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联邦公路管理局、海事委员会、陆军、空军或海军书面请求,该部门及其下属各司可为美国或代表美国执行任何工程、建筑、施工、维护或机械工作,但此类工作须完全由联邦资金资助,一般行政费用除外。该部门可与美国授权官员签订协议,以执行任何此类工作。
任何规定由总务部、水资源部或船艇和水路部执行此类工作的协议,均须经财政部批准。
这项法律规定,当联邦公路管理局、海事委员会、陆军、空军或海军等联邦机构提出书面请求时,加州的州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可以为它们进行工程或机械工作,只要联邦政府全额支付费用,除了一些行政开支。该部门可以与这些联邦机构就此类工作达成协议。
如果工作涉及总务部、水资源部或船艇和水路部,那么这些协议必须获得财政部的批准。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联邦资助的项目,部门可以按照联邦机构的要求或联邦法律的规定,遵循特定的程序来处理合同、开展工作或进行支付。如果没有具体的联邦要求或规定,那么工作必须按照州法律进行。
本法律解释了拨付给加州政府部门的资金,除了其原有用途外,还可以如何使用。这些支出必须用于美国政府已同意全额报销的任务,但一般行政费用除外。此类支出被视为临时垫付款,而非永久性的州支出,并且不计入某些财务计算。从美国政府收到的任何报销款项,都将退还至州金库中的原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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