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职责专业技术服务合同
Section § 14130
这项法律强调了高效利用加州州公路项目所有可用资金的重要性。为了应对资金变化和工作需求,如果州政府自身人员无法及时满足项目需求,州政府计划通过与工程师和测量师等专业人士签订合同来寻求外部帮助。这种方法允许与公共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开展他们提供资金的州公路项目,从而确保项目开发及时有效。
Section § 1413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部门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如工程师、建筑师和其他专家,来处理与项目研究和施工相关的任务。但是,聘请这些外部服务不能导致任何永久性、临时性或兼职的部门员工失业,或被迫调动到不同的职位或地点。
“取代”指的是解雇员工、给他们降职,或者非自愿地将他们调到新的岗位或地点,这种调动会影响他们的工作稳定性或要求他们搬家。
Section § 14131.1
Section § 14131.2
这项法律确认了1989年6月至1990年6月期间为河滨县交通改善计划特定项目所做的顾问遴选是有效的。法律确认其遴选过程符合法律要求,允许在1992年9月19日之前,根据这份排名顾问名单进行合同谈判和授予。
此外,如果顾问预审程序重新开放以接纳新申请者并每年进行,则此方法和名单可使用至1995年12月31日。
Section § 14132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部门在签订工程、建筑和环境规划等服务合同时的要求。部门必须达到少数族裔、女性和残疾退伍军人拥有的企业参与目标。法律要求部门建立一份经认证的、对合同感兴趣的此类企业名单,并公布合作机会。任何符合条件的少数族裔、女性或残疾退伍军人企业可以随时表达意向,并在60天内获得评估,以决定是否将其列入名单。
Section § 14133
本法律规定了与工程、建筑、环境和土地测量服务相关的某些合同的例外情况。它指出,根据本条订立的合同不受某些典型合同法律和程序的约束。具体来说,如果交通局选择按照特定条款进行合同广告和授予,它们就可以绕过其他特定的标准规定。交通局局长全权负责决定是否遵守了合同订立指南。总务局有30天时间对这些合同采取行动,除非需要更多细节才能最终确定合同。
Section § 14134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交通部门在与委员会和地方交通团体协商后,将制定指导方针,以决定何时与私营公司或地方机构合作开展项目。这些指导方针有助于确保资金的及时使用、管理工作量变化、快速利用地方资金用于州公路项目,并评估合同签订是否具有成本效益。它们还确保合同选择公平,并遵循州法律。这些指导方针为何时考虑将项目报告和施工检查等服务外包提供了通用标准。然而,部门并非仅仅因为项目符合这些标准就必须使用承包商。部门也可以直接与地方管辖区合作,开展其辖区内的项目。
Section § 14135
这项法律规定了涉及工程、建筑或景观建筑服务的合同的条件。首先,为项目提供设计服务的公司不能投标或赢得同一项目的施工合同。其次,部门必须指派一名正式公务员作为施工合同的驻地工程师。最后,工程师、建筑师或景观建筑师制定的任何合同计划或变更,必须由部门内一名持证专业人员审查和批准。
Section § 14136
本法律条款旨在鼓励大型承包商(导师)与小型分包商(学徒)之间建立协议。其目标是让导师帮助学徒提升技能和能力,以便更好地作为分包商和供应商开展工作。
为了促进这些导师-学徒合作关系,州政府可能会向大型承包商提供激励措施,例如针对某些参与目标的抵免。
本条款是1993年波兰科导师-学徒计划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