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07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法律中某些术语的含义。当法律提及“委员会”或“联合权力委员会”时,它指的是负责管理特定区域城际客运铁路服务的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根据政府法典中的某些条款设立的。“秘书”一词指的是交通部长。

本条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14070(a) “委员会”或“联合权力委员会”是指根据第5.2条(始于第14072节)、第5.4条(始于第14074节)或第5.6条(始于第14076节)设立的联合行使权力机构的管理委员会,其目的是承担各自走廊内城际客运铁路服务的行政职责。
(b)CA 政府 Code § 14070(b) “秘书”是指交通部长。

Section § 140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联合权力委员会在秘书批准的情况下,从交通部门接管城际客运铁路服务的管理职责。委员会将管理该服务以及相关的巴士服务,而交通部门仍负责预算规划。这项协议可以在2014年6月30日之后、但不迟于2015年6月30日开始,最初为期三年。如果到2015年6月30日未能达成协议,秘书必须向州长和州议会提交报告并提出建议。此外,委员会必须证明其能够达到秘书设定的绩效标准。

(a)CA 政府 Code § 14070.2(a) 如果经秘书授权,部门可以通过机构间转让协议,将走廊内城际客运铁路服务(包括相关接驳巴士服务)的全部管理责任转让给联合权力委员会,且委员会可以承担该责任。自协议中指定的日期起,委员会应继承部门与该服务相关的权力和职责,但部门应保留以下责任:根据秘书批准的年度业务计划,通过州预算流程,与委员会协商制定该服务的预算请求;以及协调该走廊内的服务与州内其他城际客运铁路服务。
(b)CA 政府 Code § 14070.2(b) 机构间转让协议可在2014年6月30日或之后签署,但不迟于2015年6月30日,并须经州和委员会协商并批准。部门与委员会之间的机构间转让协议应涵盖转让后的最初三年期,但此后可经双方协议延长。如果未能在2015年6月30日或之前签订机构间协议,秘书应在2016年6月30日或之前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交报告,解释为何未能达成可接受的协议,并提出制定可接受的机构间协议的具体建议。
(c)CA 政府 Code § 14070.2(c) 秘书应要求委员会证明其有能力达到秘书根据第14031.8条 (f) 款设立的绩效标准。

Section § 1407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部门与联合权力委员会之间机构间转让协议的要求。它明确了职责转移的条件、资金细节、服务水平以及铁路和巴士服务的协调方法。机构间协议必须说明资金如何管理、各方职责以及服务如何协调。它还涉及州有列车和设备的使用,以及委员会的审计和财务职责,包括如何处理资金短缺和绩效审查。

联合权力委员会需要提交一份年度商业计划,详细说明州资金的使用和服务改进计划。该计划应与之前的州铁路计划保持一致,并包括绩效目标以及州和地方服务资金的独立核算。本法规保证在最初三年内维持基本服务水平,并允许服务扩展。任何资金或服务的调整都应涉及地方资源,但前提是获得地方机构的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4070.4(a) 经秘书批准,部门与联合权力委员会之间的机构间转让协议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4070.4(a)(1) 明确职责转移的日期和条件,确定转移后最初三年内的年度资金水平,并确保资金水平与走廊内计划的服务改进一致且足以支持这些改进。
(2)CA 政府 Code § 14070.4(a)(2) 确定在最初一年及后续年份将转移给委员会的资金,包括为该走廊城际铁路服务提供的州运营补贴,以及部门目前用于该走廊管理和营销的资金,其金额应每年根据通货膨胀和商业计划进行调整。
(3)CA 政府 Code § 14070.4(a)(3) 明确将提供的服务水平、委员会和部门各自的职责、部门将用于确保服务与州内其他铁路客运和接驳巴士服务协调的方法,以及部门将用于年度审查商业计划和关于资金与拨款的年度提案的方法。
(4)CA 政府 Code § 14070.4(a)(4) 描述委员会使用部门拥有并用于该走廊城际服务的车厢和机车列车组以及其他设备和财产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将提供的单位数量、责任保险、维护和保修责任以及赔偿事宜。
(5)CA 政府 Code § 14070.4(a)(5) 描述审计职责和流程要求、报销和计费程序、在每个财政年度内(如果存在)资金短缺的责任、运营合同监督审查流程、绩效标准和报告程序、铁路基础设施维护水平以及其他相关监测程序。
(b)CA 政府 Code § 14070.4(b) 年度州拨款的使用,如机构间转让协议所规定,应在委员会每年4月1日前提交给秘书进行审查和建议的年度商业计划中予以描述。商业计划经秘书批准后,应被视为州政府接受。部门为后续年份制定的预算提案应以秘书批准的商业计划为基础。商业计划应与机构间协议一致,并应包括一份关于该走廊服务近期和历史表现的报告、一份总体运营计划(包括旨在增加客流量和满足走廊内即将到来的一年日益增长的旅客需求的拟议服务改进)、短期和长期资本改进计划、即将到来的财政年度的资金需求,以及一份包含具体绩效目标和目的的行动计划。商业计划应记录为提供计划服务水平而进行的服务改进、包含服务高峰期通勤出行的运营计划,并考虑其他服务扩展和改进。最初的商业计划应与部门根据第14036条制定的紧接之前的州铁路计划以及高速铁路管理局根据《公用事业法》第185033条制定的2014年1月商业计划保持一致。后续商业计划应与部门和管理局制定的紧接之前的计划保持一致。商业计划应明确划分州政府资助的城际铁路客运服务的资金和会计核算与走廊内地方资助服务的资金和会计核算。扩展或修改客运服务的提案应附带所有相关成本和客流量预测的说明。商业计划除其他事项外,应确立:票价、运营策略、所需的资本改进,以及旨在达到机构间转让协议中确立的绩效标准的营销和运营策略。
(c)CA 政府 Code § 14070.4(c) 根据年度商业计划和立法机关随后的拨款,秘书应每年向委员会分配州资金。如机构间协议所规定,在财政年度内运营客运铁路服务所需的任何额外资金应由委员会从接受服务的辖区提供。此外,委员会可以使用任何成本节约或票款收入来提供与城际服务相关的服务改进。无论如何,委员会应将上一年度运营的财务结果作为年度商业计划的一部分进行报告。

Section § 1407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部门或被赋予城际客运铁路服务责任的实体与Amtrak或其他获准的组织签订合同,以提供这些服务。他们还可以与铁路公司签订合同,以使用轨道和设施。部门是这些合同的第三方受益人,这意味着它拥有某些权利,但任何合同都不应干扰部门现有的协议。如果另一个实体接管了部门的角色,那么在与城际铁路服务相关的事项上,它将被视为一个州机构。此外,运营铁路服务的承包商必须遵守与铁路相关的联邦劳动法。

Section § 1407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和洛桑铁路走廊机构通过竞争性招标建立合作关系,管理洛桑走廊上的城际客运铁路服务。他们可以与美铁公司或其他合法组织签订合同,但这些协议不得与部门现有的合同冲突。如果洛桑机构通过协议接管成为主要赞助方,它将根据联邦法律成为负责铁路服务的州政府机构。运营这些服务的承包商在劳资关系方面必须遵守联邦《铁路劳工法》。此外,第14070.6节的规定不适用于洛桑走廊。

部门和洛桑铁路走廊机构,在通过机构间转让协议承担洛桑走廊城际客运铁路服务的行政管理职责的范围内,可以通过竞争性招标程序,与美铁公司或经州或联邦法律授权提供城际客运铁路服务的组织签订合同,并可以与铁路公司和其他铁路运营商签订合同,以使用轨道和其他设施并提供城际客运铁路服务,具体条款和条件由双方商定。部门被视为该合同的第三方受益人,且该合同不得包含任何会对部门关于城际客运铁路服务的其他合同产生负面影响或与之冲突的条款或条件。如果洛桑铁路走廊机构通过机构间转让协议接替部门成为洛桑走廊州政府支持的城际客运铁路服务的发起人,则其被视为州政府机构,适用于与城际客运铁路服务相关的所有目的,包括《美国法典》第49篇第5311节。如果洛桑铁路走廊机构或提供行政服务的实体签订运营这些服务的合同,承包商应作为与提供行政服务的实体或洛桑铁路走廊机构签订运营协议的条件,同意其劳资关系应受联邦《铁路劳工法》(45 U.S.C. Sec. 151及后续条款) 管辖。
第14070.6节不适用于洛桑走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