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570.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部门有权制定为实现其宗旨所需的法规。然而,在January 1, 2022之前制定的任何法规,无需遵循正常的法规制定程序。具体而言,在此日期之前进行的修改无需遵守与标准监管程序相关的第3.5章规定。此外,在January 1, 2019之前制定的任何紧急法规,均被视为对公共福祉至关重要,无需详细说明理由或由其他机构审查。

(a)CA 政府 Code § 15570.40(a) 部门可制定必要的或适当的法规,以实现本部分的宗旨。
(b)CA 政府 Code § 15570.40(b) 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部门在January 1, 2022之前制定或发布的任何标准、准则、程序、决定、规则、通知或指南,包括但不限于部门在January 1, 2022之前通过、修订或废止并提交行政法办公室备案的任何法规。
(c)CA 政府 Code § 15570.40(c) 在January 1, 2019之前,为履行部门根据本部分所承担的职责、权力和责任而制定和重新制定紧急法规,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为立即维护公共安宁、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祉所必需,以符合第11346.1条和第11349.6条的宗旨;部门特此免除说明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事实以及行政法办公室对紧急法规进行审查的要求。

Section § 1557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制定获取公共记录的规定,确保公众可以轻松获取这些记录。它还要求该部门明确界定其管理的税收和收费项目相关的公共记录类型。

依照《第一编》第10部第3章第2节第1条(自第7922.630条起),该部门应制定规章,以建立获取公共记录的程序和指南。这些规章应最大程度地便利公众获取该部门的公共记录。这些规章应具体识别和描述与该部门管理的税收和收费项目相关的公共记录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