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001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交通局内设交通部。此外,如果法律或法规中提及公共工程部,现在都指交通部。

交通局内设交通部。
任何法律或法规中提及公共工程部之处,均应视为指代交通部。

Section § 14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交通局由一位名为交通局局长的人管理。

Section § 14002.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相关法律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规定“部”指交通部,“主任”指交通部主任,“秘书”指交通部秘书。“委员会”或“理事会”指加州交通委员会。“失业工人”是指根据《失业保险法》特定条款有资格获得援助的人员。

在本部分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CA 政府 Code § 14002.5(a) “部”指交通部。
(b)CA 政府 Code § 14002.5(b) “主任”指交通部主任。
(c)CA 政府 Code § 14002.5(c) “秘书”指交通部秘书。
(d)CA 政府 Code § 14002.5(d) “委员会”或“理事会”指加州交通委员会。
(e)CA 政府 Code § 14002.5(e) “失业工人”指根据《失业保险法》第15076条有资格获得援助的个人。

Section § 1400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局长由州长任命,并须经参议院确认。局长的任期由州长决定,这意味着州长可以随时更换他们。局长的年薪由法律的特定部分规定。

Section § 14005

Explanation
局长负责处理法律赋予该部门的所有任务和职责,除非某项具体法律另有规定。

Section § 14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部门内交通运输副主任的职位。州长根据主任的推荐任命此人,副主任的任期由主任决定。他们的薪水由主任依法设定。副主任负责执行主任指派的任务,并向主任汇报工作。

部门内应设立交通运输副主任一职。副主任由州长根据主任的推荐任命,并应在主任的意愿下任职。年薪应由主任依法确定。副主任应履行主任可能指派给他的职责,并应向主任负责其职责的履行。

Section § 140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局长在州长和秘书的批准下,负责组织本部门。本部门必须至少设有五个司:公路司、航空司、大众运输司、采购和服务司以及法律事务司。经批准,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变更其他司。

法律或法规中提及海湾收费桥梁司的地方,现在都指本部门。

为行政管理之目的,局长应在州长和秘书的批准下,以他们认为必要的方式组建本部门,以适当划分和开展本部门的工作。
本部门的工作应至少分为五个司,即公路司、航空司、大众运输司、采购和服务司以及法律事务司。
经州长和秘书批准,局长可以设立、变更或撤销其他必要的司和处。
任何法律或法规中提及海湾收费桥梁司之处,均应视为指本部门。

Section § 14007.1

Explanation

交通部设有一个铁路司,负责开发铁路客运系统并制定铁路客运发展规划。一名副部长被指派关注铁路事务,以确保该系统和规划成功实施。立法机关希望委员会优先实施这一铁路系统和规划。

(a)CA 政府 Code § 14007.1(a) 交通部内设铁路司,负责制定全面的铁路客运系统以及编制根据第14036条规定要求的铁路客运发展规划。
(b)CA 政府 Code § 14007.1(b) 该机构的一名副部长应被指派关注铁路事务,以确保铁路客运系统和规划得以实施。
(c)CA 政府 Code § 14007.1(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委员会应高度重视铁路客运系统和规划的实施。

Section § 14007.2

Explanation

本节在加利福尼亚州交通部内设立了一个太空港办公室,其职责是为州内的私营空间项目争取联邦资金。立法机关期望这项工作利用现有资源完成,不增加新的预算。

(a)CA 政府 Code § 14007.2(a) 在交通部内设有一个单位,称为太空港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为加利福尼亚州私营空间活动的商业化寻求并获得联邦资金。
(b)CA 政府 Code § 14007.2(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节赋予该部门的职责应利用现有资源履行,每年不超过一人年的人力资源,并且该部门不得为此目的要求增加预算。

Section § 1400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由局长任命的自行车和主动交通首席顾问,作为自行车相关问题的主要顾问。

这位顾问将作为公众和地方官员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基础设施方面的联络人。

他们还将与部门其他领导就立法事务和可持续发展等各种问题进行协调。

顾问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改善基础设施和资源分配,减少自行车和行人死亡人数,并提高公众可达性。

(a)CA 政府 Code § 14007.3(a) 局长应任命一名自行车和主动交通首席顾问,其应担任本部门在所有与自行车交通、安全和基础设施相关问题上的主要顾问。
(b)CA 政府 Code § 14007.3(b) 自行车和主动交通首席顾问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政府 Code § 14007.3(b)(1) 担任利益相关者和公众的联络点,以接收与自行车交通、安全和基础设施相关的关切和建议。
(2)CA 政府 Code § 14007.3(b)(2) 担任地方官员的联络点,负责与自行车交通、安全和基础设施相关的问题,以确保自行车道符合最新标准并遵守正确法规。
(3)CA 政府 Code § 14007.3(b)(3) 与部门内的局长、副局长和助理局长就各项事务进行协调,包括但不限于立法事务、公共事务、可持续发展和主动交通。
(c)CA 政府 Code § 14007.3(c) 自行车和主动交通首席顾问的主要目标应是通过适当的基础设施建设、更好的资源分配和主动交通的推广,降低自行车和行人死亡人数并增加公众可达性。

Section § 14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部门已经接管了以前由航空部、公共工程部和交通规划与研究办公室承担的所有职责、权力和责任。然而,某些职能和职责仍然分配给一个委员会,正如法律的另一条款所提及的。

该部门继承并被赋予航空部、公共工程部以及交通规划与研究办公室曾拥有的所有职责、权力、宗旨、责任和管辖权,但第 13990.6 条中保留给委员会的职能和职责除外,自 1973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Section § 14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该部门负责管理所有与执照、许可证、合同等相关的财产和资产,这些财产和资产此前由航空部、公共工程部和交通规划与研究办公室持有。由于职能的转移,这些资产现已归该部门控制。

该部门应占有和控制所有执照、许可证、租赁、协议、合同、命令、索赔、判决、记录、文件、设备、用品、债券、款项、资金、拨款、建筑物、土地以及其他动产或不动产,这些财产是为航空部、公共工程部和交通规划与研究办公室的利益、使用或义务而持有,并与这些组织已移交或归属于该部门的职能相关。

Section § 1401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部门支出已拨付用于执行其职责范围内的法律的款项。部门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来支持或维护部门内任何相关的州机构。所有支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与资金拨付的目的相符。

部门可以支出为执行其职责范围内的法律而拨付的款项。部门可以支出该款项,用于部门内任何适当的州机构的使用、支持或维护。
部门的此类支出,在开展拨款所指定的工作时,应当依法进行。

Section § 14012

Explanation
局长有权将州政府不再需要的额外土地出售或租赁给地方政府机构。这些土地可以用于公园或公共场所等公共目的。作为回报,这些地方机构可能会承担原本应由州政府支付的维护或景观美化费用。 此外,该部门必须每季度通知某些州级环境和野生动物组织,告知他们任何可用的额外房产,以便这些组织可以潜在地加以利用。这些通知会发送给州海岸保护局、州公园和娱乐部、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以及渔猎部。

Section § 1401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局长可以将目前未用于公路的区域租赁给城镇或地方机构,用于公园等公共用途。州政府也可以资助这些公共空间的开发。作为交换,地方机构可以负责这些区域的维护或景观美化,从而减轻州政府的财政负担。一个重要条件是,如果这些土地再次需要用于公路运营,租赁合同就会终止。此外,交通部门有权决定哪些公路路权区域目前不需要用于运营。

Section § 14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部门收到的钱款有误,局长可以批准退还。具体来说,如果某人支付了执照、许可证或服务的费用,但这些东西无法合法地提供给他们,或者他们多付了钱,或者重复支付了,都可以获得退款。

局长可以授权退还部门收取或征收的款项,这些款项是为支付费用、执照、许可证、工具,或为租赁、财产或服务而收取的。退款情形包括:执照、许可证、租赁、财产或服务不能合法地签发、提供或转让给付款人,或者付款全部或部分属于多付或重复付款。

Section § 14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旧金山湾区购买或租赁房产,供交通局用作办公和停车空间。他们最多可以花费1亿美元,不包括与融资相关的成本。东湾地区(如奥克兰)的地点将优先考虑。

购置新设施的成本不得超过交通局本会用于现有租赁空间的费用。在任何购买之前,他们需要证明成本效益。为帮助支付这些购置费用,财政部长可以出售债券等金融工具。交通局必须将这些成本纳入其预算。

购置新设施后,他们必须出售位于旧金山橡树街150号的现有办公室,以帮助弥补成本。如果搬迁到东湾的新大楼,可以选择出售奥克兰的另一座现有大楼。总务局将管理过渡事宜,但交通局最终将控制和维护新设施。

(a)CA 政府 Code § 14015(a) 总务局局长作为交通局的代理人,可以签订协议,在旧金山湾区购买、先租后买或带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动产,用于融资、再融资和购置办公及停车设施,以及任何其他相关改进、改良和设施,以便在1993年8月30日前实现全面入住。总购买价格(不包括融资成本)不得超过一亿美元 ($100,000,000),加上所有融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这些设施购置或建设期间的利息,根据第16312或16313条规定,从集合资金投资账户获得的任何临时贷款应支付的利息,合理要求的准备金,以及这些设施建设或购置完成后发行临时融资或永久融资的成本。在选择办公空间和停车设施的地点时,该局应考虑位于东湾地区(包括奥克兰市)的地点。评估潜在地点所使用的标准应包括对在东湾地区新建或现有州办公楼内选址的经济评估。
(b)CA 政府 Code § 14015(b) 购置 (a) 款所述建筑物和设施的净成本的融资总成本,包括改造和运营成本,不得超过交通局目前租赁和占用、且一旦 (a) 款所述建筑物和设施被占用后将不再占用的那些建筑物和设施的总避免成本。“净成本”是指购置 (a) 款所述建筑物和设施的成本(包括融资成本),减去处置现有办公楼所实现的金额。“避免成本”是指如果交通局继续占用因购置 (a) 款所述建筑物和设施而将不再占用的建筑物和设施,交通局本会产生的那些成本。为确保满足本款的要求,交通局应在签订任何购买协议前至少30天,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本节所要求的成本效益报告。
(c)CA 政府 Code § 14015(c) 根据第5702条规定,财政部长特此授权出售参与凭证、租赁收益债券或任何其他经批准形式的债务,以用于 (a) 款所述的融资、再融资和购置。
(d)CA 政府 Code § 14015(d) 交通局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确保其年度预算包含所有可能必要的款项,以履行根据 (a) 款购买的办公设施的义务。
(e)CA 政府 Code § 14015(e) 在购置并占用 (a) 款所述建筑物和设施后,交通局应出售位于旧金山橡树街150号的办公楼。该出售的净收益应用于总务局局长根据 (a) 款承担的任何义务。
(f)CA 政府 Code § 14015(f) 如果交通局的新办公室将设在一个新的州办公楼内,总务局局长可以出售位于奥克兰市杰克逊街1111号的现有州办公楼,并且总务局应开始在东湾地区建设新州办公楼的初步规划。
(g)CA 政府 Code § 14015(g) 尽管有 (a) 款规定,总务局根据 (a) 款购置的办公和停车设施应归交通局管辖和控制,并由其运营和维护。利用 (a) 款授权的融资方式建设或购置任何办公和停车设施,应由总务局作为交通局的代理人进行。总务局经与交通局协商,可以与施工经理及其他方签订合同,提供与根据 (a) 款融资的办公和停车设施建设相关的施工及其他服务。

Section § 14016

Explanation

总务局局长可以代表交通局,在圣贝纳迪诺购买或租赁房产,用于建设交通局的办公室和停车场。这样做是为了将交通局在该地区的办公室集中到一处。交通局必须在年度预算中列出所有用于支付这些新设施的款项。一旦交通局搬入新址,他们可以出售或出租位于西三街247号的现有办公楼。出售或出租所得的净收益将用于支付新设施的相关费用。尽管这些设施是由总务局负责购买或建造的,但它们将由交通局负责管理和维护。总务局将处理设计、施工和项目管理等工作,但会与交通局紧密合作。

(a)CA 政府 Code § 14016(a) 总务局局长作为交通局的代理人,可以签订协议,在圣贝纳迪诺市购买、先租后买、或带购买选择权的租赁或置换不动产,以提供办公和停车设施,以及任何其他相关改进、改良和设施,从而实现交通局在河滨/圣贝纳迪诺地区的办公室整合。
(b)CA 政府 Code § 14016(b) 交通局应采取必要行动,确保其年度预算包含为履行根据(a)款授权的办公和停车设施义务可能需要的所有款项。
(c)CA 政府 Code § 14016(c) 在采购并占用(a)款所述建筑物和设施后,交通局可以租赁或出售位于圣贝纳迪诺市西三街247号的办公楼。该租赁或出售的净收益应用于履行根据(a)款承担的任何义务。
(d)CA 政府 Code § 14016(d) 尽管有(a)款规定,总务局根据(a)款获得的办公和停车设施应归交通局管辖和控制,并由其运营和维护。 利用(a)款授权的融资方式进行的任何办公和停车设施的建设或购置,应由总务局作为交通局的代理人进行。总务局在与交通局协商后,可以签订设计、设计/建造、施工、施工管理以及与根据(a)款获得的办公和停车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相关的其他服务合同。

Section § 14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与加州劳动力发展委员会合作,推进一项专注于高质量建筑职业的计划。他们必须从《基础设施投资和就业法案》提供的联邦资金中,在四年内拨出至少五千万美元来支持这项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