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1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高效利用加州州公路项目所有可用资金的重要性。为了应对资金变化和工作需求,如果州政府自身人员无法及时满足项目需求,州政府计划通过与工程师和测量师等专业人士签订合同来寻求外部帮助。这种方法允许与公共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开展他们提供资金的州公路项目,从而确保项目开发及时有效。

(a)CA 政府 Code § 14130(a)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4130(a)(1) 确保所有可用于州公路项目的联邦、州、地方和私人资金及时获得并使用,符合重大的公共利益。
(2)CA 政府 Code § 14130(a)(2) 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联邦、州、地方和私人资金,并保持在寻求补充联邦资金方面的竞争力,加利福尼亚州必须制定一项公路建设规划。
(3)CA 政府 Code § 14130(a)(3) 联邦、州和地方收入的变化以及私人对州公路建设日益增长的参与,可能导致与项目研究报告、项目开发、测量和施工检查相关的工作量出现显著波动。为了在部门内保持更稳定的劳动力,避免短期招聘和裁员的昂贵过程,同时仍能及时响应资金机会和不确定性,需要通过外部承包和与地方公共机构的合作协议来增加灵活性,以补充部门的项目人员。
(b)CA 政府 Code § 14130(b) 因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当部门人员不足以及时有效地完成其项目研究报告、项目开发、测量和施工检查计划时,部门应签订合同聘请工程师、建筑师、测量师、规划师、环境专家和材料测试专家提供服务,以便为部门提供专业的项目开发服务。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允许地方公共机构通过与部门的合作协议,承担其作为资金来源的州公路项目中的活动计划。
(c)CA 政府 Code § 14130(c) 本节于1998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41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部门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如工程师、建筑师和其他专家,来处理与项目研究和施工相关的任务。但是,聘请这些外部服务不能导致任何永久性、临时性或兼职的部门员工失业,或被迫调动到不同的职位或地点。

“取代”指的是解雇员工、给他们降职,或者非自愿地将他们调到新的岗位或地点,这种调动会影响他们的工作稳定性或要求他们搬家。

部门可以与工程师、建筑师、测量师、规划师、环境专家和材料测试专家签订合同,以提供与项目研究报告、项目开发、测量和施工检查相关的专业和技术服务,只要主管认定根据第 (14134) 条采纳的指导方针适用。所签订的服务不得导致部门的任何永久性、临时性或兼职员工被取代。
就本节而言,“取代”指裁员、降职、非自愿调动到新类别,或非自愿调动到新工作地点,而该调动要求员工改变其居住地,以便能够继续其工作分类。

Section § 1413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部门决定外包服务时,它会根据全年的工作量来考虑项目研究报告、开发、测量和施工检查等各种任务,而不是针对每个单独的合同。这些规定允许部门在年度计划获批后,决定每年外包多少工作,而无需单独证明每个合同的合理性。

Section § 141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认了1989年6月至1990年6月期间为河滨县交通改善计划特定项目所做的顾问遴选是有效的。法律确认其遴选过程符合法律要求,允许在1992年9月19日之前,根据这份排名顾问名单进行合同谈判和授予。

此外,如果顾问预审程序重新开放以接纳新申请者并每年进行,则此方法和名单可使用至1995年12月31日。

(a)CA 政府 Code § 14131.2(a) 仅为验证在1990年7月1日之前完成的顾问遴选,立法机关特此声明,针对在1989年6月13日至1990年6月30日期间进行的遴选过程中明确确定的项目清单,为支持河滨县交通改善计划(依照1988年11月8日河滨县投票中A提案的规定),评估和遴选顾问的程序符合本条的规定,并且由此产生的按数字排序的顾问名单应作为部门在1992年9月19日之前进行合同谈判和授予合同的依据。
(b)Copy CA 政府 Code § 14131.2(b)
(a)Copy CA 政府 Code § 14131.2(b)(a)款授权的顾问遴选方法以及由此产生的名单,可使用至1995年12月31日,如果 (1) 顾问预审程序重新开放,以允许更多顾问有机会获得资格列入名单,并且 (2) 预审程序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Section § 1413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部门在签订工程、建筑和环境规划等服务合同时的要求。部门必须达到少数族裔、女性和残疾退伍军人拥有的企业参与目标。法律要求部门建立一份经认证的、对合同感兴趣的此类企业名单,并公布合作机会。任何符合条件的少数族裔、女性或残疾退伍军人企业可以随时表达意向,并在60天内获得评估,以决定是否将其列入名单。

(a)CA 政府 Code § 14132(a) 除本节规定的要求外,在部门将工程师、建筑师、测量师、规划师、环境专家和材料专家的服务外包时,部门应遵守关于少数族裔、女性和残疾退伍军人拥有的公司参与目标的标准,如《公共合同法》第二部第二章第一节第1.5条(自第10115条开始)所规定。这些目标应适用于部门每年根据本条规定支出的总金额。
(b)CA 政府 Code § 14132(b) 部门应制定一份合格的少数族裔、女性和残疾退伍军人商业企业名单,这些企业已获得少数族裔、女性或残疾退伍军人商业企业认证,并有兴趣根据与部门签订的合同提供工程、建筑、环境、景观建筑或土地测量服务,利用现有资源,例如小型和少数族裔企业办公室、少数族裔商业发展局和小型企业管理局。关于制定该名单和征求意向书的通知应在提交意向书截止日期前至少60天在专业出版物上发布。少数族裔商业企业和女性商业企业所需的资质应与任何其他为本条目的与部门签订合同的公司或个人所需的资质相同。
(c)CA 政府 Code § 14132(c) 任何未最初列入意向公司名单的少数族裔、女性或残疾退伍军人商业企业可随时提交意向书,部门应评估这些意向书,并在收到请求后60天内通知该少数族裔、女性或残疾退伍军人商业企业其列入名单的资格。任何符合部门参与目标计算资格并满足标准要求的少数族裔、女性或残疾退伍军人商业企业应立即加入意向公司名单。

Section § 141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与工程、建筑、环境和土地测量服务相关的某些合同的例外情况。它指出,根据本条订立的合同不受某些典型合同法律和程序的约束。具体来说,如果交通局选择按照特定条款进行合同广告和授予,它们就可以绕过其他特定的标准规定。交通局局长全权负责决定是否遵守了合同订立指南。总务局有30天时间对这些合同采取行动,除非需要更多细节才能最终确定合同。

(a)CA 政府 Code § 14133(a) 根据本条订立的合同不受第5部第2编第6章第4条(自第19130节起)的约束。
(b)CA 政府 Code § 14133(b) 部门选择根据第14132.1节进行广告和授予的工程、建筑、景观建筑、环境或土地测量服务合同不受第1编第5部第10章(自第4525节起)的约束。所有其他根据本条订立的工程、建筑、环境、景观建筑或土地测量服务合同均受第1编第5部第10章(自第4525节起)的约束。尽管有《公共合同法》第10295节的规定,关于是否符合根据第14134节通过的合同订立指南的决定应由交通局局长全权负责。总务局在收到根据本条订立的合同后应有30个工作日对其采取行动,除非部门需要进一步澄清才能执行合同。

Section § 141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交通部门在与委员会和地方交通团体协商后,将制定指导方针,以决定何时与私营公司或地方机构合作开展项目。这些指导方针有助于确保资金的及时使用、管理工作量变化、快速利用地方资金用于州公路项目,并评估合同签订是否具有成本效益。它们还确保合同选择公平,并遵循州法律。这些指导方针为何时考虑将项目报告和施工检查等服务外包提供了通用标准。然而,部门并非仅仅因为项目符合这些标准就必须使用承包商。部门也可以直接与地方管辖区合作,开展其辖区内的项目。

(a)CA 政府 Code § 14134(a) 部门在与委员会和地方交通机构协商后,应制定指导方针,以确定与私营公司签订合同或与地方管辖区合作开发项目的适当性。这些指导方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考虑因素:
(1)CA 政府 Code § 14134(a)(1) 确保所有可用的联邦、州和地方资金,包括补充联邦资金,得到及时获取和使用。
(2)CA 政府 Code § 14134(a)(2) 减少部门在项目研究报告、项目开发、测量和施工检查方面工作量的短期波动,同时仍使部门能够做好规划准备。
(3)CA 政府 Code § 14134(a)(3) 促进地方筹集资金用于州公路项目的快速使用,认识到在此情况下,地方政府是州公路建设的合作伙伴,并且地方融资项目不应被不必要地延误。
(4)CA 政府 Code § 14134(a)(4) 确保在确定合同签订的适当性时,合同签订的成本效益与其他因素同等考虑。
(5)CA 政府 Code § 14134(a)(5) 确保合同选择按照适用的州法律进行,这些法律涉及专业建筑、工程、环境或土地测量服务的选择,并确保选择过程避免或禁止非法或不公平的程序或活动。
(b)CA 政府 Code § 14134(b) 这些指导方针应作为确定签订与项目研究报告、项目开发、测量和施工检查相关的服务合同的适当性的一般标准,并且不应被视为要求部门仅因项目可能符合这些标准而必须签订特定项目的合同。
(c)CA 政府 Code § 14134(c) 部门可以与地方管辖区而非私营公司签订合同,以获取与项目研究报告、项目开发、测量和施工检查相关的专业和技术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服务应仅限于位于该地方管辖区范围内的项目。

Section § 14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涉及工程、建筑或景观建筑服务的合同的条件。首先,为项目提供设计服务的公司不能投标或赢得同一项目的施工合同。其次,部门必须指派一名正式公务员作为施工合同的驻地工程师。最后,工程师、建筑师或景观建筑师制定的任何合同计划或变更,必须由部门内一名持证专业人员审查和批准。

根据本条规定签订的每一份工程、建筑或景观建筑服务合同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施工合同,均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政府 Code § 14135(a) 为项目提供设计服务的工程、建筑或景观建筑公司,无资格投标或被授予该项目的施工合同。
(b)CA 政府 Code § 14135(b) 对于根据本条选定的工程师、建筑师或景观建筑师所执行的项目设计服务而产生的任何施工合同,部门应提供一名正式公务员作为驻地工程师。
(c)CA 政府 Code § 14135(c) 根据本条选定的工程师、建筑师或景观建筑师编制的所有合同计划和计划变更,须经部门内一名持证工程师、建筑师或景观建筑师审查和批准。

Section § 141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鼓励大型承包商(导师)与小型分包商(学徒)之间建立协议。其目标是让导师帮助学徒提升技能和能力,以便更好地作为分包商和供应商开展工作。

为了促进这些导师-学徒合作关系,州政府可能会向大型承包商提供激励措施,例如针对某些参与目标的抵免。

本条款是1993年波兰科导师-学徒计划的一部分。

(a)CA 政府 Code § 14136(a) 部门应鼓励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签订导师-学徒协议,以便学徒公司可以从导师公司获得适当的发展援助,以提高学徒公司作为分包商和供应商履行职责的能力。
(b)CA 政府 Code § 14136(b) 在鼓励建立导师-学徒关系时,部门可以考虑向主承包商提供激励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针对《公共合同法》第二编第二部分第一章第1.5条(自第10115条开始)所要求的参与目标的抵免。
(c)CA 政府 Code § 14136(c) 本节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1993年波兰科导师-学徒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