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1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联邦公路管理局、海事委员会、陆军、空军或海军等联邦机构提出书面请求时,加州的州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可以为它们进行工程或机械工作,只要联邦政府全额支付费用,除了一些行政开支。该部门可以与这些联邦机构就此类工作达成协议。

如果工作涉及总务部、水资源部或船艇和水路部,那么这些协议必须获得财政部的批准。

经联邦公路管理局、海事委员会、陆军、空军或海军书面请求,该部门及其下属各司可为美国或代表美国执行任何工程、建筑、施工、维护或机械工作,但此类工作须完全由联邦资金资助,一般行政费用除外。该部门可与美国授权官员签订协议,以执行任何此类工作。
任何规定由总务部、水资源部或船艇和水路部执行此类工作的协议,均须经财政部批准。

Section § 14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建筑或施工工作都必须仅限于在州拥有或控制的财产上进行的项目。

Section § 141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联邦资助的项目,部门可以按照联邦机构的要求或联邦法律的规定,遵循特定的程序来处理合同、开展工作或进行支付。如果没有具体的联邦要求或规定,那么工作必须按照州法律进行。

在执行任何此类联邦资助的工作时,该部门可以就工作的合同签订、实施或支付,采纳第 (14150) 节中指定的联邦机构的授权代理人所要求的,或联邦法律、规则或法规所要求的任何程序。在没有此类要求或请求的情况下,此类工作应根据本州法律执行。

Section § 141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和加州交通委员会处理与州公路相关的任务。他们还可以根据州法律,获取开展工作所需的任何财产或权益。

Section § 141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拨付给加州政府部门的资金,除了其原有用途外,还可以如何使用。这些支出必须用于美国政府已同意全额报销的任务,但一般行政费用除外。此类支出被视为临时垫付款,而非永久性的州支出,并且不计入某些财务计算。从美国政府收到的任何报销款项,都将退还至州金库中的原始基金。

除拨付给该部门或其任何分支机构的款项所作的用途外,所有此类款项或其中必要的部分,特此拨付并可由该部门用于执行此类工作。此类支出应限于美国政府已同意全额偿还本州的款项,但一般行政费用除外,该费用应由拨付给执行工作的分支机构的支持或行政管理资金承担。此类支出,在美国有义务偿还本州的范围内,应被视为执行此类工作的临时垫付款,不应被视为州资金支出。此类支出在进行本标题第3部分第1章第2条所要求的计算时应予排除。从美国政府收到的作为此类支出偿还的款项,应存入州金库,记入垫付款项的来源基金。

Section § 1415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加州特定项目背景下“部门”一词的含义。它明确指出,“部门”可以指交通部、水资源部、船艇和水道部、惩教部或总务部,具体取决于哪个机构负责特定的项目或工作类型。

本条所称“部门”,指交通部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工程,水资源部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船艇和水道部根据《港口和航海法》第一编第二章第2.5条(第65条起)在其管辖下的任何项目,惩教部根据《刑法典》第三编第七章第11章(第7000条起)在其管辖下的任何项目,以及总务部负责州立建筑物的建造、改建、维修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