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机构知识产权
Section § 13988
本节解释了加州研究型大学和科技公司在创造知识产权(IP)方面的重要性。本州旨在确保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既受到保护,又能造福公众。通过将州资金开发的技术商业化,可以带来显著优势,例如创造收入、创造就业机会和推动技术进步。
本州希望改进技术转移计划,以帮助将创新成果推向市场。此外,本州支持简化知识产权管理流程,以促进经济增长,同时削减行政管理成本。该法律强调州机构有效管理知识产权的权利,以及总务部在遵守保密法律的前提下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的权利。
此外,它确保知识产权许可不会干涉言论自由,特别是对于非州资助项目创作的作品。
Section § 13988.1
本节概述了本政府法典章节中使用的关键定义。“部门”指总务部。“数据库”是通常从多个来源汇编的数据集合。“表达性作品”包括各种形式的娱乐和文学作品,如戏剧、书籍和音乐,无论是用于娱乐还是信息目的。
“知识产权”涵盖受专利、著作权和商标等法律保护的无形创作,包括发明和艺术作品。“州政府资金”明确排除了特定电影税收抵免的资金以及空气质量区征收的某些费用,除非这些费用上交给了州政府机构,例如州空气资源委员会。
Section § 13988.2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个特定部门在管理与州雇员相关或由州政府资助的知识产权(IP)方面的职责。从2015年开始,该部门必须每三年追踪并更新这些信息。他们需要建立一个详细的数据库,涵盖知识产权类别、所有权、创建日期和许可状态。此外,该部门还负责为州机构制定处理其知识产权的指导方针和模板,例如维护计划、许可或出售的考虑因素以及发明转让协议。它还强调提高州机构对其知识产权权利的认识。值得注意的是,这项法律不适用于非州实体在没有州政府资助的情况下创作的作品。
此外,本节还概述了州政府的职责,包括开展宣传活动,并提供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协议和语言样本。这确保了州机构能够充分保护和利用在其职权范围内创造的知识产权。
Section § 13988.3
Section § 13988.4
本节概述了关于知识产权协议的某一章节的例外情况。它明确指出,本章不适用于由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其分包商或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理事会处理的知识产权协议。然而,它适用于州机构提供的研究资助协议,这些协议应遵循特定的示范合同条款。此外,本章不涵盖根据《加利福尼亚干细胞研究和治疗债券法案》签订的知识产权协议,也不涵盖与加利福尼亚精准医疗推进倡议相关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