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政府 Code § 14000(a) 人口增长、城市地区人口集中以及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导致交通需求持续增长,这表明需要创新和改进的系统来适应不断增长的需求。
(b)CA 政府 Code § 14000(b) 加州各地条件的多样性要求针对州内不同地区的交通问题采取多种解决方案。在确定各地区交通问题的适当解决方案时,应认识到人口水平和密度、生活模式、社会条件、地形、气候、环境状况以及其他因素的差异。必须特别关注州内大都市区、城镇化程度较低地区和农村地区之间的差异。在某些情况下,未来的需求,特别是在城市走廊中,可能超出公路解决方案的实际能力;而在其他情况下,环境条件可能排除公路解决方案。在还有些情况下,严重依赖公路运输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被证明是令人满意的。显然,在加州各地,为提供符合出行愿望的经济高效交通服务而采取的适当交通模式组合,将因时而异、因地而异。
在所有情况下,交通规划应承认反映州内各地区独特特征和愿望的区域和地方交通目标、目的和政策,但应兼顾全州利益。
(c)CA 政府 Code § 14000(c) 本州的目标是以合理成本为人员和货物的流动提供充足、安全和高效的交通设施和服务。为目前未得到任何交通模式充分服务的人群,特别是弱势群体、老年人、残疾人和年轻人提供充足的交通服务,应成为规划过程的组成部分。促进交通服务的提供,不仅是为了出行的速度和效率,也是为了购物、上学、文化和商业活动、休闲旅行以及步行出行的便利和享受,这也是本州的目标。本州希望提供一个能够显著减少对人类生命危害、大气污染、噪音产生、社区组织中断以及对自然环境不利影响的交通系统。在可能的情况下,利用走廊进行多式联运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性,这一点得到认可。沿海地区应获得符合地方和区域目标和计划的最佳交通服务,以保护沿海资源为目标。
(d)CA 政府 Code § 14000(d) 加州交通系统的决策职责高度分散。这阻碍了交通规划的有效整合和多式联运的协调。应建立一个全面的多式联运规划过程,让各级政府和私营部门参与合作,以制定协调的交通计划。
(e)CA 政府 Code § 14000(e) 加速的变化和日益增多的交通问题要求加州及时采取行动以维持可行的交通系统。由于交通系统的开发需要较长的准备时间,加州的交通规划和发展应由交通部协调。州政府设立一个多式联运交通部门符合当代问题的需要和联邦参与的趋势。然而,无意削弱或取代区域、地方和区级交通机构在处理地方性或区域性交通事务方面的现有权限和职责。
(f)CA 政府 Code § 14000(f) 促进、维持和改进全州、区域和地方交通规划和发展是州关注的事项,因此,州应为此提供部分必要的财政资源和援助,以协助制定交通计划、发展有效的交通决策过程并实施执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