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行政
Section § 14001
法律规定,交通局内设交通部。此外,如果法律或法规中提及公共工程部,现在都指交通部。
Section § 14002.5
本节定义了相关法律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规定“部”指交通部,“主任”指交通部主任,“秘书”指交通部秘书。“委员会”或“理事会”指加州交通委员会。“失业工人”是指根据《失业保险法》特定条款有资格获得援助的人员。
Section § 14006
这项法律规定了部门内交通运输副主任的职位。州长根据主任的推荐任命此人,副主任的任期由主任决定。他们的薪水由主任依法设定。副主任负责执行主任指派的任务,并向主任汇报工作。
Section § 14007
本法律规定了局长在州长和秘书的批准下,负责组织本部门。本部门必须至少设有五个司:公路司、航空司、大众运输司、采购和服务司以及法律事务司。经批准,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变更其他司。
法律或法规中提及海湾收费桥梁司的地方,现在都指本部门。
Section § 14007.1
交通部设有一个铁路司,负责开发铁路客运系统并制定铁路客运发展规划。一名副部长被指派关注铁路事务,以确保该系统和规划成功实施。立法机关希望委员会优先实施这一铁路系统和规划。
Section § 14007.2
本节在加利福尼亚州交通部内设立了一个太空港办公室,其职责是为州内的私营空间项目争取联邦资金。立法机关期望这项工作利用现有资源完成,不增加新的预算。
Section § 14007.3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由局长任命的自行车和主动交通首席顾问,作为自行车相关问题的主要顾问。
这位顾问将作为公众和地方官员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基础设施方面的联络人。
他们还将与部门其他领导就立法事务和可持续发展等各种问题进行协调。
顾问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改善基础设施和资源分配,减少自行车和行人死亡人数,并提高公众可达性。
Section § 14008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部门已经接管了以前由航空部、公共工程部和交通规划与研究办公室承担的所有职责、权力和责任。然而,某些职能和职责仍然分配给一个委员会,正如法律的另一条款所提及的。
Section § 14010
本法律规定,该部门负责管理所有与执照、许可证、合同等相关的财产和资产,这些财产和资产此前由航空部、公共工程部和交通规划与研究办公室持有。由于职能的转移,这些资产现已归该部门控制。
Section § 14011
本条规定允许部门支出已拨付用于执行其职责范围内的法律的款项。部门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来支持或维护部门内任何相关的州机构。所有支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与资金拨付的目的相符。
Section § 14012
Section § 14013
Section § 1401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部门收到的钱款有误,局长可以批准退还。具体来说,如果某人支付了执照、许可证或服务的费用,但这些东西无法合法地提供给他们,或者他们多付了钱,或者重复支付了,都可以获得退款。
Section § 14015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旧金山湾区购买或租赁房产,供交通局用作办公和停车空间。他们最多可以花费1亿美元,不包括与融资相关的成本。东湾地区(如奥克兰)的地点将优先考虑。
购置新设施的成本不得超过交通局本会用于现有租赁空间的费用。在任何购买之前,他们需要证明成本效益。为帮助支付这些购置费用,财政部长可以出售债券等金融工具。交通局必须将这些成本纳入其预算。
购置新设施后,他们必须出售位于旧金山橡树街150号的现有办公室,以帮助弥补成本。如果搬迁到东湾的新大楼,可以选择出售奥克兰的另一座现有大楼。总务局将管理过渡事宜,但交通局最终将控制和维护新设施。
Section § 14016
总务局局长可以代表交通局,在圣贝纳迪诺购买或租赁房产,用于建设交通局的办公室和停车场。这样做是为了将交通局在该地区的办公室集中到一处。交通局必须在年度预算中列出所有用于支付这些新设施的款项。一旦交通局搬入新址,他们可以出售或出租位于西三街247号的现有办公楼。出售或出租所得的净收益将用于支付新设施的相关费用。尽管这些设施是由总务局负责购买或建造的,但它们将由交通局负责管理和维护。总务局将处理设计、施工和项目管理等工作,但会与交通局紧密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