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98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研究型大学和科技公司在创造知识产权(IP)方面的重要性。本州旨在确保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既受到保护,又能造福公众。通过将州资金开发的技术商业化,可以带来显著优势,例如创造收入、创造就业机会和推动技术进步。

本州希望改进技术转移计划,以帮助将创新成果推向市场。此外,本州支持简化知识产权管理流程,以促进经济增长,同时削减行政管理成本。该法律强调州机构有效管理知识产权的权利,以及总务部在遵守保密法律的前提下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的权利。

此外,它确保知识产权许可不会干涉言论自由,特别是对于非州资助项目创作的作品。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13988(a) 本州拥有世界上许多顶尖的研究型大学、国家实验室和领先的高科技公司,这些机构和公司产生了大量的知识产权。
(b)CA 政府 Code § 13988(b) 确保国家资助研究的成果得到及时开发和保护,并在适当时将其公开,符合本州的利益。
(c)CA 政府 Code § 13988(c) 以合同、拨款和协议形式投入纳税人资金开发的技术的商业化,可以产生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州收入、优惠定价、收入分成、对研究的再投资、新技术的开发、国家资助研究成果的商业化以及由此类研究创造的就业机会。
(d)CA 政府 Code § 13988(d) 促进、推广和加强技术转移计划,以促进技术进入市场并造福公众,符合本州的利益。
(e)CA 政府 Code § 13988(e) 立法机关支持使用高效模式来开发和简化在国家资助下开发的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设施、政策和流程,以刺激本州的经济发展,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该领域政策的行政管理成本。
(f)CA 政府 Code § 13988(f)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州机构和部门追踪和管理使用任何州资金创造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应被解释为促进公共利益。
(g)CA 政府 Code § 13988(g)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总务部应有权获取由州雇员和国家资助研究创造的知识产权信息,这应符合州和联邦关于获取此类信息的法律法规。
(h)CA 政府 Code § 13988(h) 立法机关认识到,知识产权的许可或使用限制应适应言论自由,因此,州机构和部门不应制定政策或程序来许可或以其他方式限制非州雇员或未经州资助创作的表达性作品中使用州的知识产权。

Section § 13988.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本政府法典章节中使用的关键定义。“部门”指总务部。“数据库”是通常从多个来源汇编的数据集合。“表达性作品”包括各种形式的娱乐和文学作品,如戏剧、书籍和音乐,无论是用于娱乐还是信息目的。

“知识产权”涵盖受专利、著作权和商标等法律保护的无形创作,包括发明和艺术作品。“州政府资金”明确排除了特定电影税收抵免的资金以及空气质量区征收的某些费用,除非这些费用上交给了州政府机构,例如州空气资源委员会。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节中的定义适用于本章的解释:
(a)CA 政府 Code § 13988.1(a) “部门”指总务部。
(b)CA 政府 Code § 13988.1(b) “数据库”指数据汇编,通常来源于研究,有时来自单一来源,但通常结合了多个来源。
(c)CA 政府 Code § 13988.1(c) “表达性作品”指戏剧、书籍、杂志、报纸、音乐作品、视听作品、广播或电视节目、艺术作品、具有政治或新闻价值的作品,或上述任何作品的广告或商业宣传,如果其属于虚构或非虚构娱乐作品,或戏剧、文学或音乐作品。
(d)CA 政府 Code § 13988.1(d) “知识产权”指根据适用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受法定保护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工业设计、识别标志和符号、电子出版物、商业秘密以及文学、音乐、艺术、摄影和电影作品。
(e)CA 政府 Code § 13988.1(e) “州政府资金”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政府 Code § 13988.1(e)(1) 根据《收入和税收法典》第17053.85和23685节以及《加州法规》第10篇第7.75章(自第5500节起)设立的加州电影和电视税收抵免计划的资金。
(2)CA 政府 Code § 13988.1(e)(2) 由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评估、征收或收取的任何费用、税款、罚款或罚金,包括由州政府授权但未汇交至州政府机构的任何费用、税款、罚款或罚金。但是,州政府资金应包括由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征收并汇交至州政府机构(例如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的费用、税款、罚款或罚金。

Section § 1398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个特定部门在管理与州雇员相关或由州政府资助的知识产权(IP)方面的职责。从2015年开始,该部门必须每三年追踪并更新这些信息。他们需要建立一个详细的数据库,涵盖知识产权类别、所有权、创建日期和许可状态。此外,该部门还负责为州机构制定处理其知识产权的指导方针和模板,例如维护计划、许可或出售的考虑因素以及发明转让协议。它还强调提高州机构对其知识产权权利的认识。值得注意的是,这项法律不适用于非州实体在没有州政府资助的情况下创作的作品。

此外,本节还概述了州政府的职责,包括开展宣传活动,并提供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协议和语言样本。这确保了州机构能够充分保护和利用在其职权范围内创造的知识产权。

(a)CA 政府 Code § 13988.2(a) 本部门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能:
(1)CA 政府 Code § 13988.2(a)(1) 自2015年1月1日起,以及此后每三年,追踪由州雇员或利用州政府资金产生的知识产权。
(2)CA 政府 Code § 13988.2(a)(2) 开发一个数据库,该数据库应包括但不限于按保护类别、创建日期、知识产权所有者、受让人、州机构或授予实体、资金来源以及许可状态(包括发明利用更新)追踪知识产权。未能将某项内容纳入数据库不构成任何关于所有权的推定。 在2018年1月1日之前,该数据库应包含加州审计长2011-106号知识产权报告中发现的州有知识产权摘要。在2018年1月1日之后,以及此后每三年,该数据库应使用本部门根据本节收集的信息进行更新。
(3)CA 政府 Code § 13988.2(a)(3) 制定知识产权清单的样本维护计划。
(4)CA 政府 Code § 13988.2(a)(4) 制定州机构在决定出售其知识产权或将其许可给他人时应考虑的因素。
(5)CA 政府 Code § 13988.2(a)(5) 开展宣传活动,告知州机构其雇员所创造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和能力。
(6)CA 政府 Code § 13988.2(a)(6) 制定发明转让协议样本,供州机构在认为有必要确保其雇员在工作时间使用州资源创造的潜在可专利项目的权利时考虑。
(7)CA 政府 Code § 13988.2(a)(7) 制定许可或使用条款协议的样本语言,供州机构用于限制他人将其知识产权仅用于适当目的。
(b)CA 政府 Code § 13988.2(b) 本节不适用于非州雇员创作或未使用州政府资金创作的表达性作品。

Section § 1398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机构在收到请求时,与特定部门共享由州雇员创建或由州资助的知识产权相关记录和信息。但同时,它也设定了严格的隐私规定。接触这些信息的雇员必须对其保密,特别是当这些信息涉及未发表的研究成果或未公开的敏感专利信息时。

Section § 13988.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关于知识产权协议的某一章节的例外情况。它明确指出,本章不适用于由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其分包商或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理事会处理的知识产权协议。然而,它适用于州机构提供的研究资助协议,这些协议应遵循特定的示范合同条款。此外,本章不涵盖根据《加利福尼亚干细胞研究和治疗债券法案》签订的知识产权协议,也不涵盖与加利福尼亚精准医疗推进倡议相关的协议。

(a)CA 政府 Code § 13988.4(a) 本章不适用于由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的分包商以及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理事会管理的知识产权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协议。本章适用于州机构为开展研究而提供的资助协议,且这些资助协议应遵守根据《教育法典》第三编第五分部第四十部分第14.27章(自第67325条起)制定的示范合同条款。
(b)CA 政府 Code § 13988.4(b) 本章不适用于受《加利福尼亚干细胞研究和治疗债券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一百零六分部第五部分第3章(自第125290.10条起))管辖的知识产权协议。
(c)CA 政府 Code § 13988.4(c) 本章不适用于加利福尼亚精准医疗推进倡议根据第65057条 (f) 款订立的知识产权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