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加利福尼亚州交通运输研究和创新计划
Section § 14450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在制定研发计划时,向私营和公共交通部门征求意见。目标是创建一个考虑所有交通形式的平衡计划。此外,该部门必须与机动车辆管理局和公路巡警局等其他重要的州机构合作,以确保全面的规划。
Section § 14452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共事业法典》和《街道与公路法典》中特定条款的资金如何用于交通运输的研究和开发。它明确指出,资金应同时用于创造新的交通技术和应用现有技术,重点是智能车辆公路系统。
法律还要求相关部门必须制定一个多样化的研究计划,涵盖公共交通和非机动交通等多种交通模式。至少一半的州资金应分配给专注于替代交通方式的项目。此外,资金还可以支持改善公路运营的项目。
Section § 14453
本节概述了部门参与研究与开发中心的指导原则。重点是将州政府的资金限制在总成本的三分之一,其余资金来自地方、联邦和私人来源。中心必须可以通过铁路或公交车到达,并在高峰时段提供频繁的服务。
选址标准包括项目改善环境质量的潜力、利用现有基础设施或有资金充足的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最大程度地降低公共机构的成本,以及为公共资金提供良好的投资回报。部门可以聘请顾问协助选址,并根据这些指导原则评估提案。州政府资金只能用于提案的制定和评估,除非预算中另有专项拨款。中心的建设必须遵守普遍工资法以及少数族裔和女性企业参与的要求。
Section § 14454
这项法律概述了设立研发中心的流程。它规定,出售或租赁部门旧设施所得的资金可以用于研发,但前提是立法机关批准。在选择地点之前,部门必须举行至少一次公开听证会以收集意见。最后,所选地点必须符合当地市或县的规划规定,这意味着州政府不能凌驾于地方分区法规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