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顾问统一电子法律文献法
Section § 10291
本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某特定条款中与电子法律材料相关的术语。“电子”指的是数字或无线等技术。“法律材料”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和州法规等重要文件。电子法律内容的“官方出版商”是立法顾问局。“出版”意味着将这些材料向公众提供。“记录”是指以可检索和理解的形式存储的任何信息,无论是电子形式还是纸质形式。“州”涵盖了美国各州、领土以及受美国管辖的地区。
Section § 10293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官方出版商以电子形式发布法律材料的要求。如果出版商仅使用电子格式,他们必须将材料标记为官方,并遵守其他条款(第10294、10296和10297条)中规定的某些规则。如果法律材料同时以电子形式和非电子形式提供,出版商也可以将电子版本指定为官方,前提是他们遵守相同的规则。
Section § 10294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在线提供法律材料并将其标记为官方的官方出版商,必须确保这些记录经过认证。这意味着出版商需要提供一种方式,供用户验证其获得的在线法律文件与官方版本完全一致,未作任何更改。
Section § 10295
本节讨论的是电子形式的法律文件。如果一份法律文件是电子格式并经过官方验证,它通常被视为真实副本。如果其他州也有类似的法律,他们经过验证的电子法律文件也同样受到信任。但是,如果有人想质疑其真实性,他们需要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该文件不是真实的。
Section § 10296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被指定为官方的法律材料的官方出版商,必须确保这些文件得到保存和保护,无论是电子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如果以电子形式保存,出版商必须维护记录的完整性,制定备份和灾难恢复计划,并确保这些材料能够长期可用。
Section § 10298
本法律概述了官方出版商在处理电子形式的法律材料时必须考虑的事项。他们应参考其他地区的标准和实践,并遵循关于电子法律记录的验证、保存、安全和公共访问的最新国家指南。出版商还应考虑用户的需求,听取政府官员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使用与类似司法管辖区其他出版商所用方法和技术兼容的方法和技术。
Section § 10300
本节修改或影响了部分关于电子签名的联邦法律,该法律被称为《全球和国家商业电子签名法》。但它并非修改所有内容。它保留了该法第 (101)(c) 条不变,并且不允许以电子方式送达在另一节,即第 (103)(b) 条中规定的某些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