。
(4)CA 政府 Code § 14518(c)(4) 公共交通系统、通勤铁路系统和城际铁路系统,包括这些系统的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