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顾问职责
Section § 10231.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议会中任何要求州机构向议会提交报告的新法案,都必须包含一项条款,规定该报告要求在四年后终止,除非另有规定。这项规定适用于报告是由整个议会、特定委员会还是某个立法办公室要求提交的情况。报告还必须按照另一条款中概述的具体指南提交。此外,在起草新法案或修正案时,立法顾问必须包含这项四年期规定,除非起草法案或修正案的人另有指示。
Section § 10232
如果州机构提出请求,立法顾问将协助它们准备提交给立法机关的措施。
Section § 10233
Section § 10235
本节概述了加州立法顾问与州长相关的职责。它指出,立法顾问必须协助州长处理任何正在审议的法案,并在州长要求时提供建议和意见。这种协助可以是口头或书面的,并且可以涵盖法律问题或州长需要的其他事项。
Section § 10237
本法律规定,当本州的最高法院、上诉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法官提出书面请求时,立法顾问负责起草或协助修改立法提案。
Section § 10239
如果最高法院的法官提出建议,应提交给该法院的书记员。上诉法院法官的建议则提交给他们法院的书记员。而高等法院法官的建议,则要提交给他们所在区域的上诉法院书记员。
Section § 10240
Section § 10242
Section § 10242.5
这项法律要求立法顾问创建一个电子清单,列出所有州和地方机构必须或被要求提交给州长或立法机关的报告。该清单必须包括机构名称、报告主题摘要、截止日期和提交日期。该清单应在互联网上公开,并且立法者每年应收到一个访问该清单的链接。
州和地方机构必须以电子形式向立法顾问提交报告,如果报告在线可用,则需提供超链接。立法顾问还必须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删除重复报告和旧报告来保持清单的更新。
Section § 10243
法律规定,如果至少有25名选民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并且该倡议措施很有可能由公众投票表决,那么立法顾问将协助提出该措施的人。
Section § 10244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顾问与县或市签订合同,帮助他们整理和索引地方性法规。这项服务的费用不得低于成本,并且整个过程由总务局局长负责监管。从这些合同中获得的任何收入都将重新纳入立法顾问局的预算。
Section § 10246
这项法律规定,未经联合规则委员会批准,加州立法顾问不得参与法庭案件。如果该委员会不再存在,书面批准可以由州议会议长和参议院临时议长提供。立法机关也可以通过一项并行决议来授权其出庭。
Section § 10247
Section § 10248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立法顾问在众议院和参议院各自的议事规则委员会的建议下,必须以电子形式向公众提供广泛的立法信息。这包括立法日程、法案文本和历史、委员会信息以及立法程序的音像记录等详细内容。重要的是,这些记录必须至少可供访问20年。这些信息必须通过一个大型的合作计算机网络免费向公众开放,并且用户的个人数据只能用于提供服务。此外,访问这些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州政府保留对所共享信息的版权和专有权利。
Section § 10248.5
本节规定,立法顾问向公众提供的信息被视为公共领域。这意味着加利福尼亚州对该信息不拥有任何版权或所有权,因此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Section § 10249
这项法律要求立法顾问在立法顾问局内设立一个专门小组,以帮助立法机关处理与工作场所不当行为相关的问题。该部门负责接收和调查投诉,并将配备一名主任、调查员以及根据需要增补的人员。
此外,还将聘请一个轮值专家小组来审查该部门的调查,并根据他们的调查结果向立法机关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