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55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利福尼亚州金库中设立了“交通拥堵缓解基金”,该基金将从各种来源获得资金,并用于交通项目。这些资金专门分配给交通部和其他交通实体,用于指定的项目和一项资金交换计划。

财政部可以命令各机构调整与该基金相关的财务数据报告方式。这些调整确保未支出的承诺不计入财务报表。在预算方面,从该基金预支给交通周转账户的任何现金都被视为可用于预算的资源。

(a)CA 政府 Code § 14556.5(a) 交通拥堵缓解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该基金应包括年度预算案中提供的资金、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7104条设立的交通投资基金提供的资金,或根据任何其他法规提供的资金。尽管有第13340条的规定,该基金中的资金特此持续拨款给该部门,不考虑财政年度,具体如下:
(1)CA 政府 Code § 14556.5(a)(1) 由该部门根据委员会依照第14556.20条的指示,分配给该部门以及其他区域和地方交通实体,用于第5条(自第14556.40条起)所列的项目。
(2)CA 政府 Code § 14556.5(a)(2) 由委员会分配给《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82.8条授权的资金交换计划。
(b)Copy CA 政府 Code § 14556.5(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556.5(b)(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经财政部命令,所有或部分为交通拥堵缓解基金收取收入或从中支出的州机构应调整预算、会计和报告系统及文件,以便未清偿债务、应付款项和其他应计项目不反映在州长预算基金状况显示中的基金余额或提交给审计长用于预算/法律基础年度报告的财务报表中的基金余额中。
(2)CA 政府 Code § 14556.5(b)(2) 为州长预算之目的,由财政部和第(1)款中提及的州机构共同确定的,从交通拥堵缓解基金预支给交通周转账户的现金余额,应被视为交通拥堵缓解基金可用于预算目的的资源和现金。
(3)CA 政府 Code § 14556.5(b)(3) 此方法应自2013-14年度州长预算制定过程起生效,并可适用于2011-12年度数据。

Section § 14556.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通过资助交通项目和维护,缓解加州的交通拥堵。交通拥堵缓解基金将提供超过50亿美元,用于在州常规拨款之外,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这笔资金将支持快速增长地区的项目以及《街道和公路法典》规定的维护工作。资金来源多样:15亿美元来自州的普通基金,5亿美元来自2000-01财年机动车燃料销售税的转拨,以及从2003-04财年起,交通投资基金每年提供近6.78亿美元,并在2007-08财年额外提供6.019亿美元。

本条的目的是缓解交通拥堵,为地方街道和道路的延期维护提供额外资金,并为本州高增长地区提供额外的交通运输能力。交通拥堵缓解基金旨在在州提供的传统交通运输资金之外,额外出资五十三亿一千三百九十万美元($5,313,900,000),用于资助第5条(自第14556.40节起)所列项目以及《街道和公路法典》第2182节授权的延期维护计划。这项资金承诺旨在与其他州、地方、联邦和私人资金结合使用,以完成和运营第5条(自第14556.40节起)中确定的交通运输改善项目。为履行本节所述的出资承诺所需的资金拟按以下方式提供:
(a)CA 政府 Code § 14556.6(a) 从普通基金中拨付十五亿美元($1,500,000,000),根据2000年第91章法规第20节的拨款,拨入该基金。
(b)CA 政府 Code § 14556.6(b) 从2000-01财政年度机动车燃料销售和使用税的转拨中拨付五亿美元($500,000,000),根据《收入和税收法典》第7102节(经2000年第91章法规第10节修订)的要求。
(c)CA 政府 Code § 14556.6(c) 从交通投资基金中,拟在自2003-04财政年度起的连续四个财政年度中,每年提供六亿七千八百万美元($678,000,000),外加在2007-08财政年度提供六亿零一百九十万美元($601,900,000)。

Section § 14556.8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将来自不同账户的资金作为无息贷款转入交通拥堵缓解基金(TCRF),以支付相关费用。机动车账户最多可转入一亿美元,总基金也可提供额外贷款。这些贷款有条件限制,并须在特定截止日期前偿还。法律还允许立法机关批准从公共交通账户和州公路账户向TCRF提供贷款,但有金额上限。如果TCRF资金不足,借给总基金的贷款必须在债券出售时或从未来收入中偿还。

利息仅适用于某些超额贷款部分,并根据年度余额计算。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宪法或法规限制,使用这些资金的项目必须明确指定。需定期报告未偿贷款和支出情况。

(a)Copy CA 政府 Code § 14556.8(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556.8(a)(1) 为提供充足现金以资助本章项下预计支出所需,财政部长可经行政命令授权,将州交通基金(State Transportation Fund)机动车账户(Motor Vehicle Account)中不超过一亿美元($100,000,000)的资金,作为无息贷款转入TCRF,并将总基金(General Fund)中任何可用资金作为无息贷款转入TCRF。机动车账户的贷款最早不得早于2004年7月1日发放,且最迟应于2007年7月1日偿还。如果该账户资金需要用于支付年度预算案(annual Budget Act)和立法机关(Legislature)其他拨款所授权的支出,财政部长不得授权从机动车账户贷款,并应立即要求偿还该账户的任何未偿余额。
(2)CA 政府 Code § 14556.8(a)(2) 为提供第14556.40节所列项目支出所需的现金,立法机关可通过年度预算案授权从公共交通账户(Public Transportation Account)或州公路账户(State Highway Account)向TCRF贷款。立法机关还可授权州公路账户为第14556.40节所列项目支出资金,且该等支出应构成对TCRF的贷款。公共交通账户的贷款累计总额不得超过两亿八千万美元($280,000,000),州公路账户的贷款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六亿五千四百万美元($654,000,000)。
(b)CA 政府 Code § 14556.8(b) 财政部长在确定TCRF有充足资金可用于偿还且偿还不会危及本章项下已批准和预计支出所需资金的可用性后,应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命令偿还本节授权的贷款。所有来自公共交通账户和州公路账户的贷款应在TCRF根据(c)款(2)项偿还时一并偿还。应委员会或财政部长的要求,部门应为本款目的提供一份报告,预测本章项下已批准项目的现金需求。
(c)Copy CA 政府 Code § 14556.8(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556.8(c)(1) TCRF中来源于总基金且目前无需用于第14556.40节所列项目支出的资金,可通过年度预算案借给总基金。
(2)CA 政府 Code § 14556.8(c)(2) 在确定TCRF资金不足以支持所列项目的预期现金支出后,财政部长应通过行政命令,要求将根据(1)项借给总基金的资金偿还给TCRF。所有这些贷款应在根据第6.7编第1分部第2章第6.5条(自第63048.6节起)授权的债券出售时偿还。如果这些债券的收益不足以偿还根据(1)项借给总基金的资金,则剩余贷款金额应从未来的部落博彩收入、针对这些收入的额外证券化或从总基金中偿还。
(3)CA 政府 Code § 14556.8(c)(3) 对于根据(a)款(2)项从州公路账户借给TCRF的累计金额中超过一亿八千万美元($180,000,000)的部分,总基金应按盈余资金投资基金(Surplus Money Investment Fund)所赚取的利率向TCRF支付利息。该利息义务金额应每年根据该部分未偿贷款余额计算。所有贷款利息应在TCRF根据(2)项偿还时全额支付,且利息支付应从TCRF转入州公路账户。
(d)CA 政府 Code § 14556.8(d) 根据本节借给TCRF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法规对这些资金使用施加的任何限制的用途。部门应确定这些资金可适当应用于的具体项目,并向委员会提出资金申请。委员会应通过第3条(自第14556.10节起)和第4条(自第14556.25节起)所述的程序指定接受这些资金的项目。部门应定期向委员会和财政部报告这些资金的支出情况。
(e)CA 政府 Code § 14556.8(e) 只要本节授权的贷款余额未偿还,交通局长应向委员会报告截至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每个基金或账户的未偿贷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