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统一电子法律材料法案》,旨在规范法律文件电子化提供的方式。它确保这些文件是可信赖且易于获取的。

Section § 1029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某特定条款中与电子法律材料相关的术语。“电子”指的是数字或无线等技术。“法律材料”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和州法规等重要文件。电子法律内容的“官方出版商”是立法顾问局。“出版”意味着将这些材料向公众提供。“记录”是指以可检索和理解的形式存储的任何信息,无论是电子形式还是纸质形式。“州”涵盖了美国各州、领土以及受美国管辖的地区。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10291(a) “电子”指与具有电气、数字、磁性、无线、光学、电磁或类似能力的技术相关。
(b)CA 政府 Code § 10291(b) “法律材料”指以下所有内容,无论是否有效:
(1)CA 政府 Code § 10291(b)(1) 《加利福尼亚州宪法》。
(2)CA 政府 Code § 10291(b)(2) 本州的法规。
(3)CA 政府 Code § 10291(b)(3) 《加利福尼亚州法典》。
(c)CA 政府 Code § 10291(c) 电子法律材料的“官方出版商”指立法顾问局。
(d)CA 政府 Code § 10291(d) “出版”指由官方出版商向公众展示、呈现或发布,或促使向公众展示、呈现或发布。
(e)CA 政府 Code § 10291(e) “记录”指刻录在有形介质上或存储在电子或其他介质中且可以可感知形式检索的信息。
(f)CA 政府 Code § 10291(f) “州”指美国的一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或任何受美国管辖的领土或岛屿属地。

Section § 1029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任何被指定为官方并从2015年7月1日开始以数字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均适用本条的指导原则。

Section § 1029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官方出版商以电子形式发布法律材料的要求。如果出版商仅使用电子格式,他们必须将材料标记为官方,并遵守其他条款(第10294、10296和10297条)中规定的某些规则。如果法律材料同时以电子形式和非电子形式提供,出版商也可以将电子版本指定为官方,前提是他们遵守相同的规则。

(a)CA 政府 Code § 10293(a) 如果官方出版商仅以电子记录形式出版法律材料,该出版商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0293(a)(1) 将该电子记录指定为官方记录。
(2)CA 政府 Code § 10293(a)(2) 遵守第10294、10296和10297条。
(b)CA 政府 Code § 10293(b) 以电子记录形式出版法律材料,并且也以非电子记录形式出版该材料的官方出版商,如果遵守第10294、10296和10297条,可以将其电子记录指定为官方记录。

Section § 1029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在线提供法律材料并将其标记为官方的官方出版商,必须确保这些记录经过认证。这意味着出版商需要提供一种方式,供用户验证其获得的在线法律文件与官方版本完全一致,未作任何更改。

根据第 (Section) 10293 条被指定为官方的电子记录形式的法律材料的官方出版商,应认证该记录。为认证电子记录,出版商应提供一种方法,供用户确定其从出版商处收到的记录与出版商发布的官方记录未被篡改。

Section § 10295

Explanation

本节讨论的是电子形式的法律文件。如果一份法律文件是电子格式并经过官方验证,它通常被视为真实副本。如果其他州也有类似的法律,他们经过验证的电子法律文件也同样受到信任。但是,如果有人想质疑其真实性,他们需要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该文件不是真实的。

(a)CA 政府 Code § 10295(a) 根据第10294条认证的以电子记录形式存在的法律材料,应推定为该法律材料的准确副本。
(b)CA 政府 Code § 10295(b) 如果其他州已通过与本条实质上相似的法律,则经该州官方出版商指定为官方并认证的以电子记录形式存在的法律材料,应推定为该法律材料的准确副本。
(c)CA 政府 Code § 10295(c) 质疑根据第10294条认证的以电子记录形式存在的法律材料的认证的一方,负有以证据优势证明该记录不真实的责任。

Section § 1029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被指定为官方的法律材料的官方出版商,必须确保这些文件得到保存和保护,无论是电子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如果以电子形式保存,出版商必须维护记录的完整性,制定备份和灾难恢复计划,并确保这些材料能够长期可用。

(a)CA 政府 Code § 10296(a) 根据第10293条被指定为或曾被指定为官方的电子记录形式的法律材料的官方出版商,应当提供该记录的保存和安全保障,无论是电子形式还是非电子形式。
(b)CA 政府 Code § 10296(b) 如果法律材料根据(a)款以电子记录形式保存,官方出版商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0296(b)(1) 确保记录的完整性。
(2)CA 政府 Code § 10296(b)(2) 提供记录的备份和灾难恢复。
(3)CA 政府 Code § 10296(b)(3) 确保材料的持续可用性。

Section § 102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出版商负责保存电子形式的法律材料,他们必须确保这些信息能够永久地、方便地供公众查阅和使用。

Section § 10298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官方出版商在处理电子形式的法律材料时必须考虑的事项。他们应参考其他地区的标准和实践,并遵循关于电子法律记录的验证、保存、安全和公共访问的最新国家指南。出版商还应考虑用户的需求,听取政府官员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使用与类似司法管辖区其他出版商所用方法和技术兼容的方法和技术。

在执行本条时,电子记录形式的法律材料的官方出版商应考虑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10298(a) 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标准和实践。
(b)CA 政府 Code § 10298(b) 国家标准制定机构颁布的关于电子记录形式的法律材料及其他电子记录的认证、保存和安全以及公共访问的最新标准。
(c)CA 政府 Code § 10298(c) 电子记录形式的法律材料用户的需求。
(d)CA 政府 Code § 10298(d) 政府官员和实体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CA 政府 Code § 10298(e) 在可行范围内,使用与本州及已采纳《统一电子法律材料法》的其他州的官方出版商所使用的方法和技术兼容的,用于法律材料的认证、保存和安全以及公共访问的方法和技术。

Section § 10299

Explanation
本法律强调,在解释本特定条款时,重点应放在确保已颁布类似立法的不同州之间法律得到一致适用。

Section § 10300

Explanation

本节修改或影响了部分关于电子签名的联邦法律,该法律被称为《全球和国家商业电子签名法》。但它并非修改所有内容。它保留了该法第 (101)(c) 条不变,并且不允许以电子方式送达在另一节,即第 (103)(b) 条中规定的某些通知。

本条修改、限制或取代联邦《全球和国家商业电子签名法》(15 U.S.C. Sec. 7001 et seq.),但不修改、限制或取代该法第 (101)(c) 条 (15 U.S.C. Sec. 7001(c)),也不授权以电子方式送达该法第 (103)(b) 条 (15 U.S.C. Sec. 7003(b)) 所述的任何通知。