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570.50

Explanation

即使在该部门接管了某些职责之后,上诉会议仍将以与之前相同的方式举行。

上诉会议应继续以与职责、权力和责任根据第 15570.22 条移交给该部门之前相同的方式进行。

Section § 15570.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某个特定部门内与上诉会议相关的现有规定将继续有效。该部门可以在需要时修改这些规定,以更好地符合其在更广泛的规则集中所概述的职责。

与第 15570.22 条一致,载于《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 18 篇第 2.1 部第 2 章第 6 条(自第 5260 条起)的规定应继续有效,并适用于该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上诉会议。但是,根据第 4 章(自第 15570.40 条起),该部门可以根据执行本章的需要或适当情况,修订、废止或增补规定。

Section § 15570.5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上诉会议中请求救济但被拒绝了,他们可以向税务上诉办公室的税务上诉小组请求举行听证会。

请求在上诉会议中获得救济的人,如果该部门拒绝了其救济请求,此后可以请求在税务上诉办公室的税务上诉小组前举行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