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52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委员会的作用是向交通事务秘书和州立法机关提供指导和支持,以制定和评估加州的交通政策和项目。

Section § 14520.3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1997-98届会议通过的参议院第45号法案,设定了交通支出的优先事项,但并未改变该部门对州公路系统的现有职责。该部门负责公路的规划、设计和维护,但不包括在其他地方规定的建设任务。它还强调,该立法不应扩大或限制这些职责。

(a)CA 政府 Code § 14520.3(a) 立法机关通过在1997-98届常会期间颁布参议院第45号法案,旨在确立由立法机关和州长酌情决定的州交通资金的规划和支出的优先事项和程序。
(b)CA 政府 Code § 14520.3(b) 该部门负责州公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运营,且参议院第45号法案无意改变该职责。
(c)CA 政府 Code § 14520.3(c) 除了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外,该部门是负责执行《政府法典》第14529条 (b) 款中规定的所有州公路项目组成部分的机构,建设除外。
(d)CA 政府 Code § 14520.3(d) 立法机关通过颁布本条,旨在表明《政府法典》第14529条 (b) 款中的任何内容,或将本条加入《政府法典》的法案中的任何其他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扩大或限制该部门根据法规或《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规定在州公路上执行《政府法典》第14529条 (b) 款中描述的组成部分的权力或职责。

Section § 14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要求并审查来自某个部门或其他组织的报告,这些报告涉及需要进一步调查的交通运输主题或问题。

Section § 14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交通委员会与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合作。他们可以确定具体的研究区域,并制定指导方针,以帮助制定区域交通规划。

委员会可以与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合作,规定供这些机构进行分析和评估的研究区域,并制定区域交通规划的编制指南。

Section § 1452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与该部门和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一起,维护用于区域交通规划的出行需求模型的更新指南。对这些指南的任何更新都必须涉及一个由各种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并包括在北加州和南加州举行的公开研讨会。

这些指南应考虑几个关键因素,包括土地利用与车辆拥有量之间的联系、更好的公共交通服务的影响、公路或铁路扩建带来的变化,以及出行如何在不同交通模式之间分配。它们还必须考虑公共交通的速度、频率和运营时间。

(a)Copy CA 政府 Code § 14522.1(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522.1(a)(1) 委员会应与该部门和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协商,维护由联邦指定的都市规划组织在制定区域交通规划时使用的出行需求模型指南。
(2)CA 政府 Code § 14522.1(a)(2) 对指南的任何修订都应包括成立一个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包括都市规划组织、该部门、熟悉出行需求模型创建和使用的组织、地方政府以及关注交通投资对社区和环境影响的组织的代表。在修订指南之前,委员会应就指南举办两次研讨会,一次在北加州,一次在南加州。研讨会应纳入委员会的例行会议。
(b)CA 政府 Code § 14522.1(b) 指南应至少在可行范围内,考虑到都市规划组织的规模和可用资源等因素,考虑以下所有方面:
(1)CA 政府 Code § 14522.1(b)(1) 土地利用密度与家庭车辆拥有量和车辆行驶里程之间的关系,其方式应与统计研究一致。
(2)CA 政府 Code § 14522.1(b)(2) 改善的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对家庭车辆拥有量和车辆行驶里程的影响。
(3)CA 政府 Code § 14522.1(b)(3) 可能由公路或客运铁路扩建引起的出行和土地开发变化。
(4)CA 政府 Code § 14522.1(b)(4) 在汽车、公共交通、拼车以及自行车和步行出行之间分配出行的模式划分。如果出行需求模型无法预测自行车和步行出行,可以使用其他方法估算这些出行。
(5)CA 政府 Code § 14522.1(b)(5) 公共交通服务的速度和频率、运营天数和时间。

Section § 1452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大都市规划组织以公众能理解的方式,分享他们如何使用交通需求模型。此外,其他交通规划机构、城市和县在制定其区域交通规划时,被鼓励但没有义务使用类似的模型。

Section § 14522.3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委员会在其指南中添加一份摘要,重点介绍大都市规划组织为支持健康和健康公平而采取的不同政策和项目。该摘要应涵盖诸如“安全上学路线”计划、多用途步道、行人和骑自行车者的通道,以及农村地区的交通计划等举措。

委员会应在其依照第14522条规定修订的指南的下一次修订中,以附件形式纳入大都市规划组织为促进健康和健康公平而采用的政策、实践或项目的摘要。该摘要附件可包括但不限于实施任何依照《街道和公路法》第2333.5条设立的“安全上学路线”计划的项目、多用途休闲步道、行人和骑自行车者通道,以及服务农村社区交通需求的计划。

Section § 14523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审查该部门的预算,以查看用于与街道和公路相关的不同计划类别的资金水平是否充足。委员会随后可以在每年4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其建议。这些建议侧重于总体资金需求,而不是对每个预算项目的详细分析,后者由另一个办公室处理。

Section § 145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01年7月15日起,以及此后每隔一年,部门必须提交一份未来五个财政年度内预计可用的联邦和州资金的五年财务估算。这份估算必须以年度增量形式完成,并提交给委员会。 估算应详细说明每个县区域改善计划可用的资金,并注明对某些资金的任何法律限制。 在进行收入估算时,假定现有法律不会发生变化。一些不受常规限制的联邦资金不包括在这些估算中。 委员会与部门及相关机构协商,共同决定这些估算如何计算。

Section § 14524.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部门人员配置和加班费的预算申请如何根据与1986-87年水平的比较来确定。如果人员配置需求与1986-87年的水平相同,则预算应申请相同的水平。如果人员配置需求超过这些水平,则预算应申请1986-87年的水平加上超出部分的一半。此外,如果存在超出部分,部门可以将所需人员配置的等量部分外包。术语“永久和临时基本建设支出支持人员配置水平”指的是由州和联邦资金为公路项目提供资金的人员配置。

(a)CA 政府 Code § 14524.2(a) 如果部门任何一年的总项目交付计划要求永久和临时基本建设支出支持人员配置水平等于1986-87年度预算编制的永久和临时基本建设支出支持人员配置水平,则该部门当年的预算申请应包含一个等于其1986-87年度授权的永久和临时基本建设支出支持人员配置水平。
(b)CA 政府 Code § 14524.2(b) 如果部门任何一年的总项目交付计划要求的永久和临时基本建设支出支持人员配置水平以及现金加班费和合同服务的人员年当量,超过1986-87年度授权的永久和临时基本建设支出支持人员配置水平以及现金加班费和合同服务的人员年当量,则该部门当年的预算申请应包含一个等于1986-87年度授权的永久和临时基本建设支出支持人员配置水平以及现金加班费的人员年当量,加上超出1986-87年度授权的永久和临时基本建设支出支持人员配置水平以及现金加班费和合同服务的人员年当量的一半。部门可以根据第14131条的规定,将超出1986-87年度授权的永久和临时基本建设支出支持人员配置水平以及现金加班费的人员年当量,以同等数量的人员年当量进行外包。
(c)CA 政府 Code § 14524.2(c) 就本节而言,“永久和临时基本建设支出支持人员配置水平”是指由州和联邦资金通过州公路账户资助的部门永久和临时基本建设支出支持人员配置水平。

Section § 14524.3

Explanation
从2020年加州交通计划的更新开始,一个委员会可以与相关部门合作,决定哪些区域需要进行研究和评估。他们还可以为交通计划的更新制定准备指南。

Section § 1452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交通部门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制定并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区域间交通的战略计划。该计划旨在加州建立一个均衡且高效的交通系统。它应提供明确的指导,并且既实用又着眼于州在近期和远期的交通需求。

此外,该计划必须与《加州交通计划》中概述的更广泛目标保持一致。

(a)CA 政府 Code § 14524.4(a) 在2015年6月30日或之前,部门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区域间交通战略计划以供批准,该计划旨在实现一个高效运作且均衡的区域间交通系统。该计划应以行动为导向且务实,兼顾短期和长期未来,并应向部门提供清晰、简洁的政策指导,以管理州的交通系统。
(b)CA 政府 Code § 14524.4(b) 区域间交通战略计划应与根据第65071条更新的《加州交通计划》保持一致。

Section § 14524.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部门在其报告中列出上一财政年度授予的州交通项目开发相关成本。这些开发成本涵盖从项目研究报告完成到施工合同授予期间的所有非资本支出,包括行政管理费用,但不包括侵权赔偿金及相关法律服务费用。

部门应力求将上一财政年度授予的项目的开发成本控制在项目总价值(包括征地费用)的20%以下。对于部门未监督设计或并非设计主导机构的项目,此20%的目标不适用。

此外,过去三个财政年度的平均开发成本不得超过此20%的目标。每年6月1日前,立法分析师必须审查这些开发成本。

(a)CA 政府 Code § 14524.16(a) 部门应作为根据第14524.15节和第14525.5节要求提交的报告的一部分,报告其在上一财政年度授予的所有州交通改善计划项目的项目开发成本。
(b)CA 政府 Code § 14524.16(b) 就本节而言,“项目开发成本”包括部门从项目研究报告完成到施工合同授予期间发生的所有非资本成本。
项目开发成本包括州长拟议预算中确定的、归因于这些项目开发活动的分摊的部门行政管理费用份额。部门行政管理费用分摊份额的计算应排除侵权赔偿金、与这些赔偿金相关的法律服务费用以及中央行政服务。
(c)CA 政府 Code § 14524.16(c) 部门应努力将其在(b)款中定义的项目开发成本控制在不超过上一财政年度授予的州交通改善计划项目价值(包括征地费用)的20%,但部门仅提供设计监督或并非项目设计负责机构的项目除外。
前三个财政年度的项目交付平均成本不得超过20%的目标。
(d)CA 政府 Code § 14524.16(d) 每年6月1日或之前,立法分析师应评估部门的项目开发成本。

Section § 1452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在五年内可用的州和联邦交通资金的估算流程。在每个奇数年的8月15日之前,委员会必须以年度增量的方式,对未来五个财政年度的预期资金进行预测。该估算包括用于各县区域改善项目的资金,并注明了资金使用的任何法律限制。委员会在进行估算时,假定现有的州和联邦法律保持不变。某些联邦资金,例如用于特定示范项目的资金,不包括在此计算中。如果待审立法可能对资金产生重大影响,委员会可以将估算推迟最多90天。可以对估算进行调整以应对意外变化,同时相应延长改善项目的截止日期。

(a)CA 政府 Code § 14525(a) 不迟于2001年8月15日,以及此后每个奇数年的8月15日,委员会应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64条,以年度增量的方式,通过一项对未来五个财政年度内所有合理预期可用的州和联邦资金的五年期估算。
(b)CA 政府 Code § 14525(b) 该估算应明确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64条(a)款第(2)项可在每个县内规划用于区域改善项目的金额,并应识别对特定资金使用施加的任何法定限制。
(c)CA 政府 Code § 14525(c) 为了估算收入的目的,委员会应假定现有州和联邦法规不会发生变化。可用于示范项目且不受联邦拨款授权约束,或附带其自身专用拨款授权的联邦资金,不应被视为原本可供州使用的资金,且不应包含在资金估算中。
(d)CA 政府 Code § 14525(d) 如果委员会发现提交给州议会或美国国会的待审立法可能对资金估算产生重大影响,委员会可将资金估算的通过推迟不超过90天。在每个偶数年的3月1日之前,委员会可在与部门、交通规划机构和县交通委员会协商后修订该估算,以考虑意外收入或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如果资金估算被修订,委员会应延长第14526条和第14527条规定的改善项目提交日期,以及根据第14529条通过州交通改善计划的日期。

Section § 1452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和委员会应采用由财政部设定的通货膨胀率。在设定此通货膨胀率时,财政部必须与立法分析师和交通部协商。

Section § 14525.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根据联邦法律,加州委员会不得为2017年1月1日之后提出的新散装煤炭码头项目分配州资金。

在批准任何新码头项目之前,委员会必须确定这些项目是否旨在增加煤炭运输,并检查其是否符合环境法律。截至2016年1月1日已获许可的项目可免受此限。涉及更新、修理或维护现有设施的码头项目不被视为新的散装煤炭码头。

任何被认定为新散装煤炭码头的项目必须每年确认其未用于煤炭运输。本节定义了“新散装煤炭码头”的构成,并明确指出改善现有基础设施的项目不属于此定义范围。

(a)CA 政府 Code § 14525.3(a) 在符合联邦法律的范围内,委员会不得规划或分配其管辖下的任何州资金,包括出售一般责任债券所得的收益,用于2017年1月1日或之后提出的任何新的散装煤炭码头项目。
(b)Copy CA 政府 Code § 14525.3(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525.3(b)(1) 委员会应评估提交给它的每个新码头项目,以确定是否符合本节规定,并根据对已完成的环境文件和项目牵头机构(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第21000节起))指定)的书面确认的审查,确定该新码头项目的目的或意图是否是增加本州促进散装煤炭运输的总体能力。
(2)CA 政府 Code § 14525.3(b)(2) 委员会认定受本节约束的码头项目资金受让人应每年通知委员会,该项目未用于处理、储存或运输散装煤炭。
(c)CA 政府 Code § 14525.3(c) 本节不适用于截至2016年1月1日已获许可的项目或基础设施。
(d)CA 政府 Code § 14525.3(d)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525.3(d)(1)
(A)Copy CA 政府 Code § 14525.3(d)(1)(A) “新散装煤炭码头”指因散装煤炭的储存、处理或运输,其储存、处理或运输散装煤炭的程度或重要性在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第21000节起))编制的环境文件中被归类为具有重大影响潜力的码头。
(B)CA 政府 Code § 14525.3(d)(1)(A)(B) “新散装煤炭码头”不包括旨在对现有运营或设施进行安全、修复、拥堵缓解、现代化、维护或修理的项目,包括铁路码头、铁路编组站、铁路设施、铁路基础设施和铁路路权。
(2)Copy CA 政府 Code § 14525.3(d)(2)
(A)Copy CA 政府 Code § 14525.3(d)(2)(A) “码头项目”或“码头”指在不同运输方式之间进行散装货物交换的堆场、货运站、非公路或其他设施。
(B)CA 政府 Code § 14525.3(d)(2)(A)(B) “码头项目”不包括旨在对现有运营或设施进行安全、修复、拥堵缓解、现代化、维护或修理的项目,包括铁路码头、铁路编组站、铁路设施、铁路基础设施和铁路路权。

Section § 145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交通部每年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成本至少为100万美元的州高速公路项目的进展情况。该报告必须在11月15日前提交给州长和立法机构,并须包含每个项目的里程碑日期。里程碑涵盖了从启动环境审查到项目准备招标的各个步骤。报告应突出哪些项目达到了这些里程碑,并指出任何延误,解释其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和新的时间表。

(a)CA 政府 Code § 14525.5(a) 交通部应不迟于每年11月15日向州长和立法机构提交一份项目交付报告。该报告应包括所有已纳入已通过的州交通改善计划中,成本为一百万美元($1,000,000)或以上,且交通部是项目开发工作负责机构的州高速公路项目。
(b)CA 政府 Code § 14525.5(b) 对于每个此类项目,报告应按月份和年份标明里程碑日期。
(c)CA 政府 Code § 14525.5(c) 对于与编制州交通改善计划所使用的财政年度相对应的每个财政年度,报告应标明达到一个或多个里程碑日期的此类项目的数量。报告还应标明交通部未能达到一个或多个里程碑的每个项目。对于每个此类项目,报告应标明导致延误的具体情况,并提出解决任何问题的计划和新的交付时间表。
(d)CA 政府 Code § 14525.5(d) 就本节而言,以下各项均为“里程碑日期”:
(1)CA 政府 Code § 14525.5(d)(1) 环境流程启动。
(2)CA 政府 Code § 14525.5(d)(2) 环境文件草案分发启动。
(3)CA 政府 Code § 14525.5(d)(3) 环境文件最终批准。
(4)CA 政府 Code § 14525.5(d)(4) 计划、规范和估算工作启动。
(5)CA 政府 Code § 14525.5(d)(5) 项目准备招标。
(6)CA 政府 Code § 14525.5(d)(6) 项目交付。
(e)CA 政府 Code § 14525.5(e) “项目交付”是指项目招标的日期。

Section § 14525.6

Explanation
从2014年开始,每年11月15日前,该部门必须报告委员会最初拨付的资金与上一财政年度完成的州交通项目在施工结束时的最终成本之间的差异。这份报告是项目交付报告流程的一部分。

Section § 1452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制定和批准五年期区域间交通改善计划的流程。每个奇数年的10月15日前,交通部门必须起草一份计划,详细说明旨在改善州公路、城际客运铁路以及人员和货物流动的项目。这些项目需要与州的战略性交通计划保持一致。重要的是,任何项目都必须经过研究或分析才能被纳入。

项目还必须与区域交通计划保持一致,并且成本需要更新至当前标准。必须在11月15日前在北加州和南加州举行公开听证会,以收集反馈意见。交通部门将考虑公众意见来制定最终计划,该计划须在12月15日前提交。计划的批准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既定的资金优先事项。

(a)CA 政府 Code § 14526(a) 不迟于每个奇数年的10月15日,根据依照第14530.1节制定的指导方针,并在与交通规划机构、县交通委员会和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后,该部门应向委员会提交五年期区域间交通改善计划草案,该草案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4526(a)(1) 依照《街道和公路法》第164节(b)款,改善州公路的项目。
(2)CA 政府 Code § 14526(a)(2) 改善城际客运铁路系统的项目。
(3)CA 政府 Code § 14526(a)(3) 改善区域间人员、车辆和货物流动的项目。
(b)CA 政府 Code § 14526(b) 区域间交通改善计划中包含的项目应与依照第14524.4节编制的州区域间交通战略计划保持一致。
(c)CA 政府 Code § 14526(c) 未经项目研究报告或重大投资研究,项目不得纳入区域间交通改善计划草案。
(d)CA 政府 Code § 14526(d) 重大项目应包括截至提交年份11月1日更新的当前成本,并按适当年份进行上调,且应符合第14529节(b)款的要求并提供所需信息。
(e)CA 政府 Code § 14526(e) 区域间交通改善计划草案中包含的项目应与已通过的区域交通计划保持一致。
(f)CA 政府 Code § 14526(f) 在每个奇数年的11月15日或之前,委员会应在北加州举行至少一次听证会,并在南加州举行至少一次听证会,以试图调和公众或任何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区域间交通改善计划草案提出的任何异议。
(g)CA 政府 Code § 14526(g) 该部门应考虑根据(f)款举行的听证会上收到的意见,并制定最终的区域间交通改善计划。最终的区域间交通改善计划应包括听证会上收到的主要意见摘要及对这些意见的回应,并应不迟于每个奇数年的12月15日提交给委员会审批。
(h)CA 政府 Code § 14526(h) 委员会在根据(g)款批准最终区域间交通改善计划时,应评估该计划与《街道和公路法》第167节中确立的资金优先事项的一致性程度。

Section § 1452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交通部门与委员会合作,制定一个全面的资产管理计划,用于选择州公路项目的建设。这个计划必须符合州和联邦的法律规定。此外,它还需要将行人、自行车和公共交通设施纳入其中,即使这些设施不属于联邦残疾人法案的要求范围。委员会必须设定与州交通目标一致的具体目标和衡量标准,并负责审查和批准该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应该评估州公路系统的状况,以便有效地分配有限的资源。

(a)CA 政府 Code § 14526.4(a) 部门经与委员会协商,应当制定一项健全的资产管理计划,以指导第14526.5节所要求的州公路运营和保护计划的项目选择。该资产管理计划应符合任何适用的州和联邦要求。
(b)CA 政府 Code § 14526.4(b) 部门应将完整街道资产纳入资产管理计划,包括州公路系统上不属于1990年联邦美国残疾人法案(公法101-336)所要求的行人、自行车和公共交通优先设施。
(c)CA 政府 Code § 14526.4(c) 结合该资产管理计划,委员会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政府 Code § 14526.4(c)(1) 采纳反映州交通运输目标和目的的目标和绩效衡量标准,包括针对反映州公路系统上自行车、行人及公共交通优先设施的存在和状况的完整街道资产。
(2)CA 政府 Code § 14526.4(c)(2) 审查并批准该资产管理计划。
(d)CA 政府 Code § 14526.4(d) 在本节中,“资产管理计划”指一份评估州公路系统健康状况的文件,部门能够据此确定运用州有限资源的最有效方式。

Section § 14526.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制定州公路运营和保护计划的流程。该计划侧重于维护、运营和修复州公路和桥梁的项目,但不增加新的车道。计划中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招标并准备施工。

法律要求每个项目阶段提供详细文件,并规定交通部必须在每个偶数年的1月31日之前向委员会提交拟议计划。委员会审查该计划是否符合现有的资产管理计划和资金优先事项,并在北加州和南加州举行听证会。

委员会拥有按项目阶段分配资源的权力,以提高透明度,并且必须制定管理项目成本预算增加的指导方针。对于超出预算拨款的项目,需要额外的补充项目拨款。

(a)CA 政府 Code § 14526.5(a) 根据依照第14526.4节规定编制并批准的资产管理计划,部门应编制一份州公路运营和保护计划,用于交通资金的支出,以进行维护和保护州公路系统所必需的重大资本改善项目。计划中包含的项目应仅限于与州公路和桥梁的维护、安全、运营和修复相关的改进,且不增加系统中的新车道。
(b)CA 政府 Code § 14526.5(b) 该计划应包括预计在计划提交次年的7月1日之前进行招标但尚未获得资金的项目。该计划应包括那些在计划提交次年7月1日开始的四个财政年度内动工建设的项目。
(c)Copy CA 政府 Code § 14526.5(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526.5(c)(1) 部门至少应为州公路运营和保护计划中的每个项目,酌情明确以下每个项目阶段的资本和支持预算:
(A)CA 政府 Code § 14526.5(c)(1)(A) 项目批准和环境文件,仅限支持。
(B)CA 政府 Code § 14526.5(c)(1)(B) 计划、规范和估算,仅限支持。
(C)CA 政府 Code § 14526.5(c)(1)(C) 路权。
(D)CA 政府 Code § 14526.5(c)(1)(D) 施工。
(2)CA 政府 Code § 14526.5(c)(2) 部门应为州公路运营和保护计划中的每个项目,明确以下每个组成部分的预计交付日期:
(A)CA 政府 Code § 14526.5(c)(2)(A) 项目批准和环境文件完成。
(B)CA 政府 Code § 14526.5(c)(2)(B) 计划、规范和估算完成。
(C)CA 政府 Code § 14526.5(c)(2)(C) 路权认证。
(D)CA 政府 Code § 14526.5(c)(2)(D) 施工开始。
(d)CA 政府 Code § 14526.5(d) 部门应在每个偶数年的1月31日之前向委员会提交其拟议计划。在提交其拟议计划之前,部门应将拟议计划草案提供给交通规划机构进行审查和评论,并应将评论包含在其提交给委员会的文件中。部门应向委员会提供所有已列入计划项目的详细信息,包括成本、范围、进度和委员会确定的绩效指标。
(e)CA 政府 Code § 14526.5(e) 委员会应审查拟议计划的整体充分性、与依照第14526.4节规定编制并批准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街道和公路法》第167节中确立的资金优先级的符合性、实施该计划所需的年度资金水平,以及这些支出对州交通改善计划的影响。委员会应在每个偶数年的4月1日之前通过该计划并将其提交给立法机关和州长。如果委员会认定该计划与依照第14526.4节规定编制并批准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充分一致,委员会可以拒绝通过该计划。
(f)CA 政府 Code § 14526.5(f) 作为委员会根据 (a) 款规定对计划进行审查的一部分,委员会应就拟议计划在北加州举行至少一次听证会,并在南加州举行至少一次听证会。
(g)CA 政府 Code § 14526.5(g) 自2017年7月1日或之后,为对部门由州政府工作人员和承包商组成的资本支出支持资源提供充分和透明的监督,委员会应按项目阶段(包括施工前阶段)分配部门的资本支出支持资源。通过此举,委员会将为部门的预算估算提供公共透明度,从而提高年度预算预测的合理性。委员会应与部门协商,制定实施本款的指导方针。委员会为实施本款而通过的指导方针应豁免于《行政程序法》(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
(h)CA 政府 Code § 14526.5(h) 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于资本或支持成本超出委员会根据 (g) 款分配的金额的项目,委员会应设定一个要求补充项目拨款的门槛。委员会根据 (g) 款通过的指导方针还应设定委员会认为确保效率所必需的门槛,并可在必要时提供例外情况,以避免项目不必要的延误。
(i)CA 政府 Code § 14526.5(i) 部门应为根据 (h) 款要求补充项目拨款的每个项目,向委员会提交批准请求。
(j)CA 政府 Code § 14526.5(j) 这些项目的支出不受《街道和公路法》第188节和第188.8节的约束。

Section § 14526.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政府法规要求交通部每季度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内容涉及上一季度完成的主要州公路项目。这些报告必须比较这些项目的批准预算与实际支出。此外,部门必须创建一份直观的绩效报告,解释每个项目中为行人、骑自行车者和公共交通提供的设施,并详细说明其范围、成本和类型。这旨在增强州公路运营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a)CA 政府 Code § 14526.6(a) 部门应每季度向委员会报告上一季度完成施工的项目,提供 (b) 款中列明的信息,涉及所有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 167 条 (f) 款由委员会界定的主要州公路运营和保护计划项目。
(b)CA 政府 Code § 14526.6(b) 部门应向委员会报告 (a) 款中包含的所有项目在合同施工验收时,已批准的资本预算和支持预算与支出相比的情况。
(c)CA 政府 Code § 14526.6(c) 部门应与委员会协商,制定一份通俗易懂的绩效报告,以提高州公路运营和保护计划的透明度和问责制。该通俗易懂的绩效报告应包括对每个项目中的完整街道设施(包括行人、自行车和公共交通优先设施)的描述,包括这些设施的数量、范围、成本和类型。

Section § 1452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交通部将某些绩效目标纳入其资产管理计划。这些目标指导着州资产(如高速公路)的维护和发展。它们由委员会设定,并根据州和联邦的要求进行调整。部门必须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实现这些目标的进展,委员会也可以在需要时设定额外的目标。

(a)CA 政府 Code § 14526.7(a) 部门应将新增本条的法案第1条 (n) 款中规定的绩效目标纳入委员会通过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委员会根据第14526.4条和第14526.5条通过的目标。资产管理计划还应包括委员会与部门协商后通过的、针对新增本条的法案第1条 (n) 款中包含的每类资产的目标,以衡量在实现2027年总体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程度。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修改目标,以符合关于绩效措施的联邦法规以及部门资产管理计划的完成情况。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委员会根据第14526.4条 (c) 款 (1) 项采纳额外的目标和绩效措施。
(b)CA 政府 Code § 14526.7(b) 根据委员会通过的指导方针,部门应向委员会报告其在实现根据新增本条的法案第1条 (n) 款以及第14526.4条 (c) 款 (1) 项为州高速公路设定的目标和绩效措施方面的进展。

Section § 14526.8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旨在通过纳入“完整街道”设施来改进州公路项目。这些设施包括人行道和自行车道等,它们不属于《美国残疾人法案》已涵盖的范围。

到2028年,交通部门的目标是纳入方便公共交通的设施,特别是在公共交通需求高的地区,并符合其规划指南。

对于州公路计划资助的项目,交通部门必须与地方实体和社区团体协商,特别是在服务不足的地区,以确保包容性规划。这包括制定“服务不足社区”的定义。

如果公路项目不包含这些“完整街道”设施,其理由必须被记录并由高级官员批准,然后向公众公布。如果批准权被下放,则必须与地方利益相关者合作制定指导方针。

(a)Copy CA 政府 Code § 14526.8(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526.8(a)(1) 与相关《州公路系统管理计划》的十年目标所规定的按比例进展保持一致,部门应承诺实现具体的四年目标,以将“完整街道”设施(包括联邦《美国残疾人法案》(42 U.S.C. Sec. 12101 et seq.)未另行要求的行人设施和自行车设施)纳入由州公路运营和保护计划资助的项目中,包括与地方街道相交的入口和出口。
(2)CA 政府 Code § 14526.8(a)(2) 从2028年州公路运营和保护计划开始,部门应在可行和适当的范围内,在当前或未来有公共交通优先需求的地点,以符合部门最新指导方针、公共交通计划和《州公路系统管理计划》的方式,在州公路系统上提供和改进公共交通优先设施。
(b)Copy CA 政府 Code § 14526.8(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526.8(b)(1) 对于由州公路运营和保护计划资助的、包含“完整街道”设施的项目,部门应与公共机构以及来自地方自行车、行人、公共交通咨询委员会、社区组织或其他受项目影响的地方利益相关者的代表进行协商,并记录协商情况。部门应与利益相关者协商,制定实施本款的指导方针。
(2)CA 政府 Code § 14526.8(b)(2) 在服务不足社区中包含“完整街道”设施的项目应包括针对服务最不足地区的具体外展活动。部门应为“服务不足社区”制定一个定义,用于本节目的,该定义可包括以下两项:
(A)CA 政府 Code § 14526.8(b)(2)(A) 基于部门的交通公平指数或部门建立的类似或后续工具的公平优先社区。
(B)CA 政府 Code § 14526.8(b)(2)(B) 由一个区域在利益相关者参与过程之后定义的弱势社区,该过程是都会规划组织或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定期四年周期采纳区域交通计划的一部分。
(c)CA 政府 Code § 14526.8(c) 如果部门决定在州公路运营和保护计划中的任何项目上不以符合部门指导方针的方式纳入“完整街道”设施,该决定的理由应予以记录,并经主任或由主任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最终批准,并发布到部门的公共互联网网站上。如果主任将本款所述的批准权限下放给区级高级管理人员,部门应与利益相关者协商,为这些批准制定指导方针。

Section § 145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区域和县级交通机构如何制定并提交一份五年期的交通改善计划。这份计划需要每两年更新并提交一次。该计划应详细说明所有由县级资金资助的项目,并确保它们符合预算估算。各机构可以推荐州公路项目,但这些建议必须与区域计划分开。交通部门可以提出项目建议,但地方机构对最终纳入哪些项目拥有最终决定权。

重大项目的成本应为最新并正确预测,未经同意不得更改项目时间表。项目在纳入前必须有详尽的报告。机构可以申请规划资金,如果金额较小,可以获得部分预付款。

(a)CA 政府 Code § 14527(a) 在与部门协商后,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和县交通委员会应不迟于2001年12月15日以及此后每个奇数年的12月15日,通过并向委员会和部门提交一份符合第65082条规定的五年期区域交通改善计划。在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2部第2章(自第130050条起)设立县交通委员会的县中,该委员会应通过并提交符合该法典第130303条和第130304条规定的县交通改善计划,提交给多县指定交通规划机构。其他信息,包括地方或联邦资金支出计划,可随计划一并提交以供参考,但仅限于交通规划机构或县交通委员会自行决定。在本条中,“县交通委员会”包括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2部第2章(自第130050条起)设立的交通管理局。
(b)CA 政府 Code § 14527(b) 区域交通改善计划应包括根据《街道与公路法典》第164条(a)款(2)项由县份额资助的所有项目。区域计划应限于全部或部分由县份额资助的项目,其中应包括在未来五个财政年度内由委员会获得拨款的所有项目。对于每个项目,应说明每个项目组成部分的总支出、委员会拨款总额以及拨款年份。由县份额资助的项目总成本不得超过委员会根据第14525条制定的资金估算中规定的金额。
(c)CA 政府 Code § 14527(c) 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和县交通委员会可根据《街道与公路法典》第164条(b)款,利用区域间份额推荐改善州公路的项目。这些建议应独立于区域交通改善计划。根据本款推荐资助的项目应构成一个可用路段,并且不应作为将其他项目纳入区域交通改善计划的条件。
(d)CA 政府 Code § 14527(d) 部门可根据《街道与公路法典》第164条(a)款(2)项和(e)款,提名或推荐将利用县份额改善州公路的项目纳入区域交通改善计划。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和县交通委员会应拥有唯一权力,决定是否接受任何项目提名或建议并将其纳入根据本条通过和提交的区域交通改善计划。赋予区域交通规划机构或县交通委员会的此项权力仅限于其管辖范围内的项目。
(e)CA 政府 Code § 14527(e) 重大项目应包括截至提交年份11月1日的最新成本,并按适当年份进行上调,且应符合第14529条(b)款的要求并提供所需信息。
(f)CA 政府 Code § 14527(f) 未经部门或负责项目交付的其他机构同意,区域交通改善计划不得更改先前通过的州交通改善计划中所示的任何项目交付里程碑日期。
(g)CA 政府 Code § 14527(g) 未经完整的项目研究报告,或对于非州公路项目,未经同等项目研究报告或重大投资研究,项目不得纳入区域交通改善计划。
(h)Copy CA 政府 Code § 14527(h)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527(h)(1) 每个交通规划机构和县交通委员会可为其项目规划、计划编制和监测目的,申请并获得不超过其县份额5%的金额。
(2)CA 政府 Code § 14527(h)(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在符合适用联邦法律或法规的范围内,对于根据(1)项的总拨款等于或少于三十万美元($300,000)的情况,部门可每年向交通规划机构和县交通委员会预付最高三十万美元($300,000)用于(1)项下的计划编制、规划和监测。预付款项应在州交通改善计划中列入,并由加州交通委员会在支付前进行分配。

Section § 14527.1

Explanation
如果正在建造新桥或更换有自杀历史的现有桥梁,且该项目被纳入交通改善计划,那么在规划阶段必须考虑加装防自杀屏障。这适用于各种公共和联邦公路系统上的桥梁。然而,该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安装这些屏障的法律义务。

Section § 1452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成立一个工作组,研究乘用车重量如何影响道路使用者的伤亡和道路状况。他们将探讨征收车辆重量费是否能帮助管理这些影响,并考虑潜在的效益和成本。该工作组将包括州和地方机构、安全倡导者以及汽车行业。他们将分析车辆重量如何影响道路安全和基础设施,重量费可能如何影响驾驶员行为,以及此类费用产生的收入可以用于何处以提高安全性。还将考虑不同群体的公平性问题,以及零排放车辆和普通车辆之间的差异。研究结果,包括任何立法建议,必须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报告给立法机构。本节将于2027年1月1日废止。

(a)CA 政府 Code § 14527.3(a) 委员会应召集一个工作组,研究车辆重量与道路使用者伤亡、道路基础设施退化之间的关系,以及适当的应对措施,包括征收乘用车重量费以将乘用车重量纳入考量,从而抵消不合理影响的潜在成本和效益。
(b)CA 政府 Code § 14527.3(b) 该工作组应由州机构组成,包括交通安全办公室和机动车辆管理局、地方交通机构、安全倡导者以及汽车行业的代表。
(c)CA 政府 Code § 14527.3(c) 工作组应准备一份报告,总结其调查结果,并包括以下主题:
(1)CA 政府 Code § 14527.3(c)(1) 对乘用车重量与弱势道路使用者伤亡之间关系的分析。
(2)CA 政府 Code § 14527.3(c)(2) 对乘用车重量与道路基础设施退化之间关系的分析。
(3)CA 政府 Code § 14527.3(c)(3) 讨论乘用车重量费可能如何改变驾驶员行为。
(4)CA 政府 Code § 14527.3(c)(4) 讨论征收乘用车重量费所产生的任何收入如何用于改善道路基础设施,以提高行人、骑自行车者和其他弱势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5)CA 政府 Code § 14527.3(c)(5) 对州内不同人群(包括各种人口统计学群体的人员、居住在州内不同地区的人员、低收入人群以及将车辆用于商业用途而非个人用途的人员)的公平性考量进行分析,以及对这些考量的任何适当调整。
(d)CA 政府 Code § 14527.3(d) 委员会应与相关机构协商,考虑可比零排放车辆和内燃机车辆的差异重量,以及促进零排放车辆普及的现有激励措施和环境目标。
(e)CA 政府 Code § 14527.3(e) 委员会应不迟于2026年1月1日,准备并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研究结果并包括任何立法建议。
(f)CA 政府 Code § 14527.3(f) 本节所要求的报告应按照第9795节的规定提交。
(g)CA 政府 Code § 14527.3(g) 本节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452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解决因州高速公路项目不可行而导致的海沃德市和阿拉米达县的交通问题。市或县可以与交通规划者合作,制定一项地方改善计划来解决这些问题。资金优先用于当地选民通过交通销售税措施已批准的项目。

交通委员会对这些计划拥有最终决定权,并且不会在2010年7月1日之后批准任何此类计划。出售原计划用于未建成高速公路的闲置土地所得的资金将用于资助这些地方项目,但必须仅用于与公路相关的目的。

这些“多余财产”指的是为238号州际公路绕行项目而征用的土地,而该项目现已不再建设。

(a)CA 政府 Code § 14528.5(a) 为解决因海沃德市和阿拉米达县238号州际公路规划的州交通设施不可行而导致的当地交通问题,规划设施所在市或县,与对该市或县有管辖权的交通规划机构联合行动,可制定并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地方替代交通改善计划,以解决该县原计划由这些设施服务的交通问题和机遇。地方替代计划的资金优先用于当地选民批准的交通销售税措施中的项目。
(b)CA 政府 Code § 14528.5(b) 委员会对地方替代交通改善计划的内容和批准拥有最终决定权。委员会不得批准在本节规定下于2010年7月1日之后提交的任何地方替代交通改善计划。
(c)CA 政府 Code § 14528.5(c) 出售多余财产所得的所有收益,减去应支付给联邦政府的任何补偿以及出售这些多余财产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委员会分配,用于资助已批准的地方替代交通改善计划,且不受《街道和公路法》第188节和第188.8节的约束。除第14528.6节另有规定外,该收益仅可用于公路目的。
(d)CA 政府 Code § 14528.5(d) “多余财产”是指为在海沃德市和阿拉米达县238号州际公路修建高速公路或快速路绕行新线路而购置的财产,且该项目已不再计划建设。

Section § 1452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一项地方交通改善计划,该计划是为了响应与238号州道海沃德绕行项目相关的法院和解协议而制定的。它规定,该计划必须包括为在2009年底前居住在特定物业的租户家庭提供经济援助,建造更多低收入住房单元,并向符合条件的租户提供购房帮助。

然而,它也指出,超额财产及其出售所得均不得用于住房计划或租户援助,除非是用于行政目的,例如销售成本和计划开发。在2010年1月1日之后迁入这些物业的人员将不会获得额外的搬迁援助,并且必须知道他们的居住是临时的。获得援助的资格取决于在和解协议日期时有效的书面租赁协议。

(a)CA 政府 Code § 14528.6(a) 根据第14528.5节批准的,并根据该部门、海沃德市以及居民类别成员的代表签署的与238号州道海沃德绕行项目购置的超额财产处置相关的适用经法院批准的和解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地方替代交通改善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4528.6(a)(1) 一项为在2009年12月31日或之前占用走廊物业的符合条件的租户家庭提供货币援助的计划。
(2)CA 政府 Code § 14528.6(a)(2) 一项在该走廊内提供237套额外新建低收入住房单元的计划。
(3)CA 政府 Code § 14528.6(a)(3) 一项为独户住宅中符合条件的租户家庭提供购房援助的计划。
(b)CA 政府 Code § 14528.6(b) 为资助根据第14528.5节批准的地方替代交通改善计划,超额财产及其出售所得均不得用于住房或与住房相关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向租户提供任何直接货币援助、开发任何新的低收入住房单元,或向超额财产的占用者提供任何直接购房援助。超额财产在由该部门出售后可用于住房目的。
(c)CA 政府 Code § 14528.6(c) 尽管有(b)款规定,超额财产的出售所得可用于出售这些财产的成本,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4528.6(c)(1) 对占用超额财产的租户进行所有必要的调查。
(2)CA 政府 Code § 14528.6(c)(2) 评估费用,包括复核评估。
(3)CA 政府 Code § 14528.6(c)(3) 用于开发和管理购房计划的计划管理费用。
(4)CA 政府 Code § 14528.6(c)(4) 用于开发和提供针对超额财产租户的行政听证程序的计划管理费用,该程序与向这些超额财产租户提供的任何住房计划或计划援助有关。
(5)CA 政府 Code § 14528.6(c)(5) 出售超额财产所必需的其他行政、商业或法律费用。
(d)CA 政府 Code § 14528.6(d) 任何在2010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该部门或其授权代理人出售这些财产之前,开始首次占用或签订位于238号州道海沃德绕行项目上的物业的新租赁或租约协议的人员,不得根据任何州法律规定,包括《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460节,获得任何额外的搬迁援助,并且在占用该物业之前应被告知,无论占用期限长短,此类占用、租赁或租约均为临时性质。
(e)CA 政府 Code § 14528.6(e) 就本节而言,“符合条件的租户家庭”是指由一名或一群信誉良好的租户组成的家庭,根据在高等法院初步批准(a)款所述和解协议之日与该部门签订的有效书面租赁协议,并且是该和解协议所涵盖的类别成员。
(f)CA 政府 Code § 14528.6(f) 本节应在高等法院发布与该部门、海沃德市以及居民类别成员的代表签署的为238号州道海沃德绕行项目购置的超额财产处置相关的和解协议最终批准令之日生效,或在2010年1月1日生效,以较晚者为准。

Section § 1452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与交通规划机构一起,请求移除其区域内的一条州高速公路路线。他们可以通过一项决议提出这一变更请求,并提出一个新的高速公路项目作为替代方案。如果委员会支持该请求,旧的路线位置将被移除,并且任何多余的州有土地将被出售。如果由县交通委员会负责,则只有他们可以提出请求并提交新项目提案。

市或县与对其拥有管辖权的交通规划机构联合行动,可以通过一项决议,请求撤销该市或县内的州高速公路路线位置,视情况而定。市或县与交通规划机构联合行动,可以随该决议提交一项替代的州高速公路项目提案。如果委员会同意该决议,则该路线位置应予撤销,并且部门应着手出售为被撤销的路线位置而购置的多余不动产。
对于在县交通委员会管辖下的市或县,只有县交通委员会可以采纳该决议并提交替代的州高速公路项目提案。

Section § 14528.8

Explanation

如果州政府出售原本为已取消的高速公路路线而购买的财产,那么这笔销售所得的钱应该用于资助同一区域内由当地市或县提议并获得批准的另一个高速公路项目。此外,如果高速公路路线被正式取消,那么某些关于资金使用的规定将不适用。

当部门出售根据第14528.7条撤销的州高速公路路线选址所取得的任何不动产或其中权益时,如果该替代性州高速公路项目获得委员会批准,则销售所得款项应由委员会分配,供部门支出,以资助由市或县(视情况而定)提议的替代性州高速公路项目。如果路线选址是根据第14528.7条撤销的,则将所得款项用于同一县内的替代性州高速公路项目不受《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88条和第188.8条的约束。

Section § 14528.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弗里蒙特市和联合市,与其地方交通规划机构合作,制定一项计划,以解决因84号州高速公路上的州级设施规划未能建成而产生的交通问题。这些地方计划应优先关注由地方选民批准的交通税资助的项目。

州委员会对计划内容拥有最终决定权,并且在2010年7月1日之后将不再批准新的计划。出售原为未建高速公路购买的财产所得的资金,在某些条件下,可用于这些地方项目或州高速公路用途。

“多余财产”指的是为已放弃的高速公路项目所征用的土地。

(a)CA 政府 Code § 14528.55(a) 为解决因弗里蒙特市和联合市84号州高速公路规划的州交通设施不可行而产生的地方交通问题,规划设施所在城市或县,可与对这些城市或县有管辖权的交通规划机构联合行动,制定并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地方替代交通改善计划,该计划旨在解决原定由规划设施服务的县内交通问题和机遇。地方替代计划的资金优先用于地方选民批准的交通销售税措施中的项目。
(b)CA 政府 Code § 14528.55(b) 委员会对地方替代交通改善计划的内容和批准拥有最终决定权。委员会不得批准在本节规定下于2010年7月1日之后提交的任何地方替代交通改善计划。
(c)CA 政府 Code § 14528.55(c) 出售多余财产所得的所有收益,扣除应支付给联邦政府的任何补偿以及出售这些多余财产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后,应由委员会分配,用于资助已批准的地方替代交通改善计划,且不受《街道和公路法》第188节和第188.8节的约束。这些收益只能用于州高速公路目的,或用于地方替代交通改善计划中且也包含在地方选民批准的交通销售税措施中的项目,但须经部门批准。
(d)CA 政府 Code § 14528.55(d) “多余财产”是指为在弗里蒙特市和联合市修建84号州高速公路新线路而获得的财产,其中部分项目已不再计划修建。

Section § 14528.56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州高速公路84号和238号地方替代交通改善计划的管理方式。它详细说明了出售多余财产所得资金的处理方式,这些资金将存入州特别存款基金的账户中。地方机构可以利用这些资金开展经委员会批准的交通项目。

地方管辖区可以在州资金到位之前使用自有资金提前启动项目,但对于某些支出,将报销实际成本,不含任何利息或上调。此报销基于与交通机构的协议,并且必须符合规定的指导方针。

委员会还将为这些交通计划制定并实施具体指导方针,确保资金得到正确使用和管理,并遵守预算和时间表。地方机构可以报销选民批准的税收支出,前提是这些支出用于这些税收的授权目的。

以下规定适用于根据第14528.5条和第14528.55条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替代交通改善计划:
(a)CA 政府 Code § 14528.56(a) 部门应在州特别存款基金中为每个经批准的地方替代交通改善计划设立一个单独账户,用于存入根据第14528.5条 (c) 款和第14528.55条 (c) 款出售各自多余财产所得的资金。部门从出售根据上述各款可用于各自地方替代交通改善计划的多余财产所得的所有收益,减去部门管理各账户所产生的费用报销后,应存入各自账户,以及各自账户中资金产生的所有利息收益。
(b)CA 政府 Code § 14528.56(b) 各账户中的资金可供地方机构用于委员会根据第14528.5条或第14528.55条批准的各自地方替代交通改善计划中指定的项目。
(c)CA 政府 Code § 14528.56(c) 本条仅适用于州高速公路84号和238号,以及根据第14528.5条或第14528.55条批准的地方替代交通计划。
(d)CA 政府 Code § 14528.56(d) 第14528.8条不适用于根据第14528.5条或第14528.55条实施的项目。
(e)CA 政府 Code § 14528.56(e) 地方管辖区可在相应的交通规划机构、委员会和部门的同意下,通过使用自有资金,在出售各自多余财产所得资金充足之前,提前启动地方替代交通改善计划中的项目。以此方式提前启动的项目,在地方管辖区提出时,应由州或地方管辖区根据协议交付。提前启动一个或多个项目不应改变各自经批准的地方替代交通改善计划中所有项目的资金拨付和交付优先顺序。
(f)CA 政府 Code § 14528.56(f) 地方机构可与相应的交通规划机构、部门和委员会签订协议,使用自有资金在其管辖范围内开发、购买路权并建设交通项目,前提是该项目包含在各自地方替代交通改善计划中,并由根据 (a) 款在特别存款基金中设立的单独账户提供资金,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政府 Code § 14528.56(f)(1) 根据协议,并从委员会为该项目在地方替代交通改善计划中安排时拨付的资金中,部门应向地方机构报销项目建设的实际成本,包括路权征用。地方机构为项目路权征用或建设融资所产生的利息或其他债务服务成本不可报销。根据本款向地方机构进行的报销应从在特别存款基金中设立的各自账户中支付。
(2)CA 政府 Code § 14528.56(f)(2) 根据 (1) 款实际报销给地方机构的金额应为地方机构用于路权和建设的支出金额。如果地方资金的支出未能完成交通项目的一个可运行部分,报销应限于地方机构用于路权或部分建设的实际支出金额,不含任何上调系数。
(3)CA 政府 Code § 14528.56(f)(3) 根据协议,并从委员会为该项目在各自地方替代交通改善计划中安排时拨付的资金中,部门应向地方机构报销根据本款使用地方资金开发项目的实际成本。项目开发成本的报销不得超过估计建设成本的20%。在任何情况下,此报销金额不得超过部门、委员会和地方机构共同商定的任何较低金额。
(4)CA 政府 Code § 14528.56(f)(4) 根据本条向地方机构报销的地方选民批准的销售和使用税收入支出,应仅用于授权征收销售和使用税的相同目的。
(5)CA 政府 Code § 14528.56(f)(5) 委员会应与部门和地方交通官员协商,制定并采纳指导方针以实施本款。

Section § 14528.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出售238号州道海沃德绕行项目多余房产的规则,目的是为地方交通改善项目提供资金。加州交通委员会必须批准这些以公允市场价值进行的销售,但用于地方改善的房产不能出售。某些政府法典条款不适用于这些销售,一旦买方获得所有权,他们必须遵守地方土地使用规定。

如果符合条件的独户住宅租户信誉良好且居住两年以上,他们可以按“现状”以公允市场价值购买自己的房屋。如果他们的房屋不符合条件,他们可以购买其他可用的住宅。了解当地市场的估价师将负责确定房产价值。本节只有在法院批准与这些房产相关的和解协议或在2010年1月1日之后(以较晚者为准)才会生效。

(a)CA 政府 Code § 14528.65(a) 以下各项规定应适用于为资助根据第14528.5节批准的地方替代交通改善计划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剩余财产:
(1)CA 政府 Code § 14528.65(a)(1) 在委员会撤销此前为238号州道海沃德绕行项目批准的高速公路采纳,并且委员会批准地方替代交通改善计划时,委员会应授权该部门按“现状”以公允市场价值出售为238号州道海沃德绕行项目购置的剩余财产。但是,为实施地方替代交通改善计划所需的任何财产不得出售。
(2)CA 政府 Code § 14528.65(a)(2) 第5篇第2部第1章第5节第8.5条(自第54235节起)不适用于根据本节出售剩余财产。
(3)CA 政府 Code § 14528.65(a)(3) 根据本节处置剩余财产应免于适用《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第3章(自第21100节起)至第6章(自第21165节起)(含首尾)。一旦地块所有权归属于财产的购买者或受让人,该购买者或受让人应受任何地方政府土地使用权批准要求以及《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第3章(自第21100节起)至第6章(自第21165节起)(含首尾)的约束。“处置”指出售、交换、出售与交换相结合,或转让一块剩余财产。
(4)CA 政府 Code § 14528.65(a)(4) 如果住宅租户在该住宅中信誉良好且租期两年或以上,所有租金义务均已履行并全额支付,则该部门应向该住宅租户提供位于238号州道海沃德绕行项目财产上的符合条件的剩余独户住宅的“现状”公允市场价值直接销售。就本节而言,“符合条件的剩余独户住宅”指根据第14528.6节(a)款所述的和解协议,被确定为符合向独户住宅租户出售条件的剩余独户住宅。委员会特此获授权并指示批准任何此类销售交易,前提是委员会确定该销售为“现状”公允市场价值。
(5)CA 政府 Code § 14528.65(a)(5) 如果独户住宅的住宅租户符合第(4)款规定的直接销售条件,但该住宅租户无法购买其所居住的独户住宅,原因包括该独户住宅不符合直接销售条件、该部门拒绝允许直接销售该独户住宅、该租户不符合该独户住宅的融资条件、标的独户住宅的状况不允许融资,或者该租户需要更大或更小的独户住宅,则该部门应向该住宅租户提供位于238号州道海沃德绕行项目财产上的其他可用的符合条件的剩余独户住宅的“现状”公允市场价值直接销售。委员会特此获授权并指示批准任何此类销售交易,前提是委员会确定该销售为“现状”公允市场价值。
(6)CA 政府 Code § 14528.65(a)(6) 该部门可以聘请或促使聘请估价师,以确定根据第(4)款或第(5)款规定拟向住宅租户直接销售的任何独户住宅的“现状”公允市场价值。该估价师应至少信誉良好,被估价协会指定为高级住宅估价师,持有认证住宅执照,并了解海沃德市和阿拉米达县的独户住宅市场。该部门可自行决定进行估价复核。委员会特此获授权并指示批准本节规定的估价复核。但是,委员会保留权力,以确定估价或估价复核是否根据本节确定或提及的流程和程序准确确定了“现状”公允市场价值。就本节而言,“公允市场价值”具有《民事诉讼法典》第1263.320节所规定的含义。
(b)CA 政府 Code § 14528.65(b) 本节应于高等法院就该部门、海沃德市以及居民集体诉讼成员代表签署的与238号州道海沃德绕行项目所购置剩余财产处置相关的和解协议发布最终批准令之日,或于2010年1月1日(以较晚者为准)生效。

Section § 1452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州交通改善计划(STIP)的运作方式。它列出了未来五年内预计获得资金的所有主要基础设施项目,并详细说明了项目每个阶段(从许可和研究到施工)将花费多少资金以及何时花费。法律规定,某些阶段的资金,例如征地和开始施工,只有在环境研究完成后才能进行。加州交通委员会必须举行听证会并批准STIP,确保项目具有成本效益并符合预算估算。如果区域计划不符合州目标,委员会可以驳回,但必须提供明确理由并允许重新提交。重要的是,STIP中的项目不需要地方配套资金,并且资金可以来自多个来源。

(a)CA 政府 Code § 14529(a) 州交通改善计划应包括所有预计在未来五个财政年度内,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64条,从委员会获得州交通资金(包括交通债券法案收入)拨款的资本改善项目清单。它应包括且仅限于以下资金资助的项目:
(1)CA 政府 Code § 14529(a)(1) 区域间改善资金。
(2)CA 政府 Code § 14529(a)(2) 区域改善资金。
(b)CA 政府 Code § 14529(b) 对于每个项目,该计划应明确以下每个项目组成部分的拨款或支出金额以及拨款或支出年份:
(1)CA 政府 Code § 14529(b)(1) 完成所有许可和环境研究。
(2)CA 政府 Code § 14529(b)(2) 编制计划、规范和估算。
(3)CA 政府 Code § 14529(b)(3) 征用路权,包括但不限于支持活动。
(4)CA 政府 Code § 14529(b)(4) 施工以及施工管理和工程,包括测量和检查。
(c)CA 政府 Code § 14529(c) 项目的路权征用和施工资金只有在委员会认定发起机构将在五年内完成环境流程并可以进行路权征用或施工的情况下,才能纳入该计划。在环境研究完成并选定首选替代方案之前,不得进行路权征用或施工的拨款。
(d)CA 政府 Code § 14529(d) 委员会应在每个偶数年4月1日之前,通过并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提交一份州交通改善计划。该计划应涵盖自通过年份的7月1日起的五年期间,并应作为委员会在此五年内资金拨款或支出的意向声明。该计划应包括预计在通过年份的7月1日之前获得资金,但委员会尚未拨款的项目。
(e)CA 政府 Code § 14529(e) 纳入已通过的州交通改善计划的项目应仅限于根据第14526条和第14527条提交或推荐的项目。每个财政年度为每个计划类别编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根据第14525条通过的资金估算中规定的金额。
(f)CA 政府 Code § 14529(f) 州交通改善计划是一份资源管理文件,旨在协助州和地方实体规划和实施交通改善,并以成本效益高的方式利用可用资源。它是每个县和每个区域声明其打算及时且以成本效益高的方式使用可用州和联邦资金的文件。
(g)CA 政府 Code § 14529(g) 在通过州交通改善计划之前,委员会应在北加州举行至少一次听证会,并在南加州举行至少一次听证会,以协调任何县或区域机构对部门计划的异议,或部门对任何区域计划的异议。
(h)CA 政府 Code § 14529(h) 委员会应纳入区域交通改善计划中包含的、并拟用区域改善资金资助的项目,除非委员会认定该区域交通改善计划不符合委员会通过的指导方针,或并非州资金的成本效益支出,在此情况下,委员会可以整体驳回该区域交通改善计划。该认定应基于客观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出行预测、成本和空气质量。委员会应在驳回该计划之前,或在驳回该计划后不迟于60天,在受影响的县或区域举行公开听证会。当区域交通改善计划被驳回时,区域实体可以提交一份新的区域交通改善计划,以纳入州交通改善计划。委员会不得驳回区域交通改善计划,除非在收到该计划之日起不迟于60天内,委员会向受影响机构提供了通知,其中明确说明了其拟议行动的事实依据。
(i)CA 政府 Code § 14529(i) 一个项目可以由《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64条中列出的多个计划类别提供资金。
(j)CA 政府 Code § 14529(j)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纳入州交通改善计划的项目不需要地方或区域配套资金。

Section § 14529.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立法机关的意图,即通过在加州的州交通改善计划中加入一个预先项目开发阶段,来简化交通项目的开发。这个预先开发阶段只专注于符合条件的交通项目的项目开发活动。对于每个改善计划,高达25%的可用资金可以根据某些公式分配给这个阶段。交通机构和委员会可以通过其改善计划为这个阶段建议项目。为这些活动指定的资金可以在整个改善计划期内使用。最后,委员会可以制定指导方针来适用本节。

(a)CA 政府 Code § 14529.01(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通过在州交通改善计划中增加一个预先项目开发要素,从2000年州交通改善计划开始,促进所需交通项目的项目开发工作,以产生稳定的建设项目流。
(b)CA 政府 Code § 14529.01(b) 预先项目开发要素应仅包括有资格纳入州交通改善计划的项目的项目开发活动。
(c)CA 政府 Code § 14529.01(c) 每个州交通改善计划的资金估算应指定可用于预先项目开发要素的金额,该金额不得超过州交通改善计划期后第一年和第二年估计可用的可规划资源的25%,但须遵守《街道和公路法》第164、188和188.8条中的公式。
(d)CA 政府 Code § 14529.01(d) 该部门、交通规划机构和县交通委员会可通过提交区域交通改善计划和区域间交通改善计划,向委员会提名项目以纳入预先项目开发要素。
(e)CA 政府 Code § 14529.01(e) 在预先项目开发要素中规划的资金可在州交通改善计划期内分配,不考虑财政年度。
(f)CA 政府 Code § 14529.01(f) 委员会可制定指导方针以实施本节。

Section § 14529.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委员会必须为向团体或实体提供项目资金制定规则。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该团体能够按时启动并完成项目,并妥善使用资金。这些规则应力求简单,并确保州资金得到及时使用。此外,如果需要,委员会可以要求该团体同意对资金进行审计。

委员会应制定向实体分配项目资金的指导方针,以核实该实体具备及时实施项目所需的资源和能力,并可建立一个监督项目进展和资金妥善使用的流程。这些指导方针和流程应保持在保护州资金和确保资金及时使用的最低限度。如果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委员会应要求接受资金的实体同意对其所获委员会分配的资金进行审计。

Section § 14529.3

Explanation
在州交通改善计划最终确定之前,执行董事必须至少提前20天将工作人员的建议分享给委员会、交通部门和地方交通规划机构。

Section § 1452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将任何增加交通容量的项目纳入州的改善计划之前,必须首先完成一份项目研究报告。

Section § 1452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从州公路账户中未分配的资金里,向地方交通机构提供贷款,用于区域计划内的项目。要符合条件,项目必须遵守环保规定,成本需超过1000万美元(除非豁免),并证明有能力偿还贷款。各县最多可获得1亿美元的贷款,需在四年内从非州政府资金来源偿还。违约将导致资金处罚。贷款必须用于在六个月内启动建设。当公路账户资金超过4亿美元时,贷款计划启动;低于该金额时则暂停。必须制定指导方针和程序,以确保资金的有效分配。

(a)Copy CA 政府 Code § 14529.6(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529.6(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委员会可以以贷款形式,向交通规划机构、县交通委员会、公共交通区、市县政府以及地方交通管理机构预支州公路账户中的未分配资金,用于推进已纳入已通过的区域交通计划且符合州交通改善计划资格的项目。
(2)CA 政府 Code § 14529.6(a)(2) 根据本节规定,不得批准任何针对非负责县向州交通改善计划提交申请的批准机构的贷款申请,除非该机构与批准机构联合申请。
(b)CA 政府 Code § 14529.6(b) 在审议贷款申请时,委员会应确保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14529.6(b)(1) 项目应符合《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节起))的环境影响报告认证要求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并已根据该法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2)CA 政府 Code § 14529.6(b)(2) 项目总成本应超过一千万美元 ($10,000,000)。在人口少于500,000人的县,如果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88.8节规定的当前县份额期内,一个县的份额的50%等于或大于拟贷款的项目成本金额,委员会可以免除此要求。
(3)CA 政府 Code § 14529.6(b)(3) 应由申请人从部门和委员会共同批准的预审合格的财务顾问名单中选出的独立财务顾问,对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财务评估。部门应根据独立财务顾问对每笔具体贷款进行的分析,向委员会提出建议。进行此评估所产生的费用应由申请人支付。
(4)CA 政府 Code § 14529.6(b)(4) 在任何一笔针对一个或多个项目的贷款中,可向任何单个县贷款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88.8节进行的最近一次区域选择资金分配的50%,且金额不得超过一亿美元 ($100,000,000)。
(5)CA 政府 Code § 14529.6(b)(5) 贷款偿还应以现金形式进行,来源于非州政府资金。
(6)CA 政府 Code § 14529.6(b)(6) 贷款应在四年内偿还,自贷款发放之日起。
(7)CA 政府 Code § 14529.6(b)(7) 如果发生违约,需全额偿还本金和利息,加上未偿本金5%的罚款,应以扣减该县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88.8节获得的下一笔县份额资金分配的形式进行。如果该扣减不足以支付到期的本金、利息和罚款,应从后续分配中进一步扣减,直至未偿金额全额付清。此外,违约县将不符合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88.8节进行的区域选择资金计划的资格,直至未偿金额全额付清。
(8)CA 政府 Code § 14529.6(b)(8) 贷款利率应设定为资金在集合资金投资账户中存放期间所支付的利率。
(9)CA 政府 Code § 14529.6(b)(9) 委员会应在申请提交后不超过30天内批准或不批准所有贷款申请。
(10)CA 政府 Code § 14529.6(b)(10) 经委员会批准后,贷款资金应由部门直接转交给申请人,在批准后不迟于30天。
(11)CA 政府 Code § 14529.6(b)(11) 根据本计划批准的未偿贷款总额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五亿美元 ($500,000,000)。
(12)CA 政府 Code § 14529.6(b)(12) 任何贷款的本金以及已支付的利息或罚款的所有款项,应存入州公路账户。
(13)CA 政府 Code § 14529.6(b)(13) 部门应书面要求,根据本节资助的项目应在贷款资金转交之日起不迟于六个月内开工建设。如果项目未在该段落中由部门设定的日期或之前开工建设,部门应要求在部门通知收款人还款到期之日起不迟于10天内偿还贷款,并计付利息。
(c)CA 政府 Code § 14529.6(c) 本节设立的贷款计划应在州公路账户现金余额超过四亿美元 ($400,000,000) 时自动启动,并按先到先得原则进行;当委员会根据历史经验、州配套资金需求和预期合同需求,确定州公路账户资金现金余额将低于四亿美元 ($400,000,000) 时,该计划应暂停,但委员会可在其认为终止是最审慎的行动方案时随时终止该计划。为告知潜在贷款申请人可供贷款资金的可用性,委员会应在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采纳关于可供贷款资金可用性及资金可用期间的预测。部门应在每次预测前向委员会报告州交通改善计划未来六个月的现金流需求。
(d)CA 政府 Code § 14529.6(d) 在贷款批准之前,地方机构应证明没有其他资源可用于资助申请贷款的项目,且该机构不打算制造间接套利情况。
(e)CA 政府 Code § 14529.6(e) 不迟于1999-2000常会期间增加本节的法案生效之日起120天内,委员会应与部门和利益相关方协商,提出实施和加速本节设立的贷款计划的指导方针和程序。
(f)CA 政府 Code § 14529.6(f) 不迟于1999-2000常会期间增加本节的法案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委员会在公开听证后,应采纳一份统一贷款协议包,包括指导方针和实施程序,并应开始运行该贷款计划。统一贷款协议包应描述贷款偿还选项,以及保护公共利益和加速州内所需交通改善资金可用性的所有其他条款和条件。委员会应在批准本节项下每笔具体贷款前30天内,向所有利益相关方提供与该贷款相关的贷款协议。
(g)CA 政府 Code § 14529.6(g) 委员会应向州长和立法机构建议对 (c) 款规定的美元限额进行任何修改,以及任何其他与该计划对加速交通项目交付影响相关问题的拟议解决方案。

Section § 1452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管辖区,如果使用自己的资金,可以将州交通改善计划中的项目提前到更早的年份。他们需要获得交通规划机构、委员会和交通部门的批准。如果一个项目被提前,必须确定其他等值的项目来替代,并且不能增加州的配套资金。

地方机构可以使用自己的资金来开发、购买土地和建设计划中的交通项目,但需符合特定的资金来源和标准。他们可以获得州政府对建设和土地成本的报销,但不能报销融资产生的利息。报销金额的上限是根据项目原定计划年份的估算成本来确定的。

进展报告必须纳入年度立法报告,某些税收可用于特定目的。以这种方式资助的项目不能从某些州合作计划中获得资金。

(a)CA 政府 Code § 14529.7(a) 地方管辖区经相应的交通规划机构、委员会和部门同意,可通过使用其自有资金,将州交通改善计划中包含的项目提前至更早的财政年度。以这种方式提前的项目,应由州或地方管辖区根据协议,在地方管辖区提议的更早年份交付。
如果项目根据本款提前,州交通改善计划应在通过时或通过修订进行修改,以显示该项目在更早的财政年度。
经相应的交通规划机构、委员会和部门同意,应确定一个或多个替代的州交通项目,并将其纳入州交通改善计划,其价值应与提前项目的原定财政年度的等值按通胀调整后的美元价值相同。如果待提前的项目已使用联邦资金规划,则替代项目不得导致州配套资金的增加。替代项目在资金和交付方面的优先级不得低于提前项目原定计划的优先级。
(b)CA 政府 Code § 14529.7(b) 地方机构可与相应的交通规划机构、部门和委员会签订协议,使用其自有资金在其管辖范围内开发、购买路权并建设交通项目,如果该项目已纳入已通过的州交通改善计划,由《街道和公路法典》第2701.05条规定的客运铁路债券基金资助,或经选民批准,分别由《街道和公路法典》第2702.05条或第2703.05条设立的客运铁路债券基金,由《公共事业法典》第99610条设立的清洁空气和交通改善基金,州公路账户,或交通规划和发展账户,或其任何组合资助,并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政府 Code § 14529.7(b)(1) 根据本款建设的项目应符合所有适用的州和联邦设计及施工标准。
(2)CA 政府 Code § 14529.7(b)(2) 根据协议,并从委员会为该项目在州交通改善计划中原定年份分配的资金中,在年度立法拨款的条件下,部门应向地方机构报销根据本款使用地方资金建设项目的实际成本,包括路权(征地)的获取。地方机构为路权获取或项目建设融资所产生的利息或其他债务偿还成本不予报销。根据本款向地方机构进行的报销应从州交通计划中确定的资金来源中支付。就《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88条和第188.8条而言,该项目应被视为其在州交通改善计划中原定年份的支出。
(3)CA 政府 Code § 14529.7(b)(3) 根据第 (2) 款实际报销给地方机构的金额应为地方机构用于路权和建设的支出金额,并按合同授予时至委员会分配报销资金时之间的实际建设成本指数上调,但不得超过为该项目在州交通改善计划中原定年份规划的按通胀调整后的支出金额。如果地方资金的支出未能完成交通项目的可运行部分,偿还应仅限于地方机构用于路权或部分建设的实际支出金额,不含上调系数。
(4)CA 政府 Code § 14529.7(b)(4) 从拨给部门用于项目开发工作的资金中,部门应向地方机构报销根据本款使用地方资金开发项目的实际成本。项目开发成本的报销不得超过估计建设成本的20%。在任何情况下,此报销均不得超过部门、委员会和地方机构共同同意的任何较小金额。报销应在部门有预算权限的最早日期进行,但不迟于部门原定在州交通改善计划中交付该项目并进行这些支出的年份。
(5)CA 政府 Code § 14529.7(b)(5) 委员会应就本款授权的地方交通建设方案的进展和影响编写一份报告,并应将该报告作为根据《政府法典》第14535条和第14536条要求提交给立法机构的年度报告的一个组成部分。
(6)CA 政府 Code § 14529.7(b)(6) 根据本款向地方机构支付的、用于地方选民批准的销售和使用税收入支出的报销款,应仅用于授权征收销售和使用税的相同目的。
(7)CA 政府 Code § 14529.7(b)(7) 根据本款建设的项目,不符合从《街道和公路法典》第3部第16章(始于第2600条)设立的州地方交通伙伴关系计划获得资金的资格。
(8)CA 政府 Code § 14529.7(b)(8) 委员会应与该部门和地方交通官员协商,制定并采纳实施本款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14529.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交通项目资金的管理方式。一旦资金被分配给特定项目,就必须在指定财政年度及接下来的两年内使用。如果资金未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它们将退回原账户。但是,如果项目遇到机构无法控制的意外挑战,委员会可以批准延长使用这些资金的截止日期。这种延期不得超过20个月,且只允许一次延期。

(a)CA 政府 Code § 14529.8(a) 委员会可以为州交通改善计划中确定的每个项目要素在财政年度内拨款,且该资金应在该财政年度及接下来的两个财政年度内可供支出。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未拨款或已拨款但未支用的任何资金,应保留在州公路账户或公共交通账户中,或视情况退回至该特定账户。
(b)CA 政府 Code § 14529.8(b) 经认定发生了负责机构无法控制的、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且该情况足以证明延期是合理的,委员会可以延长(a)款规定的截止日期。截止日期的延长不得超过直接归因于该特殊情况的延迟期间,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20个月。委员会不得批准超过一次的延期。

Section § 14529.9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的当地交通机构请求将其部分项目费用符合联邦报销条件,前提是这些项目是州交通改善计划的一部分。为此,它们必须获得委员会的批准,并承担使这些费用符合联邦报销条件的成本。

本节规定,这些项目的任何联邦报销款可以根据协议返还给当地机构用于额外的当地项目,或用于其他州交通项目。报销款不应替代计划中其他已获资助项目的资金。

部门负责识别和估算联邦报销资金的资格和可用性。每年,它必须确定实际可用金额,并通知委员会和区域机构。

报销工作将按照项目获得资格的顺序进行,如果某一年资金不足,优先权将保留。报销要求它们能为州带来额外的联邦资金,并且县的最低支出仍能满足,或因与预先建设计划无关的原因而合理地未能满足。

部门必须在为这些地方项目申请联邦报销后30天内通知委员会。

(a)CA 政府 Code § 14529.9(a) 交通规划机构、县交通委员会或地方交通管理机构,经委员会同意,可请求部门将由地方实体资助并纳入州交通改善计划的任何项目的部分费用,根据《美国法典》第23篇第115节的规定,使其符合联邦政府报销的条件。交通规划机构、县交通委员会或地方交通管理机构应负责部门为使项目费用符合联邦报销条件而产生的费用。
(b)CA 政府 Code § 14529.9(b) 交通规划机构、县交通委员会或地方交通管理机构与部门应通过协议明确,根据《美国法典》第23篇第115节从联邦政府收到的项目费用报销款是应返还给地方资助实体用于交通项目,还是分配给州交通改善计划中的额外项目。就《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88节和第188.8节而言,对地方实体的报销款应被视为在报销发生的年份从州公路账户支出的款项。
(c)CA 政府 Code § 14529.9(c)  对于地方资助实体指定分配给州交通改善计划中额外项目的报销款,交通规划机构、县交通委员会或地方交通管理机构与部门在提出建议时,以及委员会在通过州交通改善计划时,应考虑地方资助实体关于从该实体已资助项目所获得的联邦报销款中资助项目的建议。除根据《美国法典》第23篇第115节作为报销提供的资金外,这些报销款不得用作委员会已纳入已通过的州交通改善计划并计划接受州和联邦资金的项目的替代资金。
(d)CA 政府 Code § 14529.9(d) 部门在其建议的资金估算中,应确定根据《美国法典》第23篇第115节可符合报销条件的项目费用金额。部门还应估算州交通改善计划每年可用于报销的联邦资金金额。
(e)CA 政府 Code § 14529.9(e) 每年部门应确定根据《美国法典》第23篇第115节可用于报销的联邦资金实际金额,并应通知委员会和区域交通规划机构。
(f)CA 政府 Code § 14529.9(f) 在任何联邦财政年度,如果部门确定有资金可根据《美国法典》第23篇第115节用于报销,部门应按照项目根据 (a) 款规定获得资格的顺序,寻求对地方资助项目的报销。如果可用资金不足以全额报销一个地方资助项目,部门应寻求报销下一个可以全额报销的项目。在一个财政年度被跳过报销的项目,应在下一个有资金可用的财政年度保留其优先权。
(g)CA 政府 Code § 14529.9(g)  委员会不得根据本节进行报销,除非部门发现项目预先建设的实施导致州获得的联邦资金,超出了在本节项下没有预先建设协议时将获得的资金。只有当委员会确定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88.8节规定的所有县最低支出可以合理满足,或者最低支出无法满足的原因与预先建设报销无关,或者当将进行报销的县根据该节低于其最低支出金额时,才进行报销。在一个财政年度根据本款被跳过报销的项目,应在下一个有资金可用的财政年度保留其优先权。
(h)CA 政府 Code § 14529.9(h) 部门应在向联邦政府申请地方资助项目报销后30天内通知委员会。

Section § 1452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部门必须提出指导方针和步骤,一个委员会必须批准这些方针和步骤,以将Sections 14529.8和14529.9中提到的规定付诸实施。

Section § 14529.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制定指导方针,以加快准备项目研究报告的流程,这是交通项目被纳入州交通改善计划所必需的。这些指导方针应在2000年1月30日前制定,并且在符合公共利益以加快项目交付时可以使用。

这些指导方针必须在相关部门以及地方和区域交通机构的参与下制定。任何寻求快速处理的项目都需要获得当地县级机构的批准,并且在委员会审议之前必须经过特定部门的审查。

(a)CA 政府 Code § 14529.11(a) 为了协助交付委员会确定的高优先级交通项目,或推进项目开发工作,委员会应不迟于2000年1月30日采纳快速流程的指导方针,项目可通过该流程遵守准备项目研究报告的要求,以便项目被考虑纳入州交通改善计划。只要委员会认为符合公共利益,即可启动快速合规流程。
(b)Copy CA 政府 Code § 14529.11(b)
(a)Copy CA 政府 Code § 14529.11(b)(a)款所要求的指导方针应与该部门、负责提交项目以纳入州交通改善计划的县级机构以及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协商制定。
(c)CA 政府 Code § 14529.11(c) 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方针应要求,任何使用快速合规流程的请求须经负责提交项目以纳入州交通改善计划的县级机构批准,且每项县级批准须经该部门审查和批准后方可由委员会审议。

Section § 14529.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州高速公路项目的规划流程。它要求州交通部门和区域规划机构合作,就哪些项目应纳入州的交通改善计划达成一致。

此外,州与区域交通实体之间就项目批准或资金达成的任何协议,都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这些协议还需要遵循特定的联邦行政程序,但无需满足额外的州机构规定。

(a)CA 政府 Code § 14529.12(a) 部门和区域规划机构应当就拟根据第14526条和第14527条规定纳入州交通改善计划的州高速公路项目进行协商并寻求共识。
(b)CA 政府 Code § 14529.12(b) 州与交通规划机构或县交通委员会之间关于项目批准或联邦或州资金转移以及根据这些协议进行的资金支出的协议,应当遵守所有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法规,并受联邦管理和预算办公室通函A-87、A-102和A-128中规定的行政操作程序的约束,但不受任何其他州机构程序或要求的约束。

Section § 14529.1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区域或地方实体使用自有资金资助属于州交通改善计划的交通项目,即使州尚未拨款。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例如获得项目拨款批准、确保其支出符合州和联邦法律规定,并遵守所有法律项目要求(如环境法规),这些实体可以获得州的报销。

实体必须在首次支出时通知委员会其资金使用意图。报销可能会因现金管理问题而延迟,但只要满足特定标准和时间表,就不会受时间限制。通常,报销应使用联邦和州资金,除非另有安排。

本节不影响资金分配的优先顺序,如果实体已满足初始拨款申请时间表,并且在委员会批准时项目条件已满足,则对报销实体没有设定的时间框架。

(a)CA 政府 Code § 14529.17(a) 作为州交通改善计划中项目的发起方或有资格获得资金的区域或地方实体,可以为其管辖范围内已纳入已通过的州交通改善计划但委员会尚未拨款的交通项目的任何组成部分支出自有资金。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为推进纳入州交通改善计划的符合条件的项目而支出的地方资金,如果满足本节的要求,应予报销。
(b)CA 政府 Code § 14529.17(b) 不迟于首次支出时,区域或地方实体应申请项目拨款,其中应包括向委员会发出的通知,表明其打算根据本节支出自有资金。
(c)CA 政府 Code § 14529.17(c) 根据 (a) 款支出的金额应由州报销,但须经立法机关年度拨款,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14529.17(c)(1) 委员会为项目拨款,且部门签订了资金转移协议。
(2)CA 政府 Code § 14529.17(c)(2) 区域或地方实体进行的支出符合州和联邦法律及程序的报销条件。如果区域或地方实体进行的支出被认定为不符合条件,州没有义务报销这些支出。
(3)CA 政府 Code § 14529.17(c)(3) 区域或地方实体遵守项目的所有法律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要求)联邦政府的授权、第 14520.3 节以及《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 13 部分(自第 21000 节起))的要求。
(d)CA 政府 Code § 14529.17(d) 在与部门签订协议以转移 (a) 款所述项目的报销资金后,委员会仅在计划或现金管理问题阻碍立即偿还时,方可根据本节延迟报销。
(e)CA 政府 Code § 14529.17(e) 本节仅限于由符合条件的区域或地方实体提前支出并纳入州交通改善计划当前财政年度的项目。
(f)CA 政府 Code § 14529.17(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确立委员会所作拨款的优先权。
(g)CA 政府 Code § 14529.17(g)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允许设定限制对区域或地方实体报销的时间框架,只要区域或地方实体已根据 (b) 款规定的时间表申请拨款,并且在委员会批准拨款报销时,项目已纳入已通过的州交通改善计划。
(h)CA 政府 Code § 14529.17(h) 除非委员会和部门事先另有约定,根据本节为报销目的拨付的资金应为联邦资金和州配套资金。

Section § 14529.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为州交通改善计划中的地方或区域项目转移资金的流程。如果预授审计没有发现问题,相关方必须在项目拨款批准后的90天内签署资金转移协议。

此外,自2000年7月1日起,部门必须每年向立法机构报告成功签署资金转移协议的项目,以及未能签署协议的项目,并说明延误的原因。报告还应包括上一年为使资金转移流程更快、更简便而采取的任何措施。

(a)CA 政府 Code § 14529.19(a) 如果在已通过的州交通改善计划中包含的地方或区域项目的预授审计中未发现需要地方或区域实体澄清的缺陷,则部门和地方或区域实体应自委员会批准项目拨款之日起90天内,就该项目签署资金转移协议。
(b)CA 政府 Code § 14529.19(b) 尽管有第7550.5条的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以及此后每年,部门应汇编信息并向立法机构报告根据(a)款签署资金转移协议的项目数量,以及所有未在(a)款规定期限内签署协议的项目及其原因。部门提供的信息应包括部门在上一财政年度为简化、加快和精简部门执行(a)款要求的资金转移协议的流程而采取的任何行动的描述。

Section § 14529.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建立系统,以便快速获取协议中的资金。州审计长必须创建一个方法,用于电子转账这些资金。一旦这个电子系统准备就绪,部门必须尽可能地使用它,以满足另一项法规(第14529.19节)的要求。

部门应实施系统,以允许快速获取根据已执行的资金转让协议提供的资金。审计长应开发一个系统,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提供对这些资金的访问。在审计长开发出该系统后,部门应在最大可行范围内利用该系统以遵守第14529.19节。

Section § 14530

Explanation
如果区域交通计划存在问题,委员会可以对州的交通改善计划进行修改。这包括不符合指南、资金不足、与其他区域计划或州建议冲突、紧急的州级需求,或者缺少地方交通拥堵管理计划等问题。

Section § 1453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制定加州州交通改善计划的指南。这需要部门、委员会、地方政府和规划机构之间的合作。这些指南应涵盖项目可交付性、识别、成本估算、进度安排以及评估项目绩效和成本效益的标准。委员会必须确保这些指南反映其项目选择政策。他们只能在公开听证会后修改指南,并且必须避免在相关预算流程规定的特定时期内进行修改。

(a)CA 政府 Code § 14530.1(a) 部门应与委员会、交通规划机构、县交通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合作,制定州交通改善计划的指南,并将项目纳入州交通改善计划。
(b)CA 政府 Code § 14530.1(b) 该指南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14530.1(b)(1) 项目可交付性标准。
(2)CA 政府 Code § 14530.1(b)(2) 项目和项目组成部分的识别标准。
(3)CA 政府 Code § 14530.1(b)(3) 成本估算标准。
(4)CA 政府 Code § 14530.1(b)(4) 增项和进度变更的规划方法。
(5)CA 政府 Code § 14530.1(b)(5) 衡量系统绩效和候选项目成本效益的客观标准。
(c)CA 政府 Code § 14530.1(c) 该指南应是委员会在选择纳入州交通改善计划的项目时打算使用的政策、标准和准则的完整和全面的声明。
(d)CA 政府 Code § 14530.1(d) 委员会在举行至少一次公开听证会后,可以修订已通过的指南。委员会应尽合理努力,在其根据第14525条通过资金估算之前通过修订后的指南。在任何情况下,在根据第14525条通过资金估算后30天开始的期间以及在根据第14529条通过州交通改善计划之前,已通过的指南均不得修订、修改、更改或以其他方式变更。

Section § 1453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委员会可以修改州交通改善计划。首先,修订请求必须由最初提交项目的实体提出。其次,修订后各县用于区域改善的总预算不应超过其原有份额,除非根据另一项法律进行了调整。此外,任何拟议的修订都必须在正式决定作出前至少30天向公众公布,并且该公告应包含所有变更的详细信息。

(a)CA 政府 Code § 14531(a) 委员会可以修订州交通改善计划,如果该修订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CA 政府 Code § 14531(a)(1) 修订请求由提交该项目或多个项目的实体提出,这些项目已纳入该计划并将通过该修订进行更改。
(2)CA 政府 Code § 14531(a)(2) 为每个县的区域改善项目规划的总金额不超过修订前该县的份额,或者,为每个县规划的总金额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188.11条被视为对份额的调整。
(b)CA 政府 Code § 14531(b) 应在委员会对拟议修订采取正式行动前至少30天,就对该计划或方案的拟议修订发布公告。该公告应包括拟议修订的文本和完整描述。

Section § 145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说明了《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中规定的某些资金应如何分配。具体而言,本条款指的是根据某宪法条款的C项和D项分配的资金。它规定,这些资金应根据另一部法律,即《税收和税法典》第7104条中列出的具体公式进行分配。此外,这些资金的分配还受同一法典其他款项的制约。最后,本条款只有在某项特定的宪法修正案获得选民批准后方可生效。

(a)CA 政府 Code § 14532(a) 在拨款《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九B条第(c)款第(C)项下分配的资金时,该资金应依照《税收和税法典》第7104条第(c)款第(5)项中规定的分配公式进行分配。
(b)CA 政府 Code § 14532(b) 在拨款《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九B条第(c)款第(D)项下分配的资金时,该资金应依照《税收和税法典》第7104条第(c)款第(4)项的第(A)分项和第(B)分项中规定的分配公式进行分配。
(c)CA 政府 Code § 14532(c) 依照第(a)款和第(b)款拨付的资金,应受《税收和税法典》第7104条第(d)款至第(f)款(含)以及第(h)款的约束。
(d)CA 政府 Code § 14532(d) 本条应在议会宪法修正案第4号(决议章第87号,2001年法规)经选民批准之日生效。

Section § 1453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委员会只能在交通项目属于经批准的州级计划(如州交通改善计划或公路系统运营和保护计划)时,才能为其分配资金。对于未列入这些计划的重大项目,通常不能分配资金,除非符合某些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情况包括:危及人员或财产的紧急情况;项目延误会导致成本显著增加的情况;开标后需要额外资金使项目成为重大项目的情况;以及为已公布项目补充资金的情况。

委员会应根据现行和以往预算案中适用于所拨款项使用的规定,为交通项目分配资金。委员会不得为未列入已通过的州交通改善计划或部门公路系统运营和保护计划中的重大项目分配资金,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政府 Code § 14533(a) 拨款对于应对紧急情况是必要的,该紧急情况已使人员或财产处于危险之中,或已导致或威胁导致关键州交通设施或其通道关闭。
(b)CA 政府 Code § 14533(b) 如果项目因等待计划修订而延迟,成本将显著增加。
(c)CA 政府 Code § 14533(c) 开标时,需要获得额外拨款,这将使该项目成为重大项目,并且修订计划的延迟将显著增加项目成本。
(d)CA 政府 Code § 14533(d) 拨款用于补充已公布项目的资金。

Section § 14533.1

Explanation
加州交通委员会在修改关于如何使用2006年债券法案(该法案涉及公路安全、交通减缓、空气质量和港口安全)资金的指导方针前,必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特定的立法委员会主席。

Section § 1453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牵头根据《清洁空气和交通改善法案》有资格获得资助的项目的地方法律机构,向委员会申请一份“无偏见函”。只要满足某些条件,这份函件就能使项目或其组成部分有资格在未来从指定的债券资金中获得报销。

首先,项目必须已经启动,并且地方机构应已发生符合相关州和联邦法律的支出。该机构还必须满足所有法律项目要求,例如《加州环境质量法案》中的要求。只有在有足够资金可用的情况下才能报销,但基金不要求在任何特定时间保持特定余额。本条和该函均不修改更广泛法律中规定的资金分配既定条件。

(a)CA 政府 Code § 14533.2(a) 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99602条定义的地方机构,作为可能根据1990年《清洁空气和交通改善法案》(《公用事业法典》第10编第11.5部分(自第99600条起))获得资助的项目的牵头申请机构,可向委员会申请该项目或项目组成部分的无偏见函。委员会可批准一项或多项已由委员会规划、分配或以其他方式批准供资的项目或项目组成部分的无偏见函。无偏见函应注明该项目或其组成部分以及已为该项目或项目组成部分规划、分配或以其他方式批准的债券资金金额。委员会可批准无偏见函,无需进一步从清洁空气和交通改善基金中拨款,因为该基金中的资金已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99612条持续拨付给委员会用于分配。
(b)CA 政府 Code § 14533.2(b) 已签发无偏见函的项目或项目组成部分的费用支出,最高不超过无偏见函中规定的金额,应有资格从清洁空气和交通改善基金中获得报销,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14533.2(b)(1) 请求无偏见函的项目或项目组成部分已启动,且地方机构已发生该项目或项目组成部分的支出。
(2)CA 政府 Code § 14533.2(b)(2) 地方机构发生的支出根据州和联邦法律及程序有资格获得报销,并且是根据1990年《清洁空气和交通改善法案》(《公用事业法典》第10编第11.5部分(自第99600条起))适用条款允许的支出。如果所发生的支出被认定为不符合条件,则州没有义务报销这些支出。
(3)CA 政府 Code § 14533.2(b)(3) 地方机构遵守项目的所有法律要求,包括《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编(自第21000条起))的要求。
(4)CA 政府 Code § 14533.2(b)(4) 支出发生于委员会已规划、分配或以其他方式批准该项目或项目组成部分供资之后。
(5)CA 政府 Code § 14533.2(b)(5) 清洁空气和交通改善基金中有足以支付报销款的金额。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该基金在任何特定时间或以任何特定金额获得资金。
(c)CA 政府 Code § 14533.2(c) 委员会和地方机构可签订一项或多项关于本条所述报销的协议。
(d)CA 政府 Code § 14533.2(d)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修改《公用事业法典》第10编第11.5部分(自第99600条起)下的任何要求。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前提下,本条或任何无偏见函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消除或修改资金授予、分配或再分配的任何条件或要求,或《公用事业法典》第10编第11.5部分(自第99600条起)中任何其他与授予、分配或再分配相关的规定。
(e)CA 政府 Code § 14533.2(e) 就本条而言,“无偏见函”是指地方机构与委员会之间的一项协议,该协议规定地方机构控制下的资金支出有资格在未来从债券收益中获得报销,但须视债券资金的可用性而定,如本条所规定。报销的时间和最终金额取决于协议条款和债券资金的可用性。最终报销金额可能少于无偏见函中注明的金额。

Section § 1453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召集州机构,评估数据、建模和软件等工具,以支持可持续交通、空气质量、经济适用房和气候变化等方面的战略。

到2025年7月1日,委员会必须制定一个计划来获取这些工具,并决定各机构如何访问或资助它们,目标是实现规划中的数据一致性。

使用这些工具的机构必须在2027年8月1日前报告其应用情况。随后,委员会将在2028年6月1日前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总结报告,评估这些工具如何帮助实现全州目标。

报告要求于2030年1月1日终止。

(a)Copy CA 政府 Code § 14533.4(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533.4(a)(1) 委员会应召集相关州机构,评估数据、建模和分析软件工具的采购和实施情况,以支持州的可持续交通、交通拥堵管理、经济适用房、高效土地利用、空气质量、经济和气候变化战略与目标。
(2)CA 政府 Code § 14533.4(a)(2) 就本节而言,“数据、建模和分析软件工具”可包括但不限于出行需求模型的软件许可或订阅许可、基于全球定位系统或其他空间信息建立的模型,以及与商业货运、人口统计、普查区级土地利用、交通安全、交通引起的排放、消费者支出或出行预测相关的其他出行信息以及数据、建模和分析软件工具。
(b)Copy CA 政府 Code § 14533.4(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533.4(b)(1) 在2025年7月1日或之前,委员会应制定一项采购数据、建模和分析软件工具的提案,以及一个委员会直接向州和地方机构授予其采购数据访问权限的流程,或提供一个直接向机构分配资金用于数据采购的流程,或两者兼有。
(2)CA 政府 Code § 14533.4(b)(2) 作为第 (1) 款所述提案或流程的一部分,委员会应确定州和地方机构可能使用的数据源一般类型、期望的数据输出和建模参数,以实现数据的高度一致性。
(3)CA 政府 Code § 14533.4(b)(3) 作为第 (1) 款所述提案或流程的一部分,委员会可制定交通规划中数据使用的最佳实践,并可确定应尽可能提供给州和地方机构并在交通规划中一致使用的数据要素。委员会可根据联邦《基础设施投资和就业法案》(Public Law 117-58) 采纳秘书提供的最佳实践或指导。
(4)CA 政府 Code § 14533.4(b)(4) 作为根据本节接受委员会提供的资金拨款或数据、建模和分析软件工具访问权限的条件,州或地方机构应被要求不迟于2027年8月1日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数据、建模和分析软件工具在可持续交通、安全、积极交通规划、公平、经济适用房、高效土地利用、空气质量或气候变化相关项目中的使用情况。
(5)CA 政府 Code § 14533.4(b)(5) 委员会应根据根据第 (4) 款收到的报告,不迟于2028年6月1日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州和地方机构根据本节采购的数据、建模和分析软件工具在可持续交通、安全、积极交通规划、公平、经济适用房、高效土地利用、空气质量和气候变化相关项目中的使用情况。
(c)CA 政府 Code § 14533.4(c) 就本节而言,“地方机构”指县、市、市县、特别区、管理局、机构、任何其他市政公共法人或区,或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以及在交通规划中发挥作用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大都市规划组织以及交通管理局和委员会。
(d)Copy CA 政府 Code § 14533.4(d)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533.4(d)(1) 根据第 (b) 款第 (5) 项规定的提交报告要求,根据第 10231.5 节,于2030年1月1日失效。
(2)CA 政府 Code § 14533.4(d)(2) 根据第 (b) 款第 (5) 项提交的报告应符合第 9795 节的规定提交。

Section § 145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所有特定条件,政府部门可以为某些公共交通或铁路项目提前提供资金。这些项目必须涉及财务管理良好的公共机构,并且这些机构必须提前申请资金。委员会必须已经拨款,并且项目必须有明确的计划和交付时间表。机构必须提供财务担保,并且预支资金不能影响其他承诺。如果资金被滥用或违反协议条款,可能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

预支资金产生的利息必须用于项目成本或退还。如果预支金额超过实际成本,超额部分必须偿还。部门可以制定预支资金的指导方针。

(a)CA 政府 Code § 14533.5(a) 部门可在下列所有条件均存在时,为公共交通或客运铁路项目或项目组成部分预支资金:
(1)CA 政府 Code § 14533.5(a)(1) 牵头申请机构以及所有预支资金的直接受款机构均为公共机构。
(2)CA 政府 Code § 14533.5(a)(2) 委员会已根据下列任一规定拨款:
(A)CA 政府 Code § 14533.5(a)(2)(A) 本法典第14533条并依照《公用事业法典》第99317条。
(B)CA 政府 Code § 14533.5(a)(2)(B) 公共交通和城际铁路资本项目(《公共资源法典》第44分部第2部分(自第75220条起))。
(3)CA 政府 Code § 14533.5(a)(3) 牵头申请机构在其适用项目的申请中请求预支资金,或在牵头申请机构预计需要预支资金时尽快提出请求。
(4)CA 政府 Code § 14533.5(a)(4) 预支资金的直接受款机构具有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且未受到任何州或联邦机构的制裁。
(5)CA 政府 Code § 14533.5(a)(5) 牵头申请机构或任何其他预支资金的受款机构提供部门确定的足够担保。
(6)CA 政府 Code § 14533.5(a)(6) 请求预支资金的项目或项目组成部分应在指定日期或日期前交付。
(7)CA 政府 Code § 14533.5(a)(7) 如果适用,项目的融资计划和进度表已根据第14085条获得部门批准。
(8)CA 政府 Code § 14533.5(a)(8) 部门和直接受款机构已签订资金转移协议,其中明确规定了预付款项的条款以及定期报销项目或项目组成部分实际发生费用的程序。
(9)CA 政府 Code § 14533.5(a)(9) 牵头申请机构已令部门满意地证明,需要预付款项来支付已获授权拨款的项目或项目组成部分的当前费用。
(10)CA 政府 Code § 14533.5(a)(10) 预付款项不会危及从预付款项来源账户中其他承诺的及时履行。
(11)CA 政府 Code § 14533.5(a)(11) 应部门要求,受款机构提供经其管理机构批准的调查结果,证明根据该项目交付项目或项目组成部分需要预付款项的财务需求。
(b)CA 政府 Code § 14533.5(b) 牵头申请机构可在项目发生合格资本支出前约30天内请求预支资金。预支资金产生的所有利息应仅用于合格的项目成本,并应从该项目未来的付款中扣除或退还给部门。
(c)CA 政府 Code § 14533.5(c) 如果在项目或项目组成部分完成后,预支资金,连同预支资金在整个预支期间所产生的利息(相当于集合资金投资账户同期投资所获得的平均利率),超过受款方尚未获得报销的实际可报销成本部分,则牵头申请机构或受款机构应将超额部分偿还给州,存入预付款项来源账户。
(d)CA 政府 Code § 14533.5(d) 如果部门、交通局或任何其他负责监督公共资金管理的州机构发现下列任何情况,牵头申请机构或受款机构应向州偿还预支的资金金额,加上该资金在集合资金投资账户中本应获得的利息金额:
(1)CA 政府 Code § 14533.5(d)(1) 牵头申请机构或受款机构滥用了项目或项目组成部分可用的任何公共资金。
(2)CA 政府 Code § 14533.5(d)(2) 牵头申请机构或受款机构进行了不符合适用项目条件的支出。
(3)CA 政府 Code § 14533.5(d)(3) 改进或机车车辆未按照资金转移协议交付。
(4)CA 政府 Code § 14533.5(d)(4) 牵头申请机构或受款机构违反了部门根据 (f) 款制定的预付款程序。
(5)CA 政府 Code § 14533.5(d)(5) 牵头申请机构或受款机构根据 (b) 款或 (c) 款有义务向州偿还。
(e)CA 政府 Code § 14533.5(e) 如果牵头申请机构或受款机构未能根据 (d) 款向州偿还任何款项,作出调查结果的机构可请求审计长、财务长或任何其他授权州机构要求将等同于支付给受款机构的金额转账给州,或可从未来的拨款或任何其他资金中扣留支付给受款机构的款项。
(f)CA 政府 Code § 14533.5(f) 部门可制定本条项下预支资金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14533.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何为少数族裔企业和女性企业。要被认定为少数族裔企业,该企业必须符合三个标准:至少51%由少数族裔拥有,由少数族裔管理和运营,并且是总部设在美国的国内公司。同样,女性企业必须至少51%由女性拥有,由女性管理和运营,并且也是总部设在美国的国内公司。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CA 政府 Code § 14533.6(a) “少数族裔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企业实体:
(1)CA 政府 Code § 14533.6(a)(1) 至少51%由一名或多名少数族裔拥有,或者,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其至少51%的股份由一名或多名少数族裔拥有。
(2)CA 政府 Code § 14533.6(a)(2) 由一名或多名少数族裔管理,且日常业务运营由其控制。
(3)CA 政府 Code § 14533.6(a)(3) 其总部设在美国的国内公司。
(b)CA 政府 Code § 14533.6(b) “女性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企业实体:
(1)CA 政府 Code § 14533.6(b)(1) 至少51%由一名或多名女性拥有,或者,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其至少51%的股份由一名或多名女性拥有。
(2)CA 政府 Code § 14533.6(b)(2) 由一名或多名女性管理,且日常业务运营由其控制。
(3)CA 政府 Code § 14533.6(b)(3) 其总部设在美国的国内公司。

Section § 1453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一旦加州通过其州交通改善计划,交通部长、委员会和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循该计划。这种情况将一直持续到新计划通过,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

州交通改善计划通过后,交通部长、委员会和部门在履行各自的权力和职责时,应当按照该计划行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现有的已通过的州交通改善计划应当保持有效,直到委员会通过新的州交通改善计划。

Section § 1453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尽管州长2012年第2号重组计划引入了某些变更,委员会仍保持其独立权力,以履行任何法律所规定的职责和职能。

尽管有第12850.6条或第12800条(b)款的规定,作为州长2012年第2号重组计划在2011-12届常会期间添加到本法典的规定,委员会应保留独立权力,以履行根据任何法律规定赋予其的职责和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