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拥堵缓解法案资金管理与支出
Section § 14556.25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与负责项目的主要机构签订协议,以便这些机构可以使用分配的资金报销已批准的费用。部门应采用电子报销方式,以使机构的报销流程更简便快捷。
该协议还必须明确规定,如果需要,如何管理任何额外费用;以及如何将任何结余分配给项目的各个资金来源。
Section § 14556.26
这项法律规定了区域或地方机构以及交通运输实体在特定计划下获得交通运输资金的要求。这些机构必须通过理事会决议证明,只要新资金可用,它们将继续保持与1990年代末期相同的交通运输支出水平。这项证明可能受到州政府的审计。
获得资金并为交通运输实施零售交易税的实体必须确认,它们将严格把所拨资金用于其预定的交通运输项目,并且不会将其他原定用于交通运输目的的资本资金转用于非交通运输项目。这项证明也须接受州政府的审计。
Section § 14556.28
这项法律规定了项目资金的管理方式。通常,资金以报销的形式发放。但是,除了部门以外的申请人,可以为项目的特定阶段申请预付款,例如开发、已证明的需求、征地、施工或采购阶段。此外,在项目批准之前发生的任何项目费用都不能报销。但是,如果费用发生在项目批准之后、资金拨付之前,那么一旦资金拨付,这些费用可以追溯报销。
Section § 14556.30
这项法律规定了牵头申请人获得项目资金后的情况。他们必须确保项目按时取得进展。如果进展不够迅速,委员会可以收回资金并将其分配给其他项目。但是,如果延误是由于牵头申请人无法控制的因素造成的,他们可以提议一个符合类似目标和要求的不同项目。
提供的资金有效期为三年,如果未使用,将退回基金。如果延误是机构无法控制的,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将这些资金返还给原项目。任何项目的总资金不能超过最初计划的金额。
Section § 14556.3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项目资金的管理和分配方式。资金不能超过委员会设定的限额。如果项目在一个阶段节省了资金,这些节余可以用于未来的阶段。如果需要额外资金,牵头申请人必须从其他来源寻找,因为除非州长和立法机关授权,否则委员会不能增加资金拨款。任何成本节余将根据其贡献在所有资金来源之间分配。如果资金停止,未使用的资金将返还给计划。
Section § 14556.33
本法律允许负责交通项目的区域或地方机构向委员会申请一份“无偏见函”。这份函件允许他们预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项目开支。如果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他们之后可以获得州政府的偿付:项目必须纳入区域交通规划中,州政府部门必须拨款,开支必须符合州和联邦偿付条件,并且必须满足所有法律要求,例如《加州环境质量法》。
如果州政府存在现金管理问题,对机构的偿付可能会延迟。委员会与区域和地方实体一起,可以制定实施指导方针,并需要定期修订其规则以确保公平偿付,同时考虑对其他项目的影响以及机构的资金承诺等因素。他们不能将偿付资金限额提高到超出2005年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