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4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在制定研发计划时,向私营和公共交通部门征求意见。目标是创建一个考虑所有交通形式的平衡计划。此外,该部门必须与机动车辆管理局和公路巡警局等其他重要的州机构合作,以确保全面的规划。

该部门在制定其研发计划时,应当咨询交通运输行业的其他部分,包括私营和公共部门,以获取最大程度的意见,旨在制定一个平衡的多式联运研发计划。该部门还应当咨询受影响的州机构,包括机动车辆管理局、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发展委员会以及加州公路巡警局。

Section § 144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共事业法典》和《街道与公路法典》中特定条款的资金如何用于交通运输的研究和开发。它明确指出,资金应同时用于创造新的交通技术和应用现有技术,重点是智能车辆公路系统。

法律还要求相关部门必须制定一个多样化的研究计划,涵盖公共交通和非机动交通等多种交通模式。至少一半的州资金应分配给专注于替代交通方式的项目。此外,资金还可以支持改善公路运营的项目。

(a)CA 政府 Code § 14452(a) 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5.6条和《街道与公路法典》第203条提供的所有资金,应分配给交通运输研究与开发项目,包括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以及现有技术在交通运输目的上的应用。所有针对智能车辆公路系统进行的由州政府资助的研究与开发工作,应使用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5.6条和《街道与公路法典》第203条提供的资金或可用的联邦资金进行资助。
(b)CA 政府 Code § 14452(b) 该部门应采纳一项平衡的、多模式的研究与开发计划,并应确保将充足的资源投入到非公路交通模式的研究与开发中,包括但不限于公交车和其他公共交通以及非机动模式。应评估该研究与开发计划,以确定该计划在何种程度上惠及公路或替代模式。作为一项总体计划目标,该部门应努力将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5.6条和《街道与公路法典》第203条提供的州资金中至少50%分配给与替代交通模式研究与开发相关的项目。
(c)CA 政府 Code § 14452(c) 根据《街道与公路法典》第203条提供的资金,可用于旨在增强或改善公路运营的任何研究与开发项目。

Section § 1445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部门参与研究与开发中心的指导原则。重点是将州政府的资金限制在总成本的三分之一,其余资金来自地方、联邦和私人来源。中心必须可以通过铁路或公交车到达,并在高峰时段提供频繁的服务。

选址标准包括项目改善环境质量的潜力、利用现有基础设施或有资金充足的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最大程度地降低公共机构的成本,以及为公共资金提供良好的投资回报。部门可以聘请顾问协助选址,并根据这些指导原则评估提案。州政府资金只能用于提案的制定和评估,除非预算中另有专项拨款。中心的建设必须遵守普遍工资法以及少数族裔和女性企业参与的要求。

本部门在该项目中的职责应仅限于研究和开发。本部门在评估和选择研究与开发中心的选址时,应考虑以下指导原则:
(a)CA 政府 Code § 14453(a) 中心的资金来源,但规定州政府的资金份额不得超过中心总成本的三分之一,其余资金由地方、联邦和私人来源提供。本部门应力求最大限度地争取私人参与中心的资金投入,且州政府资金仅可用于供州政府使用的设施,这些设施应位于州政府拥有的不动产上,包括以完全所有权或根据租赁购买合同取得州政府拥有的不动产。
(b)CA 政府 Code § 14453(b) 中心可通过铁路或公交服务到达,在通勤高峰期,其发车间隔不应少于半小时。
(c)CA 政府 Code § 14453(c) 用于评估中心选址的其他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14453(c)(1) 项目提升环境质量的能力,包括划拨开放空间用于保护开放空间、湿地和其他野生动物栖息地。
(2)CA 政府 Code § 14453(c)(2) 项目依赖现有基础设施的能力,包括与现有系统连接的水和污水管道,以及通过现有道路和交通系统进入的能力;或者,由地方管辖区或多个管辖区提供保证,已通过一项基础设施开发计划,该计划规定了必要基础设施的及时建设并已获得充分资金。
(3)CA 政府 Code § 14453(c)(3) 项目对公共机构(直接和间接)造成的成本最低的程度,包括除本部门外由州和地方机构承担的成本。
(4)CA 政府 Code § 14453(c)(4) 项目为公共机构提供公共资金投资回报的程度。
(d)CA 政府 Code § 14453(d) 签订顾问服务合同,以协助其选择中心选址。
(e)CA 政府 Code § 14453(e) 接收和评估中心的提案,并按照本节规定按优先顺序进行排名。
(f)CA 政府 Code § 14453(f) 除用于制定提案请求和评估根据该请求收到的提案外,不向项目承诺任何州政府资金,除非在年度《预算案》中作为单独项目专门拨款用于中心的融资、规划、设计和建设。
(g)CA 政府 Code § 14453(g) 中心的建设应遵守适用于本部门公路建设项目的一般工资法以及少数族裔企业和女性企业参与法。

Section § 144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设立研发中心的流程。它规定,出售或租赁部门旧设施所得的资金可以用于研发,但前提是立法机关批准。在选择地点之前,部门必须举行至少一次公开听证会以收集意见。最后,所选地点必须符合当地市或县的规划规定,这意味着州政府不能凌驾于地方分区法规之上。

(a)CA 政府 Code § 14454(a) 如果决定设立研发中心,则因将部门所属现有设施所履行的职能转移至该研发中心而产生的设施出售或租赁所得款项,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用于研发目的的分配。
(b)CA 政府 Code § 14454(b) 在推荐选址之前,部门应举行至少一次公开听证会。
(c)CA 政府 Code § 14454(c) 部门不得为该中心征用选址,除非在选址时,在该选址上建设中心符合适用的市或县总体规划。就本款而言,州不得取代地方规划和分区决定。

Section § 14455

Explanation

本节涉及由部门管理的研究合同。首先,它要求承包商单独列出行政管理费用,并解释这些费用涵盖哪些活动。其次,当提出研究合同时,应与私营部门实体以及公立或私立学术机构共享,以征求他们的意见或兴趣。

(a)CA 政府 Code § 14455(a) 经部门批准的研究合同应要求承包商将行政管理费用作为单独的费用项目披露,并附有详细说明,指明哪些活动将作为行政管理费用支付。
(b)CA 政府 Code § 14455(b) 部门应将拟议的研究合同分发给感兴趣的私营部门各方以及公立和私立学术机构。

Section § 1445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根据第14453条,该部门可以通过联合权力协议与其他机构合作,共同创建和管理该中心。

根据第14453条,该部门可以与其他实体订立一项联合权力协议,用于中心的开发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