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080

Explanation

本法律为其特定语境定义了两个重要术语。首先,“公共实体”的定义与另一部法律条文中的定义相同。其次,在此语境下,“州资金”指来自非联邦的资金,这些资金来源于州交通基金、州属交通设施的通行费,以及由这些来源支付的债券资金。

为本条目的目的:
(a)CA 政府 Code § 14080(a) “公共实体”具有与《政府法典》第811.2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b)CA 政府 Code § 14080(b) “州资金”指源自以下任何财政来源的非联邦资金:州交通基金、使用州属交通设施的通行费,以及债券收益,其中债券的偿付由本分项中指定的任何其他财政来源担保。

Section § 1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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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公共实体的管理机构与州政府部门合作,协助公共大众捷运项目。他们可以就该部门提供各种服务达成一致,这些服务可能包括利用其员工、设备和材料进行规划、设计、测试和施工管理。他们还可以就公共实体履行其交通职责所需的任何其他服务达成一致。

Section § 1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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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如果局长认为,基于健全的公共行政实践,拟议的协议无法以财务或管理上负责任的方式实施,则不得同意该协议。

Section § 140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在缺乏完成上一节中约定的某些服务所需的全部专业知识时,聘请外部专家。

部门在履行第14081条所述的任何约定服务时,如果部门内部无法完全获得所需的全部专业知识,可以聘请顾问服务,为部门提供专家协助。

Section § 1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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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规定,当就导轨系统(例如公共交通系统)等项目达成合作协议时,管理机构(例如市议会或类似实体)对其依法负责的所有决策拥有最终决定权,例如系统的规划和运营。此外,负责协助的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Section § 1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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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如果根据第14081条达成协议,管理机构必须向部门偿还在提供服务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偿还金额必须在服务提供之前协商并达成一致。但是,如果部门获得涵盖这些服务的资金,它们可以无需偿还地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使用的州资金都计入管理机构为符合联邦资助条件所需的财政出资。

Section § 1408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部门根据之前某项特定协议(依照第14081条达成)的约定从管理机构收到资金时,这些资金必须存入部门选择的州账户。随后,这些资金应根据早期协议中指定的用途,并遵循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已达成的条款来使用。

部门根据依照第14081条达成的协议从管理机构收到的任何资金,应存入州金库中部门指定的州账户名下。部门应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已达成的合同、计划、规范和条款,将这些资金用于第14081条中提及的用途。

Section § 14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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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一项协议(如相关章节所述)中,关于报销款项的支付存在分歧,并且主要相关方无法解决此问题,那么该问题必须提交给审计长。审计长将进行调查,听取双方意见,并就实际应支付的报销金额作出最终决定。

如果在任何时候,在执行根据第14081节达成的任何协议时,所需的报销款项成为争议事项,且无法由管理机构和主管解决,则应提交给审计长,审计长可以进行必要的审计和访谈以查明事实,听取争议双方的意见,并就实际应付的报销款项作出最终裁决。

Section § 14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公共机构如果获得州或联邦资金用于公共交通项目,在项目启动前必须准备某些文件供审查和批准。这些文件包括融资计划、开发进度表,以及涵盖项目管理、环境研究、工程、合同等诸多方面的政策和程序。这些文件必须提交给加利福尼亚州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以确保在项目推进之前,所有内容都符合规定的政策和标准。

任何公共实体在为专属公共大众捷运导轨(及其相关固定设施、电力系统、客运设施、车辆和设备)的项目规划、设计、路权、建设、购置或改进目的而接收州或联邦资金时,应为整个项目准备以下各项中适用于该项目类型的材料,并将其提交给相关部门,以供其审查和批准政策、程序和绩效标准,该审查和批准应在合理时间内,代表加利利福尼亚州完成,并在项目或受影响的项目阶段实施之前完成:
(a)CA 政府 Code § 14085(a) 整体项目融资计划和整体项目开发进度表。
(b)CA 政府 Code § 14085(b) 针对以下事项的政策、程序和绩效标准:项目管理控制系统;公开听证会;选址研究、初步工程调查和环境影响研究;计划、规范和成本估算;路权及其他相关不动产的购置;搬迁援助;合同条款、招标和授标、变更指令、付款和审计以及承包商索赔;以及材料和设备测试。

Section § 14085.5

Explanation

本节限制了部门在监督项目开发方面的权限。他们的重点应放在审查和批准用于有效管理和开发项目的方法和系统,例如标准和程序,而不是项目的具体细节,如位置、设计、运输能力或服务特性,除非法律或协议另有规定。

就根据第14085条审查和批准政策、程序和绩效标准而言,部门的权限应针对诸如有效执行和完成项目开发所需的要求、标准、流程方法和项目管理控制系统等事项;并且,就其适用于此特定目的而言,部门的权限不应针对确定诸如项目的实际位置和设计、其实际运输能力或其实际服务特性等事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协议。

Section § 1408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一个部门为第14085条制定遵循特定规定的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和任何必要的审查应基于现代最佳实践,并且必须遵守州和联邦法律,以确保项目得到有效和高效的开发。

部门应为第14085条的目的制定指导方针。根据第14085条要求制定的指导方针以及部门的审查和批准,应基于最佳当代实践以及任何适用的州或联邦法律或法规,以确保项目开发的有效、及时完成和完整性。

Section § 14086.5

Explanation
在任何项目融资或开发进度表获得批准之前,交通部必须获得加州交通委员会的确认。这项确认旨在确保项目符合州和区域交通计划,无论是州资助还是联邦资助。委员会应及时将决定送交交通部。

Section § 140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共实体对部门根据第 (14085) 条作出的决定提出异议的程序。上诉将提交给交通部长,部长将听取所有相关方的意见。部长可以亲自作出决定,也可以指定一名听证官来收集信息并提出建议。

Section § 140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主任在某些小型或紧急项目被认为对公众有利时,免除其部分要求。这种灵活性专门适用于项目规模较小且与更大、已规划项目没有关联的情况。

针对紧急情况,以及那些与拟议的更大范围项目不相互关联的小型改进项目,当此举符合公共利益时,主任可以免除第 (14085) 条的任何或所有要求。

Section § 14089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公共实体可以获得州或联邦资金,用于规划、设计和建设公共交通系统,而无需与第 (14081) 条中提及的部门签订任何协议。基本上,获得这些资金不取决于签署任何特定合同。

本条规定不得解释为,公共实体为项目规划、设计、路权、建设、购置或改进专用公共大众捷运导轨(及其相关的固定设施、电力系统、乘客设施、车辆和设备)而接收州或联邦资金,取决于根据第 (14081) 条与该部门签订任何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