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该部门在加利福尼亚州交通方面的职责。该部门与地方和区域机构合作,制定平衡的交通规划和政策,以实现人员和货物的运输。它协助公共和私人交通服务开发跨不同模式(如公路、铁路和海运)的综合系统。它致力于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和联邦资金来满足交通需求。该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和运营立法机关指定的交通系统,但未经立法机关特别批准,不能独立管理海运或航空项目。它还进行交通研究,就住房和交通的一致性进行合作,并履行其他法律规定的职责。

部门的权力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活动:
(a)CA 政府 Code § 14030(a) 协助委员会与地方和区域实体合作,协调和制定州内人员和货物运输的全面平衡交通规划和政策。
(b)CA 政府 Code § 14030(b) 应请求协调和协助各种公共和私人交通实体,加强其平衡综合的公共交通、公路、航空、海运、铁路及其他交通设施和服务的开发和运营,以支持全州和区域目标。
(c)CA 政府 Code § 14030(c) 与地方和区域交通实体合作,开发目前和未来可能提供给州以及区域和地方机构的所有资源和机会的全部潜力,以满足加利福尼亚州的交通需求,依照法规规定,特别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州可获得的联邦资金,并提高这些资金的使用效率。
(d)CA 政府 Code § 14030(d) 规划、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立法机关已指定或可能指定为部门职责的交通系统;但未经立法机关明确事先批准,部门无权承担海运或航空设施的项目规划、设计、建造、运营或维护职能,公共事业法典中已指定给部门的航空职能除外。
(e)CA 政府 Code § 14030(e) 协调和开发全州范围内的交通研究项目。
(f)CA 政府 Code § 14030(f) 行使法律规定或可能规定的其他职能、权力和职责。
(g)CA 政府 Code § 14030(g) 与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合作,调查并向交通部长以及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部长报告州、地方和联邦住房计划与项目以及州、地方和联邦交通计划与项目之间的一致性。

Section § 14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长、指定的秘书和一个部门与联邦政府合作,接收和使用联邦资金用于大众运输项目。他们可以签署协议、管理资金,并根据联邦指导方针处理这些资金所需的一切事务。

此外,该法律允许该部门进行旨在改善大众运输的研究、开发和项目,以及进行技术研究,只要他们遵守州或联邦法律。

州长、秘书和该部门可以根据联邦法律、规章和条例,签订此类协议,签署此类文件,设立和管理此类账户和存款,并采取任何其他可能适当的行动,以接收和支出联邦政府为大众运输计划和项目提供的资金。
该部门可以根据适用的州或联邦法律,开展大众运输研究、开发和示范项目,并进行相关的技术研究。

Section § 140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或地方机构,在公司竞标联邦资助的公共交通项目时,如果这些公司超出了关于使用美国制造产品的“购买美国货”要求,就可以给予它们特殊考虑。各机构有权自行决定如何适用这些优先权。总务部负责制定州机构应如何使用这项法律的具体规则。

根据联邦法规 (49 C.F.R. 661.21),州或地方机构在使用联邦资金用于公共交通目的时,如果投标人超出适用于联邦资助公共交通项目的“购买美国货”要求,则应被授权向该投标人提供投标优先权。州和各地方机构应有权自行决定是否适用这些优先权。总务部应拥有唯一权力,制定州机构(如第11000节所定义)使用本条的政策和程序。

Section § 140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州交通基金中设立了大众运输周转账户,最初从另一个交通账户获得100万美元的资金。该账户用于预先购买车辆,以加快获得《城市大众运输法》联邦资助的地方交通项目的车辆交付。这些预先购买有助于避免延误。交通部门会记录所有此类拨款,并确保它们能从联邦和地方资金中获得全额报销。该系统仅在有相关联邦资金可用的年份才运作。

(a)CA 政府 Code § 14031.5(a) 大众运输周转账户特此在州交通基金中设立。一百万美元($1,000,000)的款项特此从交通规划和发展账户转入大众运输周转账户,并拨付给该部门,用于实现经修订的1964年《城市大众运输法》的宗旨。
(b)CA 政府 Code § 14031.5(b) 部门可以从大众运输周转账户向申请人拨款,用于预先购买车辆,以支持可从经修订的《城市大众运输法》提供的资金中报销的项目,前提是此类预先购买将消除车辆采购、购买和交付中不必要的延误。
(c)CA 政府 Code § 14031.5(c) 部门应根据 (b) 款的规定记录所有拨款,且该账户应从联邦资金和地方资金中获得全额偿还。
(d)CA 政府 Code § 14031.5(d) 本节规定仅在根据经修订的《城市大众运输法》有联邦资金可用的财政年度内使用。

Section § 1403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长在州预算中提出拨款,用于通勤和城际客运服务的运营成本和改进。这些资金来源于交通规划和发展账户或其他合适的来源。交通部负责通过既定的公共交通资本改进流程,为通勤和城际线路的改进申请资金。但是,这不适用于专门用于公路目的的某些债券资金。

(a)CA 政府 Code § 14031.6(a) 州长应在预算案中列入一笔拨款,该拨款来自州交通基金的交通规划和发展账户或其他适当来源,用于补贴根据第14035条规定的通勤和城际客运服务的运营成本,以及一笔用于根据第14038条规定的城际线路的资本支出改进和机车车辆的拨款。
(b)CA 政府 Code § 14031.6(b) 该部门应通过《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7条设立的公共交通资本改进流程,申请用于其提供补贴的通勤线路的资本改进资金。
(c)CA 政府 Code § 14031.6(c) 该部门应通过《公共事业法典》设立的公共交通资本改进流程,根据第14035条和第14038条,申请用于城际铁路客运线路的资本改进和机车车辆资金。
(d)CA 政府 Code § 14031.6(d) 本节不适用于为《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64.55条目的而发行的一般责任债券所提供的资金。

Section § 14031.7

Explanation
在为任何新的交通服务拨款之前,部门必须向委员会提交一份详细报告。该报告应包括所需的服务速度、必要的设施和人力、所涉成本,以及该服务如何与现有交通方案相适应。它还应评估潜在市场需求,以及通勤服务与区域交通计划的兼容性。部门将利用公共事业委员会和其他来源的信息来编写这份报告,该报告将成为州交通改善计划的一部分。

Section § 1403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交通部长每年必须决定有多少州政府资金可用于城际客运铁路服务。这些资金随后根据一份列明所提供服务的协议分配给一个联合权力委员会。该委员会或地方实体可以使用额外资源来扩大或维持铁路服务,并且如果地方资金用于州级铁路服务变更,则必须进行投票。该部门可以根据协议向委员会提供支持服务。控制运营成本包括与美铁的成本分摊合作,并可能与美铁或其他运营商签订合同。应建立统一的绩效标准来管理成本和提高效率。对这些标准的任何必要修改必须在指定日期前完成。此外,除非接驳巴士服务不具成本效益,否则不应停止。

(a)CA 政府 Code § 14031.8(a) 交通部长应通过年度预算程序,确定每个走廊城际客运铁路服务运营可获得的州政府资助水平。
(b)CA 政府 Code § 14031.8(b) 在适用情况下,运营资金应由部长根据包含双方同意的铁路服务的机构间转让协议分配给联合权力委员会。酌情用于服务管理和营销的资金,也应由部长转让给联合权力委员会,但须遵守机构间协议的条款。
(c)CA 政府 Code § 14031.8(c) 联合权力委员会或地方或区域实体可以增加州政府提供的资源,以扩大城际客运铁路服务,或解决在达到商定绩效标准方面的资金短缺问题。联合权力委员会或地方或区域机构可以,但并非必须,确定并获得新的补充资金来源,以扩大或维持城际铁路客运服务水平,其中可能包括州和联邦的城际铁路资源。地方资源可用于抵消州政府对 (b) 款中确定的城际客运铁路服务运营的州资源进行的任何重新分配、取消、削减或重新分类,但前提是地方资源须经提供资金的地方机构投票专门拨付,并经联合权力委员会同意。
(d)CA 政府 Code § 14031.8(d) 该部门可以提供联合权力委员会和该部门双方同意的任何支持服务。
(e)CA 政府 Code § 14031.8(e) 运营成本应通过至少处理美铁成本分摊公式以及作为涉及美铁重新授权的联邦立法的一部分,与美铁或其他铁路运营商签订外包合同的能力来控制。
(f)Copy CA 政府 Code § 14031.8(f)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031.8(f)(1) 不迟于2014年6月30日,部长应为所有走廊和运营商制定一套统一的绩效标准,以控制成本和提高效率。
(2)CA 政府 Code § 14031.8(f)(2) 在必要时,经部长确定,绩效标准可以不迟于2015年7月30日或机构间转让协议的生效日期(以较早者为准)进行修改。
(3)CA 政府 Code § 14031.8(f)(3) 为城际铁路乘客提供接驳服务的接驳巴士服务不得终止,除非巴士服务未能达到第14035.2条 (a) 款 (3) 项所述的成本效益标准。

Section § 1403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部门必须就各种与交通相关的主题向委员会提供报告和分析。这些主题包括审查和评估区域交通规划以发现冲突,识别州内当前和未来的交通问题,以及估算年度和五年期内可用于交通的联邦和州资金。此外,部门还必须根据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专项研究和处理其他事项。

部门应就以下所有事项向委员会提供报告和分析:
(a)CA 政府 Code § 14032(a) 审查和评估区域交通规划和改善方案,以识别此类规划和方案之间的冲突。
(b)CA 政府 Code § 14032(b) 识别和分析州内对交通运输具有重要意义的当前和潜在未来问题。
(c)CA 政府 Code § 14032(c) 编制各区域可用于交通改善的所有联邦和州资金的年度和五年估算。
(d)CA 政府 Code § 14032(d) 按照委员会要求编制专项研究报告。
(e)CA 政府 Code § 14032(e) 委员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Section § 1403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帮助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制定和改进区域交通规划。他们可以提供技术支持和其他形式的协助,只要部门主任和规划机构都认为有必要。这有助于确保这些机构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该部门可以协助区域交通规划机构编制区域交通规划和改进方案,通过提供技术服务和其他协助,经主任和交通规划机构认定为必要,以便交通规划机构及时、全面地履行职责。

Section § 1403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利用其现有资源,收集和分析交通拥堵数据。当区域交通规划和管理机构(如拥堵管理机构和公共交通机构)提出请求时,他们必须提供这些信息。

该部门应在现有资源范围内,收集、分析和汇总公路拥堵数据,并应请求提供给加州区域交通规划机构、拥堵管理机构和公共交通机构。

Section § 14032.7

Explanation

每年,交通部门必须公布一份未来五年后计划的主要新设施、交通导轨和改进项目清单。

该清单应在1月10日前分享给交通委员会和规划机构。各机构有直到4月1日的时间来审查并对清单提出意见。交通委员会随后将考虑这些意见,并可以对清单进行修改,最终版本应在7月1日前通过。此外,从1981年开始,部门必须定期向各机构更新项目进度。

部门应每年公布一份主要新设施项目、专属公共大众运输导轨项目以及运营改进项目的清单,这些项目超出了州交通改善计划中规定的州交通资金支出五年计划的范围。
该清单应不迟于每年1月10日提供给委员会、各交通规划机构和各县交通委员会。不迟于每年4月1日,各交通规划机构可以对清单中的项目提出意见,并将此类意见提交给委员会。
在考虑了部门的清单和交通规划机构提交的意见后,委员会应审查该清单,并可以对清单进行任何修改,包括增补或删除。委员会应不迟于每年7月1日通过该清单。
自1981年1月1日起,此后每季度,部门应根据1979年法规第1060章第2节的要求,向各交通规划机构和各县交通委员会提供关于项目开发进度表和广告进度表的报告。

Section § 14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在2018年1月1日前更新《公路设计手册》,以纳入“完整街道”设计理念。“完整街道”是一种道路设计方法,旨在确保所有使用者的安全和可达性,包括行人、骑自行车者和公共交通乘客。

该部门应在2018年1月1日或之前更新《公路设计手册》,以纳入“完整街道”设计理念。

Section § 1403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规划和实施新的通勤铁路服务的流程。首先,当提议新的通勤铁路服务时,该部门必须与地方县交通委员会和交通规划机构进行协商。这些地方机构有机会在公开听证会上审查并就优先项目清单发表意见。此外,在任何资金分配决定在公开听证会上作出之前,他们必须至少提前20天收到通知,以便他们能够参与决策过程。

(a)CA 政府 Code § 14034(a) 在任何拟议的通勤铁路服务的规划和开发过程中,该部门应与受任何此类提案影响的县交通委员会和交通规划机构进行协商。
(b)CA 政府 Code § 14034(b) 县交通委员会和交通规划机构可以在公开听证会上审查并就第14538条规定的优先项目清单发表意见。
(c)CA 政府 Code § 14034(c) 在根据第14031.6条进行任何拨款之前,县交通委员会和交通规划机构应在委员会在公开听证会上审议任何此类拨款之前至少提前20天收到通知。

Section § 14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与国家铁路客运公司签订协议,提供客运铁路服务。他们可以根据需要延长、升级或增加客运铁路服务。这包括与铁路公司达成协议,使用轨道和设施。

此外,部门可以在加州特定的走廊沿线建造或租赁铁路客运站和设施,以改善旅客出行便利性。他们可以加强圣华金线等特定线路的服务。此外,蒙特雷县可以参与与旧金山-圣何塞-蒙特雷走廊相关的合同。

(a)CA 政府 Code § 14035(a) 部门可根据1970年《铁路客运服务法》第403(b)条或任何后续法规,与国家铁路客运公司签订合同,提供通勤和城际客运铁路服务。合同可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城际客运铁路服务或升级通勤铁路服务。
(b)CA 政府 Code § 14035(b) 部门可与铁路公司签订合同,按照双方可能同意的条款和条件,使用轨道和其他设施并提供客运服务。
(c)CA 政府 Code § 14035(c) 部门可建造、购置或租赁,并改进和运营铁路客运站及相关设施,以沿以下走廊提供多式联运客运服务:圣迭戈-洛杉矶-圣巴巴拉走廊、旧金山-圣何塞-蒙特雷走廊、洛杉矶-里弗赛德-圣贝纳迪诺-卡莱克西科走廊、圣何塞-奥克兰-萨克拉门托-里诺走廊、洛杉矶-贝克斯菲尔德-弗雷斯诺-斯托克顿-萨克拉门托-奥克兰走廊、萨克拉门托-拉克斯珀-诺瓦托-克洛弗代尔走廊,以及洛杉矶-圣巴巴拉-奥克兰-萨克拉门托-雷丁走廊。
(d)CA 政府 Code § 14035(d) 部门可与国家铁路客运公司签订合同,在贝克斯菲尔德和奥克兰之间运行的圣华金线上提供额外列车,并将现有线路延伸至萨克拉门托。
(e)CA 政府 Code § 14035(e) 蒙特雷县交通局可作为部门与国家铁路客运公司根据本节签订的任何合同的一方,用于旧金山-圣何塞-蒙特雷走廊沿线的客运铁路服务。

Section § 1403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在另一条款中提及),则必须在圣何塞和吉尔罗伊之间建立通勤铁路服务。一旦这些条件得到满足,交通部将承担这项铁路服务的职责和权力,类似于他们对旧金山半岛通勤列车所扮演的角色。

Section § 1403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加州立法机构希望交通部门制定有效政策,以运营连接火车站的接驳巴士服务。部门应采用现代营销策略来推广新旧线路,类似于航空公司宣传新服务的方式。交通部门必须评估乘客需求,确保巴士线路在财务上可行,并应修改或取消在合理时间内未能实现盈亏平衡的线路。接驳巴士需要监测其成本效益和有效性,并且标识应清晰。此外,如果联邦乡村交通资金可用,应支持这些巴士服务,确保它们与火车站的火车时刻表保持一致。

(a)CA 政府 Code § 14035.2(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该部门应采纳并实施以下适用于该部门往返铁路枢纽提供的接驳巴士服务的政策:
(1)CA 政府 Code § 14035.2(a)(1) 采取全面营销策略,以经济高效的方式促进城际铁路和接驳巴士线路的客流量,包括向公众通知新线路和服务以及对现有线路和服务时刻表的调整。
(2)CA 政府 Code § 14035.2(a)(2) 在服务开始前对新线路和服务进行营销,以避免低客流量,类似于主要航空公司针对新服务所采取的营销方式。
(3)CA 政府 Code § 14035.2(a)(3) 根据对客流量需求的评估和估计的盈亏平衡点实施接驳巴士服务。为此,盈亏平衡点将通过概念性地将接驳巴士乘客在旅程的巴士和火车部分产生的所有估计收入分配给巴士服务来确定,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达到盈亏平衡点的线路将被调整结构或停止运营。
(4)CA 政府 Code § 14035.2(a)(4) 监测接驳巴士服务,以确保线路总体上和单独地以经济高效的方式运营,确保它们继续响应客流量需求,确保巴士站点有充分的标识并位于公共电话附近,以及确保它们促进和增强公众对本州城际铁路计划日益增长的兴趣。
(b)CA 政府 Code § 14035.2(b) 如果联邦乡村交通资金可供该部门用于城际服务,该部门应使用这些资金支持适当的城际接驳巴士服务,这些服务应协调配合火车站的城际铁路服务及相关资本设施。

Section § 1403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要求一家签约的铁路公司改进其运营方式,但不能通过减少员工人数来实现。公司必须在30天内回应。如果他们忽视或拒绝请求,公共事业委员会可以在60天内介入。经过公开听证后,如果这些改变对于安全、服务持续或服务扩展是必要的,委员会可以命令进行这些改变。

Section § 1403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在就建设和运营连接不同类型客运方式的设施作出决策时,该部门应让地方机构以及公共和私人客运公司参与进来。

Section § 1403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与运输公司签订协议,提供接驳服务,帮助人们往返铁路和巴士客运站。他们还可以支持连接小型社区与1980年客运量少于一百万的机场之间的巴士线路。“非城市化社区”是指根据1980年政府标准不符合城市区域条件的城市或地区。

此外,部门有能力建设、购买、租赁、改善和运营连接不同客运方式的巴士客运站和设施。

部门可以与《公共事业法典》第211条所定义的公共承运人,或与任何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签订合同,以提供往返铁路客运站或城际巴士运输的接驳服务。
在签订城际巴士运输合同时,部门可以资助主要在非城市化社区和1980年客运量为1,000,000人次或以下的客运航空站之间提供服务的固定线路定期服务。“非城市化社区”指任何不符合美国商务部人口普查局在1980年10月6日《联邦公报》第45卷第195号第66185页所定义的“城市化区域”标准的城市或地区。
部门可以建设、购置或租赁、改善和运营提供多式联运客运服务的巴士客运站及相关设施。

Section § 14035.7

Explanation
拨给通勤铁路项目的资金,需要与资金将要使用的特定区域的交通规划和改善计划保持一致。但是,如果委员会根据第14530条作出特定认定,这项要求可以被豁免。

Section § 14035.9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交通部门和惩教部合作,评估并可能增加更多巴士或铁路路线,以便更好地前往监狱。重点是增加目前缺乏其他公共交通选择的站点或服务。他们应在新监狱开放时实施新的交通服务。此外,惩教部必须确保公众了解任何可用于探监的新交通服务。

Section § 14035.55

Explanation

本法律鼓励城际客运铁路和巴士服务合作,为公众提供整合和协调的交通服务。交通部可以资助合作项目,以在巴士和铁路服务之间建立无缝连接,确保高效的时刻表、路线、票务和预订。

联合权力机构(JPA)负责管理此类服务,并且在与私人巴士公司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咨询本地交通运营商。JPA必须努力协调现有私人服务与火车连接,并清楚记录任何差异。

本法律允许通过这些项目资助的巴士运载乘客,即使这些乘客不使用火车服务。州机构和交通运营商可以签订收入分成和票务销售协议,以提高连接性。

此外,JPA必须向立法机构报告乘客数量以及这些服务对现有私人服务的影响等详细信息,报告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1日,该要求将于2027年失效。

(a)CA 政府 Code § 14035.55(a) 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部门应鼓励城际客运铁路服务提供商和客运汽车运输商采取以下两项措施:
(1)CA 政府 Code § 14035.55(a)(1) 整合或打包各自的服务和设施向公众提供,以此作为改善公众城际交通服务的一种方式。
(2)CA 政府 Code § 14035.55(a)(2) 协调时刻表、路线、费率、预订和票务,以提供往返于客运铁路服务连接点的强化多式联运地面交通服务。
(b)Copy CA 政府 Code § 14035.55(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035.55(b)(1) 部门可以向负责管理城际客运铁路服务的联合权力机构提供资金,以便该机构与美铁(Amtrak)或公共或私人客运汽车运输商签订合同,通过汽车运输方式,经由连接城际铁路服务的常规路线,提供城际客运服务。
(2)CA 政府 Code § 14035.55(b)(2) 联合权力机构在与私人客运汽车运输商签订合同之前,应咨询并考虑相关的本地和区域公共交通运营商,以确定本地或区域公共交通运营商是否能够提供计划中的服务,并努力避免与现有公共交通服务发生冲突。
(3)CA 政府 Code § 14035.55(b)(3) 根据本款规定,在签订城际铁路服务汽车运输连接合同之前,联合权力机构应真诚努力与私人汽车运输服务进行协调,以提供与城际铁路服务的及时连接,包括通过协议资助现有汽车运输服务的修改或扩展,以更好地与现有铁路服务协调。
(4)CA 政府 Code § 14035.55(b)(4) 如果根据本款提议一项公共资助的汽车运输服务,联合权力机构应记录拟议的汽车运输服务与所服务社区的现有服务之间的差异,包括一天中的时间。
(5)CA 政府 Code § 14035.55(b)(5) 包括第 (2) 至 (4) 款在内的要求,应被记录、提交并在相关联合权力机构的公开会议上可供公众评论。
(c)CA 政府 Code § 14035.55(c) 根据本节资助的汽车运输连接服务可以运载不连接客运铁路服务的乘客。
(d)CA 政府 Code § 14035.55(d) 州机构和部门、公共及私人交通运营商、城际客运汽车运输商、美铁(Amtrak)和联合权力机构可以相互签订收入分成和票务销售协议,以提供城际客运服务以及在火车站与本地交通系统以及多式联运和城际汽车运输总站之间的连接。
(e)Copy CA 政府 Code § 14035.55(e)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035.55(e)(1) 根据本分部签订服务合同的联合权力机构,经与部门协商,应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其转乘城际客运铁路服务的乘客数量、仅乘坐汽车运输服务的乘客数量、合同服务与私人运营的城际汽车运输服务相似的程度、公共资助的汽车运输服务对私人运营汽车运输服务的影响,以及根据 (d) 款签订的任何收入分成和票务销售协议。报告还可以包括任何关于修改州政策以鼓励提高连接性和服务质量的建议。
(2)Copy CA 政府 Code § 14035.55(e)(2)
(A)Copy CA 政府 Code § 14035.55(e)(2)(A) 根据本款规定的提交报告要求,根据第10231.5节,于2027年1月1日失效。
(B)CA 政府 Code § 14035.55(e)(2)(A)(B) 根据本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第9795节的规定提交。
(f)CA 政府 Code § 14035.55(f)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14035.55(f)(1) “美铁(Amtrak)”指国家铁路客运公司。
(2)CA 政府 Code § 14035.55(f)(2) “部门”指交通部或其在提供资金补贴美铁(Amtrak)服务方面的继任者。
(3)CA 政府 Code § 14035.55(f)(3) “联合权力机构”指根据本章设立的联合行使权力机构。
(4)CA 政府 Code § 14035.55(f)(4) “客运汽车运输商”指提供有偿汽车客运服务的人或实体。

Section § 14035.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鼓励各交通机构和私人巴士公司合作,制定一项计划,以改善圣克鲁斯和圣何塞之间的客运巴士服务,主要集中在17号公路上。他们应该制定一份协议,概述资金、资本需求和运营方面的长期解决方案。目标是通过潜在地整合和协调包括铁路和巴士运营商在内的不同服务提供商的努力,来提升公共交通服务。

部门应鼓励圣克鲁斯大都会交通区、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美铁以及任何在第14035.56条(a)款所述线路上运营定期服务的私人客运汽车承运人,制定并签署一份谅解备忘录,以解决主要在17号州际公路线上运营的圣克鲁斯市和圣何塞市之间巴士乘客的长期交通需求。该备忘录应解决提供此公共交通服务所需的资金和资本需求,以及在该线路上提供额外公共交通服务的其他运营要求。该备忘录还应探讨美铁、当地公共交通运营商和当地私营客运汽车承运人如何将其各自的服务和设施整合或打包提供给公众,以改善对公众的服务。

Section § 14035.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开发或资助多种交通方式连接的设施时,部门必须考虑所有相关客运承运人当前和未来的需求。此外,在确定运输公司使用这些设施所需支付的费用时,部门必须确保所有类型的交通方式都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Section § 14036

Explanation

加州交通部需要制定一份州铁路计划。这份计划在最终确定前六个月,需要提交给加州交通委员会征求意见。该计划必须符合联邦关于客运铁路投资和改进的标准。它应概述一个涵盖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和通勤铁路的综合客运铁路系统,并说明未来十年的服务水平和资金优先事项。

计划中必须包含过去和预计的支出、绩效评估以及票价政策等详细信息。此外,它还应审查现有铁路系统,并分析货运铁路服务改进、环境影响、融资和系统缺陷。

最终计划在获得批准后,将提交给各个州级机构,并每五年更新一次。

(a)CA 政府 Code § 14036(a) 该部门应制定一份州铁路计划。该计划应在根据 (c) 和 (d) 款提交计划前六个月,提交给加州交通委员会征求意见。根据美国法典第 49 篇第 22702 节,该部门被指定为州铁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维护、协调和管理该计划。
(b)CA 政府 Code § 14036(b) 该计划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4036(b)(1) 一份符合 2008 年联邦客运铁路投资和改进法案 (Public Law 110-432; 49 U.S.C. Sec. 22701 et seq.) 中规定的要求的声明。
(2)CA 政府 Code § 14036(b)(2) 制定全面综合的全州客运铁路系统计划,包括高速铁路、常规城际和通勤铁路,以及与城市铁路系统的连接。关于常规城际客运铁路项目,这些计划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14036(b)(2)(A) 关于现有和拟议城际客运铁路服务在 10 年期间的服务水平的建议和资本计划,包括现有和新增线路的服务改进清单,并附有关于资金和优先级的建议。计划应解释建议的服务水平如何支持全面综合的客运铁路系统。
(B)CA 政府 Code § 14036(b)(2)(B) 过去五年所有实际资本和运营支出。
(C)CA 政府 Code § 14036(b)(2)(C) 未来五年所有拟议的资本和运营支出。
(D)CA 政府 Code § 14036(b)(2)(D) 针对每条现有线路过去五年的绩效评估。
(E)CA 政府 Code § 14036(b)(2)(E) 票价政策和实践的讨论。
(3)CA 政府 Code § 14036(b)(3) 对所有高速铁路线路、铁路货运系统、常规城际和通勤客运铁路系统,以及城市铁路系统与高速铁路、常规城际和通勤客运铁路系统的连接进行审查,包括说明本州境内客运铁路线路的州级目标。
(4)CA 政府 Code § 14036(b)(4) 经与货运铁路行业协商,确定对本州铁路货运和客运服务均有益的改进措施。
(5)CA 政府 Code § 14036(b)(5) 对本州现有铁路运输系统、铁路服务和设施的盘点,以及对铁路运输在本州整体运输系统中所扮演角色的分析。
(6)CA 政府 Code § 14036(b)(6) 一个货运铁路要素,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14036(b)(6)(A) 环境影响,包括空气质量、土地利用和社区影响。
(B)CA 政府 Code § 14036(b)(6)(B) 融资问题,包括获取联邦和州资金的计划方式。
(C)CA 政府 Code § 14036(b)(6)(C) 铁路问题,包括区域、州内和州际问题。
(D)CA 政府 Code § 14036(b)(6)(D) 多式联运连接,包括海港和多式联运枢纽。
(E)CA 政府 Code § 14036(b)(6)(E) 当前系统缺陷的说明。
(F)CA 政府 Code § 14036(b)(6)(F) 服务目标,旨在提高效率、可达性和安全性。
(G)CA 政府 Code § 14036(b)(6)(G) 新技术,包括物流和流程改进。
(H)CA 政府 Code § 14036(b)(6)(H) 低密度铁路线路分析,包括交通密度、轨道特性、项目选择标准和成本效益标准。
(c)CA 政府 Code § 14036(c) 最终计划应提交给交通局审批,根据美国法典第 49 篇第 22702 节。在 2017 年 3 月 1 日或之前,经批准的计划应根据第 9795 节提交给立法机构、州长、公共事业委员会、高速铁路管理局和委员会。
(d)CA 政府 Code § 14036(d) 此后,该计划应至少每五年更新一次。

Section § 1403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鼓励交通部门向其服务范围内的城市大学生推广铁路和巴士服务。该部门可以与学院和大学合作制作并分发宣传材料,并可与 (Amtrak) 合作,为学生往返家庭和学校的行程开发折扣多次乘车计划。大学生被视为一个重要群体,但他们往往不了解这些交通选择,因此有效的营销应针对这一人群,并使用经济实惠的方法。该部门必须在其铁路客运发展计划报告中包含这些营销工作。

作为其持续营销活动的一部分,为提高根据本条运营的铁路和巴士服务的利用率和绩效,该部门可寻求提高在这些列车和支线巴士所服务城市中就读公立和私立学院和大学的学生对这些服务的认识。该部门可与公立学院和大学系统合作,制定适合在学期开始时定期分发给学生的材料。该部门还可与国家铁路客运公司 (Amtrak) 合作,实施旨在用于往返家庭与学校行程的学生多次乘车折扣票务计划,类似于 (Amtrak) 和负责城际铁路客运服务的州机构已在其他州实施的计划。
立法机关认为,大学生虽然可能是这些公共交通服务的天然市场,但他们往往不了解这些服务。营销活动应认识到大学生的高度流动性,以及需要酌情使用经济实惠的媒体持续宣传可用服务。
该部门应在根据第14036条制定的铁路客运发展计划中报告其营销活动,包括根据本节开展的活动。

Section § 1403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铁路客运发展计划中,包含一份关于联邦铁路-公路交叉口项目可用资金的报告。该报告必须详细说明当前的现金余额、去年使用的资金以及下一年的预期资金。此外,该计划还应解决及时使用这些联邦资金的任何挑战。

Section § 14036.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负责城际铁路和相关巴士服务的部门必须确保完整的火车和巴士时刻表被纳入全国性的交通时刻表出版物中。但是,如果美国国铁(Amtrak)已经将这些时刻表包含在其全国性时刻表中,并且该部门自己的加州时刻表也已发布,那么该部门就不必再单独发布这些时刻表。

(a)CA 政府 Code § 14036.5(a) 作为其支持城际铁路服务及相关接驳巴士服务的营销活动的一部分,该部门应确保由其资助或以其他方式协调的服务,其完整的火车和巴士时刻表信息发布在现有的、全面的全国性巴士和铁路服务交通时刻表出版物中。如果完整的巴士和火车时刻表已由国家铁路客运公司(Amtrak)在其全国性时刻表(Form A)中发布,并且该部门自己的加州时刻表也已发布,则该部门无需提供(a)款中规定的时刻表信息的发布。

Section § 14036.6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加州有意创建一种“加州通票”,这种通票允许在特定铁路和公共交通服务上,在固定期限内以固定价格无限次旅行,类似于其他地区成功的模式。

其目的是通过单一支付方式简化票务系统,从而促进旅游业发展,并提供便捷、无拥堵的交通选择。

该法律要求州交通部门调查并,如可行,实施这种通票,使其覆盖州政府资助的铁路和巴士线路、通勤铁路以及公共交通。它还讨论了各种通票形式,例如连续日通票或在较长时间段内激活的弹性通票。

该部门必须与交通运营商合作,在推出通票之前决定并批准收入分配方式,并有效推广该通票。此外,允许采取临时营销措施来增加现有服务的乘客量。

(a)CA 政府 Code § 14036.6(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4036.6(a)(1) 在特定时间内以固定价格提供某些客运铁路及相关公共交通服务无限次旅行的铁路通票,已在欧洲、加拿大和阿拉斯加取得了成功。
(2)CA 政府 Code § 14036.6(a)(2) 一种“加州通票”,可在州政府资助的城际和通勤铁路线、州政府资助的接驳巴士以及主要地方公共交通系统上使用,将对旅游业带来巨大益处,同时提供一套不会加剧公路拥堵的交通选择方案。
(3)CA 政府 Code § 14036.6(a)(3) 使用单一支付机制,通过消除熟悉多种复杂票价和准备零钱的需要,使现有的大众交通服务更易于使用。
(b)CA 政府 Code § 14036.6(b) 该部门应调查并,如可行,实施一种“加州通票”,该通票应尽可能适用于以下所有交通服务:
(1)CA 政府 Code § 14036.6(b)(1) 在圣地亚哥-洛杉矶、洛杉矶-圣巴巴拉、洛杉矶-弗雷斯诺-湾区/萨克拉门托以及萨克拉门托-湾区铁路走廊的州政府资助的城际铁路服务。
(2)CA 政府 Code § 14036.6(b)(2) 与城际铁路服务协同运营的州政府资助的接驳巴士,包括但不限于为圣华金列车在默塞德和优胜美地国家公园之间运营的服务。
(3)CA 政府 Code § 14036.6(b)(3) 通勤铁路服务。
(4)CA 政府 Code § 14036.6(b)(4) 公共交通服务。
(5)CA 政府 Code § 14036.6(b)(5) 其他交通服务。
(c)CA 政府 Code § 14036.6(c) 该部门应考虑提供可在指定连续天数内旅行的通票,以及所谓的“弹性通票”,可在较长时间段内的指定天数内使用。此外,该部门应制定一项程序,用于向每个参与运营实体分配通票收入,并向潜在用户推广该通票。
(d)CA 政府 Code § 14036.6(d) 在实施“加州通票”计划之前,该部门应与每个参与运营实体进行协商。该部门在未首先将拟议程序提交给每个受影响的运营实体之前,不得采纳通票收入分配程序。
(e)CA 政府 Code § 14036.6(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该部门作为临时措施实施任何营销手段,以增加州政府资助的铁路和巴士服务的乘客量。

Section § 1403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应着重建立城际铁路服务与商业航空公司所用机场之间的直接连接,并发展连接铁路服务与机场的巴士服务。部门需要与地方巴士和铁路服务协调,以避免提供重复的线路。它还要求部门在其铁路客运发展计划中报告与机场连接的铁路车站的当前状况,以及其在加强这些连接方面的努力。部门应尽可能为其接驳巴士服务使用替代燃料巴士。

Section § 1403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交通部必须参与一项名为“生命守护行动”的公共安全计划,以提高铁路安全意识。该计划包括为学生创建教育项目,讲解铁路的危险和列车的特性。最初,该计划将重点关注高速列车运行的区域,例如“国会走廊”。

交通部还必须在学校附近、距离铁路1,000英尺以内的地方提供安全标志,特别是那些列车速度显著增加的区域。这些标志必须包含图片和国际公认的符号,以警示列车危险,并应放置在铁路的学校一侧。

“学校”被定义为提供幼儿园至12年级课程的学校。安装这些标志不会改变州政府或铁路财产所有者在与标志相关的伤害或损害方面的法律责任。

(a)CA 政府 Code § 14036.8(a) 部门应利用现有铁路营销资金,全面参与名为“生命守护行动”的铁路公共安全宣传计划。部门应与学校官员合作,制定一项学校集会计划,旨在提高学生对擅闯铁路财产的危险以及列车运行特性的认识。最初,该学校集会计划应在部门资助的“国会走廊”线路上实施。学校官员应与部门合作,识别受高速客运列车运行影响最大的学校。
(b)CA 政府 Code § 14036.8(b) 部门应在距离学校1,000英尺以内的铁路财产上或附近提供适当的标志,凡铁路升级改造导致自1991年12月1日或之后,客运列车在该线路上运行速度增加20英里/小时或以上的。这些标志应设计成通过文字和图片,并使用国际公认的符号,来警示与列车相关的危险。标志应张贴在铁路财产的学校一侧,具体位置由学校官员和铁路代表确定。应部门要求,拥有本款规定财产的铁路公司应安装并维护这些标志。
(c)CA 政府 Code § 14036.8(c) 就本节而言,“学校”是指任何开设幼儿园或1至12年级(含)课程的公立学校。
(d)CA 政府 Code § 14036.8(d) 根据本节安装或维护标志,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国家或其任何机构、官员或雇员,或铁路路权所有者因据称全部或部分由根据本节安装和维护的标志,或标志的安装或维护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承担的责任。

Section § 14036.9

Explanation
该法律界定了加州海岸客运铁路走廊,并列出了其中包含的十个县:洛杉矶、蒙特雷、圣贝尼托、旧金山、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圣马特奥、圣巴巴拉、圣克拉拉、圣克鲁斯和文图拉。
加州海岸客运铁路走廊由以下县组成:洛杉矶县、蒙特雷县、圣贝尼托县、旧金山县、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圣马特奥县、圣巴巴拉县、圣克拉拉县、圣克鲁斯县和文图拉县。

Section § 140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交通部门将原用于铁路和公交运营的资金,用于维护或小幅改善与这些服务相关的基础设施。这些改善项目必须是次要的,其定义标准与次要公路项目的定义类似。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提升铁路或公交服务的运营效率。

部门可用于铁路和公交运营的资金,如果部门认定此资金用途将改善某项服务的运营,则可由部门用于维护与所提供的铁路或公交服务相关的资本设施,或用于与所提供的铁路和公交服务相关的次要资本改善项目。就本条而言,一个项目应被认定为“次要资本改善项目”的依据,应与委员会认定一个项目为“次要公路项目”的依据相同。

Section § 14038

Explanation

交通部可以购买、出售和租赁铁路客车、机车,并负责铁路线路及相关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它还可以与私营公司合作开展这些项目。如果铁路公司不允许进行必要的安全和效率改进,公共事业委员会可以在60天内命令其执行。

任何使用本条规定资金改进的设备或设施,将根据与交通部达成的协议条件,成为获得资金的实体的财产。标准的公共合同规定(第10295条)不适用于此。

出售铁路车辆所得的资金将存入一个专门基金,用于未来购买客运设备。

(a)CA 政府 Code § 14038(a) 部门可以购买、出售和租赁铁路客车、机车及其他自行式轨道车辆。
(b)CA 政府 Code § 14038(b) 部门可以获取、租赁、设计、建造和改进轨道线路及相关设施,并且部门可以与私营部门签订合同,进行轨道线路及相关设施的设计、改进或建造。如果铁路公司拒绝允许对轨道和相关设施进行改进,公共事业委员会应在部门提出申请后60天内,命令实施这些改进,如果委员会发现这些改进对于铁路公司的员工、乘客、客户和公众的安全以及所请求服务的运营效率是必要的。
(c)CA 政府 Code § 14038(c) 任何实体根据本条规定获得的资金所购置或改进的任何设施或设备,应在部门与该实体达成资金提供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和条件下,成为该实体的财产。《公共合同法》第10295条不适用于根据本条签订的任何协议。
(d)CA 政府 Code § 14038(d) 部门应将出售铁路客车、机车及其他自行式轨道车辆的净收益存入客运设备购置基金,用于根据第14066条的规定支出。

Section § 1403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由加利福尼亚州交通部拥有并由 Amtrak 在州政府支持的铁路服务中运营的任何铁路客运设备,必须显著展示该部门的标志和“加利福尼亚州交通部”字样,或由该部门决定的其他适当标识。

Section § 1403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部门获取加州铁路客运项目开发和实施所需的财产。为此,他们可以通过购买、租赁或使用征用权,即合法地为公共用途征用私人财产。征用程序必须遵循特定的法律规定。

这项法律赋予铁路客运项目与州公路项目同等重要的地位,并授予该部门必要的权力来支持这项工作。如果项目所需的资源超出该部门现有能力,他们可以聘请外部机构提供工程和技术服务。

(a)CA 政府 Code § 14038.2(a) 部门可以通过购买、租赁或征用方式,获取为开发和实施本州铁路客运计划所需的任何财产。征用权应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7编(自第1230.010条起)行使。
(b)CA 政府 Code § 14038.2(b) 立法机关制定本条的意图是,赋予本州铁路客运计划与本州公路计划同等的重要性和意义,并为此向部门提供适当的权力。
(c)CA 政府 Code § 14038.2(c) 如果(a)款授权的活动超出部门现有员工的能力,部门在行使其根据(a)款获得的权力时,可以与合格的个人或公司签订合同,以获取工程、测量及相关技术服务。

Section § 1403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在阿拉米达走廊运输管理局需要的情况下,征用洛杉矶县内铁路公司拥有的私人土地,用于其建设项目。他们可以通过一项称为“征用权”的程序来完成此事。

部门经阿拉米达走廊运输管理局请求,可以行使征用权,以该管理局的名义并为其使用,征收洛杉矶县内归铁路公司所有且对于阿拉米达走廊项目的建设是必要、附带或便利的不动产。

Section § 1403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交通部门在收到特定交通机构的请求并经委员会批准后,收购并可能重建铁路货运线路,使其成为货运和客运联合轨道交通线路。此外,部门可以制定将废弃铁路线路改造为双用途的计划,并为此与私营公司合作。如果区域机构提出请求并获得公共事业委员会的批准,部门还被允许制定恢复客运铁路服务的程序。

(a)CA 政府 Code § 14038.5(a) 部门可以应交通规划机构、县交通委员会或大都会交通发展委员会的请求,并在委员会批准的前提下,收购已废弃或拟废弃的铁路货运线路,这些线路有潜力被重建为货运和客运联合轨道交通线路。
(b)CA 政府 Code § 14038.5(b) 部门可以应交通规划机构、县交通委员会或大都会交通发展委员会的请求,制定将已废弃或拟废弃的铁路线路改造为货运和客运轨道交通线路的计划和规范。部门可以与私营部门签订合同,以制定这些计划和规范。
(c)CA 政府 Code § 14038.5(c) 部门可以应区域规划机构、县交通委员会或大都会交通发展委员会的请求,调查并制定程序,以恢复请求实体管辖范围内的铁路客运服务,但须经公共事业委员会批准。

Section § 140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部门不允许运营铁路。

部门无权运营铁路。

Section § 14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部门与铁路公司签订合同,规定如果州政府的资金被用于在铁路公司的财产上建造、改进、维修或购置轨道或信号装置,那么这些资产将成为该铁路公司的财产。

部门可以与铁路公司签订合同,规定凡是利用州提供的资金在铁路公司拥有或租赁的财产上建造、改进、维修或购置的任何轨道或信号装置,应成为该铁路公司的财产。

Section § 14041

Explanation
本节鼓励阿拉米达走廊交通管理局与当地私营产业委员会合作,设立就业培训和就业项目。这些项目应直接与阿拉米达走廊项目相关,并且可以利用联邦《就业培训伙伴关系法案》及其他来源的资金。

Section § 14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需要向美国交通部长报告的州高速公路项目,必须是五年期州交通改善计划的一部分。这包括计划在1979年7月1日之后使用州交通资金的项目。

Section § 140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州交通部门在公路建设项目中促进宽带部署的作用。它明确定义了哪些实体符合“宽带提供商”以及“从事宽带部署的公司或组织”的资格。对于2017年1月1日之后启动的、符合条件的公路项目,交通部门必须通过其网站通知相关公司,以鼓励合作安装宽带管道。这些公司随后可以与交通部门合作,在可能的情况下增设宽带基础设施。到2018年1月1日,交通部门必须制定出沿州公路安装这些管道的指导方针。对于由2021年特定预算项目资助且位于优先区域的项目,交通部门还必须与相关利益相关者协商,确保施工中包含支持光纤的基础设施安装。

(a)CA 政府 Code § 14051(a) 就本节而言:
(1)CA 政府 Code § 14051(a)(1) “宽带提供商”指《公用事业法典》第5830条所定义的基于设施的宽带提供商。
(2)CA 政府 Code § 14051(a)(2) “从事宽带部署的公司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政府、非营利组织、《公用事业法典》第216.4条所定义的有线电视公司,以及《公用事业法典》第234条所定义的电话公司。
(3)CA 政府 Code § 14051(a)(3) “优先区域”指公用事业委员会根据第11549.54条确定的区域。
(b)Copy CA 政府 Code § 14051(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051(b)(1) 对于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启动的、由部门主导的、与公路平行且施工方法适合安装宽带管道的公路建设项目,在项目规划阶段,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该项目,以鼓励合作进行宽带安装。
(2)CA 政府 Code § 14051(b)(2) 为支持光纤通信电缆,从事宽带部署的公司或组织在收到部门通知后,可与部门合作,作为项目的一部分安装宽带管道。
(3)CA 政府 Code § 14051(b)(3) 部门应与利益相关者协商,在2018年1月1日或之前制定指导方针,以便利在州公路路权上安装宽带管道。该指导方针应涉及资产信息获取和未来项目合作。
(c)CA 政府 Code § 14051(c) 对于2021年预算案第2.00节第7502-062-8506项资助的、位于优先区域的每个项目,部门应与公用事业委员会和宽带提供商协商,确保施工包括安装能够支持光纤通信电缆的管道。

Section § 140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相关部门编制一份州属桥梁清单,这些桥梁需要更新或更换,以符合1991年1月1日生效的抗震安全标准。对于每座桥梁,部门必须确定工程工作何时可以开始,并估算改造或更换桥梁所需的成本。

部门的任务是制定一份详细的多年计划和时间表,以尽快完成这项工作,并估算年度和总成本。该计划必须在1991年1月1日前提交给州长和立法机关。

该法律还表明立法机关打算为这项工作提供资金。

(a)CA 政府 Code § 14052(a) 部门应编制一份所有州属桥梁的清单,这些桥梁需加固或更换以符合1991年1月1日生效的抗震安全标准。对于清单中列出的每座桥梁,部门应确定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14052(a)(1) 所有必要的工程工作可以完成并开始施工的最早日期。
(2)CA 政府 Code § 14052(a)(2) 对桥梁进行改造或更换以符合适用抗震安全标准的成本估算。
(b)Copy CA 政府 Code § 14052(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052(b)(1) 部门应根据 (a) 款确定的所有桥梁,制定一项多年计划和时间表,以完成其改造或更换工作。该时间表应基于部门对完成该工作所需最短时间的估算。
(2)CA 政府 Code § 14052(b)(2) 该计划应包括部门对执行该计划的年度成本和总成本的估算。
(3)CA 政府 Code § 14052(b)(3) 部门应不迟于1991年1月1日,将该计划和时间表连同成本估算提交给州长和立法机关。
(c)CA 政府 Code § 14052(c) 立法机关拟向部门拨款,以执行 (a) 款和 (b)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